不同國家的議會對質詢權的運用與設計並不相同,本文以總統制、內閣制及混合 制為例進行說明。
一、總統制:
所謂總統制,乃指總統由人民選舉(間接或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固定並身兼行 政大權,除非主動辭職或遭受彈劾,不因國會予以不信任而去職。在此制度下,行政、
立法及司法三權之間,各有清晰職掌以相互制衡,其中行政權與立法權亦相互獨立,
不相統屬。
以美國為例,政府結構受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原則所支配,政府官員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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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發言,國會與政府分立,各自獨立行使其職權,行政機關既不對立法機關負責,
國會議員對於總統及各部部長自然沒有質詢的權力(林紀東 1989:384)。在此體制,
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權限都是劃分的很清楚,是屬於有限制的權能才可分配於三個平 行且又獨立的機關。而行政首長(總統)與立法機關的議員全都是由選民選出來的,
且對於各自任期及權限設立規範,行政首長及立法議員必須各自向選民負責,總統不 需向立法機關負責(林紀東 1989:384)。
美國國會是採用調查權制,調查權制度(由委員會行使)在相當多的層面是擔負 歐洲式質詢制度的功能。例如有監督行政、獲取資料、調查事件等等。在美國的聯邦 體制下,由於總統與國會是兩大不同體制及獨立的部門,雖然有制衡但是總統卻不直 接對國會負責,所以政府官員亦不得出席國會上的發言,然而國會議員自然也就無法 對總統及各行政部會的首長提出質詢。就美國總統制下的行政與立法以分權原則來說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powers〉,其特點有(Jewell, Paterson & Charles 1966;立法 院法制局 2009):
(一) 美國行政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
(二) 美國行政官員不得列席國會備詢,行政部門若想要提案,則必須透過同 黨的國會議員才能提出的民意。
(三) 美國總統制下的總統,不但可以對國會提出法案,同時對屬下的人事案,
也擁有絕對的決定主導權。
若以制衡原則來說〈the principle of checks and balances〉,其特點如下(劉性仁 1993):
(一) 美國總統有覆議權(veto power)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以要求覆議,但 經過覆議後須有國會三分之二之絕對多數通過,若國會未達三分之二,
則該法令則失效;若達三分之二,不需經總統同意,該法令自動生效。
(二) 美國總統有諮文權,所謂諮文權是指總統應隨時向國會報告有關聯邦政 府的情形,並且以總統本人認為有必要適當的政策向國會提出建議。
依照美國國會議事規則,在質詢權也有使用上的規範及在議事秩序維持有下列特 點(行政院研考會 1991:110-111):
(一)發言的認可:任何議員想發言時,應起立並禮貌說「議長先生」,須經 議長認可後,得再議場中在任何的位置或自書記長席處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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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容必須相關性:議員在發言時內容因限於院會正在辯論的問題,避免 做人身上的攻擊。
(三)發言次序及時間上的限制:當有二位以上議員同時起立發言時,議長得 指定一人發言。除了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議員在議會或委員會中就任何 問題發言或辯論不得超過1小時。
(四)發言的次數:議員若未離開會場時,對同一個辯論的議題發言不得超過 一次,如議員為提案人或引薦人,則可以發言且答辯,惟須等所有議員 登記發言完畢後,才可發言及答辯。
(五)當主席起立發言時,站立的議員應坐下須先讓主席發言。
(六) 議員在程序上進行辯論或是討論某一個議員的議題時,該議員應該迴避。
若是在討論法案或是議題有涉及某一個議員的私下的利益或是關係時,
涉及的議員依照規則應該迴避。
總之,美國總統、兩議院都分別由人民選出,彼此獨立、地位平等,同時也都是 直接向人民負責,總統以及政府部門主管不需至國會接受議員質詢。所以總統制的國 家是採用類似質詢之國會聽證制度,作為國會與行政部門、政府與民眾間之溝通的橋 樑及角色,填補無法執行質詢所產生之缺憾。
二、內閣制:
質詢是內閣制國家特有的制度,由人民選出國會議員來執掌立法權,再由國會多 數黨組閣,內閣閣員是由國會議員兼任,也就是代表國會執掌行政權,因而常要定期 到國會做施政報告並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Page & Shapiro 1983:175-190)。
