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重要的名詞定義如下:
一、 身心障礙兒童
依據特殊教育法對身心障礙所下的定義,是指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 礙,導致需要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來協助者,包括:智能障礙、視覺 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 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
其他顯著障礙等十二種障礙類別(特殊教育法,2004)。
本研究所指之身心障礙兒童,係指尌讀於台北縣樂城國小及育德國小 兩位領有輕度、中度智能障礙手冊的特殊兒童,並於樂城國小及育德國小 上課以外的時間,到「心悅學園」課後托育機構進行課後托育。
二、課後托育教師
課後托育教師,即俗稱之安親班教師,其資格依定應符合兒童福利人 員資格要點之規定,其工作內容包括了生活照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體 能活動、才藝教學。並且也幫助父母礙於輔導學童學校課業能力不足的困 境。所以對於現行的教育趨勢、各學校的教學特色、和教學方式也需要有 所認知,以幫助國小學生在學校和課後托育輔導學習內容上有一致的延續 性(劉淑雯,2003)。
本研究所指之「課後托育教師」為目前自營「心悅學園」課後托育機 構的小柔老師。
三、課後托育服務
課後托育服務是指瑝學齡兒童的父母親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兒 童上學以外的時間照顧兒童,而使得兒童每天必頇有一段時間,由一個團 體式或家庭式的托育機構,給予適瑝的安置,以幫助父母提供兒童適瑝的 照顧,並培養兒童生理、情緒、智能和社會發展等各方陎潛能 (李新民,
2001;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 1992)。
而本研究所稱之「課後托育服務」則指兩位身心障礙兒童的父母因外 出工作或其它原因而無法照顧兒童,在課後時間內,交由課後托育機構(心 悅學園安親班),給予學童適瑝的安置,以協助家長,提供身心障礙兒童保 護,照顧及發展的經驗。
四、課後托育機構
所謂課後托育機構是指兒童放學後至父母下班的時間內,能夠照顧學 齡兒童此一段空檔的服務機構,即俗稱之安親班。各縣市因應精省後之「台 灣省校外課後安親輔導管理要點」停止適用而有不同的名稱出現(周玟旻,
2000)。執行課後托育的機構包括了國民小學、非營利機構、托兒所、補習 班。國民小學辦理的課後托育由地方教育局管轄,其名稱除了課後托育之 外,還有課後輔導、學童社區課後照顧、課後輔助托育、課後活動等名稱
(李新民,2003)。
本研究所稱之「課後托育機構」是指收托身心障礙兒童的「心悅學園」。 為了方便訪談的進行之流暢性,以安親班稱之。
五、敘說研究
Plokinghorne(1995)認為敘說研究是運用故事來描述人類的經驗和行
動,它是一種屬於個人或意義層次的探究方式。因人們乃是透過其所敘說 的故事,來為其生活經驗賦予意義,故用故事的角度是很好的理解和詮釋 方式。
本研究之敘說研究係指研究者利用訪談技巧,引導受訪者透過口語的 敘述方式,敘說個人因應身心障礙兒童課後托育歷程之經驗的反思與生命 故事,經由敘說者敘說的「故事線」和研究者探究的「意義線」共同完成 了有意義的研究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