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詐(欺)騙犯罪問題探討
第二節 詐(欺)騙犯罪問題探討
壹、詐(欺)騙犯罪問題
依據我國刑事案件規定,證據取得的真實性,才是判決有罪的關鍵。世界各 國檢察官偵辦各類刑事案件與法官審判衡量刑度,皆要求證據法則。實務上所採 用的的理論係「毒樹毒果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從調查過程 中,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無法有效成為證據的一部分,應予排除其採用,
其邏輯係證據的來源(樹)如遭受到汙染,那所獲得的相關事證(果實)亦被汙 染,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無法受到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 無法採納(維基百科)。
從上述的法理分祈中,國內或境外的被害者與國外機房負責人之間,無法產 生相關的聯想與勾稽,而其中只要有一部分的證據,因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其他 證據將不予採用。以臺灣及境外的被害者為例,遭受到詐(欺)騙後,所能證明與 指控的部分,可能僅有提供帳戶或者直接收取款項的車手。如果犯罪嫌人,在臺 灣或者境外提供帳戶,無法循線查出帳戶蒐集的負責人。直接收取款項的車手,
如果遭受我國警方或公安埋伏而逮捕,僅能追出涉世不深的年輕車手,無法偵辦 詐(欺)騙主嫌,實為法制的一大盲點。
在實務案例中,以臺灣被害者所顯示或申辦的詐(欺)騙電話,追溯到對岸或 香港業者後,即無法再追查其他嫌犯。在臺灣取得香港業者或其他國家業者相關 資訊,有實際上的困難。以致造成對岸中國大陸公安部門,較有機會與能力循著 外交途境,追查詐(欺)騙電話的機房。而我國在當前的偵辦中,如從非洲、東南 亞逮捕的詐(欺)騙犯罪集團成員,就算被中國大陸查獲後,送回臺灣接受調查,
在法律的限制下,卻難以和臺灣被害人勾稽。當下被害人皆在大陸地區遭受調查 追訴,可獲得相關充分證據,然而遣返回國詐(欺)騙嫌間,亦無法產生勾稽及相 關證據,而遭受遣返的主嫌,在臺灣無任何被害者可指證。例如:非洲肯亞或東 南亞馬來西亞的詐(欺)騙機房案,即是選定中國大陸民眾詐(欺)騙。因此,在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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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並無受害者,人證、物證皆在中國大陸蒐證,兩岸法律追訴方式各有不同,造 成無法偵辦的窘境。近期在馬來西亞逮捕詐(欺)騙案件中,整起案件皆由中國大 陸公安部主辦,臺灣沒有被害者,然而在政治壓力下,我國將犯嫌爭取押回臺灣 接受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傳聞法則必須要傳喚中國大陸的被害者,來臺 灣指證?或者依據中國大陸公安部所製作的被害人筆錄審判?在實務上有相當 多的盲點須要克服。
貳、實務上偵辦詐(欺)騙方式流程
從民眾驚覺受害或者警方主動偵辦,本國法律首重證據之蒐集,從許多的犯 罪跡證中,找尋蛛絲馬跡尋求破案的契機,目前大部分的偵辦手法皆以監控網路 通訊內容,藉此聲請搜索票及拘票,將嫌疑人扣押後再予以移送及採證工作。
圖 2-1 偵辦詐(欺)騙方式流程
民眾受害報案/主動偵辦
蒐集證據
監聽網路通訊內容
搜索
扣押
鑑識與移送
11 點來看,Zeithaml & Bithner (2003)、Parasuraman et al. (1985, 1988)認為 服務品質,是民眾對詐(欺)騙犯罪偵查或宣導的整體性的評價,也是民眾對於警 察反詐(欺)騙犯罪服務宣導的主觀性看法,不同於客觀性的品質意涵。因此難以 量化方式來測量詐(欺)騙犯罪偵查或宣導的特質。Parasuraman et al.(1985) 由上認為服務品質評價,是從民眾對服務期望與實際接受後,感覺比較而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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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是否完善等。
二、機關硬體品質(Hardware Qualities):讓民眾感受到的實體品質,如警察機 關的便民措施、無障礙空間,以及各項提供舒適洽公環境等。
三、機關軟體品質(Software Qualities):民眾透過各項服務,感受到的軟體服 務品質,例如:165 專線報案,報案四聯單查詢的便利性。
四、機關即時反應(Time Promptness):對民眾服務時間的迅速性,如到受理報 案後,相的處置所需要的時間、等候查詢的時間、或偵破案件後回復的狀況。
五、機關心理品質(Psychological Qualities):警察對民眾服務態度感受,例 如:值班員警與備勤人員接待民眾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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