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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回應性評估

一、政策評估

自1970 年來,政策評估已成為當代公共政策分析的重心之一。然何謂政策 評估?本文擬透過不同學者的研究,說明政策評估定義。

(一) Nachmias 與 Nachmias(1979:1-6):指客觀、系統與經驗性地檢視 現行的公共政策與計畫。

(二) Weiss(1972:1):評估者係以一種明示或暗示的標準,檢視或衡量某 一現象,並且對各種人、事、觀念進行優劣之判斷。

(三) Rossi 與 Freeman(1982:20-21):有系統運用社會研究程序,以評量 社會干預計畫的概念、設計、執行與效用。」

(四) Quade(1989:262):針對政策活動及其成效進行價值判斷的過程。

(五) Posavac 與 Carey(2007:2):利用各種方法、技巧及敏感性需求去 確定服務的必要性,以及確認服務是否在合理的成本以及沒有副作用 的情形下,按計畫進行和幫助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六) Dunn(2008:58):利用各種方法與相關資訊去觀察政策績效、產出 與一開始期望的差距,並做為政策評量、適應、賡續、終止等參考之 用。

(七) 林水波、張世賢(1984:330-331):基於有系統和客觀的資料蒐集與 分析,進行合理判定政策的投入、產出、效能與影響的過程,而其主 要的目的在於提供現行政策運作的實況及其效果的資訊,以為政策管 理、政策持續、修正或終結的基礎,擬定未來決策的方針,發展更為 有效和更為經濟的政策。

(八) 吳定(1995:399):利用科學方法與技術,系統的蒐集相關資訊,評

估政策方案之內容及可行性、規劃與執行過程,及執行結果的一系列 活動。其目的在提供決策者或主管機關選擇、修正持續、終止政策方 案,或重新界定政策問題所需的資訊,由此定義可知,政策評估活動 並非僅指政策執行績效的評估,也包含政策執行前與執行中的評估。

(九) 林鍾沂(2000:55-88):就政策面向而言,任何政策的有效分析,不 能由分析者武斷的決定,而應考慮可能的相關面向;在服務對象方 面,政策除了應重視決策者、執行者、監督者的意圖外,更應重視一 般民眾、基層人員的態度。

綜上所述,政策評估一方面是根據政策影響程度來決定政策結果,另一方面 則是根據所設定的準則或價值標準判斷政策的成功或失敗(陳恆鈞,2001)。爰 此,政策評估主要內涵有涵蓋有四,茲臚列於下(丘昌泰,2000:391):

(一) 政策評估的對象為足以影響社會發展的公共政策與計劃,主要可區分 為目標實現程度評估與政策衝擊(policy impact)或影響程度評估。

(二) 政策評估的方法必須採用多元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主要有以實驗設 計(experimental design)為主軸的量化方法,以及以自然調查

(naturalistic inquiry)為主軸的質化方法兩大類型。

(三) 政策評估者包括內部與外部評估者,前者是指政府部門所從事的官方 評估,前者係指政府部門所從事的官方評估,後者則是私人的研究組 織、非營利組織、壓力團體、傳播媒體、公益組織以及各大學校園的 評估研究機構等非官方的評估者。

(四) 政策評估的內容包括政策產出與結果(policy output and outcome),

前者係指政策完成之後,標的團體所實際接受到的財貨、勞務或資 源;就政策評估而言,只有透過政策結果的評鑑才能達到,因之所謂 政策結果是指政策產出對於標的團體所可能引起的行為或態度上的 改變,對於社會狀況所可能引起的正面或負面影響,或者是政策可能

(policy feedback)。

二、回應性評估

從政策評估演進角度而言,政策評估可區分為四大階段(Guba & Lincoln,

1989:21-49):

(一) 第一代政策評:主要是指「實驗室評估」的情形下所從事的實驗,主 要強調「測量」。

(二) 第二代政策評估:強調「田野實驗」。政策評估必須在現實環境中進 行實驗,如學校、工廠或戰場等,稱為田野實驗,優點為外在效度較 高。

(三) 第三代政策評估:主要強調「社會實驗」。將實驗設計原理從實驗室、

田野擴展到整個社會或政府所推動的公共政策,以實驗成果作為評估 政策的主要方法論。

(四) 第四代政策評估:立足於對影響實驗設計的反思,以相對主義與建構 主義為基礎,重視對於政策利害關係人主張(claims)、關切(concerns)

與議題(issues),稱之為「回應性」的評估(responsive evaluation)。

Guba 與 Lincoln 認為前三代政策評估可以稱之為「實驗政策評估」,因為當 時的政策評估者都喜歡採取實驗設計方法作為評估公共政策的工具;而實驗設計 又是高等統計學中的核心技術,故又稱為「量化政策評估」(quantitative policy evaluation)。Guba 與 Lincoln 則提出以質化方法為導向的「質化政策評估」,無 論在方法論與研究過程上都與過去的實驗典範有所不同:(一)實驗評估強調「政 策評估者」的優勢地位,質化評估則主張「被評估者」的功能地位。(二)實驗 評估強調運用邏輯實證論的科學調查方法,質化評估則強調建構論的自然觀察方 法。(三)實驗評估強調明確的多元變異量關係,質化評估則主張建構利害關係 人的要求、關切與疑問(李允傑、丘昌泰,1999:331-332)。

表 1:政策評估理論演進)

發展時期 第一代 第二代 第三代 第四代

(judgment)

社會實驗:主 要評估社會行 動計劃能否有 效解決問題

回應

(responsive ) 政策制定:由過

(measurement evaluation)。

屬實證理論範 圍之「描述評 估」(descriptive evaluation)。

(Naturalistic approach)。

評估者角 色

技術人員

(technician)

描述者

(describer)

判斷者

(instrument oriented):運用

(Objectives oriented):對

(decision oriented):依

優劣。 評估者的良 窳,並強調判 斷乃是政策評 估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動與協商中進 行評估;重視評 估過程及結果 的公平性與公 正性。

資料來源:整理自吳定(1994:419);李允傑、丘昌泰(1999:279-283)

本研究即運用第四代評估,亦即回應性評估,針對家基本法實施後對客家學 術機關影響,以政策利害關係人為切入點進行評估,以期確保評估結果之相關 性、均衡性、使用姓、均衡性、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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