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單變量依序普羅比模式

第五章 模式構建與應用

5.1.1 單變量依序普羅比模式

在本節分別針對於第一方與第二方駕駛者使用單變量依序普羅比模式,分析駕駛 者於號誌化路口事故中,影響駕駛者傷亡程度的顯著變數,將相關變數預先依據其代 表特性加以歸類,而考量了駕駛人特性、車輛種類、路口型態、碰撞類型與環境特徵 等 5 面向變數,並同時考慮己方與對方的變數納入本身的參數函數內,根據實驗第一 方傷亡程度有 14 項變數,第二方有 15 項變數,雙方共計 29 項影響因素,如下表 5.1 所示。

表 5.1 單變量普羅比模式第一方駕駛者校估結果

變 數 第一方  5%

估計 T值

常 數 -0.808 -2.28

u1 1.897 32.04

駕駛特性

性別 【第一方】 -0.279 -3.81

【第二方】

酒駕 【第一方】 0.915 6.32 超速 【第一方】 0.180 1.82 年齡65歲以上 【第一方】 0.179 2.31

【第二方】 -0.168 -1.81 年齡20歲以下 【第一方】 0.163 1.73

車輛種類

機車 【第一方】 2.475 32.78

【第二方】 -0.456 -6.21 自用小客車 【第一方】

計程車 【第一方】

大客車 【第一方】

【第二方】 0.950 4.41 大貨車 【第一方】

【第二方】 0.412 1.97 路口特性

3 叉路口 多岔路口

碰撞類型 追撞 0.457 2.13

環境特徵

晨峰(07:00~09:00)

凌晨(00:00~06:00) 0.210 2.05 夜晚無燈光或燈光微弱 0.157 1.93 雨天 -0.159 -1.66 肇事案件樣本數 (參數個數) 2661(14)

LL(0) -2016.246 LL(β) -1106.043

2 0.451

對於第一方駕駛者受傷嚴重程度作單變量普羅比(OP)模式校估,其結果顯示於上 表5.1,其解釋能力為 0.451,以下初步探討變數影響第一方嚴重程度。

一、駕駛者特性

對於第一方當事人性別為男性時,在嚴重性函數呈現出顯著的負向影響。在統計 上,男性相對於女性較有高度比例違反號誌規則,但肇事發生時,由於男性身理結構 較為女性健壯,且反應能力相較快速,因此傷亡嚴重程度相對於女性輕微。而本研究 第一方當事人具有年齡大於65 歲以上條件,於第一方獲得顯著正向效果,表示第一方 具有此種特徵者具有受高度嚴重性傷害的風險,根據以往的文獻所示,老齡者在遇到 事故的反應時間與知覺,需要比較多時間,且在身體脆弱度影響,綜合上述條件,整 體高齡駕駛者易有較高傷亡風險;而對於第一方年齡為21 歲以下,則有正向影響,由 於駕駛者年齡較低,在駕駛經驗尚未累積到一定程度,容易對於低估駕駛風險性,易 造成自己本身危險性提高。

此外值得注意,若將第二方當事者的年齡大於65 歲以上,納入第一方的嚴重性函 數,顯示負向顯著效果,由此得知當第二方年齡愈大時,其行車速率相較於年輕駕駛 者低,且因經驗的累積致使車輛駕駛行為較為謹慎,會適度避險降低自己與第一方的 受傷程度。

駕駛者若有酒後駕車行為,藉由嚴重性函數得到正向效果,顯示酒後駕車易讓駕 駛者偏向於嚴重傷亡程度,依據以往文獻(Shankar,1996;陳志和,1999;Kockelman,2002;

