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l III 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 澳洲與台灣的比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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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要 2007 年美國次級房貸違約衍生國際金融市場之流動性危機,造成金融 商品與資產價格下跌,銀行業損失擴大,流動性危機擴散成為健全性危機。 此次金融風暴影響規模重大且影響期間長久,促使全球監理機構積極探討 銀行業流動性之審慎監理議題。 此次金融危機中,澳洲與台灣都屬於受傷較輕的國家。澳洲為已開發 國家之一,澳幣為國際化貨幣,較易受國際影響,但因主管機關對房貸市 場及銀行流動性管理較為嚴格,此次金融風暴並未造成任一金融機構倒閉。. 政 治 大. 由於國內銀行積極前往澳洲開設分行,澳洲對於流動性管理方式值得我國. 立. 學習。. ‧ 國. 學. 國際清算銀行之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2008 年 9 月發佈「健全的流動性風 險管理與監督之原則,2010 年 12 月提出「B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 ‧. 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 2013 年 1 月再依據各國對 Basel III 反應意見及. y. Nat. io. sit. 國際金融狀況修訂「巴塞資本協定三:流動性覆蓋比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 n. al. er. 工具」 。以上文件成為各國監理機關及金融機構遵循的主要依據,對全球的. Ch. 流動性管理建立了一致的標準。. engchi. i Un. v. 澳洲對於流動性的監理均係參照上述監理原則再依據其特殊國情訂定 其流動性監理規範。對於大型金融機構採用較嚴格方式管理,業務單純之 較小型金融機構則採用較簡化之管理,可降低其法遵成本,實務上運作良 好。 我國金管會、中央銀行及銀行公會目前正積極依據國際規範修訂我國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範。本文除將上述文件重點概略敘述外,亦說明澳洲與 我國對流動性風險管理之較大差異與值得我國學習之處以供參考。 最後為對我國流動性管理之建議事項。. i.
(3) 目錄 摘要 .............................................................................................................. I 目錄 ............................................................................................................. II 圖目錄 ........................................................................................................ IV 表目錄 ......................................................................................................... V. 第二節 第三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六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七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現行澳洲對 ADI 之流動性管理制度 ........................................ 25 澳洲擬議中的 BASEL III 流動性改革 .......................................... 31. al. iv n C h e n g........................................................... 我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37 chi U n. 第五章. 澳洲金融概況 ............................................................................ 21 澳洲流動性管理制度發展 ........................................................ 23. io. 第三節 第四節. 澳洲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 21. Nat. 第一節 第二節. BASEL III 流動性比率試算情形 ............................................... 13 修訂流動性覆蓋比率(LCR)規定 .............................................. 15. ‧. 第四章. ASEL. 學. 第一節 第二節. 治 政 大 B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 .......... 7 立 BASEL III 流動性風險管理後續發展.......................................... 13 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督之原則 ...................................... 4. y. 第一節. 文獻探討 ................................................................................... 4. sit. 第二章.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研究方法與架構 .......................................................................... 2. er. 第一節 第二節. 緒論 .......................................................................................... 1. ‧ 國. 第一章. 國內金融體系概況 .................................................................... 37 國內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措施 ................................................ 38 因應 BCBS 流動性改革作法 ...................................................... 39 澳洲與台灣流動性管理的比較 ................................................ 43 金融環境 .................................................................................... 43 流動性監管要求 ........................................................................ 46 結論與建議 .............................................................................. 52 結論 ............................................................................................ 52 建議 ............................................................................................ 53. 附錄 A 流動性覆蓋比率計算表.................................................................. 56 ii.
(4) 附錄 B 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表 .................................................................. 59 附錄 C 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61 附錄 D 流動性風險評量指標 ...................................................................... 6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Un. v.
(5) 圖目錄 國際參與試算銀行 2011 年 12 月 LCR 比率分佈 .............................. 13 國際參與試算銀行 2011 年 12 月 NSFR 比率分佈 ............................ 14 國際參與試算銀行 2012 年 6 月 NSFR 比率分佈 .............................. 15 澳洲金融監管機構 ................................................................................ 22 外國人持有澳洲政府公債的比率 ........................................................ 44. 立. 政 治 大. 學 ‧. io. sit. y. Nat. n. al. er. 1 2 3 4 5. ‧ 國. 圖 圖 圖 圖 圖. Ch. engchi. iv. i Un. v.
(6) 表目錄 1 BCBS 2010 年原訂 LCR 及 NSFR 分階段實施時程 .......................... 12 2 高品質流動資產定義修正前後對照表 ................................................ 16 3 現金流出率主要假設修正前後比較表 ................................................ 17 4 流動性覆蓋比率分階段實施時程 ........................................................ 19 5 澳洲主要金融機構類型 ........................................................................ 22 6 澳洲與台灣的流動性管理現況比較表 ................................................ 51. 立. 政 治 大.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Ch. engchi. v. i Un. v.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流動性和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影響了世界各地 許多金融機構,並引起各國對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廣泛討論,國際機構 亦就未來審慎監管及流動性風險發布許多建議作法,其中巴塞爾銀行監理 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更於 2010 年 12 月首 次提出兩項全球流動性量化指標,相關聲明均強調充足流動性和強化審慎. 政 治 大 國內環境則因銀行業家數多,過度競爭造成收益率下滑,各金融機構 立. 監管要求的重要性。. ‧ 國. 學. 莫不積極往外拓展。澳洲與台灣同屬亞太地區,距離不遠時差也接近,是 各金融機構積極前進的目標之一。目前已有兆豐銀行1、台灣企銀、合作金. ‧. 庫銀行、第一銀行及華南銀行在當地設有分行,台灣銀行也在 2012 年 9 月. sit. y. Nat. 獲金管會同意前往雪梨開設分行2。. n. al. er. io. 澳洲為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會員國之一,積. i Un. v. 極參與國際規範之制訂,其對流動性風險之管理較我國先進,我國銀行在. Ch. engchi. 澳洲之營運受當地主管機構嚴格監管,自應對目前全球注目的流動性管理 新規範深入瞭解。這是本文選定澳洲做為與台灣比較之原因。 澳洲對核准收受存款機構(Authoriz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 ADI)之 流動性監理,於 1998 年由澳洲準備銀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移 至澳洲審慎監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並實 施審慎監管標準,除強化銀行內部流動性管理責任外,並採取差異化管理;. 1. 兆豐銀行早在 1986 年就已進入澳洲,目前有雪梨、布里斯本及墨爾本共三家分行。 臺灣銀行申請於澳洲設立雪梨分行,金管會 2012 年 7 月 5 日同意,只是該行申請時最 近 1 個月之放款覆蓋率未達 1%,該行應於放款覆蓋率達 1%以上,才能向當地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2. 1.
(8) 對於小規模業務單純之 ADI,採取最低流動準備制度(Minimum Liquidity Holding, MLH),而大型複雜銀行則需進行情境分析,以評估其流動性部位 是否充足。隨著金融市場及國際流動性監管規範之發展,APRA 自 2007 年 起重新檢視審慎監理架構,並於 2009 年 9 月發布擬議修正現行流動性管理 諮詢文件,至 2011 年 11 月 16 日 APRA 發布新聞稿,表明澳洲將依 BCBS 所訂時間表實施該兩項流動性標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政 治 大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發佈之流動性管理相關文件,參與主管機關及 立 本 文 係 以 比 較 分 析 法 為 主 , 研 讀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Bank for. ‧ 國. 學.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對我國流動性管理規範之相關討論會議,另外就實務問 題分別請教學者、主管機關官員、銀行業專業人員,並詢問澳洲當地專業. ‧. 人仕,俾彙總較完整之看法與比較。. sit. y. Nat. 本文共分七章。. n. al. er. io. 第一章為緒論. i Un. v.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主要討論國際清算銀行於 2008 年 9 月發佈之「健. Ch. engchi. 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督之原則(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及 2010 年 12 月提出之「Basel III:流動性風 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第三章 2013 年 1 月新修訂 LCR 規範「巴塞資本協定三:流動性覆蓋 比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Basel III: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本章介紹其主要內容 第四章. 澳洲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澳洲的金融監管較大部份國家嚴格,. 所以在金融風暴期間,受傷甚微。2013 年 1 月修訂 LCR 規範特別考慮澳洲 2.
(9) 等地區政府公債發行較少的國家的特別處理。 第五章 我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說明我國因應巴塞爾新規範的措施, 以及金管會、央行及銀行公會正進行中的流動性專案。 第六章 說明澳洲與我國對流動性風險管理之較大差異。對金融環境及 流動性監管之要求,澳洲有許多值得我國學習之處。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 i Un. v.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澳洲及我國之流動性管理改革,主要均參考 BCBS 相關流動性管理規範。 流動性風險管理原則性規範主要依據係 2008 年 9 月發布之「健全的流動性 風險管理與監督之原則(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3。 2010 年 12 月發佈之「Basel III: 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的國 際 架 構 (Basel III: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4.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則正式引進了兩個流動性監管標準: 流動性覆蓋. 治 政 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及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大 立 Ratio)並將流動性管理正式納入 Basel III 規範內。 ‧ 國. 學. 這是史上第一次全球金融機構採用同一個流動性風險管理監管標準。. sit. y. ‧. Nat. 第一節 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督之原則. n. al. er. io. 2008 年 9 月,BCBS 發布「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督之原則. i Un. v. (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Ch. engchi. 以作為流動性管理架構之基礎,該文為 2000 年「銀行流動性管理健全實務」 之修正版本,其目的為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及改善全球監管實務,為 現行各國監管機構強化銀行「質化要求」之依據。澳洲現行的流動性監管 規範(APS210)係以此文件為基礎,我國銀行公會 101 年 2 月通過的銀行流 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也是以本文件為依據。 該文件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之公司治理、風險測量與管理、資訊揭露 及監理單位之角色,列出十七項原則如下:. 3 4. http://www.bis.org/publ/bcbs144.htm http://www.bis.org/publ/bcbs188.htm 4.
