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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本節針對運產條例的緣起、立法過程以及法規內容作介紹,藉此瞭解運產條例 的發展以及內容。

一、政策緣起

臺灣如同其他國家,在產業發展上逐漸從一、二級產業轉型成服務業,以往服 務業的輔導由經濟部負責,但是為了讓產業發展更加專業化,2009 年政府提出服務 業發展方案將服務業各個業務,依照屬性分割至相對應的部會,例如:觀光服務業 由交通部負責、醫療照護服務業由衛生署負責、文化創意產業由文建會負責 (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建會〕,2009) ,而運動服務業就劃分至體委會,由體委會負 責發展運動服務業,如 A1 與 B1 表示:

2009 年政府決定將服務業分割至各部會,例如:服務業中屬於教育的部分,就 納入教育部;屬於觀光服務業的部分,就納入交通部觀光局;運動產業則把製 造業與服務業切割,運動服務業就由體委會負責。 (附錄二,A1-1)

以往的產業輔導全部都在經濟部,那因為趨向服務業以後需要專業的介入,所 以才針對服務業的部分依專業去分所屬的輔導部會,那運動當然就是由體委會 來負責。 (附錄三,B1-1)

因為運動服務業的業務移轉至體委會,因此體委會開始設想政策並參考之前其 他部會為了推動二級產業所訂定的條例,而研擬出運產條例,以發展運動產業,如 A1 與 B1 表示:

主委覺得應該訂定運動產業輔導發展方案,希望針對運動產業做一個全貌式的 發展。 (附錄二,A1-2)

因為我們參考之前針對高科技業做的一些規範,比如投資抵減、股東權益當中 有多少可以去抵稅等等,就是參考它們的部分,也就是過往推動二級產業時政 府有訂定那種條例,所以才針對運動服務業去訂定運產條例。 (附錄三,B1-1)

二、立法過程

2009 年年初,體委會開始籌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草案) 」研擬小組,負責 規劃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措施的可行方案,並在該年 3 月與 4 月召開兩次小組會議,

針對運產條例草案的架構與方向進行討論,之後同年 6 至 8 月再次召開小組會議與 三次內部會議,討論並修正運產條例草案內容 (體委會,2009) 。此外,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8 月,體委會為了運產條例的制定亦舉辦 42 次的公聽會、座談會以及 跨部會協商等會議 (體委會,2011a) ,例如:2009 年 8 月 20 日在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舉行北區「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 (草案) 」意見蒐集公聽會,當月 25 日則舉辦 中區的公聽會 (體委會,2009) 。

2010 年年底體委會完成「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 (草案) 」之研訂作業,於該 年 12 月 16 日經行政院第 3226 次院會通過,並且在同月 22 日將條例草案函送立法 院審議 (體委會,2010) 。到了 2011 年 3 月 30 日在立法院完成一讀、2011 年 6 月 13 日完成三讀通過,同年 7 月 6 日運產條例由總統公布,2012 年 3 月 1 日條例正式 實施 (體委會,2011a) 。

三、法規內容

運產條例共計三十三條條文,依照第貳章第二節介紹的運動產業價值鏈的概 念,並將三十三條條文分成四大類,即運動產業價值鏈上游、中游、下游以及其他,

接下來,本研究按照這四類來介紹運產條例之內容 (體委會,2012b-l) 。 (一) 運動產業價值鏈上游條文

產業鏈上游條文有第七、十、十一、十三、十五、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至 三十二條,計有十三條,以下為此十三條條文介紹。

第七條「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政府得捐助設立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 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期望藉由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的建立,達成促進運動產 業之目的。

第十條提到「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運動事業充實運動專業人才,

並鼓勵其建置相關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興辦競賽、觀摩、創作,與展演。」其 目的為鼓勵運動產業進行產官學彼此合作,進行產業研究、整合資源以及培訓人才。

