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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釋義

第五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所探討的重要名詞,包括大學僑生、港澳僑生。

一、 大學僑生

「華僑」或「僑民」指凡是中國人僑居別的國家,未申請加入僑居國的國籍,

而仍保留原有國籍者。2而其所生的子女,根據教育部民國一百年(2011 年)修訂 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 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 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2004 年以前該法令規定為連續居留海外八年以上)。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以分 發日間部為原則,稱為「大學僑生」。

二、 港澳僑生

民國 40 年開始,港澳僑生與一般僑生沒有明確分野,自民國 84 學年度(1995 年)起,依據〈大學法〉招生各校工作之精神,由各大學組成「大學(僑大先修班) 海外僑生(港澳生)聯合招生委員會」,才有以下界定:港澳學生在香港及澳門相 繼回歸後,雖不具備僑生身份,但其返臺升學仍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 法〉之規定,比照僑生維持既有之權益。3所以根據民國 86 年(1997 年)06 月 27 日頒授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教育部於民國 98 年(2009 年)8 月 17 日修訂的〈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在港澳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港澳六年以上,並有港澳出生證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者,得申 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 年限為八年以上(民國 86 年發佈之規定,則為繼續居住或最近繼續居留香港或澳 門八年以上)。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 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港澳關係條例>施行之 既有權益,應予維護,且已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者,得維持比照僑生之既有權益,

申請來臺就學,即稱為「港澳僑生」。

2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台北市:國立編譯館,2001)。頁 1

3 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編。僑生教育簡介。(台北市: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1997)。頁 2

第二章 港澳僑生到臺灣升學的政策與規定

第一節 中華民國僑民教育的發展

壹、 僑生教育的演變

政府注意僑民教育,最早可追溯至清朝。清光緒 31 年(1905 年)清廷先後派 員到南洋各地勸學,召集先進僑胞會商興學要政。光緒 32 年(1906 年)創辦第一 所專門招收華僑學生的暨南學堂。4有關過去僑生返國就學的演變,可分為三個 階段:

一、 民國 38 年(1949 年)以前

如前所述,晚清清廷即創設暨南學堂,招收海外僑民。到民國成立以後,政 府已逐漸重視華僑,回國升學者日多。民國 3 年(1914 年)2 月 6 日,教育部為獎 勵僑生回國升學起見,研發第 9 號部令,公布<僑民子弟回國就學規程>七條,

為辦理僑生回國就學準則之發軔。5民國 7 年(1918 年)暨南學堂正式復校,並改 名為暨南學校(民國 16 年正式更名為國立暨南大學),以趙正平為校長,設師範、

商業二科。6仍以專收海外華僑子弟為主。民國 9 年(1920 年)教育部以海外回國 升學之僑生日眾,而程度參差,就學有困難,因令北京大學設置收容僑生班課程。

7給予僑生學業特別輔導,同時每年又分發僑生到中山大學、廈門大學、中央大 學等校就讀,此皆為僑生回國升讀大學之始。8

民國 15 年(1926 年)政府在廣州成立「僑務委員會」,隸屬國民政府。9民國 18 年(1929 年),教育部設置華僑教育設計委員會,負責擬訂改進華僑教育方案,

調查教育情形,計劃僑教經費及其他有關華僑文化事項。這是教育部設置僑教諮 詢機構的肇始。10民國 30 年(1941 年)冬,由於太平洋戰爭爆發,東南亞各國僑校 大都停辦,教育部遂於民國 31 年(1942 年)分別在中山大學等校指定開設「華僑 先修班」,同時通令國立各大學分設保送名額,從寬錄取回國升學僑生,並提供 僑生膳食貸金,當時獲此接濟者,違 12,811 人。民國 35 年(1946 年)及 36 年(1947 年),教育部與僑務委員會會商分別訂定<回國升學僑生獎學金辦法>及<華僑

4 高崇雲。我國僑民教育政策的回顧與前膽。收錄於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主編:僑民教育學會 論文集(台北: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1999),頁 2。

5 朱敬先。華僑教育(臺北:中華書局,1973),頁 34。

6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台北:國立編譯館,2001) ,頁 195。

7 周陸僑。僑生回國升學概況(台北:僑務委員會僑務叢書之一,1972),頁 4。

8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 (台北:國立教育資料館,2006),頁.21。

9 夏誠華。民國以來的僑務與僑教研究 1912-2004(新竹:玄奘大學海外華人研究中心,2005),

頁 39。

10 朱敬先。華僑教育(臺北:中華書局,1973),頁 35。

學生優待辦法>等輔導僑生回國升學、與從寬錄取的法規。11此時期乃政府對積 極輔導僑生回國升學之重要開端,以生活救助為優先考量。

二、 民國 38 年至 84 年(1949-1995 年)

