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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號誌化路口肇事研究

Mussone et al. (1999) 為評估交叉路口發生事故之影響因素,考量現場道路形態、

能見度、天候因素、當事人及使用車種,其資料來源為義大利米蘭1992-1995 年的事 故資料庫,其中共4 萬 6,000 件事故發生在交叉路口,資料庫所包含者有環境因素、

碰撞因素和道路幾何設計等。並採用類神經網路模式,將輸入層訂為環境因素、碰撞 因素和道路幾何設計,輸出層則為肇事次數。結果顯示號誌化路口中,夜間發生碰撞 事故機率較高;非號誌化路口則以夜間行人發生事故機率較高。

Al-Ghamdi (2002) 欲探討影響造成交通事故嚴重性之主要原因,以阿拉伯利雅德 都市,資料來源為 1997 至 1998 間 560 筆交通事故資料的傷亡肇事者為研究樣本,經 由醫療報告判斷當事人傷亡的嚴重程度,並將嚴重程度分為「死亡」與「受傷」兩類,

以羅吉斯特迴歸模式來分析肇事地點、肇事原因與嚴重程度之關聯性。而肇事因素分 為發生地點、事故型態、碰撞型態、事故時間、肇事原因、年齡、國籍、車輛種類與 駕照狀況,由Wald 檢定確認肇事因子之誤差。其肇事型態分成車與車、車與固定物、

翻車以及車與行人之四種事故,檢定各變數後縮減成一最佳模型,並發現肇事地點與 肇事原因兩變數為影響嚴重程度的最顯著因子,藉勝算值比分析顯示路段中走錯車道 之死亡事故高於路口超速事故3.26 倍,故該研究可有效找出影響事故嚴重性之相關因 子相互關係。

Al-Ghamdi (2003)主要探討預防路口事故,減低事故發生的嚴重性,採用羅吉斯迴 歸模式(Logistic Regression)探討那些因素會影響交通的嚴重事故。在研究中相依變數 分成非生命攸關和有生命攸關的模式,獨立變數的取捨則是採用華特檢定(Wald test) 及概似比率檢定(Likelihood ratio test)。資料範圍是在沙烏地阿拉伯裡的利雅德城市,

時間則是1997 年至 1998 年共計有 1,774 筆事故,包括 651 筆嚴重事故與 1,123 筆財損 事故。從這些的資料分析結果顯示,在非交岔路口中造成死亡的事故會高於在交岔路 口,闖紅燈時會比不闖紅燈更容易造成死亡,以及走錯路的事故會比沒有讓別人先行 走造成的事故還要高。

Wang et al. (2004) 為探討號誌化交叉路口自行車與汽車的碰撞風險,資料樣本來 自於1992 年到 1995 年日本東京 115 個號誌化交叉路口的自行車與汽車肇事,變數為 自行車、汽車車流量、交通控制、道路幾何等相關資料,分別對自行車與直行汽車碰 撞、自行車與左轉汽車碰撞、自行車與右轉汽車碰撞此三項類型,建立三個負二項迴 歸模式來估計自行車與汽車的碰撞風險。研究顯示,在自行車與直行汽車碰撞模式中,

隨著機車對汽車車流量比率增加與有人行天橋存在,增加發生碰撞的風險;當交叉路 口位在商業區、平均每日直行汽車車流量總和增加、平均每日汽車車流量增加,會減 少發生碰撞的風險。在自行車與左轉汽車碰撞模式中,研究發現對向右轉車道數、左 轉車道數、平均左轉汽車間距增加,則發生碰撞風險伴隨增加;而交叉路口寬度增加、

每日平均左轉自行車流量增加、汽車左轉車流量佔總百分比增加,則會減少發生碰撞 風險。在自行車與右轉汽車碰撞模式,道路中央小於2 公尺寬、車道數、右轉車道數 與平均右轉汽車車頭間距增加,發生碰撞的風險就增加;隨著右邊入口自行車車流量 增加、對向入口速限增加、交叉路口上有四個時向,皆會減少發生碰撞的風險。

Abdel-Aty et al. (2005) 探討號誌化路口的幾何特性與事故類型對於傷亡程度的影 響,將傷害類型分為無受傷、輕傷、重傷(有行為能力)、重傷(無行為能力)與死亡,研 究資料為美國佛羅里達州2000 年至2001 年的事故資料,共有33,592 件發生於832個路 口的事故資料,而資料內容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完整的事故資料,一種為不完整資料,

因僅為財損事故,並未進行詳細記錄,因此作者深入探討資料的完整度與模式間的關 係,研究方法則採用依序普羅比模式與分類樹迴歸模式探討影響因素。依序普羅比模式 的研究結果顯示結合兩種類型的模式的正確率較高,且與行人或腳踏車相關事故、汽車 事故、左轉、側撞、對撞會增加駕駛人的傷亡程度,但在次要道路具有分向設施或次要 道路有高速限並不影響駕駛人的傷亡程度,由此顯示次要道路較佳的設計需具備多時相 設計,另外分類樹模式中指出於主要影響各傷害類型的因素並不相同,但主要影響駕駛 受傷的因素為次要道路的平均車輛數、次要道路的車道數、與號誌因素,且兩模式皆認 為次要道路的速限並不影響傷亡程度。