(11)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理之基本原則 原則一、銀行必須具備良好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銀行應建立穩健的流 動性風險管理架構,維持適足的流動性,包括未受限制的高品質流動性資 產作為流動性緩衝在內,以因應壓力事件之需。監理機關應評估銀行流動 性風險管理架構及其流動性部位之適足性;如有不足,監理機關應立即採 取措施,保障存款戶之權益並降低金融體系損害程度。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之治理 原則二、銀行應明確訂定與業務策略及在金融體系定位相稱之流動性 風險容忍度。. 治 政 原則三、高階經理人應依據風險容忍度訂定相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 大 立 略、政策和作法,並確保銀行維持充足的流動性。高階經理人應持續檢視 ‧ 國. 學. 銀行流動性資訊,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每年至少檢視一次並核. ‧. 准流動性管理的策略、政策和作法,確保高階經理人有效管理流動性風險。. sit. y. Nat. 原則四、銀行在進行產品定價,進行績效評量,及在新產品核准流程. io. 其引進之流動性暴險部位結合起來。. n. al. er. 時,皆應考量流動性成本、效益與風險,並將個別業務的風險承受誘因及. ni Ch 三、流動性風險之衡量與管理 U engchi. v. 原則五、銀行應就流動性風險之辨識、測量、監督及控制,備有穩健 的作業流程與架構,以全面評估於某特定時間內資產、負債及表外項目的 現金流量。 原則六、銀行應積極監督及控制跨法定個體、跨業務線、跨幣別的流 動性風險暴險部位與資金需求,並考量流動性移轉相關之法律、規範及作 業面的限制。 原則七、銀行應擬訂資金調度策略,有效分散資金來源,持續參與資 金拆借市場,並與資金提供者保持穩固關係,達到有效分散資金來源之目 的。銀行應定期衡量從各個資金來源迅速獲取資金的能力,找出影響資金 5.
(12) 取得的因素並密切監控,確保資金獲取能力無虞。 原則八、無論在正常或壓力期間,銀行皆應積極管理日間流動性部位 與風險,適時履行支付清算義務,以利支付清算系統運作順暢。 原則九、銀行應積極管理擔保品部位,將已設質資產與未受質資產加 以區分。銀行應監督存放擔保品之法定個體與存放處所及其如何適時變現 之方式。 原則十、銀行應針對各種情境事件,包括短期與長期、個別機構與市 場整體(單獨與混合) ,定期執行壓力測試,找出流動性枯竭的潛在來源, 並確保目前部位未超過流動性容忍度。銀行應依據壓力測試結果調整流動. 治 政 性風險管理之策略、政策及部位,並擬訂有效因應的緊急籌資計劃。 大 立 原則十一、銀行應具有正式的緊急籌資計劃(contingency funding ‧ 國. 學. plan, CFP),明確訂定在資金短缺情況下應採取何種因應策略。CFP 應列. ‧. 出在壓力時期的管理政策,包括清楚的權責劃分與核決層級,定期測試和. sit. y. Nat. 更新,以確保穩健運作。. io. er. 原則十二、銀行應持有未受限制的高品質流動資產,支應各種流動性 壓力情境事件(包括無擔保資金來源與擔保資金來源流失或下降) 。銀行在. al. n. iv n C 使用這些資產籌措資金時,不應受到法律、監理規範或作業面的阻礙。 hengchi U 四、公開揭露. 原則十三、銀行應定期公開資訊揭露,讓市場參與者能夠瞭解銀行流 動性風險管理架構與流動性部位之健全性。 五、監理機關之角色 原則十四、監理機關應定期全面檢視銀行整體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和 流動性部位,並依據銀行在金融體系之定位,評估銀行在壓力情境下的健 全度。 原則十五、監理機關除定期評估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及流動性部位外, 應輔以監控並整合銀行內部報告、監理報告及市場資訊。 6.
(13) 原則十六、若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或流動性部位有缺失時,監理 機關應介入並要求銀行立即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原則十七、監理機關應和國內外其他監理機關或中央銀行,就國內與 跨國議題充分溝通,促進流動性風險管理之監理合作。若發生緊急狀況時, 資訊共享之內容與頻率應適度增加。. 第二節 B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 前節所述文件只是原則性的指示,並無具體的做法,對全球金融機構. 政 治 大 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的國際架構(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立 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並沒有強制性的要求。BCBS 另於 2009 年 12 月提出「流. ‧ 國. 學.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諮詢文件5, 提出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及淨穩定資金比率. ‧.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兩個流動性最低標準並詳細描述流動. sit. y. Nat. 性標準和監控指標的具體細節,希望能建立一項全球一致的流動性標準,. n. al. er. io. 以進一步強化其流動性架構。經過整合各方意見後於 2010 年 12 月推出正. i Un. v. 式版「B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 ,納入 Basel. Ch. engchi. III 的重要一環。概略說明如下: 一、流動性覆蓋比率(LCR). LCR 的目的在於提升金融機構對流動性風險之短期因應能力,確保金 融機構有足夠的高品質流動資產,使金融機構在緊急壓力情境下能持續營 運 1 個月。Basel III 原規定 LCR 不得低於 100%,且預計於 2015 年全面導 入。此規定在 2013 年 1 月稍做修訂,將在下章說明。 LCR =. 5. 高品質流動資產存量 30 個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http://www.bis.org/publ/bcbs165.htm 7. ≥ 100%.
(14) (一)分子部分是高品質流動資產(High Quality Liquidity Asset; HQLA) 其基本特徵為: (1).低度信用和市場風險 (2).簡單與明確的評價 (3). 與風險性資產相關性低 (4).在被認可的交易市場掛牌. 與市場相關之特徵則有: (1).交易活絡且具規模的市場 (2).存在市場 造市者 (3).市場集中度低 (4).壓力期間市場傾向高品質資產。 HQLA 分為二級並適用不同權數,信用品質愈高之流動資產,其適 用權數愈高。 1.. 第一層(Level 1)資產: 如現金、政府債券、存放央行準備金等,適用 100%權數。. 學. ‧ 國. 2.. 治 政 第二層(Level 2)資產: 大 立 如信用評等為 AA-等級以上之公司債及資產擔保債券等標的, 適用 85%權數;第二層流動資產不得超過全部資產之 40%;亦. ‧. 即調整後第二層流動資產不得超過調整後第一層流動資產之三. er. io. sit. y. Nat. 分之二。. (二)分母部分是 30 個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包括:. n. al. 1.. Ch 現金流出部分:. engchi. i Un. v. 依零售存款、無擔保批發融資、擔保融資,以及其他規定(如衍 生性商品交易產生之現金流出)等項目設定不同權數。資金穩定 性愈高者,流失率愈低。如零售型資金流失率低於批發型資金; 有擔保融資之流失率低於無擔保批發融資;另擔保品的品質愈 高者,流失率愈低。至於融資來源為金融機構者,因相關性高, 多數視為 100%流失。 2.. 現金流入部分 附賣回與借券交易之擔保品,依其擔保品分屬第一層、第二層 資產或其他資產,而分別適用 0%、15%與 100%不同之權數;另 8.
(15) 來自交易對手之其他流入則依交易對手別設定應收帳款不同之 權數,其中零售與批發型客戶為 50%,金融機構則為 100%。 3.. 淨現金流出部分 淨現金流出=現金流出總額-Min[現金流入總額,現金流出總額 之 75%];淨現金流出金額是指現金流出金額扣除現金流入金額 之餘額,但若銀行未來 30 天內現金流入總額大於現金流出總額 時,應依保守原則,仍須依照現金流出總額的 25%持有高品質 之流動資產,以保持銀行的流動性。. LCR 計算項目及權數請參考附錄 A。. 治 政 二、淨穩定資金比率(NSFR) 大 立 ‧ 國. 可用穩定資金(ASF) 所需穩定資金(RSF). > 100%. 學. NSFR =. ‧. NSFR 的目的在要求金融機構在持續營運基礎上,籌措更穩定的資金來源,. sit. y. Nat. 以提升長期因應能力。NSFR 係衡量銀行用長期資金來源以支應長期資金. io. er. 用途之程度。其定義為銀行可用之穩定資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 ASF) 占所需之穩定資金(Required stable funding, RSF)之比率。. n. al. (一). ni Ch 分子 ASF 為銀行資金來源項目 U engchi. v. 愈長期且穩定之資金來源權數愈高,如資本適用最高權數 100%; (二). 分母 RSF 為銀行資金運用項目. 天期愈長或信評相對較差之資產所需之權數愈高,愈易使 NSFR 比 率下跌。 Basel III 規定 NSFR 應大於 100%,且預計於 2018 年導入。由於 LCR 之 規定已於 2013 年 1 月稍做修訂,NSFR 是否會如 LCR 引進分階段實施安 排並放寬部分規定,目前正由 BCBS 研議中。現行 NSFR 構成之內容及 權數請參閱附錄 B。. 9.
