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名 詞 銓 釋
茲就本研究之重要變項及相關名詞,作以下名詞解釋:
一、圖片兌換溝通系統
圖片兌換溝通系統是 1994 年,由 Bondy 和 Frost 從德拉瓦州自閉症教學方 案(Delaware Autistic program)所發展出來的溝通訓練教學的系統。圖片兌 換溝通系統教學六個階段的教學目標、教學者、準備事項、教學步驟、評量標準 等,參考 Bondy 和 Frost 等 2002 年所出版的「圖片兌換溝通系統訓練手冊」加 以修正改編組成,以做為研究參與者 的實驗教材。
圖片兌換溝通系統課程共有六個階段,簡述如下
(一)第一階段:物品兌換(The Physical Exchange)
(二)第二階段:增進自發性的溝通(Expanding Spontaneity)
(三)第三階段:區辨訓練(Picture Discrimination)
(四)第四階段:句型結構(Sentence Structure)-「我要」
(五)第五階段:接受性語言訓練(Responding to “What do you want?”)
─教導回答「你想要什麼?」
(六)第六階段:自發性反應訓練(Responsive and Spontaneous Commenting)
─自發性的問與回答問題。
本研究所指之「圖片兌換溝通系統」教學是指 Bondy 和 Frost 所提出訓練計 畫中的第一階至第四階為主。
二、發展遲緩幼兒
根據教育部(2006)「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三條規定「發 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 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 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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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內政部(200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法 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 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 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教育部(2006)「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所界定的發展遲緩兒童 是指無法確定障礙類別之未滿六歲兒童,內政部(200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 行細則」所界定的發展遲緩兒童則並未特別排除已確定障礙類別者。
本研究所指的「發展遲緩兒童」係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界定的 未滿六歲的發展遲緩兒童之界定為基本的依據,包含因智能障礙、自閉症、染色 體異常、發展遲緩等原因造成,其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 遲緩現象者。此外,並就讀於南投縣某國小附設幼稚園融合班之三名學前特殊幼 兒。
三、溝通行為
溝通行為指的是個體能讓他人知道自己想要的物品、告訴他人某事、或是描 述某一行為(Wilson , 1989)。溝通行為可以區分為主動(initiation) 溝通行為 及反應(response) 溝通行為兩種。主動溝通行為通常是指個體自主產生的溝通 行為;反應溝通行為則是指在被期待回答的情形下,個體所表現的溝通行為 (Montgomery, 1986)。除此之外,也可以用口語及非口語來區分,口語是最普遍 的溝通方式(林寶貴,民 72;劉麗容,民 83);非口語的溝通方式則包括:聲音、
手勢、手語、臉部表情等。溝通行為同時亦具有多項功能,例如要求物品、要求 幫忙、尋求注意、傳遞訊息、社會互動等(Browder, 1987; Bruner,1981; Wells, 1973)。
本研究所指的「溝通行為」是指在接受圖片兌換溝通系統的教學活動中及在 類化期、維持期能夠不需他人協助、提示或示範,能自己「主動」拿圖片「兌換 物品」這個具體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溝通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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