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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回顧綜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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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回顧綜整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i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正義不只是要被 實現,且其實現之過程要被看見),此英文法諺中隱含之智慧告訴我們,刑事司 法之核弖──公平正義,絕對不是法院獨擅地認為自己是公平且正義執法者,並 將正義的實現,最終表現在判決上而已,其更應注重的是在審判的過程中,是否 讓人民感受到法院的公平公正,此正如同英美國家認為一個好的制度設計,必頇 讓制度的實行過程「可能是公平的」,且要讓老百姓覺得「好像是公平的」(seeming justice),是相同的道理,故刑事司法制度,在審判的「過程」中,即應以實質 平等且公正之原則來「對待」當事人雙方,偏於當事人一方,都會使審判變成紀 念儀式,喪失當事人對法院之信服。因此,刑事司法之結構,從集權主義下,國 家司法權的專擅獨大,將人民視為訴訟客體之糾問制度,轉而從自由主義與個人 思想的反動中,漸漸走向限制國家刑事司法權力擴張,重視刑事程序中應更平等 地對待被告,使被告從消極的訴訟客體,轉變成具有權利主體地位之角色,其制 度之設計,即是將犯罪之追訴與審判加以區分,去除法院身兼裁判與球員角色之 審理方式,建立訴訟中三面關係之彈劾主義結構,區分進行追訴者為檢察官,被 追訴之犯罪嫌疑人為被告,而法院則應立於超然中立地位,居中為裁判,不再兼 具追訴者之角色,藉由三方權責區分,保護被告在訴訟中應享有之訴訟權能,故 在現今世界各國均更重視被告權利保障之潮流下,被告訴訟主體的地位已在刑事 程序中確立,執此,如何更「公平地」對待當事人雙方,維持當事人間實質平等,

成為各國刑事訴訟制度所追求的重要目標之一;換言之,法官專擅獨大的官僚體 制司法,容易有假職權之名而行糾問之疑慮,是為了使刑事程序符合「公平審判」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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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自應維持法院之客觀中立屬性,併加強被告訴訟權能之保障,使被告非但 得以充分地參與訴訟,並得在訴訟程序中取得主導地位,而建立公平審判,而此 刑事司法之建構方向,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然經由我國大法官多號解釋對於 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闡釋,明白宣示了我國刑事被告受有公平法院審判保 障之意旨,是為了落實憲法上人民訴訟權之實踐,國家自應提供人民適當且更完 善之刑事程序保障,以符合「公平審判」之民主法治國家要求。

而在刑事程序中,若被告不知檢察官欲以證明其有罪之訴訟資料內容,是無 法無法提出正確的防禦或辯護策略,故為了建立當事人得公平地互為有效攻擊、

防禦之場合,本應使被告享有充分的訴訟資訊取得權,是本文認為,關於被告「訴 訟資訊取得」之證據開示制度,正如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範之「被 告閱卷權」一般,二者其實具備同樣的憲法價值與核弖概念,質言之,「證據開 示」制度與「被告閱卷權」均係導源於被告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藉由其權利主 體地位之落實,衍生出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應享有聽審權與武器平等原則之 權利,而其最終的目的,即在於使被告得受公平審判,實現其憲法上之訴訟權;

再者,二者亦可認為係憲法上所要求的最低程序保障,屬於現代法治國正當法律 程序之要求,惟有透過此二種「訴訟資訊取得」之制度,始得確保刑事被告在正 確且充分的資訊獲得前提下,作出切合事理且符合被告利益之訴訟作為,進而正 確地行使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是我們可以從憲法上訴訟權之聽審權、程序上 平等權(武器平等原則)、公平審判原則,以及現代法治國家所要求之正當法律 程序原則中,探知「證據開示」之核弖價值,並建立該制度在憲法上之地位。

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法官仍難脫免「職權調查義務」下,仍是「職權 主義」色彩偏濃之基本訴訟架構,復以我國目前之貣訴方式,採取的是「卷證併 送」制度,檢察官於提貣公訴時,已將所有偵查所得之資料,連同貣訴書,送交 法院,另配合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辯護人於貣訴後,即得藉由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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