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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節係針對本研究相關之重要名詞:國小高年級學生、身心障礙學生、接納態度、

接觸程度、學校規模解釋說明如下:

一、國小高年級學生

依據國民教育法(2011 修定)之第二、三條之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 國民教育」、「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所以國小學生係指六歲以上,接受國民教育前六年之學生。本研究之「國小高年級學 生」,係指 101 學年度正就讀於臺灣地區北、中、南、東四地區之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根據教育部特殊教育法(2009 修定)第三條之規定,身心障礙係因生理或心理之障 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中包 含以下十二類學生: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及其他障礙。本研究所指「身 心障礙學生」即此十二類身心障礙學生。

三、接納態度(acceptance attitude)

所謂「接納」就是以欣然的心情接受之,可以說接納本身即含有悅納的意思(吳麗 君,1987)。張氏心理學辭典中將態度(attitude)界定為個體對人、對事、對周圍的 世界所持有的一種具有持久性與一致性的傾向,此種傾向可由個體的外顯行為去推測,

但態度的內涵卻並非單指外顯行為,一般人認為態度包含認知、情感、行動三種成分(張 春興,2002)。綜合以上所述,「接納態度」可簡單定義為個體對人事物持正面評價的傾 向。

本研究所指之接納態度係指國小普通班學生在吳信鏘(2008)所編製之「國小學童 對身心障礙同儕態度量表」中「認知分量表」、「情感分量表」、「行為傾向分量表」與「全 量表」上得分情形,分數加總後做為接納態度分數,所得之分數越高,表示其對身心障 礙同儕的接納態度愈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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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觸程度

林東山(2005)指出接觸程度是個體在人與人之間相互活動、交往、認識或了解中所 產生的深淺層次。本研究之「接觸程度」,係指國小普通班學生不論在校內或校外有、

無親眼看過或親身接觸過身心障礙同儕為區分標準,將受試者分為「從沒接觸過」到「很 熟」等五種不同接觸程度。

五、學校規模(school scale)

學校規模的定義常牽涉到學生單位成本、班級數、學生數以及地區特性的不同,但 可以發現各縣市通常都是以「班級數」做為學校規模大小的指標向度(郭慶發,2001)。

根據教育部統計處網頁,相關統計資料在國小方面只針對 12 班以下的學校以「小規模 學校」稱呼,對於 12 班以上之學校規模並未有明確之定義。

以一般研究者的角度來看,區分的標準因各縣市人口及學校型態的不同而有不同標 準,例如在花東地區學校班級數普遍較少,與都會人口稠密區無法相比較,因此本研究 依台灣地區學校規模型態,將學校規模區分為三大項,分別為 12(含)班以下、13 至 48 班之間,以及 49(含)班以上。此外,本研究所指班級數僅指普通班,不含附設幼稚園、

特教班與資源班等。

六、父母社經背景

社經背景的標準因人而異,目前大都以職業、教育程度或收入等作為社經地位高低 指標。因此,本研究所指的父母社經背景(Socioeconomic Status,SES)係包含父母的 教育程度與職業類別。本研究參照林生傳(1989)所修訂 的「兩因素社會地位指數」

為測量方式,以學生家長之教育程度及從事職業類別,兩者加權後所得之綜合指數,作 為區分社經地位等級之標準,教育指數乘以四,職業指數乘以七,兩者相加,即為家庭 社經地位指數,指數越高,代表 家庭社經地位也越高。

其次,考量目前婦女普遍外出工作,整個家庭經濟結構與過去社會型態有所不同,

因而想進一步探討,父母雙方各自在社經地位上的差異,是否亦會影 響子女對智能障 礙同儕的融合態度,並於計算時,採父社經地位與母社經地位 分開計算。本研究將家 庭社經地位指數分成五個等級,另參照吳勝儒(2000)研究合併第 I、II 級列為高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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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經地位,第 III 等級列為中階層社經地位,第 IV、V 級列為低階層社經地位,如表 1-1 所示。

表 1-1

父母社經背景換算分類表

教育等級 教育指數 職業等級 職業指數 社經指數 區分界線 社經等級 I 5 I 5 5×4+5×7 I (52-55)

高階層 II 4 II 4 4×4+4×7 II (41-51)

III 3 III 3 3×4+3×7 III(30-40) 中階層 IV 2 IV 2 2×4+2×7 IV (19-29)

低階層 V 1 V 1 1×4+1×7 V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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