Mohamed, 2003;陳婉郁, 2004;李伊婷, 2008),含有酒精成份的飲品容易影響駕駛人身心 狀況,因而無法專注行駛與降低其避免肇事發生時的反應時間,而對於急躁、追求刺 激的駕駛者,容易在飲酒後,提高行駛速度,提升事故的嚴重風險,此外,由結果顯 示,酒駕行為反應於肇事嚴重性影響在駕駛人特質中應最予以關切;研究還指出當第 一方行駛路口違規具有超速行為,導致駕駛者偏向高度嚴重傷害,由於超速行駛,讓 駕駛者本身無足夠反應時間以面對事故發生,而車輛行駛速度過快,更加重衝撞力道,

增加駕駛者自身受傷程度。

二、車輛種類

肇事雙方當事人所使用車型,係各變數歸類面向影響相對高者,尤其在機車的選 擇上;由嚴重性函數可知,第一方騎乘車輛為機車時,容易造成受傷偏於正向嚴重程 度影響,由於機車本身特性是為輕量、體積小、加速快,便利於駕駛市區道路使用,

但由於車輛本身的便利性,也造成車體結構簡化,讓駕駛者大部份的身體面積暴露在 外,相對造成駕駛者的危險性提高;再者由分析結果瞭解,對於第一方當事者而言,

如果受到第二方所駕駛的機車碰撞,則因為對方車型擁有上述條件,相對減輕第一方 自我受傷嚴重程度。

其它車型的影響效果,當第一方碰撞到第二方當事者所駕駛為大客車與大貨車,

顯示出正向影響效果;這類的車輛體積、車噸數較為一般車型大,主要為載客、工程 用途所用,所以在車身結構會設計較為堅固,且車體重量使得煞停不易,需要較長的 反應時間,所以造成第一方較嚴重傷害。

三、碰撞類型

在影響第一方駕駛者碰撞類型,研究指出「追撞」為正向顯著,此種碰撞類型對 於一方駕駛車輛部位而言,主要是屬於前車頭部位,若事故發生時,碰撞部位為前車 頭,易導致駕駛人的頭部、頸部受傷,將提高第一方駕駛者嚴重機率,倘若碰撞力道 更為巨大,則更容易造成駕駛者重度傷害。

四、環境特徵

依研究結果,顯示在深夜凌晨(00:00~06:00)這段時間裡,由於車流量較少,容易 降低自我避險能力,再者駕駛者因為車流量少,容易提高本身行車速度,對於第一方 駕駛者而言,速度提高則減少反應能力,增加相對造成的碰撞力道,容易造成本身嚴 重程度。而在光線及照明設施較微弱的號誌路口,對第一方當事人為違規者,所以在 這種環境條件下,容易忽視而造成嚴重性具有相當大的影響;然而,在這環境下,雖 有可能提高第一方在號誌路口的警覺性,但也是容易造成視線不良,而降低遇險時反 應時間,而誤判肇事風險,提高嚴重傷害;而在雨天情形,呈現負向顯著,雖然以往 研究顯示雨天容易發生肇事案件,但駕駛者在雨天時,因為天候不佳而相對降低行駛 車輛速度,所以造成駕駛者受傷較輕。

表5. 2 單變量普羅比模式第二方駕駛者校估結果

變 數 第二方  5%

估計 t值

常 數 -1.522 -17.15

u 2.0181 43.96

駕駛特性

性別 【第一方】

【第二方】 -0.144 -2.46 酒駕 【第一方】 0.611 4.46 超速 【第一方】 0.264 2.96 年齡65歲以上 【第一方】

【第二方】 0.123 1.80 闖越紅燈 【第一方】 0.143 2.37

車輛種類

機車 【第一方】

【第二方】 2.178 32.82 自用小客車 【第一方】 0.278 3.54 計程車 【第一方】 0.372 6.09 大客車 【第一方】 0.653 3.63

