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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大學之研究(1951至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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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周愚文 博士. 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大學之研究(1951 至 2010 年). 研究生:鄭家雪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Ο 一 年 六 月.

(2) 謝誌. 兩年前,在澳門大學畢業,沒有馬上工作,隻身到臺灣踏上進修之路的我, 今天,我要畢業了,終於能完成最初的決定了。回憶當初一個人來到臺灣,由於 第一次離開澳門離開家裡,到別的地方學習生活,總會有些不習慣,一下子沒辦 法馬上適應,也會想過放棄。憑著自己的意志、同學師長的鼓勵,我告訴自己一 定要堅持下去,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在論文撰寫的兩年中,特別感謝周愚文老師的指導,周老師明確的指引與 耐心的教導,使我獲益良多。由一開始不會怎樣寫論文,到論文將要完成的階段, 縱使老師教務及院務繁忙,但無論任何時候發電郵請教論文的事宜,老師總是能 馬上回覆,再一步步的給予指引,在老師身上,我學習到運用廣闊的視野,調理 分明的邏輯思考;老師的教導,我會一輩子銘記在心的。還有哲史組的老師,以 及教過我的老師,謝謝你們對我的照顧,每當我在課堂上遇到不明白的地方,總 是不厭其煩的向我解釋,使我能慢慢貼近學習的進度。另外,也要感謝百忙之中 抽空,並願意擔任我的口委的楊國賜教授與沈宗憲教授,細心的閱讀與批改,給 予學生寶貴的意見,特別是沈宗憲教授為學生提供僑大先修班的資料,學生才能 把論文一步一步的完整。 其次,要感謝系辦的湯助教、廖助教、齊助教、淑芳阿姨、哲均,以及所 有的同學,特別是歡歡、映文跟錡宏,在我初來臺灣,對一切都很陌生的時候, 給予關心與鼓勵,在歡樂的工讀環境下,或是緊張的學習過程中,有你們的陪伴, 使我逐漸適應以及趕上學習進度。雖然相處的時間不長,但是你們對我的影響很 深,真幸運能遇到你們!還有港澳會的學弟妹,當初若不是遇到你們,我就要一 個人坐飛機乘車,也沒有人幫我註冊、幫我安排入學的東西,真的很感謝你們! 這一路走來,真的要感謝天主,因為我遇到的良師益友,都是我的貴人, 因為有了你們的幫助,我才能實現自己,突破自己,完成論文,感謝曾經幫助過 我的你們!. 家雪 謹記於 2012 年 5 月. i.

(3) 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大學之研究(1951-2010 年) 摘要 近年愈來愈多澳門高中畢業生到臺灣升學,根據教育部公佈的資料顯示, 從 40 學年開始,港澳僑生到臺灣升學人數不斷上揚,雖然其中 86 學年至 95 學 年,香港僑生到臺灣的就學人數逐年下滑,可是,澳門僑生到臺灣就學的人數不 減反增,且上升約 2.5 倍,說明到臺灣升學對澳門僑生來說,具一定的吸引力。 有鑑及此,本研究運用文獻及訪問,探討民國 40 至 99 年(1951 年-2010 年)間, 臺灣政府及教育部對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的政策與規定的演變及落實情況,以及 澳門高中畢業生到臺灣升學的學習經驗與生活適應等問題。為澳門僑生到臺灣升 學的歷史留下足跡,以期為將來有關研究作參考之用。 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五點結論: 壹、 因政府積極招收僑生政策,近 60 年來澳門高中畢業生到臺灣升大學的人 數有增加趨勢 貳、 澳門學生到臺灣升大學的主要是由於家庭經濟不佳 參、 長期以來入學考試及相關手續的不便,1994 年以後始有改善 肆、 澳門學生在學期間政府及學校都會提供學業及生活輔導與協助,對其有所 幫助,但也遭遇到一些不平的待遇 伍、 受訪僑生對臺灣僑教政策及當年到臺讀書的決定均持肯定態度 最後對於招生澳門學生來台升學上,建議教育主管機關,招生時,嚴格把關, 以期質量相稱。對大學院校則建議,在學期間,加強僑生學業要求與輔導。另對 未來相關研究在研究主題、研究文獻及研究方法上提出建議。. 關鍵詞:大學僑生、港澳僑生、澳門、僑民教育 ii.

(4) A study of the graduates of Macau high schools to study universities in Taiwan since 1951-2010.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Macau high school graduates studying universities in Taiwan increased.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rom1951 academic year onwards, the number of Hong Kong and Macau students going to Taiwan for study raised continuously. Although the number of Hong Kong students studying Taiwan declined from 1997 academic year to 2006 academic year, however that of Macau students increased about 2.5 times than ever. It meant that Taiwan’s higher education was attractive to Macau students. The aims of this study are to analyze the evolu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Taiwan government for oversea Chinese and Macau students studying her colleges from the 1951 to 2010, and to explores the learning experience and living adaptation of Macau high school graduates in Taiwan. Finally, it was to keep the records of Macau students studying in Taiwan and for future. Historical methods and oral record were used by this study. Taiwan’s and Macau’s statistics were collected; some Macau students whose studied in Taiwan in different periods were interviewed. In sum, main conclusions are made as follows: i. There was a trend of the increasing amount of Macau high school graduates choose to advance to Taiwan colleges in these 60 years, because Government actives on the policy of recruiting overseas students. ii. For Macau students, economic problem in one’s family was the major factor iii. iv.. v.. affecting the motive of advance to Taiwan colleges. The entrance exam and related procedures of advance to Taiwan colleges were very complicated for a long time; however, it has been improved since 1994. During the days that Macau students studying in Taiwan’s colleges, the government and colleges have provided some study and living guidance and help, which were very helpful for them, but they also be treated unfairly. The Macau graduates interviewed indicated that when studying in Taiwan, as well as thought that the governmental policies recruiting oversea Chinese studying at Taiwan’s colleges were certainly positive. At last, there are two suggestions for t the education authorities and universities iii.

(5) that admissions of Macao students having further studies in Taiwan and future researching directions: i. To control the admission procedure strictly and equally for better quality. ii. To strengthen the study guidance and requirements of academic performance for oversea Chinese students. Besides, there are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related research in subjects, documents and methods in the future.. Keywords: Overseas university students, Hong Kong and Macau students , Macau, Academic policies for foreign students. iv.

(6)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5. 第五節 名詞釋義. 7. 第二章 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的政策與規定分析 第一節 中華民國僑民教育的發展簡述 第二節 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法規的修正與轉變. 9 9 15. 第三章 歷年運作狀況分析. 43. 第一節 臺澳教育制度簡述. 43. 第二節 歷年港澳僑生到臺灣升學的人數分析 第三節 澳門僑生的畢業情況. 54 62. 第四章 到臺灣升大學澳門學生的調查分析:以臺師大為例. 75. 第一節 澳門學生到臺灣升學的動機. 75. 第二節 考試及入學經過. 81. 第三節 學生生活適應與學習狀況. 84. 第四節 求學心路歷程. 9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99. 第一節 結論. 99. 第二節 建議. 101. 參考文獻. 103. 附錄. 107. 附錄一 華僑損贈獎助學金. 107 v.

(7) 附錄二 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大學相關辦法. 112. 附錄三 訪談問卷大綱. 119. 附錄四 訪談對象基本資料. 120. 附錄五 訪談紀錄. 123. 附錄五-1 利開演訪談稿(A-01). 123. 附錄五-2 張碧蓮訪談稿(B-01). 132. 附錄五-3 林雨生訪談稿(C-01). 139. 附錄五-4. 帥文基訪談稿(C-02). 145. 附錄五-5. 老志鈞訪談稿(C-03). 150. 附錄五-6. 黃翰寧訪談稿(C-04). 156. 附錄五-7. 黎耀文訪談稿(C-05). 165. 附錄五-8. 蔡梓瑜訪談稿(C-06). 169. 附錄五-9. 彭碧欣訪談稿(D-01). 173. 附錄五-10. 鄭秀君訪談稿(E-01). 176. 附錄五-11 何婉鳴訪談稿(E-02). 181. 附錄五-12. 繆汝霞訪談稿(E-03). 185. 附錄五-13. 黃健樑訪談稿(F-01). 190. 附錄五-14. 陳藝康訪談稿(F-02). 196. 附錄五-15. 黃淑儀訪談稿(F-03). 205. vi.

