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回應性」評估標準之定義,多位學者一致認為回應性是評估政策滿足標 的團體需求、偏好、價值的程度 (Dunn,1994;丘昌泰,2010;吳定,2000;林翰、
陳思澤,2000;) 。本研究運用回應性標準,並且細分三項指標:需求滿足程度、
政策資訊取得管道以及其他建議與改進,以探究政策利害關係人對於運產條例內容 之回應性觀點,並瞭解政策內容對政策利害關係人是否有助益、對條文規範是否有 需求。
一、政策制定者之回應性觀點
關於運產條例內容對錯、需不需要修正,受訪者 A1 認為目前無法作評論,因 為業者現在沒有需求並不代表未來也沒有需求,或許會因為未來運動產業環境的改 變、整體經濟的轉變,讓原本無意多投資運動產業的業者,改變想法。
A1 舉例作進一步說明:以運產條例第九條為例,目前使用此項規範的企業不 多,造成現況的原或許是因為薪資補助的誘因太小、不具吸引力,亦或者企業考量 到聘用之後帶來的效益程度。不過等到三、五年之後,企業會換個角度思考,認為 聘用績優運動選手除了可獲薪資補助之外,還有其他的連帶效益而增加聘用選手的 意願。因此,A1 覺得目前時機無法評斷運產條例內容的優劣。如 A1 表示:
像是補助運動選手的薪資那塊,據我瞭解目前應用的人可能不多,或許很多企 業不了解,因為可能它不具吸引力,從好一點的方面想,它具有吸引力、可以 減少你的支出,可是進用一個人以後,他不理想時,我怎麼收拾,中間有百分 之七十是我要出的,他是我公司的問題,他又不能幫我做什麼事,我進用他就 一定有效果嗎,另外他會不會考慮我選你這個選手是不是頂尖選手時,對我公 司形象有幫助嗎?可是或許過了三年、五年,有許多人運用這一條條文,我替 我的員工謀福利,本來就是我本來要做的事情,例如:王品的戴勝益喜歡運動,
那我找一個專業且稍微有名氣的人進來,替我的員工作運動社團或福利措施,
也可以同時得到政府的肯定,說不定以後的企業會從這個角度來想,正反兩面 不能在這個時間點來判斷,還沒有經過一段時間的驗證,沒有人可以在這個時 間點去評價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對錯。 (附錄二,A1-10)
誠如前面所述,受訪者 A1 認為目前比較重要的事情在於政府如何執行此項政 策,因為運產條例涵蓋的面向太廣,A1 建議政府此刻應該思考如何讓此項政策中的 所有內容確實落實。如 A1 所言:
運產條例是不是有不足的地方我不知道,但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這個階段怎麼 樣去有效的用它,有效的用它比起去檢討它的不足還要重要,因為我現在光用 它就用不完了,還有力氣去檢討它哪裡不好嗎?那就算是充份的去用它,你要 怎麼去用它,要用什麼方法用它?要用到什麼程度?反而比較重要,這就是所 謂的政策執行問題,我認為關鍵不是在政策的再創新,而是政策的落實性,反 倒是重要的。我覺得政策的發想最源頭的原始點沒有對跟錯的問題,而是執行 跟策略運用的問題。最重要的是應該要怎麼去用它! (附錄二,A1-11)
二、政策執行者之回應性觀點
對於運產條例條文內容,受訪者 B1 亦認為不太需要再進行修正。其覺得需要 修正的是條文衍生出的子辦法或者作業要點,屬於執行性的部分,需要跟隨執行狀 況去做修正,如 B1 表示:
我想整個條例需要修正的地方並不多,因為條例的東西是比較概括性的、比較 架構性的,它並不是執行性的,那執行性的東西我們隨時都在修,像有些辦法 已經修了好幾次了,我們會根據條文授權的子法或者是後面行政規則訂的東 西,那才是需要修正比較多。 (附錄三,B1-23)
此外,B1 亦提出其他建議,因為目前是由體育署負責執行運產條例此項政策,
未來可以將責任畫分出去給學校、體育團體或是地方政府辦理一些事項。B1 舉實例 說明: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賽事方面,體育署可以先播經費給地方政府,當學 生欲組團參與或觀賞比賽的時候,就直接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讓地方政府服務自 己當地的學生族群。誠如 B1 闡述:
那我想執行到現在最需要修正的部分,就是目前是我們中央在做,有很多申請 通道都是我們,那我們未來會考慮怎麼樣把學校、法人跟地方政府納進來,這 個東西就是最大的修正方向。譬如輔導業者這部份,可以由地方政府提出、也
可以由學校來提出、法人也可提出,提出來以後我們再看補助啊,再舉個例子 項補助學生方面,現在補助窗口是我們,那我們可以事先把錢分給地方政府,