(16) 三、流動性監控工具 作為一致性的監測工具,以下的指標能掌握有關銀行現金流量、資產 負債結構、未受限制之可用資產與某些指標的明確資訊,可供監理機關評 估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基本資訊。另外,各國監理機關可能需要使用其轄區 特有的流動性因素的其他衡量工具與指標。 1.. 契約到期日錯配 (contractual maturity mismatch) 將所有資產負債表表內與表外項目之現金與有價證券的流入與流 出,依據其剩餘期間,對應至指定的時間帶。計算每一個到期日 缺口(maturity gap)可以顯示銀行在每一個時間帶可能需要多少. 學. 資金來源集中度(concentration of funding) 各主要交易對手所提供資金. ‧. A.. 銀行資產負債表總額. sit. y. Nat. 各主要產品或工具所提供資金. io. B.. 銀行資產負債總額. n. al. er. 2.. ‧ 國. 治 政 的流動資金,有助於深入瞭解在現有的契約下,對各個期間帶的 大 立 現金流量的餘絀及暴露的風險。. ni Ch C. 主要幣別之資產負債金額之清單 U engchi. v. 上述三個指標係供監測集中度使用。銀行及監理機關應監測交易 對手及產品占資金來源之絕對比率,以及集中度有無明顯上升情 形。 但上述監控指標仍有其盲點,目前有許多類型的債務難以辨認實 際的交易對手,因此資金來源的實際集中度可能高於指標所顯示 的程度。主要交易對手的名單可能經常變動,尤其是在危機時期。 再者,在整個市場出現壓力時,許多融資交易對手及銀行本身, 可能同時遭遇流動性壓力,即使資金來源已充分分散,仍難以維 持正常的資金調度。 10.
(17) 3.. 未受限制之可用資產(available unencumbered assets) 可支配之未受限制資產,係指可作為於次級市場舉債之擔保品或 可用於向央行轉融通之合格擔保品的資產。銀行應申報其得以合 理價格及事先約定折扣率作為向中央銀行轉融通合格擔保品的未 受限制可用資產之數量、型態及位置。對於本指標所計入之資產, 銀行必須訂妥將擔保品變現所需之作業程序。. 4.. 各主要幣別之流動性覆蓋比率(LCR by significant currency) 外幣流動性覆蓋率(LCR)=每一主要幣別之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 額 ÷ 每一主要幣別 30 天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治 政 由於外幣流動性覆蓋比率(LCR)並非一個標準,而是一個監測工具, 大 立 因此並沒有國際上認可的最低要求。各國監理機關可以依據需要 ‧ 國. 學. 訂定監測外幣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的最低標準。. 其他監控工具(market-related monitoring tools). ‧. sit. y. Nat. 市場上可取得之資料有許多類型,監理機關為聚焦於潛在的流動 性困難,可以監測下列資料:. io. er. 5.. A. 市場整體資訊. n. al. ni Ch B. 金融部門的資訊 U engchi C. 銀行特定資訊. 11. v.
(18) 四、導入時程 表 1. BCBS 2010 年原訂 LCR 及 NSFR 分階段實施時程 2011. LCR.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觀察期. 導入最. 開始. 低標準. NSFR. 2017. 2018. 觀察期. 導入最. 開始. 低標準. 政 治 大 註: 此項時程表之 LCR 實施時程已於 2013 年 1 月新修訂規範中做調 立 整,請參考表 3。NSFR 之修正實施時程尚未公布。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2. i Un. v.
(19) 第三章. Basel III 流動性風險管理後續發展. 第一節 Basel III 流動性比率試算情形 2010 年開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進行一項全面的定量影響研究 (Comprehensive Quantitative Impact Study, C-QIS),試算巴塞爾協定 III 框 架對銀行的影響。委員會決定每半年做一次對資本充足率、槓桿比率,和 流動性指標的試算。 2012 年 9 月,BIS 公布的試算結果是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為基準日,. 政 治 大 二組銀行(Group 2) 。第一組銀行的加權平均 LCR 是 91%,第二組銀行則 立 共有 209 家銀行參與研究,包括 102 家第一組銀行(Group 1)和 107 家第 6. ‧ 國. 學. 為 98%。下圖是試算結果的分佈,其中粗紅線是最低要求 100%,細紅線是 各組銀行之中位數(median)。有 47%的銀行已經超過最低標準 100%,有 62%. ‧. 的銀行其 LCR 超過 75%。測試結果顯示,參與銀行中 LCR 低於 100%的銀. sit. y. Nat. 行對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的不足金額約達歐元 61.4 兆元。此數字並未計算. 圖 1. n. al. er. io. LCR 超過 100%的銀行的超額部份。. i Un. v. 國際參與試算銀行 2011 年 12 月 LCR 比率分佈. Ch. engchi. 資料來源: http://www.bis.org/publ/bcbs231.htm. 6. 第一組(Group 1)銀行提指第一類資本超過 30 億歐元的國際性銀行,其他則劃歸為第二 組(Group 2)銀行。 13.
(20) 在淨穩定資金比率部份(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為基準日計算的結果中,102 家第一組(Group 1)銀行和 107 家第二 組(Group 2)銀行中共有 51%的銀行超過最低要求的 100%,有 92%的銀行 NSFR 比例超過 75%。 第一組銀行的加權平均 NSFR 是 98%,第二組銀行則為 95%。下圖是 試算結果的分佈,其中粗紅線是最低要求 100%,細紅線是各組銀行之中位 數(median)。測試結果顯示,參與銀行中 NSFR 低於 100%的銀行對穩定資 金來源的不足金額約為歐元 2.5 兆元。此數字並未計算 NSFR 超過 100%的 銀行的超額部份。. 立. 國際參與試算銀行 2011 年 12 月 NSFR 比率分佈. 學 ‧. ‧ 國. 圖 2. 政 治 大.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資料來源: http://www.bis.org/publ/bcbs231.htm. 2013 年 3 月,BIS 公布 Results of the Basel III monitoring exercise as of 30 June 2012,由於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之計算規定在 2013 年 1 月被修訂, 所以此次沒有公布各申報銀行之 LCR 比率,但將會在下次公布測試結果時, 將以 2012 年 12 月為基準日公布依據最新的公式計算之結果。 該份報告中所公布的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在接受測試的 Group 1 14.
(21) 的 101 家銀行和 108 家 Group 2 銀行所提供的資料中,有 51%的銀行已經 符合 NSFR 的最低標準,較 2011 年 12 月底的 46%略高。受測銀行中有 90% 的銀行之 NSFR 超過 75%。 Group 1 的銀行之 NSFR 加權平均為 99%,Group 2 銀行的 NSFR 平均 值為 100%,圖中細紅線表示標準值 100%,框中的粗黑線為中位數。 整體受測銀行之穩定資金在 2012 年底共不足歐元 2.4 兆元。這個數字 只計算 NSFR 在 100%以下的的銀行不足的加總數,而未計算 100%以上的 銀行的超出部份。. 學 ‧. ‧ 國. y. Nat. io. n. al. 第二節. er. 資料來源: http://www.bis.org/publ/bcbs243.htm. sit. 圖 3. 治 政 國際參與試算銀行 2012 年 6 月 NSFR 大 比率分佈 立. i n C U hengchi 修訂流動性覆蓋比率(LCR)規定. v. 自 BCBS 的流動性管理規範推出以來,全球銀行業反彈不斷7,尤其是 預計於 2015 年實施的 LCR 規定,指出將使銀行縮減放款,導致民間信用 緊縮,進而影響經濟復甦。此外,歐債危機餘波盪漾、全球經濟復甦力道 持續疲弱,愈來愈多國家的央行與監管當局也漸漸認同銀行業的說法。 歷經 2 年的溝通協調,BCBS 在今(2013)年 1 月 6 日召開記者會宣 布,放寬 LCR 規定,除放寬 LCR 計算公式的定義內容外,並將 2015 年 實施的 LCR 最低標準由 100%下調至 60%,其後每年上調 10%,全盤施行 7.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8054 Financial Times 新聞報導:美國銀行業要求放寬 流動性新規 15.