(8) 表次 表 1-1 訪談樣本時期分佈. 5. 表 2-1 民國 96 年甲類學科測驗科目及採計原則. 26. 表 2-2 96 至 99 學年度澳門僑生與全部僑生休退學統計表. 31. 表 2-3 臺灣對僑生(港澳生)設置獎助學金種類一覽表. 36. 表 3-1 1997 至 2010 學年度澳門公、私立學校數對照表(非高等學校). 51. 表 3-2 2009/2010 學年正規教育高三畢業生升學地區的人數分佈. 53. 表 3-3 2005 至 2010 學年度正規教育高三畢業生選擇到澳門、內地及臺灣升學的 情況變化表. 54. 表 3-4 民國 40 至 94 學年各級學校分發及實到僑生人數. 55. 表 3-5 民國 40 至 94 學年僑生總人數與公私立大學在學人數(大一至大四). 57. 表 3-6 民國 51-99 學年國立僑大先修班結業學生—澳門地區人數統計表. 60. 表 3-7 民國 99 學年度香港、澳門及馬來西亞僑生入學人數統計. 61. 表 3-8 民國 41-93 學年公私立大專院校畢業僑生分佈統計. 62. 表 3-9 民國 41-93 學年大專畢業僑生統計-按研習科別分. 65. 表 3-10 民國 41-93 學年大專院校畢業僑生—港澳僑生人數統計. 67. 表 3-11 民國 41 至 97 學年大專院校畢業僑生人數累計—按僑居地分. 69. 表 3-12 民國 39-93 學年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在學僑生人數統計表. 70. 表 3-13 民國 39-93 學年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系入學人數. 72. 表 3-14 民國 57-93 學年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澳門僑生在學、分發及畢業人數統計 表. 73. 圖次 圖 3-1 民國 70 年學制圖. 44. 圖 3-2 臺灣現行學制圖. 47. 圖 3-3 澳門現行學制和教育類型圖. 50 vii.

(9) viii.

(10)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說明 1951 年以後澳門高中畢業生到臺灣升學的概況,分析臺灣 政府及教育部對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的政策與規定的演變及落實情況,探討澳門 高中畢業生到臺灣升學的學習經驗與生活適應等問題。為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的 歷史留下足跡,以期為將來有關研究作參考之用。本章乃針對本研究的重要性、 目的作具體說明,共分為五節,第一節,研究緣起。第二節,文獻探討。第三節, 研究目的、範圍、對象及名詞釋義。第四節,研究方法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者來自澳門,由一出生到讀大學都在澳門,大學畢業後,才決定來臺 灣升讀研究所。初期在臺灣的生活也有些不習慣,一下子沒辦法馬上適應。在臺 灣,也有參加僑生的組織,如港澳會。可是畢竟已是研究生,與大學部的僑生生 活和課業上沒有太大的交集,因為學校的港澳會都只有大學部的加入,實際上, 港澳僑生到臺灣升讀研究所的也不多。回想自己對當初決定到臺灣升學的情形, 其實沒想太多實際生活面的問題,一心只為了到外地升學,突破自己、開闊眼界。 所以對於澳門僑生離開自己的居住地,到臺灣讀書的情況甚感興趣。 有鑒於臺灣政府重視僑教政策,視僑民教育為拓展海外華文教育及外交的 原動力,推行僑民教育可以培養僑生對臺灣的認同感,促進經濟貿易及國民外 交,所以臺灣政府不斷建構及改善僑生輔導措施及優待政策,並鼓勵海外華僑到 臺灣升學。為此,臺灣政府訂定的各項優待及輔導僑生的辦法,致使自民國四十 年來,僑生到臺灣升學的人數不斷上升,教育部公佈的資料顯示,從 40 學年開 始,港澳僑生到臺灣升學人數不斷上揚,雖然其中 86 學年至 95 學年,香港僑生 到臺灣的就學人數逐年下滑,可是,澳門僑生到臺灣就學的人數不減反增,且上 升約 2.5 倍,說明到臺灣升學對澳門僑生來說,具一定的吸引力。民國 96 年後 又漸漸回升突破 5000 人。為此,研究者很想知道海外僑生到臺灣升學的有關教 育法令,以及這些政策尤其對澳門僑生的實際運作及影響。 僑生離開原本居住的地方,決定到一個陌生的地方求學,其想法又是甚麼? 面對環境、學習模式、社會文化等差異,是否能堅持當初理念,繼續在臺灣完成 學業呢?而對於近年澳門學生到臺灣升學人數不斷增加,又是甚麼原因?他們來臺 之前的期望與來臺後的實際生活,又有何差異? 諸此種種問題,誘發研究動機。 本研究有鑑於近年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的人數劇增,自 1951 年實施海外學 1.

(11) 生回國就學辦法以來,港澳地區僑生人數最多,1980 年代開始澳門地區到臺灣 就讀公私立大學在學僑生已漸漸超過香港,且 1997 年香港回歸之後,香港僑生 到臺灣升學的人數明顯銳減。反觀澳門,1999 年回歸後,到臺灣升學的人數則 持續增加中,故其研究價值是不容忽視的。然而前人相關之研究未見蓬勃,於是 聚焦研究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的概況,分析歷年僑教政策、對港澳僑生回國升學 的規定等,結合澳門僑生在臺灣升學的實際情況,以及訪問歷屆不同學系的澳門 僑生,以了解整個僑民教育政策的實施情況。 而有關僑生到臺灣升學的相關文獻,均著重於僑生的生活適應、輔導,以及 學業成績等方面的研究,單在師範校院聯合博碩士論文整合系統中以「僑生教育」 進行搜索,可得有關論文只有 11 筆,且內容不盡與僑生教育相符,而其他「僑 生教育」的研究也大多聚焦於僑生到臺灣後的生活適應層面。較早的有楊極東 (1975)對大學僑生生活適應問題的研究,指出大學僑生對文化衝擊、華語文能 力、人際關係及經濟問題的困擾,影響其生活適應能力。徐文祥(1988)則就大學 僑生教育輔導工作的觀點出發,對大學僑生的個人背景因素、在臺生活及學習狀 況進行研究。而張雍琳(2001)則就臺灣師大新生的適應問題及因應行為作研究, 研究對象為僑生及本地新生的比較,可是均沒有聚焦在某一地區的僑生。吳仴玲 (2006)則圍繞僑生之校園經過及學習成就,而對象均是不同地區的僑生。徐昌燕 (2010)的研究為分析大學僑生的心理社會發展內涵、影響僑生適應的因素,以及 對此作出改善輔導策略的建議等。而楊鳳蓮(2011)雖聚焦在在臺緬甸研究生,研 究層面重於休閒活動的參與方面,未遍及大學部的僑生。 另外在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的檢索中,以「僑生回國就學政策」搜 索得到 13 筆資料,其中被最多人引用的是李明儀(1991)「僑生回國就學政策之 研究」,該研究著重分析清代至近代的僑教政策歷史。而蔡佩珊(2008)也從歷史 制度的層面,探討當今臺灣僑教政策的變遷。可是兩者皆未從實際應用層面作分 析。至於洪淑倫(2009)及林芳如(2010)分別關注馬來西亞及緬甸僑生,通過「僑 生來台就學政策」的變化,研究臺灣當局對他們身份認同的轉換與變動。 上述研究大多與僑生生活適應及輔導有關,以及對「僑生回國就學政策」的 歷史、施行方面的探討,可是較少對僑民教育政策結合僑生實際生活及影響進行 研究。而外國文獻亦多以「外國學生」為研究對象,甚少研究僑生到臺灣升學。 另外,雖然已有個別地區的專門研究,如「馬來西亞」與「緬甸」最多,可是研 究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的研究,卻寥寥可數。. 2.

(12)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壹、. 研究目的. 藉研究分析民國 40 至 99 年(1951 年-2010 年)間,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大學之 概況,從應然面與實然面出發,先探討臺灣教育部對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之相關 政策與法規,再探討僑生在臺灣的學習狀況與生活適應問題,為僑教歷史的澳門 部分留下足跡。 綜上所述,本研究目的有四點: 一、探討 40 至 99 年間,臺灣政府及教育部,對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之政策與規 定,及獎助與輔導措施。 二、分析 40 至 99 年間,澳門高中畢業生到臺灣升學的實際情況。 三、探討 40 至 99 年間,澳門高中畢業生到臺灣升學的學習經驗與生活適應等問 題。 四、對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方面提出建議。. 貳、. 研究史料. 本研究將主要根據官方文獻、政府公關機構編印的相關研究刊物,及相關法 令等,作資料分析。官方文獻方面,如:教育部(1955)及(1967)編制的《教育法 令》 、教育部(1969)編制的《教育法令續篇》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1975)編制的《教 育法規彙編(一) 、(二)》 、僑務委員會(1982) 編制的《僑生回國升學教育之研究》 、 教育部統計處(1987)及(1995)編制的《中華民國教育統計》、教育部中等教育司 (1989)編制的《師範教育法規選輯》 ,以及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於 1957 年、 1974 年、1984 年、1996 年編印的第三次至第六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等。 其他相關研究論著方面如:郁漢良(1977)的《近五十年來僑民教育之發 展》、高崇雲(1999)的《我國僑民教育政策的回顧與前膽》、郁漢良(2001)的《華 僑教育發展史》、蘇玉龍等(2006)及(2007)的《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 究》 、 《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第三期)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招生策 略之比較》等。 並根據教育部及其他政府部門頒授之相關法令,其中最主要的兩條法令分 別是:民國 47 年(1958)5 月 24 日頒布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及民國 86 年(1997)頒布之<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其他有關法令參見附錄二。. 3.

