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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流動性和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影響了世界各地 許多金融機構,並引起各國對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廣泛討論,國際機構 亦就未來審慎監管及流動性風險發布許多建議作法,其中巴塞爾銀行監理 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更於 2010 年 12 月首 次提出兩項全球流動性量化指標,相關聲明均強調充足流動性和強化審慎 監管要求的重要性。
國內環境則因銀行業家數多,過度競爭造成收益率下滑,各金融機構 莫不積極往外拓展。澳洲與台灣同屬亞太地區,距離不遠時差也接近,是 各金融機構積極前進的目標之一。目前已有兆豐銀行1、台灣企銀、合作金 庫銀行、第一銀行及華南銀行在當地設有分行,台灣銀行也在 2012 年 9 月 獲金管會同意前往雪梨開設分行2。
澳洲為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會員國之一,積 極參與國際規範之制訂,其對流動性風險之管理較我國先進,我國銀行在 澳洲之營運受當地主管機構嚴格監管,自應對目前全球注目的流動性管理 新規範深入瞭解。這是本文選定澳洲做為與台灣比較之原因。
澳洲對核准收受存款機構(Authoriz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 ADI)之 流動性監理,於 1998 年由澳洲準備銀行(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移 至澳洲審慎監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並實 施審慎監管標準,除強化銀行內部流動性管理責任外,並採取差異化管理;
1 兆豐銀行早在 1986 年就已進入澳洲,目前有雪梨、布里斯本及墨爾本共三家分行。
2 臺灣銀行申請於澳洲設立雪梨分行,金管會 2012 年 7 月 5 日同意,只是該行申請時最 近1 個月之放款覆蓋率未達 1%,該行應於放款覆蓋率達 1%以上,才能向當地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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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小規模業務單純之 ADI,採取最低流動準備制度(Minimum Liquidity Holding, MLH),而大型複雜銀行則需進行情境分析,以評估其流動性部位 是否充足。隨著金融市場及國際流動性監管規範之發展,APRA 自 2007 年 起重新檢視審慎監理架構,並於 2009 年 9 月發布擬議修正現行流動性管理 諮詢文件,至 2011 年 11 月 16 日 APRA 發布新聞稿,表明澳洲將依 BCBS 所訂時間表實施該兩項流動性標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本 文 係 以 比 較 分 析 法 為 主 , 研 讀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發佈之流動性管理相關文件,參與主管機關及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對我國流動性管理規範之相關討論會議,另外就實務問 題分別請教學者、主管機關官員、銀行業專業人員,並詢問澳洲當地專業 人仕,俾彙總較完整之看法與比較。
本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為緒論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主要討論國際清算銀行於 2008 年 9 月發佈之「健 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督之原則(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及 2010 年 12 月提出之「Basel III:流動性風 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第三章 2013 年 1 月新修訂 LCR 規範「巴塞資本協定三:流動性覆蓋 比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Basel III: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本章介紹其主要內容
第四章 澳洲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澳洲的金融監管較大部份國家嚴格,
所以在金融風暴期間,受傷甚微。2013 年 1 月修訂 LCR 規範特別考慮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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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地區政府公債發行較少的國家的特別處理。
第五章 我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說明我國因應巴塞爾新規範的措施,
以及金管會、央行及銀行公會正進行中的流動性專案。
第六章 說明澳洲與我國對流動性風險管理之較大差異。對金融環境及 流動性監管之要求,澳洲有許多值得我國學習之處。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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