(22) 的時間延後 4 年,即由原來的 2015 年延至 2019 年達到 100%。記者會後 第二天公布新的流動性覆蓋率規範: 「巴塞資本協定三:流動性覆蓋比. 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Basel III: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8 此次修訂主要包含四大重點: 一、擴大合格計入「高品質流動資產」的資產範圍: LCR 的分子部分是高品質流動資產(High Quality Liquidity Asset; HQLA),此次修訂將 HQLA 增設「2B 級」資產類別,各地監管機構可選 擇在其本地的覆蓋比率規例中,接納這類資產作為高品質流動資產。監管. 治 政 機構酌情作出這項決定時,須確保計入高品質流動資產的 2B 級資產符合所 大 立 有相關的合格準則,並確保持有這類資產的銀行設有適當制度,以監督及 ‧ 國. 學. 控制相關風險;. ‧. 「2B 級資產」包括:. 評等為「A+」至「BBB-」級別的非金融類公司債券(折扣率 50%);. 2.. 非金融類公司發行的上市普通股本(折扣率 50%);以及. 3.. 評等為「AA」或以上級別的住宅貸款擔保證券 (折扣率 25%)。. y. sit. er. io. al. iv n C 級資產總額(經進行扣減後)不得超過高品質流動資產總額的 hengchi U n. 2B. Nat. 1.. 15%。. 這些資產亦須符合 2013 年 1 月《巴塞爾協定三》覆蓋比率文件列出的其 他相關準則。 表 2. 高品質流動資產定義修正前後對照表 修正前 (2010/12). 第一層資產. 8. 修正後 (2013/01) 折扣率. 第一層資產. 折扣率. 現金. 0%. 現金. 0%. 政府公債. 0%. 政府公債. 0%. 央行準備金. 0%. 央行準備金. 0%. http://www.bis.org/publ/bcbs238.pdf 16.
(23) 第二層資產. 第二層資產. (計入HQLA的比率不. (計入HQLA的比率不得. 得超過40%). 超過40%) 第二層A級資產. AA-等級以上公司債. 15%. AA-等級以上公司債. 15%. AA-等級擔保債券. 15%. AA-等級擔保債券. 15%. 第二層B級資產 (計入HQLA的比率 不得超過15%) AA+以上RMBS. 25%. BBB-至A+公司債. 50%. 未限制用途的股票. 50%. 治 政 二、重新釐定某些現金流項目的壓力假設 大 立. 對包括零售及非金融類公司存款,以及未動用的約定融資所作的壓力. ‧ 國. 學. 假設重新修訂,有關假設是為了回應業界意見及根據受壓時期的實際經驗. ‧. 而重新釐定。有關假設將會影響「總現金流出淨額」 ,即覆蓋比率分母的計. y. sit. io. . er. 主要包括:. Nat. 算。BCBS 放寬壓力情境下,銀行資金流出嚴重程度的相關假設(如下表),. al. 受存款保險保障之零售存款被提領比率,由5% 降為3%。. n. iv n C 企業、央行及政府部門等客戶提領非營運存款 hengchi U. . (non-operational deposits )的比率,由75% 降為40%; 其中受存款保險保障部分被提領的比率,則降為20%。 . 企業客戶動用銀行流動性額度的比率,從100% 降為30%。. . 金融機構間動用信用額度的比率,從100% 降為40%。. 表 3. 現金流出率主要假設修正前後比較表 修正前 (2010/12). 資金流出項目. 修正後 (2013/01) 流出率. 零售存款 穩定的存款. 資金流出項目. 流出率. 零售存款 >5%. 穩定的存款(有存保) 17. 3%.
(24) 較不穩定的存款. >10%. 批發型資金. 穩定的存款(無存保). 5%. 較不穩定的存款. 10%. 批發型資金. 企業、央行及政府部. 企業、央行及政府部. 門的非營運存款. 門的非營運存款 75%. (有存保). 20%. (無存保). 40%. 信用與流動性承諾額度. 信用與流動性承諾額度. 企業、政府及央行等. 企業、政府及央行等. 客戶. 客戶. 動用信用額度. 10%. 動用信用額度. 10%. 動用流動性額度. 100%. 動用流動性額度. 30%. 其他法人客戶動用信. 100%. 其他金融機構動用. 40%. 治 政 信用額度 大 其他金融機構動用. 用與流動性額度. 立. 100%. 流動性額度. ‧ 國. 學. 其他法人客戶動用. 100%. 信用與流動性額度. ‧. 三、確認銀行在受壓時期可動用高品質流動資產. y. Nat. er. io. sit. 銀行持有高品質資產的目的就是為了應付緊急壓力狀況之用,如果在 壓力期間還要維持平常期間流動性覆蓋率的要求,將會徒增銀行的困擾,. n. al. Ch. i Un. v. 此次修訂中,明定銀行在受壓時期可動用高品質流動資產,即使此舉可能. engchi. 令覆蓋比率降至低於最低要求。各國監管機構應制定施行細則,說明在何 種情況下可動用高品質流動資產,並確保因應有關情況採取適當的監管行 動; 四、採納分階段實施安排 按照原定計劃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實施覆蓋比率,但將最低要求定 於 60%,然後逐年調升 10 個百分點,至 2019 年 1 月 1 日達到 100%。 這項循序漸進的方式,是為了確保有關標準的實施,不會對銀行體系的持 續鞏固及經濟活動所需的融資造成重大干擾。. 18.
(25) 表 4. 流動性覆蓋比率分階段實施時程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60%. 70%. 80%. 90%. 100%. 最低要求 資料來源: BCBS. 除了上述 LCR 公式之分子部份增加 HQLA 及分母部份調整現金流失率 外,因為某些地區(例如澳洲及香港地區)政府預算盈餘或其他因素使得政府 債券發行不足以供應金融機構之流動性資產需求,此次修正特別對流動性 替代方案(alternative liquidity approaches,以下簡稱 ALA)做了更明確的規 範。. 治 政 大 流動性替代方案共有三個選項: 立. 選項 1、 中央銀行契約性承諾且需付費之流動性融資額度:因為在合. ‧ 國. 學. 格原則與標準下 HQLA 不足,選項 1 將准許銀行使用來自中央銀行契約性. ‧. 承諾且需付費之流動性融資額度。該額度不應與中央銀行之經常性公開市. sit. y. Nat. 場操作混淆。特別是,該額度係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間附有到期日之合約. io. al. 不可撤銷,並與中央銀行其他信用決策無關。. er. 協議,此到期日至少須落於 LCR 之 30 天期間外。而且,該契約於到期前. n. iv n C 選項 2、 外幣 HQLA 可用以支應本國貨幣流動性需求:依據合格原則 hengchi U. 及標準下 HQLA 不足,監理機關有權允許銀行在本國貨幣計價之 HQLA 短 缺時,得持有不同貨幣計價的 HQLA。前提係在監理機關同意的限額下, 此貨幣錯配部位是合理且可控制的。監理機關應限制該部位不得超逾銀行 之限額,並確認與此部位相關之幣別確實可自由轉換,並受到銀行有效管 理,且不會對銀行的財務強度造成不當的風險。在管理前述部位時,銀行 應考量在壓力情境下,其換匯及進入外匯市場的能力可能迅速被侵蝕的風 險。銀行也應考量匯率突發性反向變動會快速擴大此錯配部位,亦會改變 既存之外匯避險有效性。. 19.
(26) 選項 3、 額外使用較高折扣率的第二層資產:此選項係解決第一層資 產短缺,但具充足的第二層 A 級資產的問題。監理機關允許銀行在 HQLA 短缺時持有額外的第二層 A 級資產。這些額外計入 HQLA 資產的最低折扣 率為 20%,亦即相較於原本在 40%上限內之第二層 A 級資產的 15%折扣率 要高出 5%。比較高的折扣率係用以支應持有超出 40%的第二層 A 級資產 所帶來之價格風險與市場流動性風險,並且降低銀行因收益率考量而採取 此選項之誘因。監理機關應評估第二層 A 級資產額外的折扣率在當地市場 是否足夠,並且評估是否應提高折扣率。不論其他的第二層資產有多少, 第二層 B 級資產的持有上限仍為全部 HQLA 的 15%。. 治 政 使用上述任何選項之地區的監理機關應就符合替代措施的貨幣設定計 大 立 算的限制。銀行獲准使用替代措施應設定占該銀行所需持有 HQLA 總額之 ‧ 國. 學. 一定比例為最大值。. ‧. 除了進行上述重要修訂外,BCBS 將繼續檢討淨穩定資金比率及其他. sit. y. Nat. 進一步的發展。巴塞爾委員會在未來兩年的首要工作將會是檢討淨穩定資. io. al. n. 項最低標準9。. er. 金比率。BCBS 仍然傾向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實施淨穩定資金比率,作為一. ni Ch 巴塞爾委員會亦會繼續以下工作: U engchi. v. . 制定銀行流動性及資金狀況的揭露要求;. . 在流動性覆蓋率下,探討使用市場為本的流動性指標,作為 界定高品質流動資產準則的可行性,以輔助現有的資產類別 及信用評級指標準則;以及. . 研究流動性覆蓋率與中央銀行在不同情況下提供融通設施的 相互作用。. 9. 香港金融管理局致所有認可機構的通告 (2013 年 1 月 7 日) http://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functions/banking-stability/basel-3/revisions_to_lcr /letter_revisions_to_LCR.pdf 20.