(1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壹、. 研究方法. 本研究透過歷史研究與口述訪問兩種方法,探討民國 40 至 99 年期間,澳 門僑生到臺灣就讀大學之概況,分析臺灣教育部對澳門僑生的就學與招生規定, 根據歷年統計數據,探討澳門學生到臺灣升學人數增減的原因,並訪問不同時期 的澳門學生到臺灣就學的原因、入學問題、來臺過程,以及在學習與生活適應等 的甘與苦。以不同的研究典範、不同的資料來源,依據三角檢定法,加強本研究 的信度與效度。 歷史研究部分,主要透過有關文獻、官方政令的考証、分析與解釋,以求能 對澳門高中畢業生到臺灣升讀大學之概況有較全面的了解。本研究所採用的,以 臺灣教育部所頒布的政策為主,輔以其他有關數據。 口述訪問部分,將訪問由民國 40 至 99 年期間,曾就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大 學部之澳門僑生,根據本研究的問題與目的,訪問他們在臺灣就學的原因、入學 問題、來臺過程,以及在學習與生活適應等的甘與苦。. 貳、. 研究步驟. 本研究經過文獻探討,蒐集有關澳門高中畢業生到臺灣升大學的相關文獻 後,擬定以下研究計畫與進度: 一、 確定研究主題及範圍。 二、 蒐集與閱讀文獻,進一步蒐集相關之臺澳兩地之官方資料數據,加 以研究分析並予以歸納整理,以作為本研究的理論依據。 三、 訪談與調查,依據文獻探討的資料,擬定訪問大綱,並實行訪談。 四、. 調查結果與分析,訪問完結後,將錄音檔整理為逐字稿,並進行編 碼排序,且對訪談結果進行分析討論。 五、 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根據文獻探討結果與訪問的發現,提出本研 究的結論與建議。 六、 研究報告的撰寫。 由於本研究時間橫跨 60 年,許多早期相關文件資料保存不易,或沒有電子 記案,因此,相關當時人之訪談資料能補充資料的不足。訪談對象主要為曾到國 立臺灣師範大學升學的澳門高中畢業生,並以教育系為主。由研究者自擬之半結 構式問題(訪談大綱參見附錄二),親自訪問關鍵人物,受訪者自由表達其對本研 究相關問題的看法,且在訪談話題中,再發展出其他問題,並做成逐字稿,以力 4.

(14) 求訪談者表達之完整性。研究過程中,均進行錄音,以求資料的完整。並於訪談 結束後,將錄音檔整理為逐字稿,以電郵方式請受訪者過目,並告知如有遺漏或 未完全表達受訪者意願時,請其直接於稿上增刪並還給研究者,研究者收到後, 會尊重其意見增刪,期使所獲得的資料接近受訪者的原意。此外,與受訪者有關 的事件,除蒐集其本身的口述資料外,仍蒐集該事件其他相關來源的資料或否定 的證據(如文獻資料或其他相關人士的說法)加以分析校正,以獲得廣泛的瞭解, 並提高所得資料的可信度。 訪談對象依年份由 40 年至 99 年這 60 年間,原本預計每十年選取 2 個受訪 者進行訪問,訪談對象共 12 個。以期得到不同時期不同年份的資料補充,避免 以偏概全。但由於本研究時間橫跨 60 年,一些入學年代較早的學長姐人數很少, 以及不易找到,特別是 40 至 59 年入學的學長姐,最後訪問樣本數的年份分佈稍 為參差,共 16 人。如下表 1-1。有關受訪者基本資料,依訪談時間順序加以編號, 見附錄四。每位訪談紀錄逐字稿,如附錄五1。 表 1-1 訪談樣本時期分佈 階段. 時期. 樣本數. A. 1951 至 1960 年. 1人. B. 1961 至 1970 年. 1人. C. 1971 至 1980 年. 7人. D. 1981 至 1990 年. 1人. E. 1991 至 2000 年. 3人. F 合計. 2001 至 2010 年. 3人 16 人.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主題為「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大學之研究(1951-2010 年)」 ,因此研究時 間範圍起自民國 40 年,最初有澳門僑生到臺灣升學至 99 年為止,因 2011 年起 澳門學生到臺灣升學之招生,改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與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聯合負責,故不在本研究範圍內。. 1. 其中馬秀嫺的訪問與利開演同時進行,且作輔佐角色,訪談稿同附於 A-01 ,故附錄總數為十 五份。 5.

(15) 貳、研究對象 探討對象為民國 40 至 99 年間到臺灣升大學的澳門高中畢業生,包括僑大 先修班,但不包括碩士以上、專科、中等或以下程度的學生。訪問對象則選擇曾 就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屆各學系大學部的澳門僑生。. 參、研究限制 一、 研究樣本的限制 本研究因各校僑生人數差異很大,臺灣目前有 160 多所大專院校,而澳門僑 生皆分佈其中,而研究者能力有限,未能全部調查,因地利關係,而且根據統計 歷年大專院校畢業僑生人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一直位居前五名,加上僑大先修 班於 95 年 3 月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整合,成為僑大先修部,以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之澳門僑生為研究對象,以更有利研究多面向(師範體系)的學生。 二、 文件資料不全 有關文件資料方面,研究者曾試圖在澳門查詢相關資料,但是一些中學欠缺 完整資料。因此只能依賴臺灣方面文獻為主,再補以訪問。 三、有關澳門統計資料不全 由於臺灣政府將港澳僑生視為同一類,因此在法規及統計資料上,往往一體 規範,未針對澳門學生特別處理。而在表格的顯示上,由於資料的多樣,統計的 數字往往由不同的資料所得,再由研究者整合所得,縱使當中數字有所缺漏,亦 盡量顯示整體的數字的變化情況。另外,關於澳門學生到臺灣的升學資料不容易 獲得,或不齊全,但為了研究的完整性,仍會列出已搜集的資料,並加以說明。 四、早期訪問對象尋找不易 由於 40 年起,入學年代較早之僑生的聯絡方式或不可考、或已離世、移民 等,但研究者將儘量訪問不同年代的澳門僑生。口述訪問方面,亦有一定的限制, 在訪談期間受訪者可能受到情緒、認知、態度等主觀因素的影響,對訪談問題可 能有所保留還存在主觀思想,這是研究者無法控制的,僅能在訪問開始時提醒受 訪者以客觀的角度回答,假設所有受訪者皆能依照自己的真實情況回答。又限於 時間與能力,訪談對象以本校教育學系為主,其他學系的較少。 五、 時間敍述不一 由於蒐集的資料中,顯示時間年份的時候,臺灣的資料會以民國表示,澳門 的資料會以西元表示,所以研究者則根據原典顯示時間,特此說明。. 6.

(16) 第五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所探討的重要名詞,包括大學僑生、港澳僑生。 一、 大學僑生 「華僑」或「僑民」指凡是中國人僑居別的國家,未申請加入僑居國的國籍, 而仍保留原有國籍者。2而其所生的子女,根據教育部民國一百年(2011 年)修訂 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 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 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2004 年以前該法令規定為連續居留海外八年以上)。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以分 發日間部為原則,稱為「大學僑生」。 二、. 港澳僑生. 民國 40 年開始,港澳僑生與一般僑生沒有明確分野,自民國 84 學年度(1995 年)起,依據〈大學法〉招生各校工作之精神,由各大學組成「大學(僑大先修班) 海外僑生(港澳生)聯合招生委員會」,才有以下界定:港澳學生在香港及澳門相 繼回歸後,雖不具備僑生身份,但其返臺升學仍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 法〉之規定,比照僑生維持既有之權益。3所以根據民國 86 年(1997 年)06 月 27 日頒授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教育部於民國 98 年(2009 年)8 月 17 日修訂的〈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在港澳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港澳六年以上,並有港澳出生證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者,得申 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 年限為八年以上(民國 86 年發佈之規定,則為繼續居住或最近繼續居留香港或澳 門八年以上)。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 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港澳關係條例>施行之 既有權益,應予維護,且已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者,得維持比照僑生之既有權益, 申請來臺就學,即稱為「港澳僑生」。. 2 3.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台北市:國立編譯館,2001)。頁 1 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編。僑生教育簡介。(台北市: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1997)。頁 2 7.

