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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由十二年就學安置新北市高中職之學習障礙學生在不同性別的學 校適應現況是否有所差異?

三、經由十二年就學安置新北市高中職之學習障礙學生在不同年級的學 校適應現況是否有所差異?

四、經由十二年就學安置新北市高中職之學習障礙學生在不同學校類型 的學校適應現況是否有所差異?

五、經由十二年就學安置新北市高中職之學習障礙學生在不同類別學程

(科別)的學校適應現況有何差異?

六、新北市十二年就學安置的學習障礙學生及導師對於學校適應相關因 素的看法為何?(訪談學生個人、導師)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十二年就學安置計畫(The Twelve-Year Educational Placement Plan for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i.e., the 12-Year EPPSD)

政府為了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升學發展及就業的需要,於民國八十三 年著手推動智障學生的就學安置,使應屆國中智障類畢業生選擇其能力 及興趣的高職特教班(胡雅各,2004)。民國九十年四月完成『身心障礙 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計畫』,自九十學年度起實施身心障礙學生十二

年就學安置。希望透過彈性、多元的安置方式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高 中、高職之適性教育機會,以增進其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 能力,充份發展其潛能,增進其社會服務能力,以利落實延長受教年限、

促進受教機會均等及適性發展之政策。

廣義之十二年就學安置計畫(the 12-Year EPPSD),應指身心障礙學生 參加各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和『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

以及『學校獨立招生或各主管教育機關(臺北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高雄市)自訂規定安置國中畢業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於高中職階段之升學 輔導措施』等多元入學模式。其中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 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達 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二,但 成績總分同分者,增額錄取;前項參加甄選入學者,其第二階段非學科 測驗分數,亦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教育部,2010)。

本研究之「十二年就學安置」(教育部,2000)乃指依教育部中部辦 公室所訂定的『台灣省暨金馬地區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學等 學校十二年就學安置實施計畫』,以安置國中身心障礙畢業學生進入各高 中職普通班級的升學模式。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十八足歲以下者,得自 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自足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直 轄市、縣 (市) 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安置入學,而國中應屆畢業生之年 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貳、高中職學習障礙學生 (Senior and/or Vocational High School Students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 )

本研究所指的高中職係指高級中學、綜合高中職業學程與高級職業學校 的學生而言。而學習障礙學生則是依據民國 95 年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中所定義: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 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 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 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 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

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 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本研究高中職學習障礙學生係指九十八學年度至一百學年度之經由 十二年就學安置新北市公私立高中職學習障礙學生,且已被新北市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學習障礙,並領有資格證明書者。

參、學校適應(School Adaptation)

所謂適應是指個體在環境交互作用下,能獲得順遂的狀態(張春興,

1991)。而「學校適應」係指學生在學校生活的適應情形,及學生與學校 的一系列互動關係,包含課業學習、人際關係、學校生活環境、個人成 長及自我實現(張春興,1999)。

本研究之「學校適應」則係指高中職學習障礙學生在「高中職學生 學校適應量表」中得分情形而言。得分越高者,代表其學校適應越好;

反之,得分越低者,則表示學校適應越差(詹文宏,2005)。學習障礙學的 學校適應,除上述在「高中職學生學校適應量表」的得分外,尚包含學 習障礙學生之班級導師對其學校適應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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