(27) 第四章. 澳洲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2013 年 1 月公布流動性新規範時,BCBS 的監管理事會(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GHOS)主席,英格蘭銀行行長 Mervin. King 回答記者提問時,特別提到澳洲之 HQLA 不足的狀況,可見 BIS 此次 修改 LCR 的規定與澳洲的現況有著密切的關係。 澳洲現行流動性管理制度採差異化管理模式,近年來則因應金融市場 及國際流動性監管規範之發展,持續研議強化流動性管理之改革,並於 2011 年 11 月宣布將實施 Basel III 兩項流動性標準。本章謹就澳洲金融監管架構. 治 政 及金融體系概況、流動性管理制度沿革、現行對 大 ADI 之流動性管理制度, 立 及其擬議實施 Basel III 流動性改革重要內容,分別說明。 ‧ 國. 學 ‧. 第一節 澳洲金融概況. sit. y. Nat. 1998 年澳洲進行金融改革,除新成立 APRA 外,監管架構亦依金融監. io. al. n. 如下:. er. 理功能模式(functional model)劃分職權,金融監管架構及金融體系概況說明. 一、澳洲金融監管架構 C h. engchi. i Un. v. 澳洲對金融體系的監管和監督責任,主要由三個不同的機構負責: (一) 澳洲儲備銀行(RBA):為國家的中央銀行,負責制定貨幣政策、發行 紙幣及維護金融穩定等,是獨立機構,其行長由聯邦財長任命,但在 制定政策時不受聯邦政府左右。 (二) 澳洲審慎監管局(APRA):金融服務業的審慎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 信貸聯盟、建設社會等存貸款機構,保險和再保險以及大的養老基金 等。 (三) 澳洲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澳洲的公司、市場和金融服務監管機 構,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政府部門。 21.
(28) 另外,澳洲競爭和消費委員會(ACCC)為獨立的聯邦執法機構,監管職 責主要圍繞市場層面,包括供應商、批發商、零售商、競爭者和消費者等 各方面,維持競爭市場的秩序,主要工作包括三方面,促進競爭、維護公 平交易,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負責規範國家基礎設施服務。. 圖 4. 澳洲金融監管機構.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二、澳洲金融體系概況 C h. engchi. i Un. v. 澳洲金融機構類型包括 ADI、非 ADI、保險及基金管理公司,下表為 2012 年 3 月底各類金融機構家數、資產規模及監管機構。 表 5. 澳洲主要金融機構類型 Authoriz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s. 10 億. (ADIs) 機構類型. 監管單位. 銀行. APRA. 建築會社. APRA. 信用合作社 APRA. 特性 提供所有經濟部門廣泛的金融服務 收受存款募集資金,並提供放款(主要房貸)和 支付服務 提供社員存款、個人及房屋貸款和支付服務. 22. 家數. 總資產. 65. 2859. 9. 22. 93. 50.
(29) Non-ADI Financial Institutions 機構類型. 監管單位. 貨幣市場公 司 財務公司. 特性. 家數. 主要經營批發型市場,由大公司和政府機構取. ASIC. 得資金並進行放款及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ASIC. 提供家庭和中小企業放款. 證券化公司. 總資產. 20. 48. 101. 103. 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擔保證券. 128. Insurers and Funds Managers 監管單位 APRA. 提供人壽、意外和傷殘保險、年金和投資產品. 一般保險公司 APRA. 提供財產保險、汽車、雇主責任險等. 退休基金及. 立. 核准存款基 APRA 金. 政 治 大 接受和管理退休養老金基金. 238. 124. 145. 3,627. 1,162. ‧ 國. 學. 264. ‧. 公開募集並限定投資貨幣市場短期證券. Nat. 向一般大眾募集共同基金,或代表持有不動. territory. 產。資金通常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股票及抵. 25. y. State and. io. authorities 押貸款等資產. a l 共同擁有合作社,透過類似信託結構提供會員 iv n C 福利h engchi U. n APRA. 29. 貨幣市場投資、海外證券等. 現金管理信託 ASIC. 友好會社. 總資產. 通常投資於特定類型資產,如股票、房地產、. 公共信託基金 ASIC. 共同基金. 家數. sit. 壽險公司. 特性. 8. er. 機構類型. 13. 資料來源:http://www.rba.gov.au/fin-stability/fin-inst/. 6 10. 第二節 澳洲流動性管理制度發展 澳洲流動性管理制度隨金融改革及市場發展而改變,不同階段管理方 式及相關改革略述如下: 一、. 1985~1998 年曾實施 PAR 1985 年澳洲實施「優質資產比率(Prime Asset Requirement, PAR)」制度,要求銀行需依據其總負債而持有一定比率之優質資產,. 10. 金融機構名單請參考 APRA 網站:. http://www.apra.gov.au/adi/pages/adilist.aspx 23.
(30) 最初比率為 12%,優質資產包括現金、存放 RBA 存款及聯邦政府債 券等。隨著負債基礎逐漸增加,因政府債券發行量不足,RBA 於 1990 年調降法定比率為 6%,1997 年 6 月再調降至 3%,並增加州政府債 券為優質資產,要求銀行強化流動性管理並注重內部管理實務。但 政府債券發行量逐年下降,仍無法滿足銀行流動性需求11。 1999 年 8 月 16 日,APRA 正式宣布取消 PAR 制度12,由 1998 年 4 月發佈的流動性管理審慎監管規定所取代。新的規範強調內部 管理要求,要求銀行訂定流動性管理情境,在「特定危機(name crisis)」壓力情境下必須存活 5 天。. 立. 1998 年起實施審慎監管規定(APS 210). 學. ‧ 國. 二、. 政 治 大. 澳洲於 1998 年配合金融改革,成立專責監管機關 APRA。對. ADI 之流動性監理權,由 RBA 移至 APRA,並實施審慎監管規定。除. ‧. 加重銀行內部管理流動性責任外,並依 ADI 之營運特性及規模,採. y. Nat. io. sit. 取 差 異 化 管 理 方 式 。 並 以 流 動 性 審 慎 標 準 210 (Australia. n. al. er. Prudential Standard 210-Liquidity, APS 210)取代 Prime Asset. Ch. Requirement 的規定。 三、. engchi. i Un. v. 2007 年起,持續研議強化流動性改革 隨著金融市場及國際流動性監管規範之發展,為強化 ADI 對 流動性風險之因應彈性,並改善 APRA 評估及監控 ADI 流動性風險 狀況之能力,APRA 自 2007 年起重新檢視審慎監理架構,並於 2009 年 9 月發布諮詢文件以修正 APS 210 流動性管理規定。 2011 年 12 月 16 日 APRA 發布新聞稿支持 Basel III 流動性改革 在澳洲實施,並表明將依 BCBS 所訂時間表實施該兩項流動性標準, 同時發布「澳洲實施 Basel III 流動性改革」諮詢文件及 APS 210 修. 11 12. http://www.rba.gov.au/media-releases/1998/mr-98-05.html http://www.apra.gov.au/MediaReleases/Pages/99_14.aspx 24.
(31) 正草案,原訂 2012 年下半年將會公布 APS210 修訂版,但因 BASEL III 流動性規範在 2013 年再度修訂,APRA 於 2013 年 5 月再度發布諮詢文 件及 APS 210 修正草案,並宣布將依原訂計劃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全 面實施 LCR 規範達 100%之要求,也就是不採納 BCBS 於 2013 年 1 月修 訂之分階段逐步調整的方式,而採用 BCBS 2010 年較嚴格的版本。. 第三節 現行澳洲對 ADI 之流動性管理制度 現行澳洲對 ADI 之流動性管理規範為 2011 年 6 月公布之 APS 210-Liquidity,以及 2008 年 1 月公布之三項實施準則(Guidance Note):AGN. 政 治 大. 210.1(流動性管理策略) 、AGN 210.2(情境分析)及 AGN 210.3(持有最. 立. 低流動資產)。. ‧ 國. 學. APS 210 之內容主要為確保所有 ADI 在不同的營運情況下,有足夠的 流動資金,以支應到期的債務。加強 ADI 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的責任、. ‧. 擬訂流動性管理策略、情境分析、MLH 制度之適用及規定以及定期申報流. y. sit. n. al. er. 流動性管理策略. io. 一、. Nat. 動性報告等。. i Un. v. APRA 將會依據 ADI 的規模和業務狀況審核 ADI 的流動性管理策略的. Ch. engchi. 妥適性。已核准的流動性管理策略若有重大修正,ADI 必須先與 APRA 討 論。 ADI 流動性管理策略應包括以下內容: (a)由董事會或委員會批准之流動性管理的政策聲明。對於外國之 ADI, 該政策聲明需由適當的澳洲境外高階官員(SOOA)核准; (b)衡量、評估和報告流動性之系統; (c)管理流動性之程序; (d)明確定義管理責任和控制; (e)處理流動性危機之正式緊急應變計畫。 25.
(32) AGN 210.1 實施準則(流動性管理策略)中更強調:APRA 對於所有 ADI 之流動性監管係遵循系統性基礎方法(system based approach)。該方法 為加強 ADI 董事會和高階管理階層之責任,並強調 ADI 所採用之管理程序 和控制方式。 APRA 評估 ADI 流動性管理策略妥適性,考量因素包括: (a)該機構的市場地位:ADI 在各種市場(尤其是批發和銀行同業市場) 之借款和交易能力,取決於 ADI 之市場地位; (b)負債來源分散性與波動性:ADI 應有多元化及穩定的資金來源,以. 治 政 有效降低少部分集團存戶或投資者變動之風險; 大 立 (c)資產組合和品質:ADI 應持有較高比率之高品質市場性資產,俾利 ‧ 國. 學. 有資金需求時得以快速輕易出售或抵押該資產。. ‧. (d)換匯市場活躍程度;. sit. y. Nat. (e)備援流動性額度與集團內融資之可取得程度與可靠性;. io. al. er. (f)獲得同業間流動性支援計畫;. n. (g)員工專業知識、政策品質和管理流動性系統。. Ch. engchi. i Un. v. ADI 應具完備流動性管理程序,特定程序之相關性和有效性取決於 ADI 業務特性和其市場地位。APRA 要求: (a)建立期限錯配限額:ADI 應依期限分析表之不同時間帶,建立各累 積資金部位缺口控管限額。限額必須是實際可行的,並與 ADI 融資 能力相稱。 (b)持有優質流動性資產;ADI 應維持足夠的優質流動資產,以應付正 常和不利環境下的流動性壓力或波動。流動資產組合應多樣化,以 免過度依賴單一種類流動資產。 (c)維持融資來源多樣化:ADI 應設法維持融資來源多元化及穩定的融 26.
