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B 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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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十六、若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程序或流動性部位有缺失時,監理 機關應介入並要求銀行立即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原則十七、監理機關應和國內外其他監理機關或中央銀行,就國內與 跨國議題充分溝通,促進流動性風險管理之監理合作。若發生緊急狀況時,
資訊共享之內容與頻率應適度增加。
第二節 B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
前節所述文件只是原則性的指示,並無具體的做法,對全球金融機構 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並沒有強制性的要求。BCBS 另於 2009 年 12 月提出「流 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的國際架構(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諮詢文件5, 提出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及淨穩定資金比率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兩個流動性最低標準並詳細描述流動 性標準和監控指標的具體細節,希望能建立一項全球一致的流動性標準,
以進一步強化其流動性架構。經過整合各方意見後於 2010 年 12 月推出正 式版「B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國際架構」,納入 Basel III 的重要一環。概略說明如下:
一、流動性覆蓋比率(LCR)
LCR 的目的在於提升金融機構對流動性風險之短期因應能力,確保金 融機構有足夠的高品質流動資產,使金融機構在緊急壓力情境下能持續營 運 1 個月。Basel III 原規定 LCR 不得低於 100%,且預計於 2015 年全面導 入。此規定在 2013 年 1 月稍做修訂,將在下章說明。
LCR = 高品質流動資產存量
30 個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100%
5 http://www.bis.org/publ/bcbs1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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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子部分是高品質流動資產(High Quality Liquidity Asset; HQLA) 其基本特徵為: (1).低度信用和市場風險 (2).簡單與明確的評價 (3).
與風險性資產相關性低 (4).在被認可的交易市場掛牌.
與市場相關之特徵則有: (1).交易活絡且具規模的市場 (2).存在市場 造市者 (3).市場集中度低 (4).壓力期間市場傾向高品質資產。
HQLA 分為二級並適用不同權數,信用品質愈高之流動資產,其適 用權數愈高。
1. 第一層(Level 1)資產:
如現金、政府債券、存放央行準備金等,適用 100%權數。
2. 第二層(Level 2)資產:
如信用評等為 AA-等級以上之公司債及資產擔保債券等標的,
適用 85%權數;第二層流動資產不得超過全部資產之 40%;亦 即調整後第二層流動資產不得超過調整後第一層流動資產之三 分之二。
(二)分母部分是 30 個曆日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包括:
1. 現金流出部分:
依零售存款、無擔保批發融資、擔保融資,以及其他規定(如衍 生性商品交易產生之現金流出)等項目設定不同權數。資金穩定 性愈高者,流失率愈低。如零售型資金流失率低於批發型資金;
有擔保融資之流失率低於無擔保批發融資;另擔保品的品質愈 高者,流失率愈低。至於融資來源為金融機構者,因相關性高,
多數視為 100%流失。
2. 現金流入部分
附賣回與借券交易之擔保品,依其擔保品分屬第一層、第二層 資產或其他資產,而分別適用 0%、15%與 100%不同之權數;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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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交易對手之其他流入則依交易對手別設定應收帳款不同之 權數,其中零售與批發型客戶為 50%,金融機構則為 100%。
3. 淨現金流出部分
淨現金流出=現金流出總額-Min[現金流入總額,現金流出總額 之 75%];淨現金流出金額是指現金流出金額扣除現金流入金額 之餘額,但若銀行未來 30 天內現金流入總額大於現金流出總額 時,應依保守原則,仍須依照現金流出總額的 25%持有高品質 之流動資產,以保持銀行的流動性。
LCR 計算項目及權數請參考附錄 A。
二、淨穩定資金比率(NSFR)
NSFR =可用穩定資金(ASF)
所需穩定資金(RSF)> 100%
NSFR 的目的在要求金融機構在持續營運基礎上,籌措更穩定的資金來源,
以提升長期因應能力。NSFR 係衡量銀行用長期資金來源以支應長期資金 用途之程度。其定義為銀行可用之穩定資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 ASF) 占所需之穩定資金(Required stable funding, RSF)之比率。
(一) 分子 ASF 為銀行資金來源項目
愈長期且穩定之資金來源權數愈高,如資本適用最高權數 100%;
(二) 分母 RSF 為銀行資金運用項目
天期愈長或信評相對較差之資產所需之權數愈高,愈易使 NSFR 比 率下跌。
Basel III 規定 NSFR 應大於 100%,且預計於 2018 年導入。由於 LCR 之 規定已於 2013 年 1 月稍做修訂,NSFR 是否會如 LCR 引進分階段實施安 排並放寬部分規定,目前正由 BCBS 研議中。現行 NSFR 構成之內容及 權數請參閱附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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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動性監控工具
作為一致性的監測工具,以下的指標能掌握有關銀行現金流量、資產 負債結構、未受限制之可用資產與某些指標的明確資訊,可供監理機關評 估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基本資訊。另外,各國監理機關可能需要使用其轄區 特有的流動性因素的其他衡量工具與指標。
1. 契約到期日錯配 (contractual maturity mismatch)
將所有資產負債表表內與表外項目之現金與有價證券的流入與流 出,依據其剩餘期間,對應至指定的時間帶。計算每一個到期日 缺口(maturity gap)可以顯示銀行在每一個時間帶可能需要多少 的流動資金,有助於深入瞭解在現有的契約下,對各個期間帶的 現金流量的餘絀及暴露的風險。
2. 資金來源集中度(concentration of funding)
A.各主要交易對手所提供資金 銀行資產負債表總額
B.各主要產品或工具所提供資金 銀行資產負債總額
C. 主要幣別之資產負債金額之清單
上述三個指標係供監測集中度使用。銀行及監理機關應監測交易 對手及產品占資金來源之絕對比率,以及集中度有無明顯上升情 形。
但上述監控指標仍有其盲點,目前有許多類型的債務難以辨認實 際的交易對手,因此資金來源的實際集中度可能高於指標所顯示 的程度。主要交易對手的名單可能經常變動,尤其是在危機時期。
再者,在整個市場出現壓力時,許多融資交易對手及銀行本身,
可能同時遭遇流動性壓力,即使資金來源已充分分散,仍難以維
持正常的資金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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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受限制之可用資產(available unencumbered assets)
可支配之未受限制資產,係指可作為於次級市場舉債之擔保品或 可用於向央行轉融通之合格擔保品的資產。銀行應申報其得以合 理價格及事先約定折扣率作為向中央銀行轉融通合格擔保品的未 受限制可用資產之數量、型態及位置。對於本指標所計入之資產,
銀行必須訂妥將擔保品變現所需之作業程序。
4. 各主要幣別之流動性覆蓋比率(LCR by significant currency)
外幣流動性覆蓋率(LCR)=每一主要幣別之高品質流動性資產總 額 ÷ 每一主要幣別 30 天內之淨現金流出總額
由於外幣流動性覆蓋比率(LCR)並非一個標準,而是一個監測工具,
因此並沒有國際上認可的最低要求。各國監理機關可以依據需要 訂定監測外幣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的最低標準。
5. 其他監控工具(market-related monitoring tools)
市場上可取得之資料有許多類型,監理機關為聚焦於潛在的流動 性困難,可以監測下列資料:
A. 市場整體資訊
B. 金融部門的資訊
C. 銀行特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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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導入時程
表 1 BCBS 2010 年原訂 LCR 及 NSFR 分階段實施時程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LCR 觀察期 開始
導入最 低標準
NSFR 觀察期 開始
導入最 低標準
註: 此項時程表之 LCR 實施時程已於 2013 年 1 月新修訂規範中做調 整,請參考表 3。NSFR 之修正實施時程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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