民國 38 年(1949 年),中央政府遷臺後,開始在臺恢復招收海外僑生。並接 受大量美援作為僑教經費,明確劃分了教育部與僑務委員會在僑教的權責。政府 更確立了僑民教育文化的最高方針,作為今後推進僑民教育的指標,大量爭取僑 生到臺灣就學,並積極輔導海外僑校,無論海外僑教或國內僑生教育,都有「質 的提升」與「量的增加」。12教育部又於民國 39 年(1950 年)公布了<僑生投考臺 省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從寬錄取在國外出生或僑居國外 3 年以上之海外僑 生,規定各校對錄取僑生之國文國語程度較差者,應設法另予補習。40 年(1951 年)僑務委員會訂定<華僑學生申請保送來臺升學辦法>規定,海外華僑高中畢 業生得依規定申請保送,分發各大專院校就讀。自 43 年(1954 年)起,為爭取更 多僑生回國升學,保送回國升入大專院校僑生之入學資格,遂酌以放寬,最近 2 年內海外僑校高中畢業為限,改為最近 3 年畢業;降低保送成績標準,成績 80 分以上,改為 70 分:操行成績應為甲等改為乙等以上,但加「思想正確」一句;

保送名額不限定 100 名,並取消「每校以不超過 3 名為原則」等。13

又因港澳地區情況特殊,學制與臺灣相當。民國 43 年曾公布<港澳學生來 臺就學須知>,規定港澳地區學生來臺升學者,應在香港參加中文專科以上學校 入學考試,其成績及格者,如志願來臺,國內各專科以上學校准予認可,作為審 查學生入學之標準。民國 45 年(1956 年),又訂頒<港澳高中畢業生成績優良學 生保送辦法>,鼓勵港澳應屆畢業生申請保送,以成績最優者依次第保送分發,

並規定香港珠海書院等校已立案之先修班保送學生回國升學,比照該辦法辦理。

14

民國 47 年(1958 年)依據當時輔導僑生回國升學情況,教育部、僑務委員會 會銜公布了<僑生回國升學及輔導實施要點>。民國 54 年美援中止後,政府為 彌補美援停止後僑生教育計畫經費之缺失,特設置海外回國升學大專新僑生獎學 金,除補助享有獎學金之僑生,自僑居地回國升學之往返旅費外,每學年並給予 生活費,初以印尼、越南等地的僑生,後來港澳僑生也可申請。1557 年(1968 年) 將<港澳學生來臺就學須知>,修正為<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直到民國 79 年(1990 年),教育部與僑務委員會共同研擬<僑生(港澳生)回國升學優待改進

11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21-22。

12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頁 5。

13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頁 517。

14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3。

15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頁 490。

方案>,修訂<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16 三、 民國 84 年(2005 年)迄今

民國 84 年(1995 年)起,依據大學法招生係各校工作之精神,由各大學組成

「大學(僑大先修班)海外僑生(港澳生)聯合招生委員會」(89 學年度起更名為「大 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迄今,簡稱為「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共同辦理僑生考選及分發工作,提高僑生教育素質,保障僑生權益。17同年 7 月 1 日成立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亦同時肩負著僑教任務與使命。民國 85 年度(1996 年)開始招收學士班學生,初期以招收 30%僑生為原則,於新學系設立第一年即 開始招收僑生入學。自 85 學年(1996 年)起海外聯招會成立以來,為擴大海外招 生宣導效果,在教育部僑教會的支持下,陸續分赴馬來西亞、日、韓、港澳、印 尼、緬甸、中南美、南非、美加等地辦理招生宣導,由主任委員學校校長或教務 長(總幹事)親自率團或由常務委員學校組團。1893 年(2004 年)9 月廢止原<港澳 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至 96 學年(2007 年)起,因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與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兩校整合,故配合修正為「大學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簡稱為「海 外聯招會」。其辦理各大學(含學士班、碩士 班及博士班)僑生(含港澳生)之 招生分發等事宜。依據<海外聯招會設置要點>設置常務委員會,其任務為審定 招生簡章、決定各校系組各地區分配名額、成績採計標準、分發原則、錄取最低 標準、以及餘額流用原則等。歷年來常務委員多以僑生人數較多、或辦理僑生招 生較具經驗的學校擔任。19此外,為擴大招生層面,提高僑生教育層級,符應海 外僑生需求,教育部亦多次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的內容,並於有關 招收研究生之部分條文,予以放寬規定。20

貳、 僑生教育主管機關的演變

過去負責僑生返國升學的主管機關有兩個,一個是僑務委員會,一個是教育 部。茲說明如後。

一、 行政院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簡稱僑委會,是中華民國政府僑民事務的主管機關,設立於 民國 15 年(1926 年),直隸國民政府。民國 18 年(1929 年)教育部設置華僑教育設 計委員會,負責有關僑教事宜。同時公佈<華僑子弟回國就學辦法>,鼓勵海外 僑生回國就學。20 年(1931 年)12 月僑務委員會成立,設有僑民教育處,與教育

16 夏誠華。民國以來的僑務與僑教研究 1912-2004,頁 271。

17 夏誠華。民國以來的僑務與僑教研究 1912-2004,頁 271。

18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5。

19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網頁。

https://sites.google.com/a/ncnu.edu.tw/overseas/index/news/introduction

20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6。

部分工辦理僑教工作,同時制定公布<僑務委員會組織法>,會內設秘書、僑民 管理、僑民教育三處,及文書、事務、僑民指導、移民、教育指導、文化事業等

部分工辦理僑教工作,同時制定公布<僑務委員會組織法>,會內設秘書、僑民 管理、僑民教育三處,及文書、事務、僑民指導、移民、教育指導、文化事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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