(33) 資基礎。藉由設定每一資金來源集中度限額來控管,以免過度依賴 任一交易對手、產品或市場。 (d)批發市場資金 :無論在正常或壓力情況下,取得同業及其他批發市 場資金之能力,是 ADI 流動性重要來源。而在制定流動性管理程序 時,ADI 必須考慮在面臨危機情況下,能夠從批發市場獲得資金的 能力可能大幅降低或延遲。 (e)外匯及其他市場:積極參與外匯市場的 ADI,若需以某種貨幣彌補 另一種流動性不足之貨幣之前,應評估個別貨幣兌換能力、取得資 金之時機、外匯市場可能中斷之影響,以及匯率風險。ADI 必須訂. 治 政 定上述市場中斷狀況下的資金備援計劃。積極參與證券及其他市場 大 立 之 ADI,應本著同樣的精神,考慮到這些市場交易中斷,對其流動 ‧ 國. 學. 性管理之影響。. ‧. (f)集團內部流動性支援:ADI 流動性管理程序應考量在集團內部取得. sit. y. Nat. 流動性資金之相關法規或法律障礙。對關係企業提供大量資金和其. io. er. 他流動性支援的 ADI,需在衡量本身流動資金狀況時已適當包括該 項支援,並獲 APRA 認可。APRA 可能會要求 ADI 對該等支援設定. al. n. iv n C 限額。外國銀行的澳洲分行或子行可能從總行或母行取得流動性支 hengchi U. 援額度。若金融危機只局限在澳洲,則此項支援將發揮重大價值, 但若危機擴及其整個集團,則此項支援將無法發揮預期效果。 (g)資產之運用:在不利的情況下,ADI 應透過銷售、附買回協議或證 券化結構等運用資產之能力以提供急需之流動性和支持。此外,將 流動性較差資產(如抵押貸款或其他貸款)預作安排,在需要時可 以轉換成額外資金,亦是 ADI 流動性管理程序重要之一環。 (h)同業流動性支持安排:APRA 認同 ADI參與同業間流動性支持安排, 可在危機事件時取得備用流動性。在評估同業支持潛在強度時, APRA 將衡量提供支持者之能力,以及在需要時提供資金到位的確 27.
(34) 定程度。然而,參加流動性支持協議之 ADI,應考慮其提供其他參 與者流動性支持之義務,可能導致其潛在流動性流失。. ADI 須制定正式緊急應變計畫,以處理流動性危機。計畫應定期(至少 每年一次)檢討更新,以確保其持續健全有效,並能反映不斷變化的營運環 境。澳洲本地 ADI 的緊急應變計畫應由董事會或委員會批准,外國 ADI 的澳洲分行需由適當的澳洲境外高階官員(SOOA)核准。緊急應變計畫應包 含: (a)指定人員負責危機辨識 (包括向 APRA 迅速通報問題)與管理危機。. 治 政 責任劃分應明確,使所有人員在危機期間能了解其應負之責任; 大 立 (b)明定早期預警指標以提醒即將發生之危機,並訂定持續監測機制、 ‧ 國. 學. 陳報相關資訊;. ‧. (c)建立通報程序,以提供高階管理人員所有必要的信息,俾利迅速做. sit. y. Nat. 出決定;. io. er. (d)明定發生危機時彌補現金流量不足之程序,包括觸發點和每一項應 變措施之時間表。這些程序應確認所有資金的主要來源,其預期可. al. n. iv n C 信度和取得資金之優先順位。該計畫還應包括替代融資策略之成本 hengchi U 評估及其對 ADI 資本之影響; (e)概述改變資產負債行為之行動方針,例如更積極處理資產的計劃或 增收存款方案等; (f)評估 ADI 採取特別行動方針可能影響市場對 ADI 之看法; (g)當發生流動性問題時,決定客戶關係優先順位之程序,例如抽回特 定客戶之授信額度順位; (h)處理員工及客戶、主要市場參與者與媒體等之詳細計畫。周延的公 共關係管理,可避免因謠言傳播所導致之資金擠兌。. 28.
(35) 二、 情境分析 APS 210 審慎監管制度,主要精神為考量 ADI 業務特性及規模,採取 不同監理措施,對於規模較大、業務較為複雜之 ADI,需進行情境分析。 ADI 須根據「持續營運(going concern)」和「特定危機(name crisis)」兩 種情境,依 APRA 所同意之假設條件,採到期日現金流量表(本幣和外幣 分開),提交 APRA 之情境分析報告。 (a)「持續營運」情境:指日常營運之正常現金流量行為;為確保 ADI 在正常營運條件下,能履行其承諾和債務,在「持續營運」之假設. 治 政 情境,ADI 短期內(1 個月)資金缺口不能超過其正常籌資能力。 大 立 (b)「特定危機」情境:在不利的營運環境下,造成個別 ADI 在展期及 ‧ 國. 學. 再融資面臨重大困難之現金流量行為;在特定危機下,ADI 應有足. ‧. 夠的流動資金得以持續營運至少 5 個營業日,亦即「特定危機」假. sit. y. Nat. 設情境之累積缺口,必須維持 5 天正數。 外商銀行在澳洲的分行或. io. er. 子行做「特定危機」情境分析時,可以只做當地業務分析或者做其 對全球營運的影響。. al. n. iv n C 情境分析主要取決於不同營運情況下,ADI h e n g c h i U 之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活 動相關行為之未來現金流量假設。由於不同的 ADI 之營運模式差異甚大, APRA 認同其假設情境將可能因不同判斷及思維而有極大差異。APRA 會 採取保守評估並核定 ADI 對於兩種情境所作假設之妥適性。ADI 應有能力 提供分析和證據,以證明其基本假設。 ADI 應在其流動性管理政策聲明中記載其情境分析所採取之基本假設。 這些假設應定期檢討,以因應 ADI 營運和市場環境之改變。ADI 對原核定 之假設作出任何重大改變之前,應先諮詢 APRA。 APRA 特別注重 ADI 處理「特定危機」之政策,在此情況下,假設 ADI 將面臨「最壞情況」 ,交易展期或以其他方式償還負債非常困難。除了客戶 29.
(36) 到期續約行為、無到期日資產及負債之行為假設、表外業務的現金流量預 估外,ADI 還必須評估市場壓力對該機構所發行票券之影響、長期負債被 提前贖回之衝擊。ADI 必須評估其持有資產之市場性及緊急出售之價值。 對於同業之流動性支持計畫、擔保機制和集團內支援的資金流入均可納入 假設情境,但必須是不可撤銷的承諾或具相當程度的確定性。 ADI 必須在其流動性管理策略中記載其情境分析之假設條件。其假設 條件必須依據 ADI 的營運狀況及市場環境而做定期檢視,對這些已核准的 假設條設有重大變更前必須先和 APRA 做討論。 除非取得 APRA 的核准,否則 ADI 必須定期執行情境分析。如果 APRA. 治 政 評估 ADI 無法有效執行情境分析,則 APRA 也會要求 大 ADI 持有其要求之最 立 低流動性。 ‧ 國. 學. 持有最低流動資產. ‧. 三、. sit. y. Nat. 規模較小、業務較為單純之 ADI,經 APRA 同意後,可免除進行情境. io. er. 分析,而適用 MLH 制度;適用 MLH 制度者通常為建築會社及信用合作社 等,其應隨時維持最低持有其負債 9%之特定高品質流動資產(High Quality. n. al. Liquid Assets, HQLA)。 C h. engchi. i Un. v. 「負債」係指資產負債表負債(包括股東權益 equity)和不可撤銷的 承諾,扣除資本(capital)後之餘額。 HQLA 應為高品質且未受限制(encumbrances )之資產: 包括現金、合格 RBA 附買回擔保證券、ADI 發行信評等級為「投資等 級」之銀行票券和定存單、存放於其他 ADI 之淨存款(包括可在兩個工作 日內兌換成現金之拆款及存款)及經 APRA 核准之證券。 在評估某項特定資產是否可作為 HQLA,APRA 會考慮該資產市場性 和信用品質。這包括該特定資產是否有可快速出售之次級市場,以及 ADI 持有該資產相較於 ADI 整體流動資產組合和該資產總發行規模之比重。 30.
