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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節 因應 BCBS 流動性改革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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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由 7%提高為 10%,並由按月改為按日計提。金融機構未達最低標 準者,應立即通報央行或受託查核機構,以利央行及相關主管機關即 時掌握金融機構流動性狀況。

(二)本國銀行填報「核心存款」

配合國際流動性管理對「穩定存款」之探討,央行金檢處依國 際相關建議及國內金融實務,擬定「核心存款」計算方式,期能建立 一致性標準以利進行同業比較。在與金管會及業者溝通研商後,中央 銀行金檢處於 2011 年 2 月函請本國銀行按季填報「新台幣核心存款 統計表」,並納入報表稽核項目之一,以強化銀行對穩定資金來源之 重視。

(三)存款保險保障金額提高至 300 萬

存款保險是各國政府處理金融危機及穩定金融體系的重要工具 之一。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發生時,國內宣布實施存款全額保障機 制,有效遏止存款大量移動現象,發揮金融穩定效果。2010 年底存 款全額保障退場後,為強化存款人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健全整體金融 環境發展,存保公司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將存款保險保額從新台 幣 150 萬元提高到 300 萬元,並將保障範圍擴及外幣存款,對提高存 款穩定性應有所助益。提高此項保障額度對於金融機構計算 LCR 時,

可大幅降低資金流出項目之數字,有助提高 LCR 比率。

第三節 因應 BCBS 流動性改革作法

(一)央行持續注意國際流動準備制度及流動性風險監管之發展 央行成立「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小組」,除對國內流動性管理相 關議題研議強化措施外,亦就國際流動準備制度及流動性風險監管文 獻進行研究,包括 BCBS 相關文獻及各國之流動性管理制度等。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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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積極參與流動性風險管理國際研討會,以持續關注國際上流動性風 險相關監管之發展。

(二)銀行公會檢討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準則範本

2001 年由銀行公會訂定之「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準則範本」, 因部分規範已無法反應金融市場發展及監管需求,2011 年金管會函 請銀行公會進行檢討,經銀行公會邀集銀行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研 商修正訂定「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自律規範以 2008 年 BCBS「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督之原 則」為依據,主要內容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之原則、流動性風險之控 管、壓力測試與緊急應變計畫、公開揭露等相關規範等;經於 101 年 4 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 2012 年 5 月公布實施。自律規範並附修 正後的「0-30 天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A 表)」、「0-10 天新 臺幣期距缺口調整分析表(B 表)」及「附表:市場性工具剩餘期限≧

11 天權數表」、本國銀行新臺幣核心存款統計表、核心存款之計算。

其中(A 表)包含第一部分為主要到期資金流入項目及合計、第二部分 為主要到期資金流出項目及合計,第三部分為期距缺口。其中的項目 與申報金融監理單一申報窗口的 AI240 項目內容相同。如果(A 表)的 0-10 天期距缺口小於零時,應再編製「0-10 天新臺幣期距缺口調整 分析表(B 表)」,其 0-10 天期距缺口至少應大於零。據悉,截至目前 為止,尚無一家金融機構填過「0-10 天新臺幣期距缺口調整分析表 (B 表)」,顯見各金融機構都把 0-10 天的期距缺口控制在零以上。

銀行公會並公布「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問答集」15,對 實務上之問題提供範例供銀行參考。

例如:自律規範第六條所指之「風險容忍度」,實務上應如何以

15 http://www.ba.org.tw/member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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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化與量化方式明確表達?

問答集中提供建議,「風險容忍度」之量化指標可考量下列項 目:

1. 最大現金流出限額(可依上年度實際金額酌訂)。

2. 存放比率上限。

3. 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最低存活天數。

4. 流動比率下限。

5. 各天期期距缺口容忍度。

6. 各天期期距缺口占總資產的比率。

流動性風險容忍度之質化指標建議得比照第二支柱質化指標之 模式訂定,因第二支柱之質化指標多以問題之形式呈現,問答集亦提 供範例供參:

1. 流動性風險管理原則與容忍度的訂定,是否由董事會核准?

2. 董事會是否定期依本行之營運目標檢視風險容忍度之合理 性?

(三)金管會成立 Basel III 工作小組,並函請銀行公會研議建立 Basel III 量化指標

BCBS 流動性改革係屬金管會主管「Basel III 架構下有關建全 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2011 年經金管會與央行透過聯繫小組會議多 次討論研商決議,除未來 BCBS 另有規定外,屆時我國銀行原則將適 用遵循 Basel III 流動性改革,金管會亦成立 Basel III 工作小組,

並請銀行公會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建立本國銀行 LCR 及 NSFR 二項量 化指標。

銀行公會與金管會銀行局共同成立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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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工作小組」下增設流動性風險分組,由元大銀行擔任主辦單位,

邀集十家銀行同業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共同就兩項量化指 標 , 及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簡稱 BCBS)未來發布流動性風險相關規範進行研 議。

自 2012 年 3 月啟動專案,進行分組會議討論與試算檢討,於 2012 年 12 月完成專案及試算,參與之銀行均就新規範以銀行本身資料進行試算,

據主管機關表示,參與銀行試算結果均超過 LCR 及 NSFR 之最低標準 100%。

惟其後 BCBS 放寬流動性規範,於 2013 年 1 月發布「巴塞資本協定三:

流動性覆蓋比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Basel III: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修正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規範,金 管會銀行局再請銀行公會流動風險小組繼續進行翻譯與研議,並配合修正 流動性覆蓋比率。本案除主辦之元大銀行外另有玉山銀行、上海商銀、台 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永豐商銀、合作金庫銀行、彰化銀行、兆豐 銀行、臺灣銀行及華南商業銀行等共十家銀行參與。完成中文化及「流動 性覆蓋比率表與計算說明」建議後,再以 2012 年 6 月 30 日為試算基準日 重新試算,以利試算結果之比較。全案目前仍在積極進行中,預計於 2013 年 8 月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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