(17) 8.

(18) 第二章 港澳僑生到臺灣升學的政策與規定 第一節. 中華民國僑民教育的發展. 壹、僑生教育的演變 政府注意僑民教育,最早可追溯至清朝。清光緒 31 年(1905 年)清廷先後派 員到南洋各地勸學,召集先進僑胞會商興學要政。光緒 32 年(1906 年)創辦第一 所專門招收華僑學生的暨南學堂。4有關過去僑生返國就學的演變,可分為三個 階段: 一、 民國 38 年(1949 年)以前 如前所述,晚清清廷即創設暨南學堂,招收海外僑民。到民國成立以後,政 府已逐漸重視華僑,回國升學者日多。民國 3 年(1914 年)2 月 6 日,教育部為獎 勵僑生回國升學起見,研發第 9 號部令,公布<僑民子弟回國就學規程>七條, 為辦理僑生回國就學準則之發軔。5民國 7 年(1918 年)暨南學堂正式復校,並改 名為暨南學校(民國 16 年正式更名為國立暨南大學),以趙正平為校長,設師範、 商業二科。6仍以專收海外華僑子弟為主。民國 9 年(1920 年)教育部以海外回國 升學之僑生日眾,而程度參差,就學有困難,因令北京大學設置收容僑生班課程。 7 給予僑生學業特別輔導,同時每年又分發僑生到中山大學、廈門大學、中央大 學等校就讀,此皆為僑生回國升讀大學之始。8 民國 15 年(1926 年)政府在廣州成立「僑務委員會」,隸屬國民政府。9民國 18 年(1929 年),教育部設置華僑教育設計委員會,負責擬訂改進華僑教育方案, 調查教育情形,計劃僑教經費及其他有關華僑文化事項。這是教育部設置僑教諮 詢機構的肇始。10民國 30 年(1941 年)冬,由於太平洋戰爭爆發,東南亞各國僑校 大都停辦,教育部遂於民國 31 年(1942 年)分別在中山大學等校指定開設「華僑 先修班」,同時通令國立各大學分設保送名額,從寬錄取回國升學僑生,並提供 僑生膳食貸金,當時獲此接濟者,違 12,811 人。民國 35 年(1946 年)及 36 年(1947 年),教育部與僑務委員會會商分別訂定<回國升學僑生獎學金辦法>及<華僑. 4. 高崇雲。我國僑民教育政策的回顧與前膽。收錄於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主編:僑民教育學會 論文集(台北: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1999),頁 2。 5 朱敬先。華僑教育(臺北:中華書局,1973),頁 34。 6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台北:國立編譯館,2001) ,頁 195。 7 周陸僑。僑生回國升學概況(台北:僑務委員會僑務叢書之一,1972),頁 4。 8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 (台北:國立教育資料館,2006),頁.21。 9 夏誠華。民國以來的僑務與僑教研究 1912-2004(新竹:玄奘大學海外華人研究中心,2005), 頁 39。 10 朱敬先。華僑教育(臺北:中華書局,1973),頁 35。 9.

(19) 學生優待辦法>等輔導僑生回國升學、與從寬錄取的法規。11此時期乃政府對積 極輔導僑生回國升學之重要開端,以生活救助為優先考量。 二、 民國 38 年至 84 年(1949-1995 年) 民國 38 年(1949 年),中央政府遷臺後,開始在臺恢復招收海外僑生。並接 受大量美援作為僑教經費,明確劃分了教育部與僑務委員會在僑教的權責。政府 更確立了僑民教育文化的最高方針,作為今後推進僑民教育的指標,大量爭取僑 生到臺灣就學,並積極輔導海外僑校,無論海外僑教或國內僑生教育,都有「質 的提升」與「量的增加」。12教育部又於民國 39 年(1950 年)公布了<僑生投考臺 省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從寬錄取在國外出生或僑居國外 3 年以上之海外僑 生,規定各校對錄取僑生之國文國語程度較差者,應設法另予補習。40 年(1951 年)僑務委員會訂定<華僑學生申請保送來臺升學辦法>規定,海外華僑高中畢 業生得依規定申請保送,分發各大專院校就讀。自 43 年(1954 年)起,為爭取更 多僑生回國升學,保送回國升入大專院校僑生之入學資格,遂酌以放寬,最近 2 年內海外僑校高中畢業為限,改為最近 3 年畢業;降低保送成績標準,成績 80 分以上,改為 70 分:操行成績應為甲等改為乙等以上,但加「思想正確」一句; 保送名額不限定 100 名,並取消「每校以不超過 3 名為原則」等。13 又因港澳地區情況特殊,學制與臺灣相當。民國 43 年曾公布<港澳學生來 臺就學須知>,規定港澳地區學生來臺升學者,應在香港參加中文專科以上學校 入學考試,其成績及格者,如志願來臺,國內各專科以上學校准予認可,作為審 查學生入學之標準。民國 45 年(1956 年),又訂頒<港澳高中畢業生成績優良學 生保送辦法>,鼓勵港澳應屆畢業生申請保送,以成績最優者依次第保送分發, 並規定香港珠海書院等校已立案之先修班保送學生回國升學,比照該辦法辦理。 14. 民國 47 年(1958 年)依據當時輔導僑生回國升學情況,教育部、僑務委員會 會銜公布了<僑生回國升學及輔導實施要點>。民國 54 年美援中止後,政府為 彌補美援停止後僑生教育計畫經費之缺失,特設置海外回國升學大專新僑生獎學 金,除補助享有獎學金之僑生,自僑居地回國升學之往返旅費外,每學年並給予 生活費,初以印尼、越南等地的僑生,後來港澳僑生也可申請。1557 年(1968 年) 將<港澳學生來臺就學須知>,修正為<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直到民國 79 年(1990 年),教育部與僑務委員會共同研擬<僑生(港澳生)回國升學優待改進. 11 12 13 14 15.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21-22。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頁 5。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頁 517。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3。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頁 490。 10.

(20) 方案>,修訂<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16 三、 民國 84 年(2005 年)迄今 民國 84 年(1995 年)起,依據大學法招生係各校工作之精神,由各大學組成 「大學(僑大先修班)海外僑生(港澳生)聯合招生委員會」(89 學年度起更名為「大 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迄今,簡稱為「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共同辦理僑生考選及分發工作,提高僑生教育素質,保障僑生權益。17同年 7 月 1 日成立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亦同時肩負著僑教任務與使命。民國 85 年度(1996 年)開始招收學士班學生,初期以招收 30%僑生為原則,於新學系設立第一年即 開始招收僑生入學。自 85 學年(1996 年)起海外聯招會成立以來,為擴大海外招 生宣導效果,在教育部僑教會的支持下,陸續分赴馬來西亞、日、韓、港澳、印 尼、緬甸、中南美、南非、美加等地辦理招生宣導,由主任委員學校校長或教務 長(總幹事)親自率團或由常務委員學校組團。1893 年(2004 年)9 月廢止原<港澳 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至 96 學年(2007 年)起,因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與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兩校整合,故配合修正為「大學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簡稱為「海 外聯招會」 。其辦理各大學(含學士班、碩士 班及博士班)僑生(含港澳生)之 招生分發等事宜。依據<海外聯招會設置要點>設置常務委員會,其任務為審定 招生簡章、決定各校系組各地區分配名額、成績採計標準、分發原則、錄取最低 標準、以及餘額流用原則等。歷年來常務委員多以僑生人數較多、或辦理僑生招 生較具經驗的學校擔任。19此外,為擴大招生層面,提高僑生教育層級,符應海 外僑生需求,教育部亦多次修正<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的內容,並於有關 招收研究生之部分條文,予以放寬規定。20. 貳、僑生教育主管機關的演變 過去負責僑生返國升學的主管機關有兩個,一個是僑務委員會,一個是教育 部。茲說明如後。 一、 行政院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簡稱僑委會,是中華民國政府僑民事務的主管機關,設立於 民國 15 年(1926 年),直隸國民政府。民國 18 年(1929 年)教育部設置華僑教育設 計委員會,負責有關僑教事宜。同時公佈<華僑子弟回國就學辦法>,鼓勵海外 僑生回國就學。20 年(1931 年)12 月僑務委員會成立,設有僑民教育處,與教育. 16. 夏誠華。民國以來的僑務與僑教研究 1912-2004,頁 271。 夏誠華。民國以來的僑務與僑教研究 1912-2004,頁 271。 18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5。 19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網頁。 https://sites.google.com/a/ncnu.edu.tw/overseas/index/news/introduction 20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6。 17. 11.