(37) ADI 內部管理應設定一個高於最低規定之預警比率( trigger ratio ),提 醒高階管理階層可能會違規的狀況。ADI 如違反最低流動性要求,應立即 通知 APRA,通報內容包含已採取或擬採取之因應措施。. 第四節 澳洲擬議中的 Basel III 流動性改革 澳洲是 G20 會員國,亦是巴塞爾委員會成員之一,積極參與相關國際 規範之研議,因此 APRA 於 2010 年 12 月 17 日即發布澳洲實施 Basel III 流動性改革所面臨之問題及替代方案;2011 年 2 月 28 日澳洲聲明其合格. 政 治 大 無符合 HQLA2 之資產;2011 年 11 月 16 日,澳洲表明將依 BCBS 所訂時 立 HQLA1(第 1 層資產)是現金、存放 RBA 餘額與聯邦政府和準政府債券,且. ‧ 國. 學. 間表實施 LCR 及 NSFR 兩項流動性標準,並發布「澳洲實施 Basel III 流動 性改革之諮詢文件」及「APS 210 修正草案」。相關修正以 2009 年之諮詢. ‧. 文件為基礎,並納入 BCBS 於 2010 年 12 月公布之「Basel III 流動性改革」。. sit. y. Nat. 2012 年 11 月 9 日發布「ARF210 流動性申報要求」諮詢文件及「ARS210. al. n. 一、. i Un. 諮詢文件及修正規定主要重點如下: 1.. Ch. engchi. er. io. 流動性申報草案」及「ARF210 報表格式及填報說明諮詢」。. v. APRA 將配合國際規範實施 Basel III 流動性改革,但略作修正。 修正項目為涉及國家監理裁量和因應澳洲特殊情況所作之調整。. 2.. 要求 ADI 設定與其營業活動、規模與複雜度相稱的流動性風險管 理架構以管理、衡量與監控流動性風險。. 3.. 維持足夠的高品質流動資產組合使 ADI 在流動性壓力時期度過難 關。. 4.. 維持與其營業活動相稱的穩健融資架構. 5.. 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必須包含: 31.
(38) 6.. A.. 董事會核准的流動性風險容忍度. B.. 董事會核准的流動性策略. C.. 相關作業準則以辨識、衡量、監督與控制其流動性風險. D.. 董事會核准之融資策略. E.. 緊急融資計劃(Contingency Funding Plan). LCR 及 NSFR 將僅適用於大型複雜之 ADI(情境分析之 ADI),不適 用於採行 MLH 機制之 ADI。. 7.. MLH 機制持續運作並略作修正,除提高持有資產品質外,並要求. 政 治 大. 進行 15 個月之持續營運現金流量預測。. 立. 所有 ADI 均必須加強質化要求,以符合 BCBS 於 2008 年 9 月所提. 學. ‧ 國. 8.. 「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督之原則」。此部分與前述 2009 年 諮詢文件所提擬議相同。. ‧. 9.. 推動流動性資料標準化申報架構,此亦為延續 2009 年諮詢文件所. y. Nat. n. er. io. al. sit. 提建議措施。. 二、. Ch. 情境分析 ADI 之量化要求. engchi. i Un. v. 情境分析之 ADI 除現行「持續營運」及「特定危機」情境分析外,另 須在獨立基礎及集團基礎達到 BCBS 的 LCR 及 NSFR 兩項新量化要求;至 於外國 ADI 適用情境分析者,APRA 預計僅單獨適用於澳洲子行和澳洲分 行獨立基礎。 1.. 流動性覆蓋比率 APRA 預計採用 Basel III 定義之合格 HQLA 及淨現金流量假設。 但須對 HQLA 不足問題及針對由各國裁量之特定現金流量項目進行 調整。調整項目包括: 32.
(39) (a)將中小企業自我管理退休基金者視為零售客戶; (b)增列一額外零售存款類別,以納入高流失率較不穩定的存款; (c)訂定各種或有融資負債之流失率; (d)在特定情況下,承認總行對在澳洲營運之外國銀行分行的流 動性支持; (e)承認紐西蘭準備銀行認可之紐幣資產。 相關調整項目說明如下: (1)替代性流動資產(Alternative Liquid Assets):CLF 機制. 政 治 大 ADI 使用 立RBA「約定流動性額度機制(Committed Liquidity. 澳洲因 HQLA 不足,APRA 和 RBA 提出替代性流動資產,允許. ‧ 國. 學. Facility, CLF)」 ,由 RBA 決定支付之費用(暫訂為 0.15%), 以補足 ADI 對澳幣流動性需求與其持有 HQLA 不足部分。. ‧. BCBS 在 2013 年 1 月的 LCR 修正案中對三項流動性替代方案. Nat. sit. y. 做了更明確的規範。BCBS 的記者會中也特別提到澳洲的高品. n. al. er. io. 質流動性資產不足,需要以替代方案處理的議題。. (2)現金流出部分. Ch. engchi. i Un. v. APRA 擬議之各類現金流出項目之調整項目多屬 BCBS 建議由 各國主管機關自行決定部分,包括: (a)「零售存款」之定義為零售及中小企業在 ADI 的存款總額 不超過 200 萬澳幣之活期存款,及剩餘到期日或通知期在 30 天內之合格定期存款。 (b) 增列「高流失率較不穩定存款」類別。較不穩定存款是指 在壓力時期會快速提領和不符合穩定存款條件之存款,此 類存款具備四項主要特點,分別為高價值(即存款金額超 過政府存款保證額度) 、未與 ADI 建立合作關係之客戶、主 33.
(40) 要透過網路存取、以及高利率存款。在決定「較不穩定存 款」是適用 10%(較不穩定存款)或 25%(高流失率較不穩 定款)流失率時,APRA 建議採用簡單記分卡方法如下: 條. 件. 分數. 分數. 流失率. 存款餘額高於政府存款保證額度. 2. 0-2. 10%. 存款主要係透過網路存取. 2. 3 或以上. 25%. 無建立客戶關係. 1. 存款高度利率導向. 1. 13. (c) 決定各種或有融資負債流失率如下:. 政 治 大 •可撤銷之信用和流動性機制 立 •保證、信用狀和其他貿易融資工具. 流失率 同承諾機制(5-100%) 最近 12 個月平均每月. 學. •債務買回 - 澳洲國內債務證券. 實際流出金額 除非另經 APRA 同意, 短期證券 10%;長期證. ‧. ‧ 國. 其他或有融資負債. 券 5%. Nat. 5%. sit. y. •結構性產品、管理基金和其他非契約負債 •發行人為附屬交易商或造市者. n. er. io. al. 與 APRA 協商訂定. Ch. engchi. i Un. v. (3)現金流入部分,外國 ADI 總行對澳洲分行之流動性支持,APRA 擬同意自第 16 天起列入分行 LCR 現金流入。 2.. 淨穩定資金比率 APRA 將採取 Basel III 規定之可用穩定資金和所需穩定資金 的要項。其與 Basel III 不同之處為,對於 ADI 持有作為 RBA CLF 機制擔保品之特定債務證券(debt securities)和自證券化證券 (self-securitization) ,APRA 計畫列為所需的穩定資金項目;其. 13. 2011 年諮詢文件中,計分卡之分數為 3 或以上之流失率為 30%,2013 年諮詢文件則將 流失率修改為 25%。 34.
(41) 中債務證券權數為 10%,而自證券化證券部分則取決於相關基礎貸 款而定,分別適用 65%、85%或 100%之權數。 前述兩項量化標準將依 BCBS 所定時間表實施;但自 2012 年 1 月 起,APRA 打算要求情境分析之 ADI 提交「最佳努力(best endeavors)」 之 LCR 和 NSFR 報告,作為「觀察期」監測之一部分。APRA 鼓勵 ADI 積極管理其流動性,以確保可持續改進以符合規定之要求。雖然 2013 年 1 月 BCBS 調整 LCR 之實施時程,但 APRA 仍將照原定計劃於 2015 年全面實施 LCR,達到 100%的標準。 三、. 政 治 大 目前約 130 家 ADI 適用 MLH 制度。APRA 考量 MLH 制度運作良 立. 持有最低流動性 ADI 之量化要求. ‧ 國. 學. 好,且認為 MLH 制度毋須任何額外流動性管理行動,亦達到形同 NSFR 超過 100%之效果。因此,APRA 並未要求持有最低流動性之 ADI 適. ‧. 用 Basel III 流動性標準,並擬維持 MLH 制度大致不變,但略作修. sit. y. Nat. 正如下:. er. io. 1、為確保與巴塞爾委員會的穩健原則一致,APRA 擬限制 ADI 持有. al. iv n C hengchi U 除房屋貸款抵押證券(RMBS)和資產擔保證券(ABS)作為流動 n. 低信用等級資產,不得超過其所應持有最低流動性之 20%,並排. 資產。 2、APRA 擬要求持有最低流動性之 ADI 進行「持續營運」現金流量 預測,並延長預測期間為至少 15 個月。 四、. 申報規定 延續 2009 年諮詢文件所提建議,APRA 持續推動標準化申報架構, 擬要求所有 ADI 依規定之頻率及格式申報流動性資料如附錄 8, 申報內容包括持續營運、LCR、NSFR 及 MLH 等標準化報告、持有 流動資產明細、觀察期報告及危機報告等,以隨時監控 ADI 流動 35.
