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第三節 名詞解釋
壹、警察專有名詞,解釋如下:
一、中央及地方警察機關
係指依據警察法第五條規定:內政部設警政署 (司),執行全國警察行政 事務並掌理下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例如:保安警察業務、外事警察業務、
國境警察業務、刑事警察業務、水上警察業務、及其他專業警察……等),第 八條:「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縣 (市) 政府設縣 (市) 警察局(科) ,掌理 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偵辦詐(欺)騙集團之警察機關:係指全國各警 察機關,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各直轄市政府(縣市)警察局、直轄 市政府(縣市)、分局,分駐(派出)所等,偵查各項犯罪之警察機關。
二、偵辦犯罪主力
係指之各直轄(縣)市警察局與中央及地方機關專屬單位內之檢警調等偵 查單位,由於專屬單位無專責轄區,因而不需面對破案壓力及人情關說,在偵 查上較為積極主動,可針對重大或特殊案件積極偵辦,例如:詐(欺)騙、重大 毒品案件、各類槍械、擄人勒贖、強(竊)盜集團...等,經分案後能專責蒐報、
研判與偵辦,主要偵辦作為以通訊監察、埋伏蒐證與科技辦案(例如:金融帳 戶往來、通聯紀錄...等),啟動刑事案件的偵查,另電話監聽方式以案追人,
蒐集相關犯罪事證,分析及研判情資,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對具有犯罪事實 的人、事、物,進行法律授權的搜索及扣押行為,並以合法的方式探詢犯罪活 動。
貳、偵辦詐欺(騙)案件專有名詞,解釋如下:
一、詐(欺)騙犯罪集團組織結構主要面向
(一)集團核心:係指於該犯罪集團結構中,有主要領導或幕後策劃指揮首 腦,利用各種管道直接(間接)下達犯罪指令,串聯犯罪鏈(含資通 流、金流等管道),唆使集團成員從事詐(欺)騙行動,對於組織運作具 有決定性作為,居犯罪所得分配之主導地位。
(二)集團成員:係指犯罪集團結構中,負責接收集團核心成員指令而從事 詐(欺)騙犯罪,對於組織運作具有協助性之輔助角色。
6
(三)資通面:係指犯罪集團結構中,負責利用資訊流通面。向協助集團進 行犯行之人員。
(四)金融面:係指犯罪集團結構中,負責利用金流面協助集團進行犯行之 人員。
(五)被害人:係詐(欺)騙事件中,受害最深損失金錢或物品的當事人。
項目 集團成員組成份子
一 集團核心
1 主嫌。
2 會計。
3 洗錢。
4 其他幹部。
二 集團成員
1 車(機)手頭。
2 車手。
3 機手(詐(欺)騙機房一、二、三線成員)。 4 其他集團共犯。
三 資通面
1 通信設備業者或機房設置工程師(技術人員)。 2 收購、詐(欺)騙人頭電話者。
3 自願性人頭電話者。
4 其他利用資訊網路共犯。
四 金融面
1 地下匯兌業者。
2 收購、詐(欺)騙人頭帳戶者。
3 自願性人頭帳戶。
4 其他利用金融共犯。
五 被害人
1 實際遭受被害者(人數達十九人以上者為重大) 2 假冒公務或司法機關人員,面交取款之被害人(
人數達13人以上者為重大)。
表 1-2 詐(欺)騙犯罪集團組織結構主要面向(圖文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