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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動機

臺灣的運動產業,過去雖然以產品製造能力見長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 會﹞,2009) ,但目前產業中仍存在許多問題,例如:參與性和觀賞性的運動產品 起步甚晚 (體委會,2009) 、運動產業業者不易取得資金、運動產業業者經營能力 有待加強、內需市場有待開拓、缺乏完善機制以整合分散的產業資源等 (體委會,

2011a) ,整體而言,我國運動產業仍處於剛起步階段 (何金樑、劉婉玲,2012,頁 6) 。此外,我國之前尚未擁有可以全然適用於運動產業的法令規章,因此體委會以 立法的方式,制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運產條例) 藉此擬定相關政策方針 與配套機制,期望帶動運動產業的發展 (體委會,2011a) 。

運產條例在 2011 年 6 月 13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 行,體委會宣稱其具有五大項的功能 (請見表 1-1-1) ,包括:建構良善產業的環境、

強化業者的經營模式和能力、拓展運動服務市場需求、開拓績優運動選手的就業機 會,以及利用多元租稅優惠措施提高業者投資運動產業的意願 (體委會,2011a) , 使運產條例成為我國體育發展的重要基礎 (體委會,2012a,頁 5) 。

表 1-1-1

運產條例條文目的與功能表

功能 條文 目的

建構良善產業發 展環境

第 13 條 協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業務基金 第 27 至 32 條 促進大型運動設施開發與應用 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

第 11、20、21 條 促進運動產業人力資源之開發運用 (續下頁)

表 1-1-1 (續)

業講師或專業教練,每年給的缺少之又少,條例通過後可以增加企業主多聘請運動 員成為正式員工的意願 (黎建忠,201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長盧崑山亦指 出補助選手薪資有助於臺灣足球職業化的目標,但他希望補助薪資的績優選手標 準,只限亞奧運項目的國手,才有助國際競爭激烈的足球運動 (李弘斌,2011) 。 此外,補助條件以五年為限方面,亦有人認為應該在子辦法中明訂續聘規定,避免 業者五年後隨意解聘選手 (曾慧青,2012) ,而喪失原本要開拓績優運動選手就業 市場的本意。在補助對象-績優運動選手方面,也出現不應該補助職棒球員的意見:

「無法認同補助職棒球員三成薪,職棒球員已領高薪,實不應列在補助範圍內,職 棒球團若拿到補助,也很難運用在球員或改善職棒環境上 (歐建智,2011) 。」

再如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條文規定體育團體免除門票稅,前中華職棒聯盟 秘書長李文彬表示:「金額不是那麼多,但意義非常大 (李弘斌,2011) 。」盧崑 山也認為門票免營業稅和運動體驗券等利多,都有助於臺灣足球職業化的目標 (李 弘斌,2011) 。但也有人覺得門票免稅只限於體育團體舉辦的活動是不夠的,如賽 車比賽若由車商舉辦就無法免稅,也就是說若企業想贊助、舉辦運動比賽,或許會 因為門票無法免稅而影響贊助的意願 (陳奕宏,2011) 。蓬勃運動事業執行長徐正 賢也希望門票營業稅免稅措施不僅限於體育團體舉辦的運動賽事 (李弘斌,2011) 。

另外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條文規定運用租稅優惠的方式來吸引企業投資運 動產業。立委陳淑慧認為會投資運動研究支出的企業,通常是從事運動相關產業的 業者,若單純只用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一般公司而言適用機會不大,因 此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後,可以擴大一般企業投資或贊助運動事業 (立法院,2011) 。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理事長丁守中贊成企業運動的贊助或捐贈可以減稅,對運動活動 是一項很大的補助 (李書帆,2012) 。中華職棒聯盟前秘書長李文彬說:「企業贊 助體育事項的花費可以列為費用或損失並不受金額限制,等於讓中職四球團的母公 司可以少繳一些所得稅 (李弘斌,2011) 。」統一獅領隊蘇泰安認為:「這有刺激消 費市場的作用,全面鼓勵各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對職棒的支持,以前它們買票不可 認列、現在可以全額抵稅,對職棒整體的經營很有幫助 (陳志祥,2011) 。」Lamigo 前領隊蘇敬軒也認為球團能夠有更多相關補助與減稅,有助企業界投入贊助運動團

隊,也有機會全面提昇臺灣運動的水準,優秀球員薪資也會大幅調升 (陳志祥,

2011) 。但有人擔心這種方式會讓人鑽漏洞、進行逃漏稅 (張繼元,2011) ,或是有 人懷疑用租稅優惠方式,對運動產業能真正產生多大助益 (經濟日報,2009) 。

雖然體委會希望透過運產條例來帶動運動產業,但就如上述各界人士所言,運 產條例在制定、施行後,社會輿論的反應不一、出現贊成與批評的聲浪,況且,一 項政策實施之後是否可以實現其功能,政策內容是否符合社會期待、可以解決社會 需求,必須經過政策評估的檢視。

此外運產條例通過後,從 2011 年開始訂定子辦法,直至 2012 年 6 月尚有四子 法未完成 (何金樑、劉婉玲,2012,頁 9) ,目前仍處於子法訂定階段,若能在此先 對政策加以評估,提出評估結論及建議供執政當局參考,相信對政府在訂定相關子 法或未來修正母法上,會有所助益。因此,本研究欲運用政策評估理論來探討運產 條例之法案內容,是否符合我國運動產業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