(21) 部分工辦理僑教工作,同時制定公布<僑務委員會組織法>,會內設秘書、僑民 管理、僑民教育三處,及文書、事務、僑民指導、移民、教育指導、文化事業等 六科。民國 21 年(1932 年) 改隸屬行政院,專責輔導僑務工作,亦負責招收海外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海外僑教的業務。21 28 年(1939 年)7 月為適應戰時需要, 華僑教育設計委員會改由教育部、僑務委員會會同組織,擴充後於 29 年(1940 年)成立,會址設於教育部。22為推展海外華文教育,同年又創設「僑民教育函授 學校」 ,採通訊方式,提供華僑進修機會。另為加強海外文宣工作,於 30 年(1941 年)4 月成立「華僑通訊社」發布通訊稿,報導僑務新聞與國內消息。23因戰事日 亟,華僑教育設計委員會於 34 年(1945 年)裁撤,教育部另行成立教育部僑民教 育委員會。35 年(1946 年)12 月,國民大會制定頒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將僑 務列入「基本國策」,明訂應扶助並保護僑居國外之國民經濟事業發展。2438 年 (1949 年)中央政府遷臺後,所有僑教業務改由教育部普通教育司、高等教育司分 別辦理,直至 44 年(1955 年)8 月恢復僑民教育委員會之組織。除於 31 年(1942 年)度通令各專科以上學校對僑生回國升學,得從寬錄取以示優待外,並相繼訂 定輔導僑生升學之有關法令,華僑學生優待辦法、華僑學生申請保送來臺升學辦 法、海外僑生來臺升入中等學校肄業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等。25此外, 特別為港澳僑生訂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有關之法令頒布年份列於前一 章之表 1-1。 民國 38 年中央政府遷臺後,僑生來臺就學工作主要由教育部負責。僑務委 員會則負責僑生輔導工作,並設有僑生輔導室。 二、 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 國民政府成立後,民國 18 年(1929 年)教育部設置華僑教育設計委員會,負 責有關僑教事宜。20 年(1931 年)12 月僑務委員會成立,設有僑民教育處,與教 育部分工辦理僑教工作。28 年(1939 年)7 月為適應戰時需要,華僑教育設計委員 會改由教育部、僑務委員會會同組織,擴充後於 29 年(1940 年)成立,會址設於 教育部。26「僑民教育設計委員會」,置當然會員九至十五人,當然委員由教育 部,僑務委員會各指派三人,中國國民黨中央海外部及外交部代表各一人,另延 聘國內外僑民教育之學者專家擔任聘任委員。該會三個月開會一次,所有決議事 項,視業務性質,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分別執行。抗戰勝利後,該會裁撤,教 育部乃於民國 34 年(1944 年)11 月訂定公佈<僑民教育委員會條例>,成立僑民 教育委員會,推展僑民教育各項措施。該會設常務委員一人,委員兼秘書一人,. 21 22 23 24 25 26.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網頁。http://www.ocac.gov.tw/public/public.asp?selno=12&level=C&no=12 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僑生教育須知(台北:僑民教育委員會,1998),頁 5。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網頁。http://www.ocac.gov.tw/public/public.asp?selno=12&level=C&no=12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網頁。http://www.ocac.gov.tw/public/public.asp?selno=12&level=C&no=12 教育部僑務委員會。僑生教育須知,頁 6。 教育部僑務委員會。僑生教育須知,頁 6。 12.

(22) 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任務為有關僑民教育計畫之推行、僑校課程之訂定、教材之 編審、僑校師資之培養、僑生回國升學之指導等。38 年中央政府遷臺後,教育 部各單位及人員減縮,上項委員會之工作暫告停頓,所有業務改由普通教育司及 高等教育司分別辦理。27 民國 44 年(1955 年)8 月,教育部鑒於僑教業務日見繁多,又恢復僑民教育 委員會,並於民國 58 年(1969 年)三月五日修正公佈<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組 織規程>。規程規定僑民教育委員會之職權為辦理僑民教育及與僑務委員會聯繫 配合,該會之任務為推行僑民教育之計畫及研究、協助僑民學校課程教材之編審 與師資培育、為僑生增班設校及經費籌劃、協助教育部各司辦理僑生就讀分發、 就讀國內各級學校僑生統計、輔導與獎助、訪問僑教團體之接待及海外僑生假期 回國參加臨時活動之指導、協助教育部主管單位辦理關於僑民中小學備案與僑民 專科以上學校立案及輔助,並訪問國內收容僑生之各級學校及海外僑校事宜。該 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聘任,主持會務事宜,並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高 等教育司、專科職業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社會教育司各司長及參 事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與僑民教育有關人士中聘任。並設秘書一人, 由部長就委員底部內職員中指定兼任,由主任委託,處理日常事務。以及規定每 年開會一次。28迄今未變。 而對於僑生來臺就學輔導工作,各單位分工情形如下: 1.. 僑生生活輔導—由僑務委員會主持辦理。. 2.. 僑生學業輔導—由教育部主持辦理。. 3.. 僑生康樂活動—由青年反共救國團主持辦理。. 4.. 僑生特殊問題的處理—由有關機關會商辦理。. 5.. 僑生的思想指導—由中國國民黨中央海工會、青工會分別辦理。. 其中教育部的「僑民教育委員會」和僑務委員會的「僑生輔導室」,都是對 於「僑生輔導」工作有實際貢獻的單位。29 總之,目前負責僑生來臺就學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而部內負責僑生教育業 務的是僑民教育委員會,但涉及來臺就讀大學時,則與高等教育司有關。. 參、. 1999 年之前澳門僑教的簡述. 27.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台北:正中書局,1957)。頁 989。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六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台北:正中書局,1996)。頁 2477。 29 郁漢良。近五十年來僑民教育之發展。收於中國教育學會主編:近五十年來之中國教育,頁 420-421。 28. 13.

(23) 澳門自明嘉靖 14 年(1535 年)為葡人租借後,當時教育方式,只有書塾而已。 迨至清末,澳門鏡湖醫院董事廖朗山等創辦鏡湖義學,為澳門華校新式教育之先 驅。嗣陳子褒等又籌設東方學校。民國 3 年(1914 年)鄭萃農等發起興學,由孔教 會捐款建校,開辦孔教學校,為澳門僑辦健全小學之始。此後還有今觀中文學校、 湘父學校、齊民童子軍學校、佩文、德常、益智、湘蘭等學校。民國 17 年(1928 年)間並組有中華教育會,為澳門僑校與政府直接連絡之團體。30 民國 26 年(1937 年)七七蘆溝橋事變期間,先後由國內遷澳的學校有培道女 中、潔芳女中、教忠中學、中德中學、廣中中學、知用中學、嶺南分校、廣州大 學附屬中學等。其後因國難戰爭,不少學校相繼停辦。31民國 28 年(1939 年),澳 門中等以上學校達 36 所,小學亦 140 餘所。32 澳門的僑校可分為教會創辦及私人或團體設立二大類,教會學校之教育精 神,雖不免偏重於宗教方面,然對僑民教育意義上,頗有積極之貢獻,且規模較 大,設備充足而基礎亦較穩定。私人團體所設之學校,固有特殊之價值,惟大多 經費拮据,設備不全。澳門僑校設立初期,單獨成立小學或中學的僅佔少數,大 部分是先以辦小學為基礎,漸次增辦中學班級,或先辦中學而後增設小學的也 有,與香港情形相似。而《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指出,當時澳門有中小學 63 所,其中中學 20 所,小學 43 所。而依據僑務委員會 45 年底資料,經該會立案 教育部備案的中學有 11 所,小學 17 所,約高中 50 班、初中 150 班,其中自由 僑校學生數為中學 550 人,小學 3825 人,教會學校中學 2839 人,小學 1733 人。 已立案學校有: (一) 中學:澳門中德中學、澳門聖羅撤女子學校、澳門聖若瑟中學、澳門粵華 中學、澳門仿林中學、澳門廣州德明中學、澳門望德初級中學、澳門越海文商學 院附屬中學、澳門鐵城紀念中學、澳門私立興中初級中學、澳門離胞義務初級中 學。 (二) 小學:澳門望德初級女子中學附屬小學、澳門聖羅撤女子中學附屬小學、 澳門聖若瑟中學附屬小學、澳門中德中學附屬小學、澳門私立興中初級中學附屬 小學、澳門陶英小學、澳門致用小學、澳門崇新小學、澳門勵群小學、澳門東莞 小學、澳門吳靈芝小學、澳門佩文小學、澳門漢文小學、澳門崇實小學、澳門廣 州德明中學附屬小學、澳門難胞義務初級中學附屬小學、澳門路環九澳學校。33 根據 82 年(1993 年)6 月僑務委員會編印之《中華民國僑務統計》一書載:澳門 現有僑校 116 所。內計:完全中學 23 所,初級中學 6 所,職業學校 15 所,小學. 30 31 32 33.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台北:正中書局,1974) ,頁 1541-1542。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1542。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下(台北:國立編譯館,2001) ,頁 954。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1040-1041。 14.