【第二方】

大貨車 【第一方】 0.337 2.72

【第二方】

路口特性 3叉路口 0.124 1.80

多岔路口 0.252 2.63

碰撞類型 追撞

環境特徵

晨峰(07:00~09:00) 0.198 2.79 凌晨(00:00~06:00) 0.248 2.86 夜晚無燈光或燈光微弱 0.290 4.31

雨天

肇事案件樣本數 (參數個數) 2661(15) LL(0) -2526.447 LL(β) -1726.550

2 0.316

表5.2 是對於第二方駕駛者進行單變量依序普羅比分析結果,其調整後解釋能力 為0.316,以下將針對第二方駕駛者的影響嚴重程度變數作初步解釋。

一、駕駛者特徵

當駕駛者為男性時,與第一方同樣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男性身理結構普遍較於 女性健壯,反應速度也較為快速,致使傷害嚴重程度相對較於輕微。在第二方駕駛裡,

本研究納入第一方擁有酒後駕駛行為,則影響第二方受傷嚴重程度,呈現出正向顯著,

從中可得知,酒駕行為具有傷害他人的危險性。也納入第一方超速行為於第二方嚴重 函數內,同樣也讓第二方駕駛者具有正向影響,根據以上駕駛者行為,具有超速、酒 後駕駛行為不僅同時影響己方也影響到對方;而在第二方當事人年齡大於 65 歲以上,

則具有正向傷害影響,由於在身理條件,以及年齡的狀況下,自我的避險反應降低,

容易具有產生高風險受傷;由於違規的第一方闖越紅燈,通常會提高本身行車速率,

當肇事發生時,碰撞第二方當事人的車體部份,大多是以側面撞擊居多,這種碰撞類 型較容易讓第二方當事者反應避險不及,因而加重嚴重程度。

二、車輛特性

肇事嚴重函數同時納入雙方當事人的駕駛車型,各變數歸類面向影響相對高者,

尤其在機車的選擇上;由嚴重性函數可知,第二當事人所騎乘車輛為機車時,容易造 成己方受傷偏於正向顯著影響,由於機車本身特性是為體積小、重量輕,因其結構與 設計上限制,而簡化對於駕駛者保護設施,造成身體易暴露於風險中,傷亡程度往往 較其它車種駕駛者嚴重,也因此造成駕駛者的危險性提高;再者由分析結果瞭解到當 第一方駕駛為自用小客車、計程車與大型車輛違規肇事,由於車體結構較為堅固,當 撞擊到第二方時容易增加更為嚴重傷害機會,尤其以大客車型,最具有影響結果;而 其次計程車係數也偏高,由於國內無足夠的計程車招呼站,在計程車載客的規則較無 詳細的規畫,致使計程車在載客時,容易為乘客方便而在路口處停車,或是計程車為 快速攬客,而忽略方向燈的使用,而造成事故發生。

三、路口特性

路口形式若為T 字路口(三叉路口),雖然交通動線較四叉路口為簡單,但是號 誌設計上,容易造成駕駛者左轉與直行的違規衝突(Pai, 2007),而影響第二方駕駛的受 傷程度呈現正向顯著。對於多重交叉路口而言,其交通動線更為複雜,亦容易造成第 一方違規行駛,而造成多方衝突點,同時提高對於第二方當事者肇事的嚴重程度。

四、環境特徵

在深夜的(00:00~06:00)這段時間內,由於車流量較少,容易引起部份駕駛者在行 經號誌化路口相對提高行車速度,抑或是違反號誌規則,而且這段時間相對也讓駕駛 者在行駛上較為疏忽,綜整而言,對於第二方駕駛者容易造成肇事發生且嚴重程度提 升。在夜晚接近號誌路口附件光線及照明設施較為微弱時,雖然對於大部份駕駛者會 放慢行駛速度,提高警覺性,但是遇險反應時間不及,或是誤判肇事風險;另一方面,

為燈光微弱,而讓第一方駕駛者闖越紅燈機會,此尤其係針對第二當事人的傷害而言。

對於臺北都會區早晨尖峰時段(07:00~09:00),主要為民眾前往工作或上課,由於

對於臺北都會區早晨尖峰時段(07:00~09:00),主要為民眾前往工作或上課,由於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