然後給地方政府最低規範,他們只能往上限制,讓地方政府輔導自己城市、服 務自己縣市的學生,那這個地方就是我們未來要修改的方向,不是全部由我們 來做而是讓大家來做、成果共享。 (附錄三,B1-23)
三、政策受益者之回應性觀點
(一) 需求滿足程度
一項政策產出之後,必須去評估政策內容是否滿足利害關係人的需求。因此,
接下來針對運產條例對運動產業業者有助益的條文,來探討此政策內容對於政策受 益者的需求滿足程度。
運動產業業者的各個受訪者,其中 C1、C2、C3 認為除了信用保證貸款以外,
其他的規範內容目前沒有需求、不會去使用;而 C5 則表示此項政策內容對自己沒 有幫助。如下所言:
貸款沒通過以後,我就比較沒有去瞭解這些條文,現在就自己靠自己,自己的 事業也慢慢做起來了,目前就沒有這個需求了。 (附錄四,C1-16)
就是貸款的部分啊。其它的規定,因為部分條文還沒有找到適合使用的時間,
那未來如果有適當的時機也會去使用、去申請,不過因為現在沒有適合的點來 使用,所以對其他規定也不太清楚。 (附錄五,C2-3、C2-10)
運動產業信用貸款。 (附錄六,C3-3)
我覺得這個條例對我沒有幫助,目前而言,運動產業的大環境仍然不佳,運產 條例有如大補丸,體質弱的產業是進補不得的,吃多了拉肚子,先把產業的大 環境做好較重要,政府多做投資在運動產業環境的促進上,如提倡職業運動,
促進運動消費,鼓勵人民do &see sports,舉辦運動競賽活動,紮根學校運動教 育等。 (附錄八,C5-4)
至於受訪者C4,除了促進健康運動消費支出計畫以外,第十九條將公共運輸系 統的場站空間,優先給予並以優惠價格提供運動產業業者作廣告使用的規定,對其 有幫助。因為此項條文的子辦法尚未完成,C4建議政府在設定優惠價格時可以將城 鄉差距的因素考慮進去,也就是刊登廣告在非城市的範圍內與城市範圍內,兩者的 價格可以不同。誠如C4表示:
廣告優惠方面對我們適用。像我們這次辦理課程在招生時,廣告宣傳的部分,
我們有跟地方的電視、網路還有里長都有合作並給予我們協助。但是因為運動 場館有區域性,希望政府可以設定在區域裡面刊登廣告的價格可不可以便宜一 點。例如:我們的會館在基隆,所以我們刊登廣告不需要到台北市,也就是在 台北市範圍內的廣告刊登費用,與在臺北市範圍以外刊登的費用,兩者應該不 同。 (附錄七,C4-18)
而受訪者 C6 也指出公共廣告空間的規範,未來可以使用。另外,第二十二條 公有資產租借辦法,對於曾經舉辦過運動文物展的 C6,未來如果有機會的話也會使 用此項規定。如 C6 所言:
公共廣告空間的優惠使用,必須要看它的優惠價格以及它的效益如何,像這一 條就是可以使用的。 (附錄九,C6-4)
這個立意是不錯,當然如果有需要的話會去借,因為我也曾經看過體委會在中 正紀念堂辦理的體育文物展,像我們公司也曾經幫新北市體育處辦棒球文化 展,那時候是靠我自己的人脈去借東西,我們產業界當然不能完全仰賴政府,
但是若政府有釋出一些資源讓我們使用,我們也求之不得。如果有機會的話,
未來也會使用這項規定來向政府租借資源。 (附錄九,C6-35)
而體育團體 D1 表示有數項條文對他們有助益,包括聘用績優運動選手、人才 認證、人才培育、重點運動賽事的籌辦、廣告空間優惠使用、體育團體辦理賽事之 門票免稅等規範,對他們有幫助:
選手薪資的補助、認證部分是希望體育署針對這部份來進行,我們會優先考慮 擁有經過體育署認同的證書之人才。另外包括協助重點賽事的舉辦、在公共運 輸場所刊登廣告、門票免稅等等都有助益。 (附錄十,D1-4)
其針對績優運動選手聘用、人才培育、重點賽事籌辦等規範,作進一步說明。
D1 指出他們目前也有聘用運動選手,但是因為不清楚這項條文的子辦法已完成制 定,亦即之前不瞭解績優運動選手的資格範圍,導致至今尚未使用,未來會詳閱子 辦法規定而嘗試去申請。如 D1 所言:
我們的團體從民國四十幾年開始,就從事體育相關的業務,聘雇的人員也有跟 體育相關者,所以這個條例裡面有提到聘僱運動選手可申請補助選手的薪資,
坦白說我們用的人員中也有運動選手出身的,但是績優運動選手的 Level 是到 哪裡,它沒有講清楚,所以我們沒有申請過。 (附錄十,D1-5)
我們現在有在聘用運動選手,只是因為沒有看到這條的細則,不知道它限定必 須獲得國光獎章的選手,那這項條文部份我們未來會考慮使用。 (附錄十,D1-8)
那另外一種其他運動專業精進課程班,就對我們有幫助了,因為我們本身就有 針對內部員工開課,所以我們會針對這項規定再去規劃課程的開設並且向體育
那另外一種其他運動專業精進課程班,就對我們有幫助了,因為我們本身就有 針對內部員工開課,所以我們會針對這項規定再去規劃課程的開設並且向體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