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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国内外相关标准调研

5.1 国内标准

5.1.1 国家标准

1、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发布于 1996 年,于 1997 年开始实施,标准实施时间较长,标准限值均较松。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共规定33 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 VOCs 化合物共计 15 种,具体污染物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如表5-1 所示。

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mg/m3

现有 新建 现有 新建

1 苯 17 12 0.50 0.4

2 甲苯 60 40 3 2.4

3 二甲苯 90 70 1.5 1.2

4 酚类 115 100 0.1 0.08

5 甲醛 30 25 0.25 0.2

6 乙醛 150 125 0.05 0.04

7 丙烯腈 26 22 0.75 0.4

8 丙烯醛 20 16 0.5 0.4

9 甲醇 220 190 15 12

10 苯胺类 25 20 0.5 0.4

11 氯苯类 85 60 0.5 0.4

12 硝基苯类 20 16 0.05 0.04

13 氯乙烯 65 36 0.75 0.6

14 光气 5 3 0.1 0.08

15 非甲烷总烃 150 120 5 4

此外,国家发布的多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VOCs 的排放限值,如表 5-2 所示,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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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061-2017 不分级 基于行业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该标准规定了有组织排放的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及无组织排放的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三类标 准值。从目前看来,标准按照功能区分级、按照烟囱高度设定排放速率都不能满 足当前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当前正在开展的行业型排放标准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① 取消了按照烟囱高度制定排放速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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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 控制项目 体系及优点 不足

限值

DB44/27-2001

——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 准 DB12/52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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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但排放速率给出计算公式,每个工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控制项目 512 种,其中列出了其他空气污染物和异味物质的要求。

在台湾地区固定源标准中,规定了颗粒物、硫氧化物、硫酸雾、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总氟量、氯化氢、氯气、氨气、硫化氢、硫醇、二甲基硫、二甲二 硫、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二硫化碳、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铅及其 化合物、 镉及 其化合 物、 石棉 及含 石棉物 质、氯乙 烯、 其 他空 气污染 物、

恶臭污染物。由于该标准较老,因此其大部分排放限值均相对宽松。

(2)石化行业 VOCs 控制标准

2012 年针对石化工业更新了挥发性有机物管制和排放标准的修订工作。针 对废气燃烧塔、制程设施、液体储罐、装卸操作设施、设备元件泄漏、废水处 理设施等 6 个方面,进行了更新。增加了大量的工艺要求,比如燃烧塔排放成 分及操作条件、燃烧塔使用事件通报、石化制程原物料或产品输送管线不得破 损坏;针对储罐,扩大管制范围,规定了含有苯乙烯、二甲苯、甲苯、苯乙苯、

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三甲苯、乙酸乙酯、丙烯酸酯类中之一的储罐的管制范 围等。2012 年进行调整后,进一步加严了要求。

(3)地区行业 VOCs 控制标准

台湾地区于 2007 年颁布了《光电材料及元件制造业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 准 》,规 定 了 VOCs 如 果 达 到 0.4 Kg/h 以 上 , 处 理 效 率 需 要 达 到 85%。

2009 年颁布了《胶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2011 年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含挥发 性有机原料年许可用量 50 吨以上时,VOCs 处 理效率达到 92%以上或者排放速率小于 3.8 Kg/h。

1998 年颁布了《聚氨酯甲酸酯合成皮业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 标准》,并于 2004 年进行了修订。二甲基甲酰胺处理效率在 90%以上或者浓度在 20 ppm 以下;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全场总量符合 65 g/m3 的要求。

1995 年颁布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 2006 年进行了修订,规定汽车涂装的 VOCs 破坏率为 90%或者排放管道浓度小于 60 mg/m3。2000 年公布了干洗作业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制标准,对干洗环节 VOCs 排放提出了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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