(42) 性狀況。APRA 於 2012 年 11 月公布最新的流動性管理報表諮詢 文件(Reporting Form ARF 210, Liquidity),同時提供申報用之 Excel 檔案格式及填報說明。擬議中的報表申報格式已經包含 LCR 及 NSFR 內容。新的報表包括: 210.1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210.2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210.3 Balance Sheet Maturity 210.4 Forecast Balance 210.5 Minimum Liquidity Holdings Ratio. 治 政 210.6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大 立 210.7 Intraday Liquidity Monitoring ‧ 國. 學. 以上的報表除了 210.7 Intraday Liquidity Monitoring 不屬於定期性. ‧. 報表而是由 APRA 視狀況需要而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外,其餘 6 項. sit. y. Nat. 報表均為按季陳報。. io. er. 其中 210.5 係專供規模較小的 MLH ADI 填報,而 210.3 Balance Sheet Maturity 及 210.4 Forecast Balance 所有金融機構均須填報,. al. n. iv n C 其資料係供與其他報表交互核對之用。外國銀行在澳洲分行則須 hengchi U. 填報 210.1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210.2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210.3 Balance Sheet Maturity、210.4 Forecast Balance 及 210.6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等共 5 種報表。 新版 APS210 正式實施後,這些報表將透過 APRA 網站的 D2A 系 統直接電子傳送。. 36.
(43) 第五章. 我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國內現行對金融機構流動性之管理,主要由中央銀行訂定「金融機構 流動性查核要點」並進行查核,再將查核結果分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章將介紹國內金融監管架構、近期強化流動性管理措施,以及主管 機關因應 BCBS 流動性改革作法。. 第一節 國內金融體系概況. 政 治 大 1、國內金融體系的監管主要由金管會負責,但在維持金融穩定上, 立. 一、. 我國金融監管架構. ‧ 國. 學. 相關機構亦扮演重要角色:. (1)金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 ‧. 查業務,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 sit. y. Nat. 融市場發展。. n. al. 穩定運作,以協助金融穩定。. Ch. engchi. er. io. (2)央行:執行貨幣政策與管理外匯市場,以及確保支付系統安全. i Un. v. (3)農委會:為農業金融機構主管機關。其所屬機構「農業金融局」 負責農業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規劃,以及農業金融之管理 及監督事項。 2、金融監理聯繫小組:小組會議為前述相關機構合作與聯繫之平台; 合作與聯繫事項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等,並就金融監理資 訊進行交流。 3、銀行公會:協助政府推行金融政策及訂定相關自律規範以利同業 遵循。. 37.
(44) 二、. 我國金融機構概況. 依據中央銀行資料14,至 2013 年 3 月止,國內之本國銀行共 39 家,外 國及大陸銀行在台分行共 30 家,信用合作社共 24 個單位,農會信用部共 計 277 個單位,漁會信用部共計 25 個單位,人壽保險公司共 30 家,產物 保險公司共 20 家,票券金融公司共 8 家,證券金融公司共 2 家。. 第二節 國內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措施 國內主管機關現行對金融機構之流動性監理係以「金融機構流動性查. 政 治 大 動準備比率之最低標準,由中央銀行洽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行 立 核要點」為主。依據該查核要點第四條,金融機構各種新臺幣負債應提流. ‧ 國. 學. 政院農業委員會後訂定之。最低流動準備制度實施以來,尚能有效監控金 融機構之流動性狀況,惟隨著金融市場發展及國際監管趨勢,尤其在全球. ‧. sit. Nat. (一)央行主管之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部分. er. io. 1、金融機構須控管資金流量期距缺口. al. y. 金融危機發生後,國內亦持續研議強化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如下:. iv n C h e n g c h i U 0-30 天資金流量期距缺 點,增列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須控管「未來 n. 為強化金融機構對資金流量之管理,央行於 2007 年修正查核要. 口」,超過參考值者,應立即通報央行業務局,說明原因及其因應措 施;2011 年 7 月續增列信用合作社亦須控管未來 0-30 天資金流量之 期距缺口。 2、提高最低流動準備比率至 10%,並改為按日計提 為強化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控管,央行經參酌主要國家作法及 我國金融實務,2011 年 7 月修正流動性相關規定,自同年 10 月 1 日 起,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最低流動準備比. 14. http://www.cbc.gov.tw/public/data/EBOOKXLS/WLIST.pdf 38.
(45) 率)由 7%提高為 10%,並由按月改為按日計提。金融機構未達最低標 準者,應立即通報央行或受託查核機構,以利央行及相關主管機關即 時掌握金融機構流動性狀況。. (二)本國銀行填報「核心存款」 配合國際流動性管理對「穩定存款」之探討,央行金檢處依國 際相關建議及國內金融實務,擬定「核心存款」計算方式,期能建立 一致性標準以利進行同業比較。在與金管會及業者溝通研商後,中央. 政 治 大 統計表」,並納入報表稽核項目之一,以強化銀行對穩定資金來源之 立. 銀行金檢處於 2011 年 2 月函請本國銀行按季填報「新台幣核心存款. ‧ 國. 學. 重視。. (三)存款保險保障金額提高至 300 萬. ‧. 存款保險是各國政府處理金融危機及穩定金融體系的重要工具. Nat. sit. y. 之一。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發生時,國內宣布實施存款全額保障機. n. al. er. io. 制,有效遏止存款大量移動現象,發揮金融穩定效果。2010 年底存. i Un. v. 款全額保障退場後,為強化存款人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健全整體金融. Ch. engchi. 環境發展,存保公司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將存款保險保額從新台 幣 150 萬元提高到 300 萬元,並將保障範圍擴及外幣存款,對提高存 款穩定性應有所助益。提高此項保障額度對於金融機構計算 LCR 時, 可大幅降低資金流出項目之數字,有助提高 LCR 比率。. 第三節 因應 BCBS 流動性改革作法 (一)央行持續注意國際流動準備制度及流動性風險監管之發展 央行成立「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小組」 ,除對國內流動性管理相 關議題研議強化措施外,亦就國際流動準備制度及流動性風險監管文 獻進行研究,包括 BCBS 相關文獻及各國之流動性管理制度等。此外 39.
(46) 亦積極參與流動性風險管理國際研討會,以持續關注國際上流動性風 險相關監管之發展。 (二)銀行公會檢討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準則範本 2001 年由銀行公會訂定之「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準則範本」, 因部分規範已無法反應金融市場發展及監管需求,2011 年金管會函 請銀行公會進行檢討,經銀行公會邀集銀行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研 商修正訂定「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自律規範以 2008 年 BCBS「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督之原. 政 治 大 管、壓力測試與緊急應變計畫、公開揭露等相關規範等;經於 101 年 立 則」為依據,主要內容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之原則、流動性風險之控. ‧ 國. 學. 4 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 2012 年 5 月公布實施。自律規範並附修 正後的「0-30 天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A 表)」、「0-10 天新. ‧. 臺幣期距缺口調整分析表(B 表)」及「附表:市場性工具剩餘期限≧. sit. y. Nat. 11 天權數表」、本國銀行新臺幣核心存款統計表、核心存款之計算。. er. io. 其中(A 表)包含第一部分為主要到期資金流入項目及合計、第二部分. al. iv n C hengch 與申報金融監理單一申報窗口的 AI240 i U項目內容相同。如果(A 表)的 n. 為主要到期資金流出項目及合計,第三部分為期距缺口。其中的項目. 0-10 天期距缺口小於零時,應再編製「0-10 天新臺幣期距缺口調整 分析表(B 表)」 ,其 0-10 天期距缺口至少應大於零。據悉,截至目前 為止,尚無一家金融機構填過「0-10 天新臺幣期距缺口調整分析表 (B 表)」,顯見各金融機構都把 0-10 天的期距缺口控制在零以上。 15. 銀行公會並公布「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問答集」 ,對 實務上之問題提供範例供銀行參考。 例如:自律規範第六條所指之「風險容忍度」,實務上應如何以. 15. http://www.ba.org.tw/member02.aspx 40.
(47) 質化與量化方式明確表達? 問答集中提供建議,「風險容忍度」之量化指標可考量下列項 目: 1. 最大現金流出限額(可依上年度實際金額酌訂)。 2. 存放比率上限。 3. 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最低存活天數。 4. 流動比率下限。 5. 各天期期距缺口容忍度。 6. 各天期期距缺口占總資產的比率。. 治 政 流動性風險容忍度之質化指標建議得比照第二支柱質化指標之 大 立 模式訂定,因第二支柱之質化指標多以問題之形式呈現,問答集亦提 ‧ 國. 學. 供範例供參:. ‧. 1. 流動性風險管理原則與容忍度的訂定,是否由董事會核准?. sit. y. Nat. 2. 董事會是否定期依本行之營運目標檢視風險容忍度之合理. io. er. 性?. al. n. iv n C h eIII (三)金管會成立 Basel n g工作小組,並函請銀行公會研議建立 chi U Basel III 量化指標 BCBS 流動性改革係屬金管會主管「Basel III 架構下有關建全 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2011 年經金管會與央行透過聯繫小組會議多 次討論研商決議,除未來 BCBS 另有規定外,屆時我國銀行原則將適 用遵循 Basel III 流動性改革,金管會亦成立 Basel III 工作小組, 並請銀行公會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建立本國銀行 LCR 及 NSFR 二項量 化指標。 銀行公會與金管會銀行局共同成立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持續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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