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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名詞解釋

一、 運動績優生

係指參加國內外運動錦標賽,獲得之成績凡符合教育部所辦理之「中等以上 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辦法」(附錄一)之規定,申請以甄審或甄試等升學 輔導方式進入大學就讀之大學生(吳敏華,2004;莊翠玉,1996)。以各校所提 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並參考學生志願及運動、學業成績予以分發。

分發原則依運動成就符合之條款、加分名次之等級順序為分發,如相同時依其次 成就高低順序進行分發,依此類推。而本研究則以臺師大運動績優甄審資格之學 生為對象。

二、 生涯規劃

指一個人對生涯過程的安排,依計畫要點發揮自我潛能,運用環境資源以達 到個階段的生涯成熟,最終達成既定的生涯目標(張添洲,1993)。而本研究所 指的生涯規劃,係指運動績優生個人生涯發展的歷程中,對於個人各階段的規劃 與安排。

三、 生涯發展

生涯發展是一種終生連續不斷的歷程,個人因經歷塑造出獨特的生活形態與 人生目標,它涉及個人各方面生活目標的選擇與行為模式安排的歷程(林幸台,

1989),在本研究所指為運動績優甄審生在選手期間及就學期間的生涯發展的規 劃與經歷,以及現階段就業期間及生活狀況等各不同層面的生涯發展之方向與歷 程。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民國 64 年

民國 90 年

動績優保送生」或是「體保生」簡稱之,其主旨為加強學校體育之實施,奠定青 年體能之良好基礎,並鼓勵普遍推行體育運動之風氣。

(二) 民國 62 年:

62 年起將命名為「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為加強學校 體育之實施,奠定青年體能之良好基礎,並鼓勵體育成績優良學生。

(三) 民國 64 年至 71 年:

為獎勵青少年致力於各項運動,提高學校體育水準,促使全民運動發展。

(四) 民國 73 年至 81 年:

73 年起修正為「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並改稱為「運 動成績優良學生」,簡稱「運動績優生」(黃楗翔,2003),其為獎勵青少年致力 於各項運動,提升學校運動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才。

(五) 民國 88 年至 101 年:

為輔導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致力於專項運動,提升運動水準,培養優秀 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辦法。此辦法公布後,跟以往不相同處為著重在培養專項之運 動優秀人才,強調專精的部分。

以上所述,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與改革,由最初

「鼓勵普遍推行體育運動風氣」,進而修改成「獎勵青少年致力於各項運動,提高學 校體育水準,促使全民體育發展」,最後則定位在「輔導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 學生致力於專項運動,提昇運動水準,培養優秀人才」(黃楗翔,2003)。教育部因 此訂定此辦法,無非就是要保障優秀運動選手有多元的入學管道與保障,使優秀運 動選手有個持續培訓的場所。

二、 體育升學管道與方式

高中運動績優學生畢業後其升學管道途徑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如表 2 所示:

表 2 體育升學管道方式表

依造成績高低來錄取,如考取體育相關科系則必需通過術科檢定考,再加上學科 成績來填寫自願。以上方式則是透過體育成績的加分,依照不同的體育成就等級 有不同的加分比率或是開缺的學所訂定的資格條件,這也是對運動績優選手的一 個升學輔導保障之一。

三、 運動績優生升學管道與方式

民國 54 年公布「中等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辦法」至今已有 40 多年 之久。此辦法規定,大專院校的體育科系從民國 55 年起開始接受中等學校的體 育成績優良保送生。歷經了 18 次的修改與訂定,現在名為「中等以上學校運動 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黃楗翔,2003),因此將具備此資格的學生稱之 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簡稱「運動績優生」 (莊翠玉,1996;黃國銘,2003;

黃楗翔,2003)。就目前多元入學的管道方案,就單單以運動績優生升學管道可 分為「甄審」、「甄試」、「單獨招生」及「轉學(插班)考試加分」4 個管道(教 育部,2006),一一說明如下:

(一)甄審

凡符合教育部所辦理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第 2、4、5、7 條(如附件一)以各校所提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限,並 參考學生志願及運動、學業成績予以分發。分發原則依運動成就符合之條款、加 分名次之等級順序分發,如相同時依次成就高低順序進行分發,依此類推。

(二)甄試

凡符合教育部所辦理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第 3、6 條(如附件一),必須參加學科甄試,學科考試內容包含國文、英文、數學 共三科,其運動項目屬團體競賽者,並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再按運動等級、學 科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分發;分發以各校所提運動種類、各科系名額及條件為 限,凡「甄審」資格得報考「甄試」。總分=「學科成績」+「運動成績等級加分 比例優待(5%-50%)」

1.獨立招生

依照各個學校其發展的特色及所需專長項目,訂定招生資格,可能是由學校 單獨招生或聯合組成委員會所辦理,依照考試辦法與錄取標準提供不同的入學管 道,增收所需運動項目之名額。

2.轉學考

依照各校簡章規定,大學肄業生及專科畢業者。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 者,得報考二年級;修業滿二學年者,得報考三年級或二年級,該校是否有開取 專長項目缺額,並在學期間運動成績符合教育部頒布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 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並經審核給予加分。

綜合以上多元管道入學方式,以甄審資格最為嚴謹,大專院校開放的名額有 供過於求之現象,其原因不外乎為甄審資格之運動績優生大多已取得重大國際比 賽成績,競技水準及奪牌機會皆高,故學校招收意願也高(莊清寶,2007)。然 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自民國 35 年創立至今,由民國 55 年開始招收運 動績優保送生、民國 64 年招收保送生只考學科不加考術科,依造學科成績高低 錄取、民國 68 年因運動績優保送辦法修訂,有運動績優甄審學生及運動績優甄 試學生兩種(許樹淵,2001)。而本研究則以臺師大所招收的運動績優甄審生為 主要對象,去探討其生涯發展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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