以英國為例,英國議會中的質詢很少用尖銳謾罵不堪之類的言詞,這與法國議員 利用質詢來推動倒閣有所不同。英國的決策機關是內閣而不是議會,尤其在下議院是 握有立法之大權,當內閣將政策變成法案時則必須向議會提出,在野黨(反對黨)對 於執政黨所提的法案一定會盡可能的進行辯論。相對的,同黨執政黨對於同黨內閣所 提的法案,有時也不盡然會有相同的見解,這時在議會即有一場內閣與議員之間討論 及激烈的辯論會議。英國政黨黨紀甚嚴,內閣會透過「黨紀約束」控制國會多數決定 法案。對於部會首長有諸多問題無法回答時,往往都會用以事涉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或該機關非其所能控制(如地方政府或獨立機關經辦),抑或不能公開答覆等相關理 由規避回答。最後,執政黨則會安排其後座(較資淺)議員提出無關要緊的詢問以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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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質詢時間,使反對黨議員的詢問時間受到壓縮。當行政與立法合一時,議會的立法 功能可以切合實際需要,政府的政策也可迅速落實,出現政治僵局情況則比較小(劉 性仁 1993)。
英國下議院議員對於首相或任何閣員均可提出質詢,其質詢權之行使大致如下
(張川田 2003:22-25;陳堯聖 1986:98-101;劉其昌 1994:51;彭定民 2010):
(一) 質詢的內容必須牽涉到「事實」,而非僅為個人意見的陳述。質詢事項必 須限於閣員主管的政務範圍,不得涉及國家機密、他國內政、外交及國防 之秘密,不得涉及談判中之條約內容。
(二) 每週一至週四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為質詢時間,其中星期二及星 期四下午為首相答詢時間。
(三) 質詢需用書面提出。凡未註明需要口頭答覆者,內閣可用書面作答。而需 口頭答覆者,則應在答覆問題文字之旁加註星角標誌。
(四) 議員若不滿閣員之答覆,得提出「補充質詢」(supplementary question),
使真相能夠明瞭,但不得作為討論的議題。
(五) 質詢後若議員不滿意,且詢問事項涉及國家根本政策、國民普遍利益時,
議員尚可提「延會動議」(motion for adjournment of the House)詳加追問,
惟此種動議不容易獲得通過。
(六) 除了口頭或書面質詢外,尚有一種所謂「私人通知質詢」(private notice question),此種質詢多半出現於國家發生緊急重大事故,因時間倉促,
議員可於當天上午將質詢案交給議長,議長有權決定接受與否,若認為可 以接受,即由有關閣員於下午質詢時間口頭答覆。
再以日本為例,日本國會議員所行使的質詢權為「質問」的性質,惟為了避免質 詢權被濫用,設有種種限制(章瑞卿 2005:96;涂懷瑩 1974:124):
(一) 議員對內閣提出質詢意見書,應製作簡明之意旨書提交議長,必須應得到 議長的承認。此規定的優點有二:一則是議長可將無關宏旨的瑣碎質詢不 予承認,事先予以打消,避免無謂的時間浪費;二則是議員所提出的質詢 如有雷同,議長也可以事前歸併,可以避免重複提出而浪費時間。
(二) 未經議長承認之質詢意見書,議員雖可提出異議,議長應不經討論諮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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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惟此是否承認問題則由議院來決定。此規定最主要是可防止議員濫用 質詢權,也可防止議長專擅,否決議員的質詢權。
(三) 未經議長或議院承認之質詢意旨書,經該議員要求者,議長應於會議紀錄 上揭載該質詢的主要意旨。惟議長認為該意旨不夠簡明時,得令其修改,
主要還是要限制議員濫發無謂的議論。
(四) 以書面提出質詢,經議長或議院承認的質詢,議長將質詢意旨書轉送內閣,
內閣於7日內需提出答辯,其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答辯時應明示其理由及可 答辯之期限。議長將經承認之書面質詢及內閣之答辯書印刷並分送各議員
。內閣之答辯書不得要領時,質詢者得再提出質詢。內閣對於質詢得以口 頭答辯,質詢者得以口頭再質詢。
(五) 質詢有緊急情形時,得經議院議決,以口頭為之。此項口頭提出質詢需限 於情勢緊急,且須經議院議決,既經議院議決,即成為議院之意思而非議 員個人之行為,這也是防止議員濫用質詢權。
總之,國會是最高的立法決策機關,國會議員對內閣有質詢權,各部長也必須出 席議會備詢,且對議員質詢的問題必須加以回答,此外,國會議員還有立法權、預算 權、調查權、彈劾權等職權與質詢權交互使用,強化議員的監督能力。
三、混合制:
混合制亦稱之為「半總統制」,20世紀中期以後,以法國為主要代表,融合了總 統制和內閣制兩種制度的特色。依法國學者Maunice Duverger(1980)先提出半總統 制之界定,他認為半總統制必須要有三項要素:
(一)共和總統必須由人民普選產生。
(二)總統握有一些重要的權力,如憲法之權限。
(三)內閣總理握有政府及行政權,而且受到國會支持,並使用憲政規則、國 會多數派的組成、總統與國會多數派之間的關係及國定和偶發的因素等四 個主要要件。
法國與其他國家相同,國會質詢制度大體分為書面及口頭兩大形式。在法國第五
法國與其他國家相同,國會質詢制度大體分為書面及口頭兩大形式。在法國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