(24) 72 所。34 之後,小有異動。至 1966 年發生的「一二三事件」35之前,根據 1974 年就 讀師大物理系的帥文基指出,當時澳門立案的僑校有七間,很早已立案,後來就 沒有了,因為後來的人已不懂申請立案,因為手續很煩瑣。當時的七間僑校有: 粵華、聖羅撒、聖心中文部、利瑪竇、取潔、海星、聖若瑟,只有註冊立案的僑 校才可辦保送的,臺灣方面才承認畢業證書的資格,因為每一年要做一個畢業生 名冊送過去的。」(見訪問稿 C-02) 民國 70 年以前,中華民族葡萄牙民族彼此道義相處諧洽,致使澳門的華僑 教育發展順利。澳門政府對僑教採取絕對自由政策,只有形式上的管制,而無實 質上的干預。因此澳門的僑教可以無限制的發展。36澳門僑校過去是由廣東省教 育廳管理立案,每學期聘任教職員及學生名冊等,均須列表呈報備核,高初中畢 業生須赴廣州市參加會考,彼此聯繫至為密切。迨抗戰發生,廣州及香港先後淪 陷。澳門僑校乃改隸於僑務委員會,僑校一律向僑務委員會立案。各中小學畢業 考試舉行後,由各校將成績表及畢業證書呈送外交部駐澳門專員辦事處審核,小 學畢業證書由該辦事處驗印頒發,中學畢業證書則呈僑務委員會驗印頒發。37 1966 年 12 月 3 日的「一二三事件」的影響下,澳門很多中小學都相繼結業, 從此沒有立案僑校出現,根據 1961 年到臺就讀師大國文系的張碧蓮表示: 「一直 至到『一二三事件』 ,在政治的影響下,就沒有繼續立案,七十年代開始是葡國 政府立案,大約 1978 年,到 1973、74 年都有繼續辦保送,但不是公開的,即天 主教學校知道,僑委會也接受,所以都很多人去臺灣的。」(見訪問稿 B-01) 1999 年以後澳門教育概況詳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 港澳僑生到臺灣升學規定的修正與變革. 壹、港澳僑生到臺灣升大學主要法規的簡述 早在民國 31 年(1942 年)教育部通令各專科以上學校對僑生回國升學,得從 寬錄取以示優待外,並相繼訂定輔導僑生升學之有關法令,如民國 36 年(1947 年)公佈的<華僑學生優待辦法>。38 年(1949 年)中央政府遷臺後,於 40 年(1951 34.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下,頁 961。 『一二三事件』是澳門歷史上一次較大規模的群眾運動,取名自 1966 年 12 月 3 日發生的嚴 重警民衝突。事件令葡萄牙在澳門的管治威信喪失,也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勢力實際控制 澳門,也因此令中華民國政府在澳門的勢力被完全肅清。 36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下,頁 961-962。 37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下,頁 963。 35. 15.

(25) 年)公佈實施<華僑學生申請保送來臺升學辦法>,43 年(1954 年)修正公佈<海 外僑生來臺升入中等學校肄業辦法>38。47 年(1958 年)5 月 24 日由教育部及僑務 委員會會銜公佈<僑生回國升學及輔導實施要點>(後改名為<僑生回國就學及 輔導實施辦法>),歷經民國 51、53、57、62、72、77、80、88、90、92、93、 95、98、100 年 14 次修法,這是五十年來中華民國政府發展僑教的重要法源依 據。39 其主要內容涵蓋了僑生身份資格的認定、回國就學的條件、申請就學的 方式、優待、分發,在學及畢業輔導等各項措施,是僑務委員會、外交部駐外單 位、教育部各司處、入出境管理局、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及各級學校等機構 單位據以辦理招生或輔導僑生的重要規章。40 然而,港澳生來臺就學並不適用前述規定。因為在<僑生回國升學及輔導實 施要點>第三十一條中規定,港澳生另訂辦法。41而港澳僑生來臺之法令,最早 見於民國 43 年 10 月 15 日頒發之<港澳學生來臺就學須知>42。之後<四十五 年港澳高中畢業生來臺升學辦法>43及<四十五年港澳各級高級中學保送成績 優良畢業生來臺升學辦法>44等。57 年(1968 年)將「港澳學生來臺就學須知」, 修正為<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民國 93 年(2004 年)9 月 1 日廢止)。 民國 62 年初教育部精簡法令起見,將已有的<僑生回國升學及輔導實施辦 法>、<海外僑生回國升入大專院校保送辦法>、<海外僑生申請保送回國升入 中等學校肄業辦法>、<中等學校僑生轉學準則>等法規廢止,合併修訂為<僑 生回國就學及輔導實施辦法>,並於民國 62 年 8 月由教育部僑務委員會會銜修 正公佈施行。45而民國 86 年(1997 年) 06 月 29 日發布的<香港澳門居民來臺 就學辦法>,是作為目前港澳僑生來臺的重要指引。直至 93 年 9 月 1 日始廢止。 46. 貳、港澳僑生到臺灣升大學法規的分析 根據蘇玉龍等(2006)曾探究前述辦法的變化,說明從修正的歷程中,充分反 映出當時對僑生升學、輔導等背景因素,有鼓勵(外加名額的提供)、限制(僑居滿 八年、須返回僑居地服務)等不同措施。47而本研究僅對於港澳僑生來臺升大學部. 38. 高崇雲。我國僑民教育政策的回顧與前膽。收錄於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主編:僑民教育學 會論文集,頁 3-4。 39. 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 40.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47。. 41. 教育部。教育法令續篇 (台北:正中書局,1969)。頁 286。. 42. 教育部。教育法令續篇,頁 271。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985。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987。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1491。 教育部網頁公佈。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418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47。. 43 44 45 46 47. 16.

(26) 分進行分析,以下分別從招生入學資格、入學方式、招生入學單位、申請志願分 發原則、分發原則的變化、自費與公費,以及僑大先修班等七方面加以說明。 一、 招生入學資格 (一) 報名資格 1. 有關身份認定部分 民國 86 年香港回歸中國之前,政府對於港澳僑生沒有單獨的辦法規定其報 名的資格。但根據民國 43 年(1954 年)6 月 8 日教育部頒布<海外僑生申請護照 臨時處理辦法>,其中「附港澳僑生申請護照臨時審核標準」中提到,港澳僑生 申請出國護照或加簽護照,必須在出生地領有出生紙,或居住港澳有二年以上的 居留證件者。48之後,政府對於港澳僑生的身份有更具體的規定,港澳僑生之入 學資格,根據教育部於民國 98 年(2009 年)8 月 17 日修訂的<香港澳門居民來 臺就學辦法>第八條指出,民國 86 年(1997 年)06 月 27 日頒佈的<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所稱之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資格,且未持有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而所稱之澳門居民,指具有 澳門永久居民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 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申請入學的港澳僑生需具有香港澳門出生證 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連續居留一定年限。49 2. 有關學歷要求 對於欲升大學學歷要求部分,根據民國 43 年(1954 年)教育部制定<港澳學 生來臺就學須知>,至 57 年(1968 年)修訂成<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中得知, 港澳高中畢業生得以參加香港中文專上學校聯合招生入學試驗之成績,作為審查 進入臺灣各高等學校之標準。參加考選制度的港澳學生,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六年級(或三三制)中學高中畢業者;(2)五年制中英文中學畢業者,經在中六班 修習一年,或在香港各大學先修班結業者;(3)五年制中英文中學畢業,經會考 及格並自修一年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其錄取名額應不超過總名額百分之二 十。50. 48. 教育部。教育法令。(台北:正中書局,1955)。頁 288。 所謂「連續居留」指「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來臺停留時間不得逾三個月(19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則按舊規定,即在臺停留時間不得一次逾四個月)。惟連續居留港澳八年期間,其中一 年,因不可抗力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在臺停留未滿一年,經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由教育部大陸工作小組召開聯合審查會議核通過者,不以連續居留中斷論。至跨年連續停留 仍不得屆滿一年。未附證明文件併同申請表繳交者,逕以在港澳居留中斷認定。摘取自:九十六 學年度臺灣地區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澳門地區適用簡章 50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第三期)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招生策略之比較 (台北:國立教育資料館,2007),頁 80。 49. 17.

