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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解釋

 原住民族地區

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第0九一00一七三00號函頒定「原住 民地區」具體範圍為三十個山地鄉及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合 計五十五個鄉(鎮、市)為原住民地區 2,範圍如下:三十個山地鄉包括:

台北縣烏來鄉(新北市烏來區)、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

苗栗縣泰安鄉、台中縣和平鄉(台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桃源鄉(高雄市桃源區)、三民鄉(三民區)、茂林 鄉(茂林區)、屏東縣三地門鄉、瑪家鄉、霧台鄉、牡丹鄉、來義鄉、泰武 鄉、春日鄉、獅子鄉、台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鄉、海端鄉、蘭嶼鄉、

花蓮縣卓溪鄉、秀林鄉、萬榮鄉、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二十五個平地 原住民鄉(鎮、市)包括: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南投縣 魚池鄉、屏東縣滿洲鄉、花蓮縣花蓮市、光復鄉、瑞穗鄉、豐濱鄉、吉安 鄉、壽豐鄉、鳳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富里鄉、台東縣台東市、成功鎮、

關山鎮、大武鄉、太麻里鄉、卑南鄉、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上鄉。

 社工人員

凡接受公、私部門(含基金會或協會)補助或委外執行的非營利單位,於 研究場域內執行社會福利服務輸送之助人工作者,其服務的執行內容須同 時包括個案工作、社區工作、團體工作等三項社會工作直接服務。從事倡 導性議題及間接服務之執行單位不列入此次「社工人員」的研究對象中。

2 民國九十九年,五都整併,因此部份原住民鄉鎮變更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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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能力

本研究所探討的文化能力,是以 NASW(2007)關於文化能力所著墨的「跨文化情境

」為主要研究方向。由於本研究之研究區域為台灣原住民族地區,因此,本研究 的「文化能力」意指不同於主流漢文化系統的「原住民文化能力」。討論層面以 Weaver(1999)指出文化能力的服務概念須包括的「知識」、「技術」及「價值/

態度」這三個概念為研究面向。至於,馬宗潔(2004)、黃盈豪(2011)、陳翠臻(2011)、

莊曉霞(2012)在研究發現中所強調關係/人際互動、語言、文化敏感度等的「在 地化能力」,將被列入「技術」層面來進行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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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欲探討原住民族地區的直接服務社工人員能影響其文化能力的關鍵 要素為何,為說明原住民族地區之社會工作推展必須重視文化能力的重要性,因 此本章節將說明文化能力的意義與內涵、文化能力與社會學習理論的關係、影響 文化能力三層面(知識、技巧和價值/態度)的相關研究以及社會工作與原住民族 之間的發展與互動,最後,將依據以上文獻陳述,歸納出本研究的研究架構。

第一節 文化能力的意義與內涵

助人工作的服務輸送過程碰觸到跨文化服務的族群,特別是在台灣這個人文 豐厚的島嶼上,跨文化的服務輸送儼然已成為多數社福組織及社工人員需面對的 挑戰。黃盈豪(2011)中指出,文化能力是原住民族地區的社工人員所應具備的要 件,文化能力是整個體系、所有機構和專業領域中應該被發展出來的工作模式。

在「他者」與「我者」當中,助人工作者經歷到文化是決定人類行為的主要因素 之一,文化與物理環境、生理要素、心理要素共同構成了人的行為與根本要素,

文化既有其外在特徵,如表現在家庭、教育、政治、宗教等的各種制度和其他各 種人為的事務上;也有內在特徵,如表現在觀念價值、信仰體系、世界觀和認識 論上,人無法脫離文化,任何人都是在某種文化層面上生存著。文化的內容就是 傳統解決問題的方式,文化是人類對外界反應過程中所採納的有效方法,並藉由 學習而獲得解決問題的方法(Kroeber & Clyde,1952)。林信華(2002)指出,文 化是某一群體在社會行動的產物,同時也限制著即將發生的其他社會行動,在社 會互動的過程中,將與其他社會模式或是群體的行動有所區別。因此,為能有效 地進行服務輸送,唯有了解「文化」的意義與內涵,才能明白實踐文化能力的重 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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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何謂文化

所謂的「文化」,泛指知識、態度和行為透過代代相傳的習得與共享,以不 同的方式影響家庭,影響家庭全體的各項主要功能,文化不只是對家庭內部的功 能有所牽制,也會形成家庭外部的引動。至於何謂文化,徐雨村(2005 譯)表示,

文化具有以下的定義:

(一) 文化是習得的:個體透過一套有意識和無意識學習,以及與他人互 動的過程並透過觀察而傳遞出去,將之內化或整合成一個文化傳統。

人類學家葛茲(Clifford Geertz)認為,文化是一種學習與象徵為基礎的 概念。人們將此特定的文化傳統濡化、吸收,並內化成一套先前已經 建立的意義與象徵體系,並運用這套文化體系,定義該群體的世界、

