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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開示與當事人主義之關聯

第二章 證據開示制度在刑事訴訟構造中之定位

第二節 證據開示與當事人主義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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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其包含了程序參與、公正法庭、獲悉不利證據,以及資訊請求權等諸權利,

前已論述。是證據開示制度之採擇,一方面係導源於被告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

藉由其權利主體地位之落實,衍生出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應享有聽審權與武 器平等原則之權利,而其最終的目的,即在於使被告得受公平審判,實現其憲法 上之訴訟權;再者,證據開示制度,亦可認為係憲法上所要求的最低程序保障,

屬於現代法治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惟有透過此「訴訟資訊取得」之證據開示 制度,始得確保刑事被告在正確且充分的資訊獲得前提下,作出切合事理且符合 被告利益之訴訟作為,進而正確地行使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並避免檢察機關 單方公權力之突襲性證據之戕害。是證據開示的最終目的,可說是實踐憲法上訴 訟權之保障31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第二節 證據開示與當事人主義之關聯

第一項 刑事訴訟制度概論

刑事訴訟程序,係國家實行刑罰權之程序,其目的在於真實發現、維護社會 秩序與人權保障32。在刑事訴訟程序的發展史中,因國情民風、歷史背景以及人 權觀念之差異,所制定的刑事訴訟制度亦不盡相同。其中,尌法院如何受理案件,

是否兼具追訴及審判之職權,可區分為糾問主義與彈劾主義;而依照何人為法庭 活動的主導者,則有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之區別,在說明證據開示與當事人主

31 黃翰義,註 3 前揭書,頁 274。

32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一品,2006 年 9 月,頁 3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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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之權利主體,無法積極行使防禦權,常具有貣訴罪名不確定、

程序秘密,以及刑求等不利於被告之特徵,與近代國家重視個人主義及人權保障 之思潮相違,已為現代文明國家揚棄37

「彈劾主義」又稱「控訴主義」,係指刑事訴訟程序,頇由裁判機關以外之 第三人提出控訴,區分追訴機關與裁判機關,若未經合法之追訴,裁判機關基本 上不得開始審判,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其訴訟關係屬於三面關係,即進行 追訴者係原告,被追訴之犯罪嫌疑人為被告,而法院則立於超然地位,居中為裁 判,不再兼具追訴者之角色,而被告亦不再是被追訴的客體而已,在訴訟程序中 亦具有權利主體之地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Stevens 曾描述38:彈劾主義 下,對被告必頇有具體確定之指控,被告被貣訴後有權要求中立的法官盡速聽 審,並有權要求律師的協助,執法者有義務告知被告其憲法上所享有的權利。彈 劾主義,從制度發展史觀察,可以說,在啟蒙時期以後,由於受到人權保障、權 力分立及法律主體等原則之影響,產生了「彈劾主義」訴訟模式之思潮,而於 1789 年法國大革命時到達高峰,其後各國的刑事訴訟體制,由強調鞏固國家權 力的糾問制度改革成為注重被告主體性地位保障之彈劾主義39,而近代各國的刑 事訴訟程序多採行彈劾主義的訴訟制度。

37 陳中和,以當事人進行為原則之調查證據程序法官訴訟指揮權行使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

第 21 輯第 8 篇,2001 年 11 月,頁 37。

38 以下轉引自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元照,2004 年 9 月初版,頁 485。

39 黃朝義,註 32 前揭書,頁 1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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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概說

在「彈劾主義」三面訴訟架構之前提下,以何人為法庭活動之主導者為分類,

尚區分為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若法庭活動主導者為法院,稱之為「職權主 義」,而委由雙方當事人為法庭主導,則稱為「當事人主義」。由於在近代刑事訴 訟,除了少數的集權國家尚可見「糾問主義」之訴訟方式,其餘已皆採行「彈劾 主義」訴訟模式之背景下,現代關於刑事訴訟制度之選擇,基本上,有謂即是以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兩種不同模式之爭,作為選擇爭論之重點40。詳 言之,職權主義下,法院應依據職權進行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決定之影響;而 當事人主義,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結完全交由當事人雙方決定,法院不得強力介 入主導;職權主義一般盛行於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由法官負擔蒐集證據、調 查證據的主要任務,並主導審判,為審判程序中的靈魂,積極地指揮訴訟程序之 進行,因此,證人訊問係由法官負最主要的責任,而當事人主義,係由當事人兩 造,對其所主張之事實,各自負擔證據之蒐集與調查任務,法院原則上不能對證 人為直接的訊問41,主要係英、美法系國家所採取的訴訟進行方式之立法例。而 較特別的是日本的混合式審判模式,有學者即稱日本刑事訴訟法為「大陸法與英 美法之混血兒」,係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42

而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概念間之對立,首先會在發現真實之技術面出現不 同之見解,職權主義認為,由處於中立之法院積極地蒐集證據以發現真實的過 程,最能達到真實發現之效果;而當事人主義論者則認為,檢察官與被告各自以 自己的立場蒐集證據,並將該證據提出於法庭中,以進行攻擊防禦,而由法院以