第十一條則是「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運動產業發展需要,補助或輔導

動員的資格必須為從事體育運動競賽的現役運動選手且參加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國

第十六條「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 運作管理。」透過政府協助重點國際運動賽事的申辦、籌備與運作,期望強化業者 經營模式與能力 (體委會,2011a) 。

第十七條提及「主管機關對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經營地方運動 場館著有績效者,得獎勵之。」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 勵辦法 (體委會,2012e) 針對第十七條條文作說明:所謂的地方政府即為各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按照城鄉差距以及擁有的運動資源數量等因素,將地方政府分成 甲、乙、丙三組進行評比以獎勵績效優良者,甲組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

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乙組有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 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至於澎湖 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為丙組。其規定列於丙組者可自願參與甲或乙組的評比,列於 乙組者可自願參與甲組評比,但位於甲組者不可參加另兩組評比、位於乙組者不能 參加丙組評比;此評比每四年舉辦一次,評比時針對績效指標和行政效率指標進行 審查,指標內容以及評比時的權重比例請見表 2-3-1;完成評比後,甲和乙組各自 在組內選出一特優及一優等的地方政府,丙組則選出一特優地方政府,之後體委會 再依該年度預算發放獎金。

第二十三條規定「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展演場所需使用公有非公用 不動產,經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

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之限制。」而國 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內容為「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非 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非公用財 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

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 係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2c) 。」即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需使用的公有、非公有不動產,經過主管機關 核定後就可向相關機關進行出租。

表 2-3-1

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 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其目的為開拓績優運動選手的就業市場,

並協助輔導績優運動選手在職場中發揮專長並獲得適合的工作 (體委會,2011a) 。 依據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體委會,2012g) 之規定,申請單位 必須是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的公司行號,或是以體育推展為宗旨且 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組織;而補助薪資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額 為新臺幣二萬一千元,最長補助五年。

第十二條內容:「為培養國民運動習慣,並振興運動產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 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目的是為了鼓勵 學生於在學時期就與同儕共同培養參與運動及欣賞運動比賽的習慣,可讓學生藉由 運動活動宣洩負面情緒、減少犯罪事件並期待擴大未來運動消費市場 (體委會,

2011a)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發放辦法 (體委會,2012h) 對此條文作進一步解釋,其補助或發放對象為依法設立的公私立學校之在學學生,

此外再根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署〕,

2013b) 的內容,欲申請補助者必須以學校為申請單位,且參與運動賽事的學生達二 十名以上或觀賞運動賽事、表演的學生達五十名以上者,才可提出申請;至於補助 的運動賽事或表演,分成觀賞性與參與性兩類。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 有品牌,並有助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者,得補助之,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 推廣銷售之協助。」補助運動服務產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品牌辦法 (體委會,

2012i) 對此條文加以說明:若有業者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或發展國際、自 有品牌活動,體委會可以給予金額補助並協助其拓展國際市場及推廣銷售等工作,

但該業者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其財務健全而非金融機構拒絕 往來戶且屬於運動產業之事業。此外,若業者從事的活動是發展國際、自有品牌,

申請資格除了應符合前述條件外,其公司負責人應為臺灣國民、運動品牌已依商標 法取得商標權以及近三年其產品曾得獎,才可申請補助;申請補助額不得超過各該 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受補助單位只能將補助款運用在推廣品牌國際行 銷、形象設計 、規劃、顧問諮詢、宣傳、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之相關費用。本條文

的預期效益為促進運動服務產業創新、提昇運動產業競爭力、強化業者經營模式與

產給利用人使用。依據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體委會,2012k) :所謂的公有

價值而造價達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且觀眾容納席次達三千人以上,或運動休閒 園區不含土地價值而造價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中運動設施造價達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才可稱作大型運動設施;另外對重大國際賽會也有明確定義:指國際綜合 性的運動賽會,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

價值而造價達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且觀眾容納席次達三千人以上,或運動休閒 園區不含土地價值而造價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中運動設施造價達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才可稱作大型運動設施;另外對重大國際賽會也有明確定義:指國際綜合 性的運動賽會,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