(27) 86 年發布的<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港澳僑生來 臺升學之學歷要求,但於第 5 條說明: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 簡章中。51所以必須根據每年由海外聯招會發出的招生簡章為據。 (二) 居留年限 對於欲來臺升學港澳僑生,除了身份的規定外,另外有一項認定標準是居留 年限的要求。也就說除了是港澳人民外,還必須居留一定年限以上才能來臺就學。 僑居年限之規定,最早見於教育部在民國 39 年公布的<僑生投考台省專科 以上學校優待辦法>,其對象為「畢業於國外僑民中學,持有僑生身份證明(海 外出生證或僑居國外三年以上之居留證)者。」52可是這沒有顯示適用於港澳僑 生。自民國 40 年開始,港澳僑生需在僑居地連續居留五年以上,反映出自創立 法令以來,臺灣政府仍處於萌芽階段,僑生人數不斷增多,加上受到美援的資助, 同時增加了很多放寬及優待的法令,如<僑生投考台省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華僑學生申請保送來臺升學辦法>等。直到 46 年(1957 年),教育部頒布 <四十五年港澳各高級中學保送成績優良畢業生來臺升學辦法>規定,港澳各高 級中學保送升學之學生,必須於民國 39 年以前即已居留港澳地區,53即居留時 間為五年以上。可是分發考試錄取之僑生則沒有明確規定。到了民國 73 年(1984 年)教育部指出,政府為輔導華僑子弟回國接受教育,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 導辦法>第二條規定;「凡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五年以 上,並取得當地居留權者,得申請保送回國升學」,54始有明確規定。直到民國 60-70 年間,海外僑生臺灣升學人數不斷增加,引起本地生對僑生侵占有限資源 的誤會,當時國民黨立委林鈺祥,提出為輔導僑生回國升學應注意其素質,並應 防止「假僑生」55破壞大專聯招之公平性,並建議教育部修訂「僑生」的定義及 條件,必須以該生在僑居地居住連續十年以上者為準,而不能以其雙親在僑居地 居住的時間為準。56於是民國 77 年立法委員經協商修正僑生居留時間為八年。 民國 86 年(1997 年)頒布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列明,<香港澳門居民 來臺就學辦法>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出生並繼續居住或最近繼續居留香港或澳 門八年以上,並有香港或澳門出生證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者,得申請來臺就. 51.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57748&k1=%e9%a6%99%e6%b8%af%e6%be%b3 %e9%96%80%e5%b1%85%e6%b0%91%e4%be%86%e8%87%ba%e5%b0%b1%e5%ad%b8%e8%be %a6%e6%b3%95 52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7。 53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987。 54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五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台北:正中書局,1984) ,頁 1718。 55 指臺灣的小留學生,出國幾年後,以「僑生」身份就讀名校或醫學系。而不是針對海外華裔 子弟的「僑生」 。 56 《立法院公報》。第 73 卷第 24 期,院會紀錄,1984。頁 63-64。 18.

(28) 學。直至民國 95 年(2006 年)10 月 12 日該法令即修改為「僑生於海外出生連續 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 裔學生。但申請回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 以上。」57至 96 年香港回歸後,僑生到臺灣升學人數大幅減少,加上鑑於台商 子弟大多未能符合僑生 8 年之資格,於是 95 年(2006 年)10 月 12 日即修改為最 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但申請回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 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58反映出不同時期臺灣政府的外交、經濟、政治等方面 的變遷對僑生入學資格的影響。 總之,申請入學的港澳僑生除了須具有香港澳門出生證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證 件外,根據教育部歷年規程,僑生在僑居地居留期最初為五年以上,85 年以後 改為八年,且必須為連續居留,迄今規定未變。 (三)資格審查 根據 43 年(1954 年)11 月發佈的〈港澳學生來臺就學須知〉,明定港澳地 區學生來臺就學,除經在港考試錄取之專校以上學校新生,可請由僑務委員會代 辦(仍應呈繳入境申請書及入學保證書)入境手續。59故來臺僑生之資格審查,由 僑務委員會負責,至於分發入學則由教育部負責。民國 47 年(1958 年)起,僑務 委員會曾組織保送僑生聯合審查小組,每年招收僑生期間每週開會審查一次或二 次。經審查通過後,僑生之申請表件由各有關單位代表各檢取一份,作必要時之 參考。其餘有關學歷證件等,則由教育部代表帶回,以便進行分發工作。60又根 據《第五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指出:僑生來臺升學資格之初步審查,由海外保 送單位辨理,此保送單位,有邦交地區由政府使領館負責,無邦交地區由僑務委 員會指定華僑社團或僑校或忠貞人士負責。61 二、 入學方式 政府為鼓勵僑生返國升學,教育部先後於民國 36 年(1947 年)訂定<華僑學 生優待辦法>。之後於 39 年(1941 年)訂定<僑生報考臺灣省內專科以上學校優 待辦法>。同時教育部又會同僑務委員會等有關機關於民國 40 年(1951 年)擬定 <華僑學生申請保送來臺升學辦法>,民國 50 年(1961 年)起為提高僑生素質, 又將海外僑生保送辦法修訂為<海外僑生申請保送到臺灣升入大專學校肄業辦. 57. 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部分。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57748&k1=%e9%a6%99%e6%b8%af%e6%be%b3 %e9%96%80%e5%b1%85%e6%b0%91%e4%be%86%e8%87%ba%e5%b0%b1%e5%ad%b8%e8%be %a6%e6%b3%95 58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7。 59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第三期)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招生策略之比 較,頁 79。 60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上) ,頁 543-544。 61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五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1718。 19.

(29) 法>及<海外僑生申請保送到臺灣升入中等學校肄業辦法>二種。所有海外華裔 華僑高中畢業生,得依規定申請保送,免試分發到臺灣各大專院校肄業。62 而對於港澳高中畢業生的入學規定,自 40 年(1951 年)起,每年由教育部會 同僑務委員會,及臺灣省教育廳派員到香港招考,根據其在香港私立各院校聯合 招生入學考試的成績,擇優錄取,分發專科以上學校就讀。63 僑生來臺升大學校院者,其入學方式,根據《第五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介 紹,可概分下列三種: 1. 免試保送:凡符合保送資格者,即接受其保送,依其學業成績、志願,擇優 錄取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實施此項保送地區包括歐洲、美洲、澳洲、馬來 西亞、緬甸等地區。此外,港澳地區高級中學應屆畢業生成績特優者,亦得 在百分之二十名額內保送回國升學。 2. 甄試保送:為提高回國升學僑生素質,在有志回國升學人數較多之地區舉行 甄試,擇優錄取。甄試保送地區,包括泰國、菲律賓、新加坡、印尼、韓國、 日本及港澳等地區。 3. 考試分發:僑生在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或在海外高中畢業自行回國者,升學大 學院校則應參加大學院校聯合招生考試,再由教育部從寬降低成績錄取分發 入學。 上述僑生分發工作均由教育部負責,依據各地區分配各校院各系僑生名額, 並參酌僑生學業成績、志願,逐一審查分發入學。64 以下進一步說明四種方式: (一) 免試保送方式 免試保送方式方面,始於民國 40 年(1951)制定的<僑生申請保送來臺升學 大專辦法>或<華僑學生申請保送來臺升學辦法>,海外僑生高中畢業得依規定 申請保送,免試分發各大學就讀,65而此辦法所附之「注意事項」,詳細規定保 送對象為五年內海外僑校高中畢業且年齡三十歲以內,學業成績 75 分以上、操 行乙等以上,或修畢中學二年級課程且成績優良、並經自學一年以上的僑生。66 其中對於港澳僑生,沒有明訂規定,只採從寬錄取標準。而 41 年(1952)4 月教育.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1489。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981。 64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五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1718。 65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9。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1489。 66 沈宗憲、宋秉仁。試論台灣僑生先修教育與歷史教學。(香港樹仁大學歷史系、香港浸會大學 歷史系舉辦「第二屆廿一世紀華人社會的歷史教育研討會」(民國 100 年 4 月 20-21 日)宣讀。) 排印出版中。頁 3。 62 63. 20.