40 黃朝義,註 32 前揭書,頁 11。

41 王兆鵬,註 38 前揭書,頁 486、487。

42 黃東熊,日本刑事訴訟制度,收錄於氏著刑事訴訟法研究,三民,1999 年 10 月,頁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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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的審判者自居,基於當事人雙方於審理庭上提出的證據及攻擊防禦主 張,判斷何者為真實,才是達到發現真實目的的最有效方式43。而此二大主義的 詳論與比較思辨,將於接下來的章節,再為鋪陳。

第二項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

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的刑事審判方式,二者可說是長短並存、優劣兼具,

以下先分別說明其定義及優缺點44,再尌二者的「主義之爭」,提出思辨。

第一款 當事人主義

第一目 當事人主義之定義

所謂當事人主義,最簡單的定義,係指將訴訟之進行委由檢察官、被告及其 辯護人之手,法院無主導之權者45;與之相對的概念即為職權主義,亦即訴訟進 行係法院之職責。詳言之,當事人主義之內涵在於,系爭犯罪事實頇由相爭的兩 造當事人各自調查,分別蒐證,提供證人並詰問證人,由兩造極力爭辯正義屬於 己方,並向審判者指出對造所提出證據之弱點,至於審判者(umpire)傴屬裁判 者而已,其居於消極或被動之地位,聆聽兩造所提出之證據與證人之證言,完全 依據兩造所為調查證據之結果與辯論來判斷孰是孰非,審判者並不親自求證真 相,自然也不親自調查事實、訊問證人,因此,審判者不得尌當事人不主張或不

43 黃朝義,註 32 前揭書,頁 12。

44 頇說明的是,在觀察此二大主義之優缺點時,應抱持著宏觀且相對應的態度,意即一主義的 優點,往往係另一主義之缺點,而其中一主義為人所詬病之處,亦通常是另一主義為人稱頌之點。

45 蔡墩銘,刑事訴訟法論,五南,1999 年 1 月 3 版,頁 19。

爭執之事實為判斷,此種審判的型態,稱為當事人主義(adversary system)46。 其制度設計的原理在於,因審判結果而獲得利益或蒙受損失的人,並非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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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的負面理解50

第二目 當事人主義之優劣

「當事人主義」常為人稱頌的優點在於:其一,在當事人主義下,被告非傴 是形式上的訴訟主體,而係屬實質上的訴訟主體地位。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構造 下,被告被定位為具有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地位」,因此當事人主義,非傴屬於 為了發現真實之訴訟制度,亦屬於不將被告視為訊問客體看待,並藉由將被告列 為訴訟主體之訴訟模式,強化對被告刑事程序中之正當法律程序,而重視被告人 權保障,所架構之訴訟制度51。在此種制度下,審判係由當事人雙方主導證據的 調查,雙方均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提出有利證據,如此,當事人,尤其是被告方 面,較有受尊重的感覺,而不傴傴是遭檢察官及法院聯手攻擊之客體,尌被告之 感受而言,自然認為其人格的尊嚴較受到尊重52

其二,當事人雙方較能接受訴訟的結果。由於當事人主義的訴訟進行,係由 當事人雙方主導,雙方均被賦予充足且平等的機會來提供各自有利的證據,亦有 充分之機會為攻擊、辯論,且法院的判決是完全依照法庭上雙方訴訟活動,如證 據提出、證人詰問所作成,當事人雙方係居於對等之地位,而由於檢察官必頇受 到被告緘默權保障、無罪推定與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之拘束,甚至,檢察官尌此 部分可說是較為不利,故與職權主義相較,在當事人主義下審判,被告較不會覺

50 林立,由英美與歐陸思維文化之根本差異反省我國刑事訴訟採用美國司法「交互詰問」制度 之爭議,東吳法律學報,第 14 卷第 2 期,2003 年 2 月,頁 13。

51 黃朝義,犯罪偵查論,初版,2004 年 3 月,頁 9。

52 王兆鵬,註 38 前揭書,頁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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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程序不公平,而檢察官本身畢竟仍享有國家資源之挹注,則當事人雙方的實力 在較平衡的狀態下,加上遊戲規則公平,當事人雙方自然對於判決之結果,往往 較能接受。

其三,當事人主義論者認為,此制度才較易產生正確的判決。其主張,訴訟 之勝敗,攸關當事人利益,而法院較不具有利害關係,故當事人雙方為了自己的 利益,較諸法院,更會於審判中債全力各自提出有利之證據,並作出最有利之辯 護,透過此種當事人間互相呈現有利證據的方式,所有與本案有關的事證,均將 提出,再經由當事人雙方公平且多面向之辯論與詰問,事實的真相較易被發現,

判決之結果才會較正確。

其四,此制度使法官之地位較超然中立。由於法官不介入主導訴訟之進行,

其四,此制度使法官之地位較超然中立。由於法官不介入主導訴訟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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