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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名詞定義

2.1.1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使用者

目前有必要使用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的人,必為行動不便者,除了一般肢體殘 障導致無法自力行動者外,亦包含了擁有膝蓋退化疾病而影響其自立行動能力的 老年人。

在內政部公佈的統計名詞定義[1]中,殘障者(Disabilities)係指身體某部 分之殘缺與障礙,而失去工作能力,無法擔任有酬工作或從事每週十五小時以上 無酬家屬工作者。然而,殘障者中的肢體殘障者,根據衛生署公佈的身心障礙等 級[3]的定義,肢體障礙者(Limb Impairments)係指由於發育遲緩,中樞或周圍 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其他先天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統缺損或疾病而形成肢 體障礙致使自立生活困難者。其中會導致無法自力行動的類別,為下肢肢體障 礙、軀幹肢體障礙以及四肢肢體障礙,亦為本研究所定義之行動不便者中的肢體 障礙者,茲整理如表 2-1。

另外老年人族群則是以六十五歲作為分野,超過六十五歲稱為老年人,而由 於會導致老年人行動不便的原因與疾病過於雜亂,政府機關並無相關統計資料,

但因老年人數量穩定成長,由此可知老年人行動不便的族群亦呈現穩定成長狀 態。

當行動不便者發生旅次需求時,會選擇某一特定旅運方式,但行動不便者的 旅運方式選擇性較一般人低,大部分旅運方式是被迫選擇其所依賴之行動輔具以 及行動方式。大部分行動不便者可能只擁有一項行動輔具,但也有少部分可能同 時擁有好幾種行動輔具,不過在日常生活中,每位使用者只會對某一項行動輔具 特別依賴,也就是用量特別大,關係如圖 2-1 所示。

根據圖 2.1.1 可知,行動不便者可能同時擁有多種行動輔具,其中包括了本 研究的研究對象,即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使用者。行動不便者在擁有行動輔具之 後,必定或多或少會有使用的機會,只要有使用某種行動輔具,即可稱為該項行 動輔具之使用者。故本研究定義擁有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之行動不便者為醫療用電 動代步車使用者,也就是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對象。

表 2-1 內政部衛生署身心障礙分級

圖 2-1 行動不便者之運具持有模式 2.1.2 輔助器具

輔助器具簡稱輔具,根據我國藥事法[2]第 13 條對醫療器材的定義:本法所 稱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 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另外根據我國身心障 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2]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輔助器具係指協助身 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輔具為輔助器具(assistive devices)的簡稱,亦可泛指輔具科技

(assistivetechnology)。依據美國於1988 年頒佈之身心障礙者科技相關輔助法 案(The 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對於輔具所下的定義為,輔具是舉凡任何產品、零件、儀器及設施,無論是 現成商品或是經過個別化製作或改造的物品,用以增加、維持或改善失能者的日 常功能。此法案並特別強調輔具設備與服務之雙向功能[31][5]。根據此定義,

國內學者楊國屏[6]即認為輔具科技應包括設備及服務兩大部分,輔具科技的設 備部份泛指經商業化改造或特殊設計,用以提升、維持或增強身心障礙者功能之 任何物品、零件及產品;而輔具科技的服務部份則指協助個案選擇、獲得和使用 的各種過程,包括個案功能評估,輔具的獲得、調整與試用,團隊之協調、說明 與訓練,輔具維修等[5][7]。而O'Day 與Corcoran[31]則認為輔具科技有「量 身訂做」之意,因為所有類型的輔具需求皆源自於個人的失能狀況與所想要的目 的而定,故其象徵著個人達成獨立目標的意義,然而輔具以及無障礙環境的另一 個概念則是通用設計 (universal design),可適用於各類不同年齡、障礙、疾

行動不便者

柺杖 普通輪椅 電動輪椅 醫療用電動 代步車

(改裝) 汽車

(改裝) 機車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使用者

病的對象。

2.1.3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為醫療(輔助)器材,而根據美國醫療器材主管機關─食品 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8]頒佈的聯邦食品藥物及化 妝品法第 201(h)條中定義:所謂的醫療器材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儀器、裝置、

工具、機具、器具、插入管、體外試劑或其他相關物品,包括組件、零件或附件 等。

1、明列於官方 National Formulary 或美國藥典(the 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或前述二者的附件中者。

2、意圖使用於動物或人類疾病或其他身體狀況的診斷;或用於疾病之治 癒、減緩、治療者。

3、意圖影響動物或人類身體的功能或結構,但不經由動物或人類身體或身 體上的化學反應來達成其首要目的,同時也不依賴新陳代謝來達成其主 要目的。

根據我國醫療(輔助)器材重分類分級資料庫[9]指出,醫療用電動三輪車 (Motorized three-wheeled vehicle )是醫療使用之汽油燃料或電池動力式醫用 器材。可作行動不良的人在戶外的交通工具。

而國內目前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廠牌眾多,政府亦無明確的管理措施及法條,

綜合各家品牌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將其特性歸納如表 2-2,以利後續研究。

表 2-2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特性 動力來源 由電池驅動,以電力為動力。

操控方式 以龍頭直接控制前進方向。

極速 不超過 15 公里/小時。

坡度極限 最大可至 15 度。

主輪胎數 最多四輪,最少三輪。

輪徑 1. 小輪 10 吋。

2. 大輪 12 吋。

航程 電力充足可連續行駛 50 公里。

駕駛人特性 1. 駕駛人本身有自主操控能力。

2. 駕駛人本身無法獨立行動。

載重 約 135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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