(30) 部參酌 40 年,由僑務委員會頒訂之<海外僑生申請保送回國升入大專學校肄業 辦法>中,明訂另案辦理港澳學生回國升學作法,訂發<暑期保送華僑學生升學 注意事項>,其中香港、九龍、澳門三地之高中畢業生升學,特別指出仍應照各 校招生辦法辦理,不得申請保送。67 直到民國 45 年(1956 年)僑務委員會洽准教育部,訂定法規使港澳立案高中 僑校,以不超過應屆高中畢業生百分之五為限,依成績最優者依序保送。68於是 同年頒布<四十五年度保送僑生來臺升學專科以上學校注意事項>,申請保送之 僑生至少需要填寫三個志願科系,分發原則依<華僑學生優待辦法>辦理。69另 亦頒發<四十五年港澳各高級中學保送成績優良畢業生來臺升學辦法>,明訂港 澳僑生於海外居留滿 5 年,並至少需填寫 3 個志願科系,以入公立學校為原則, 報名時還需取得原畢業中學校長推薦書及保證書。70 而民國 45 年(1956 年)所頒<四十五年港澳各高級中學保送成績優良畢業生 來臺升學辦法>中規定,港澳各高級中學保送升學之學生,應合於下列條件: (一)本年高中畢業成績最優者。 (二)品行端正者。 (三)思想純正者。 (四)體格健全者。 (五)高中三年在同一學校肄業者。 (六)於民國 39 年以前即已居留港澳者。71 而在<四十五年港澳各級高級中學保送成績優良畢業生回國升學辦法> 中,除規定成績優異的條件外,還規定有幾個必要條件,如品行端正、思想純正、 體格健全,與前者相似,但將僑居年限明確規範在港澳連續居住屆滿六年以上 者。至於保送辦法是將臺灣各大院校,分為甲、乙、丙、丁四組,港澳生得選填 10 個同組而不同校院科系之志願,由教育部按各生成績及志願之順序,予以核 定分發學校。72自 55 學年度起,保送學生名額增至百分之十,俱以成績最高之 學生為限。73 (二) 甄試保送方式. 67. 蘇玉龍、李信。招收海外僑生來臺升讀大學之回顧與展望。(台北:教育資料集刊第 31 輯:2005)。 頁 181-206。 68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1491。 69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989。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987。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987。 72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第三期)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招生策略之比 較,頁 80。 73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1491。 70 71. 21.

(31) 港澳僑生之甄試保送辦法,從 43 年(1954 年)教育部<港澳學生來臺就學須 知>規定,考生需通過香港私立中文專上校院辦理的聯合招生考試,並填寫就讀 志願,由教育部訂定錄取標準,按照標準錄取後分發學校,並由僑務委員會辦理 入境及有關手續。74而香港私立各院校聯合招生入學考試成績,在臺灣專科以上 學校准予認可,作為學生入學時,成績審查之標準。75 試題由教育部洽聘大專 教授命題,密封寄港,試卷彌封考生號碼,試後送交當地考試委員所聘之閱卷人 員評閱,拆彌後登記成績寄臺,由臺灣組成之分發小組選錄分發。考試科目與臺 灣舉行之大專聯考相同,考試過程及手續嚴謹縝密,與當時臺灣大專聯考一樣絕 對的公正。此類考選制可視為現今港澳地區與其他海外「測驗制」的前身。即考 試分發制度的前身。76至 57 年該須知修訂為<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77,該規 定仍然沿用。 (三) 考試分發方式 由於早期之「測驗制」,及為因應各地僑校之不同,即使同一地區之僑校, 亦有辦理績效不同、給分標準不一的狀況,民國 53 年由僑務委員會訂定<學生 來臺升學學科測驗辦法>,委託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僑民團體組織學科測驗委員會 辦理參加學科測驗者,以辦理保送手續而合於規定者為限。學科測驗除考國文、 英文、數學三科外,甲組(理工農醫等)及乙組(文法商教育等)分別考中外歷史及 地理、物理化學等,各組均考 5 科。78於是取代先前甄試保送方式。 (四) 專案來臺和自行來臺方式 除以上三種升學方式外,港澳學生亦有專案來臺與自行來臺的升學方式。 因民國 55 年(1966 年)12 月 3 日,澳門發生「一二三事件」,大量澳門僑胞遷居 臺灣。政府於翌年 4 月組成「澳門僑胞回國接待安置專案小組」,並訂定專案辦 法,依個人情形專案協助澳門中學生升學。如:(1)若未參加原校期考來臺升請 就學者,准予甄試編級入學;(2)若尚未逾聯考日期者,參加大專聯考准予比照 僑生優待辦法,報部核定錄取標準;(3)若高中畢業已逾聯考日期,其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請澳門僑胞回國接待安置專案小組撥專款,在僑大先修班設班進修, 如人數未達 30 人,由臺灣省教育廳就其家屬住址,分發公立中學隨班附讀;(4) 若曾在教育部立案之港澳大專學校,或在港澳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肄業之學生, 確因在澳直系親屬返國需轉學者,准予介考私立大專院校等,協助澳門學生就學 等。但上述優待,僅以一次為限。79. 74.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1491。. 75. 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第三次中國教育年鑑,頁 985-987。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9。 教育部。教育法令(台北:正中書局,1955),頁 286。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頁 29。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第三期)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招生策略之比. 76 77 78 79. 22.

(32) 至於自行來臺升學方面,依據民國 47 年以前公布之<僑生回國升學及輔導 實施辦法>規定,凡連續僑居海外五年以上之學生,在國外僑民小學以上學校畢 業,或相當於僑民小學以上程度之外文學校畢業,而在小學或初中畢業未超過二 年、高中畢業未超過五年,學行優良體格健全,志願回國就讀中等以上學校者, 均得保送,及參加入學測驗。80民國 95 年開始,達海外連續僑居六年以上,參 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得在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81而申請時未逾學期 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可洽請僑務委員會核轉教育部函介學校甄試編級入學。且 其畢業後自行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試,並享有加分錄取的優待。惟其所有升學 考試之優待,也以一次為限。82 三、 招生入學單位 民國 79 年(1990 年)以前,由教育部委託僑務委員會代辦港澳僑生入學事 宜。1990 年代以後,僑生分發大學政策有幾項重大改變。一是教育部於民國 79 年擬定「僑生回國升學優待改進方案」。此方案由台大、政大、師大、成大、中 興、東吳、淡江等七所大學及教育部、僑委會代表組成「僑生及港澳生甄審委員 會」 ,辦理僑生分發事宜。二是避免僑生集中少數熱門大學。自 80 學年度起,各 學系僑生上限為 10%,參加大學聯考,僑生加分原則從 25%降低為 20%。83 民國 83 年(1994 年)開始,香港與澳門分開辦理考試,另設澳門為附屬考區, 澳門考生毋須赴港考試。94 年(2005 年)以前,港澳地區試務工作均委託珠海書 院辦理。港澳兩地學生以報名參加珠海書院的入學考試為主,憑其測驗成績,可 作為申請臺灣的各大學及僑生先修班(2006 年併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成僑生先 修部)的標準。自 95 年(2006 年)起,因珠海書院在香港改制為大學,與海外聯招 會招生對象重疊,改由臺灣駐香港事務局所屬海華服務基金肩負起受理報名、資 格初審(資格複審由教育部大陸工作小組及境管局負責)、考生造冊、製作准考 證、安排及分配試場、監考等試務工作;海外聯招會剛負責測驗試題之命題及閱 卷工作,並於測驗當日派員督導考區試務工作之進行,試後依據申請港生成績、 志願及校系分配名額分發,其錄取名單及分發通知書則請海華服務基金轉交錄取 各生。至於澳門部分,則委託澳門試務委員會(主要工作成員為留臺同學會,召 集人為梁金泉先生84)肩負起受理報名、資格初審(資格複審由教育部大陸工作小. 較,頁 81。 80 教育部。教育法令續編 (台北:正中書局,1969),頁 271。 81 民國 47 年 05 月 24 日頒布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海外僑生需連續居留八年 以上,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得在原始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計算。 82 蘇玉龍等。招收海外僑生來台升讀大學之研究(第三期)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招生策略之比 較,頁 81。 83 沈宗憲、宋秉仁。試論台灣僑生先修教育與歷史教學,頁 3。 84 梁金泉先生為臺大會計系畢業,現職澳廣視常務董事兼行政總裁、澳廣視常務董事,為澳門 核數師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澳門特區政府跟進「商典法」適用情況關注委員會委員;曾任澳門立 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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