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未來研究建議
由於本研究的範圍只限於東海岸三鄉鎮(長濱鄉、成功鎮、東河鄉),樣本母 群太小,未具有全縣代表性,若能將研究的對象方面,擴充到全縣臺東縣人口,
可以增加樣本的代表性,另研究範圍應擴充至全縣的外國人(含新住民),使研究 之對象更為廣泛,研究之結果將會更為具體有效,研究的結論可以提供給警政機 關,作為全縣防制詐(欺)騙的參考運用。
貳、強化研究的變項
在研究的變項方面,可以斟酌增加變項,使研究具有實際應用的價值,本研 究以民眾年齡、性別、學歷、職業、婚姻狀況等五個自變項為主,尚未考量其他 背景變項,本研究變項方面上,嫌有不足之感。倘若能將範圍規模擴大,將會使 研究結果更為周延,更具有實際應用的價值。
參加提昇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方面,量化的研究之外,應增加質性的探討才能使結果更臻完整 與周詳。國人對防制詐(欺)騙、警覺與了解需求,以問卷調查的量化研究,無法 了解民眾內在徬徨與無助,更無法了解其外顯行為表現。態度與行為的問卷,運 用選擇題量表的方式,無法確實獲得真實的情狀,這方面的研究需要應用其他的 研究方法去探討,以使研究結果更具可信度的真實性。諸如:實例查訪,個別訪 談以及治安會議座談等方式做探討,為使本研究除了描述性之統計分析量化研究 外,如能增加質性的研究,會使研究結果更臻周詳與完整。
肆、對系統管理階層之研究
管理階層思考如何給予員工較好的獎勵,以提昇團體的士氣(例如:敘獎、
榮譽假期等),才能使員警傳達好的服務給民眾。將創新的觀念和方法,應用在 民眾的身上,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使員警能努力工作。領導階層必須先確認員 警,能提供的服務準則,才能達到預期的工作目標,如此,與民眾間警民關係。
並非傳統作之君、作之師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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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我國詐(欺)騙犯罪之法制規範
壹、刑法第 32 章詐(欺)騙背信及重利罪(節錄)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 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 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 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 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 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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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