表達感情、做出判斷。

(二) 文化是共享的:文化並非屬於個人,而是作為群體成員的個人屬性。

將具有相同文化中成長的人連結與結合,彼此共享該文化的信念、價 值和期望,其基本的價值與世界觀在世代中被持續、被傳遞。

(三) 文化是象徵的:象徵就是某種口語或是非口語的事物,在特定的語 言或是文化中,用以代表某些事情。也就是說,對於某一件事件或狀 態,產生並賦予意義,每個族群都具有使用象徵的能力,也藉此創造 與維持文化。

(四) 文化與本性:文化承接了我們和其他動物共享的自然生物驅力,教 導某一群體如何使用其獨特的方式來表現驅力。文化的習性、認知與 發明,塑造了多方面的「人類本性」,既有文化以及文化變遷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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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人們認知本性,並將自然行為轉換成文化習慣,進而成為一個群體 所能集體認同的行為、態度、價值,反映在人際互動中。

(五) 文化是包羅萬象的:文化包含了許多常被認為不重要或不值得審慎 研究的特徵,例如,流行文化。對於次文化的包容存有多層次的接納,

在同一複雜社會之中,與各個次群體有所關連的不同文化傳統彼此互 有火花與互動,並相互接納與交流。

(六) 文化是整合的:文化不僅是透過經濟模式、社會模式被整合出來,

也藉由價值、觀念、象徵與判斷的組合來進行某整程度的整合。文化 會導致群體共享某些特定的中心思想、核心價值,而這些核心價值並 不是各種風俗習慣與信念的雜亂組合,而是透過變遷與演變所產生的 整合,有系統、具歷史脈絡、有因果關係。

另一方面,文化與人際溝通有著密不可分的連結,雖然「人際溝通」是每天 不斷上演的劇情,但有效的人際溝通並非時時發生。尤其對跨文化助人工作者而 言,與案主之間的溝通常因角色、文化、權力位階的不同,導致有意識的、無意 識的、語言的、非語言的訊息造成人際溝通的障礙,因此,文化是影響有效溝通 的重要因素之一(萬育維,2012 譯)。文化,在鉅視層面上影響了社會、某一群 體,在微視層面上影響了個人、家庭,因此在社會工作領域上將無法跳脫文化來 討論社會變遷與個人心理層面。

貳、何謂能力

所謂的「能力」,指的是個人整體的潛能或是學習能力,這是個人經由學習 所獲得的知識、技能,並且可以實際運用到日常生活中,同時也是人們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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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種活動所必備的個人心理特徵。任何一種活動都要求參與者具備一定的能力,

而且能力直接影響著活動的效率。心理學上常將能力區分為兩種不同的意義:一 是從過去到現在,我們接受教育或職業訓練的過程中所學會的實際能力,又稱為

「成就」,例如在學校裡各學科知識、技能等;另一是尚待發展的潛在能力,又 稱為「性向」,是我們在學習或工作表現上可能達到的水準,例如有些人學習數 理時總是很快就能理解,除是有學習意願之外,他們對數字邏輯推理較敏銳、較 具天分,也可能是重要因素之一(張德聰,2006)。

能力,是先天具備的恩賜,但也可以透過後天的訓練、教育來達到某種程度,

無論是先天具備或是後天琢磨,都明確的知道:學習是開啟能力的鑰匙,透過學 習才有實踐於日常生活中的機會與場域。

參、文化能力的目的

Lum(2011)引用 Ridley 等表示,文化能力對社會工作而言,其實踐目的 為「落實以文化為基礎的增強權能(empowerment)和倡議(advocacy)表現」,其目 標是為促使服務使用者以及服務執行者雙方皆能透過文化和相關資源來增強權 能並執行倡導,主要指標是「以實踐的方式和取向,幫助案主用自己的力量連接 自身的文化背景並提供支持力量」。增強權能和倡議涉及到微觀和鉅觀層面的文 化資源干預,文化資源的基礎,如文化信仰、生活方式、局內人為導向的解決方 案、自然支持系統(如:血緣關係和大家庭)、文化和族群的服務體系。社會工作 必須從一個廣闊的文化視角來提供服務、看待當前的社會環境對該族群的影響來 進行評估與處遇。

肆、文化能力的意義

「文化能力」的探討從 1982 年由 Green 提出後,文化能力的概念開始在社會 工作中被檢視與探討。文化能力的定義有助於將抽象化的概念轉化為可理解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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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的內涵,還可做為延伸討論原住民社會工作文化能力架構的基礎,協助我們 重新思考文化能力在原住民社會工作中的適切性、內涵及可能性(莊曉霞,

2012)。

文化能力的定義,必須包括文化熟練的助人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在實踐中參與、

文化能力的定義,必須包括文化熟練的助人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在實踐中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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