Wong et al. (2007) 研究號誌化路口肇事因素,蒐集2002至2003年香港262個交叉路 口事故資料,將受傷程度分為輕微受傷事故(slight injury)及死亡及重傷事故(killed and severe injury, KSI)兩大類,分別利用卜瓦松及負二項分配加以模化分析,考量解釋變 數包括:日平均交通量、臨近路口數、臨近車道數、衝突點數、曲率、車道寬、號誌控 制時制、是否有輕軌或電車車站等。結果顯示道路環境、道路曲度及電車停靠路口顯著 影響輕傷碰撞;電車停靠路口、行人流的數目、道路環境、交通組成、車道易肇事路口 影響死亡及重傷。

Pai et al. (2007) 探討英國的機車騎士於三叉型路口受傷嚴重程度與車流控制間的 關係,因英國於1999 年至 2004 年主要發生與機車相關的交通事故的地點為三叉型路 口,且機車又為高風險的運輸工具,因此作者欲探討於不同號誌控制下的三叉路口,

其主要影響的機車騎士傷亡嚴重程度的因素,所以採用英國 STATS19 事故資料庫於 1999 年至 2004 年 45,839 筆的與機車相關事故資料,研究方法則採用依序性普羅比模 式,探討路口有停等號誌、無號誌化與號誌化路口,三種情況下模式的差異比較,由 結果顯示於停等號誌路口易因男性、年長騎士、早上、週末、夏天、好天氣、無路燈、

無速限、與重車碰撞的情況下,會增加傷害的嚴重程度,於無號誌控制路口易因年長 的騎士、早上、週末、好天氣、無路燈、與重車碰撞的情況下,會增加傷害的嚴重程 度,於有號誌化路口易因男性、與重車碰撞、好天氣的情況,會增加傷害嚴重程度,

而透過三個迴歸模式的比較發現,男性較易違反道路規則,因此於號誌化路口較容易 受傷,而重車駕駛因其優勢,於無號誌化路口忽略機車騎士或車輛欲轉向,易造成騎 士的死亡,另外,在無路燈的道路上且無號誌化路口,易使汽車駕駛因視線不良、反 應不及,因而發生事故,且在任何號誌狀況下,事故的嚴重程度皆會隨著速限的增加 而提高,因此未來應針對教育與嚴厲的執法降低違規或忽視的態度,進而降低事故發 生率。

Wong et al. (2008) 由於香港實施闖紅燈處罰條例使得駕駛者在紅燈違規行為上 有增加的趨勢,再加上小巴駕駛者之違規駕駛頻率過高,且常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故 此一研究以敘述性偏好法來設計問卷,調查小巴駕駛者對駕駛過失處罰的感受,再透 過運用多項羅吉特模式以分析處罰條例對於駕駛者,打消闖紅燈的違規行為之影響程 度。研究結果顯示出對駕駛者產生影響,具有有效遏阻駕駛者闖紅燈的是違規處罰條 例,而不是受到執法方針的影響。此外,對於小巴駕駛者而言,同等值的違規處罰是 有效的。該研究並以市場區隔分析法進行分析,結果發現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

個人收入、車輛種類以及工作結構等因素都可能使駕駛者對於駕駛過失處罰的感受更 為強烈。

曾平毅、汪進財等人(民 88)探討易肇事路口之成因分析,並研擬改善措施及其成 效。研究對象主要是以第十四、十五期「台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中之61 個路 口,藉由民眾與用路人之問卷調查分析,輔助改善計畫中對路口主要肇因之判定,研 擬因應各項肇事主因之可行改善措施對應關係並比較實際施行改善狀況,最後研究結 果得知,易肇事路口肇事主因,依序為「車速過快」、「駕駛人違規行車」及「視線 不良」;改善措施有:設置三色號誌、相關標線、反光標記、相關標誌、告示牌、改 變中央分隔、減速標線、測速照相、路口網狀線、時相變更與設閃光號誌等11 項,而 使路口有較明顯改善者包括有設置三色號誌、設相關標線、時相變更等設施。

吳易真(民 92)針對基隆市區民國 89 年至 91 年間所發生之交通事故案件作為分析

單一車輛事故嚴重

Yamamoto et al.

依序普羅比

號誌路口肇事因素 Wong et al.

本研究肇事案件資料,是來自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所提供,並調閱 其現場圖、現場相片,得知現場交通資訊,茲將文獻所歸納之解釋顯著研究變數,與 本研究將蒐集之變數,整理如表 2.3 所示。有關未納入蒐集變數部分,例如「交通量」、

「坡度」及「舖面」部分,因本研究肇事地點並非均所在於臺北市主要道路上,交通 量資料無法得知,且肇事當時之「坡度」及「舖面」資料亦未測量;而行動電話的使 用,在警方資料並無記錄,部份可能原因為肇事後,當事人無詳細告知警方實情。

表2.3 研究變數彙整表

類別 以往研究投入顯著變數 本研究蒐集變數

性別 性別

年齡 年齡

超速 超速

飲酒情形 飲酒情形

行動電話 -

闖紅燈 闖紅燈

闖紅燈 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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