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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之緣起

第二章 現況分析

第一節 客家基本法之緣起

《客家基本法》草案總說明(2010)中,揭示了「為了落實憲法肯定多元文 化之意旨,並且基於臺灣多元族群文化之社會特質、保障客家族群基本權益與實 現平等權,以及客家文化為臺灣本土文化之重要一環,政府應積極建立客家政策 機制,逐步落實相關措施,具體調整體制與重建價值,進而重建客家文化及其尊 嚴,以實踐一個多元族群和諧共榮之社會」。黃玉振先生擔任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主任委員,積極推動《客家基本法》之立法;2010 年 1 月 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客家基本法》,並於1 月 27 日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的文本只有「邊疆民族」的文字,也就是指漢人以外的「少 數民族」(national minority),所謂「族群」(ethnic group)的概念,只總綱第 5 條中「各民族一律平等」約略相關;其意涵大致上是將漢、滿、蒙、回、藏等等 視為民族。此外,在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第二章,有「不分男女、宗教、種族、

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用詞(第7 條),不過,究竟所謂種族指涉 的內涵;如果是漢人與其他「民族」的差別,就沒有必要另外用混淆不清的「種 族」(施正鋒,2011)。由此可見,憲法中對於我們當前所認知的四大族群,並未 有詳細、明確的概念認定。所以我們在過去的政策過程中完全看不見多元主義的 色彩,導致台灣多元族群的文藝)現、倫理體系、價值觀念皆沒有機會被社會大 眾肯定與認識。

David K. Ryden(1996:83)坦率地指出,如果一個人所屬的團體在決策過程 不如其他族群,那麼,個人在形式上所取得的政治平等,並不會帶來真正的平等;

Bhikhu Parekh(2000:217-18)更進一步主張,如果集體權真的要有意義,除了成 員必須要結合起來要求相關政策,更要有政治制度上的安排來執行;Will

Kymlicka(1998:33)甚至於強調,除非少數族群有自己的政治決策機制/機構,

很難不被他人否決,如此一來,集體權的行使還是會落空(轉引自施正鋒,2002)。 在台灣,多元文化主義的肇端為1996 年原住民委員會成立,且根據《憲法》

第四次增修條文第十條 ,多元文化主義明顯的開始正式成為政府政策的指導方 針,並逐漸認同多元主義的價值觀,強調所謂的相互尊重、相互承認,也就是以 承認來)達對於對方的尊重,具體而言,就是由國家出面保障少數族群的權利

(minority rights),特別是透過公共領域的制度設計,來)達公平的承認、或是 公平的整合條件(施正鋒,2011)。而在此概念的催化之下,族群專責事務機關 的建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及2005 年原住民基本法、2010 年《客家基本法》的制訂通過,可謂台灣在打造多元社會的進程上,又推進了一 大步,並顯示了政府當前欲建立多元文化社會的企圖心。

整體而言,《客家基本法》制定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因為台灣具有多元之 族群,然而,客家族群長期以來未受到應有之重視,而面臨著身分認同危機、文 化流失、客家公共領域式微等,連帶也使得做為族群特色之語言與傳統日益消 失;另一方面,客委會成立運作之後,讓我國的客家事務有了專責的行政機關,

然而,由於缺乏法源依據,使其行政措施缺乏強制性作為,只能藉由補助、獎勵 的方式推動,以致無法普遍而深入地推展各項工作(李世暉,2011)。

因此於《客家基本法》草案總說明(2010)中,揭示了「為了落實憲法肯定 多元文化之意旨,並且基於臺灣多元族群文化之社會特質、保障客家族群基本權 益與實現平等權,以及客家文化為臺灣本土文化之重要一環,政府應積極建立客 家政策機制,逐步落實相關措施,具體調整體制與重建價值,進而重建客家文化 及其尊嚴,以實踐一個多元族群和諧共榮之社會」。黃玉振先生擔任行政院客家 委員會主任委員,積極推動《客家基本法》之立法,不到兩年,2009 年 10 月 22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並於隔年1 月 27 日公布全文 15 條,

自公布日施行。

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讓客家學 術機構的設置得到了政府的支持與重視,也讓針對客家學術機構的獎補助機制獲 得法源保障。簡言之,《客家基本法》的立法,對於臺灣客家族群不論在客家語 言、客家文化、客家產業上都有著正面的影響;未來不論中央機關亦或地方行政 機關,在規劃客家學術機構、補助客家相關學術研究政策時,也將依據《客家基 本法》進行妥適的規劃與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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