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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等关键问题进行咨询讨论,形成初步的标准体系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 和编制说明。

(6)2020 年 1~4 月,对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初稿)和编制说明多次修改 完善,经多次沟通、交流与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和编制 说明。

第2章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2.1 VOCs 的危害

VOCs 对大气污染的影响主要包括臭氧(O3)污染、细颗粒物(PM2.5)污染,

有害空气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HAPs)污染和臭味污染。

①臭氧污染。大部分的 VOCs 具有高度的光化学反应性,在阳光下经由紫 外线照射,这些 VOCs 与大气中其它化学成分如 NO 反应形成高浓度的 O3。O3

是强氧化剂,会刺激和破坏深呼吸道粘膜和组织,对眼睛有轻度刺激性。并且O3

能通过植物气孔进入植物体内,影响农作物产量。此外,近地面O3 也是第三大 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甚至全球生态平衡都具有严重危害。

②细颗粒物污染。VOCs 参与了大气中二次气溶胶的形成。二次气溶胶大多 数在细颗粒(PM2.5)范围,不易沉降,能较长时间滞留于空中,对光线的散射力 较强,从而显著降低大气能见度,形成灰霾天气。由于PM2.5粒径较小,很容易 进入人体呼吸道和肺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③有害空气污染物污染。1990 年美国《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公告的 189 种有害空气污染物中,VOCs 占 70%以上。我国《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 触限值》(GBZ 2-2002)所列的有害物,绝大多数也是 VOCs。VOCs 最主要的 健康影响,在于长时间低浓度暴露下将使人体致癌几率增加。

④臭味污染。臭味是人体受物质刺激感受的嗅觉反应,当人对某种气味感到 厌恶,即构成臭味污染。多数 VOCs 具有特殊的气味,部分含还原态氮或硫的 VOCs 物质气味浓烈,且 VOCs 具有挥发性高的特点,易造成臭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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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需要

大气污染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从扬尘污染控制、酸沉降防 治到霾污染防控,中央和地方政府决心坚定、投入巨大,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 了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浓度的下降。广东省在这一 历程中,一直发挥着先行先试的引领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广东省通过持续滚动 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深化治污举措,PM2.5 平均浓度持续稳步下降,成为全 国第一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群,也是继欧洲和美国南加州之 后的第三个全球大气污染区域防控的示范区。

广东省空气质量虽率先实现“稳定达标、持续改善”的目标,也面临着严峻的 挑战。首先,PM2.5浓度在现在基础上进一步下降,削减的重点将转变为硫酸盐、

硝酸盐和二次有机气溶胶(SOA)等二次成分,二次成分的形成不仅与排放有关,

也与大气转化和传输有关,二次污染的有效防控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其 次,大气臭氧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已经成为广东省环保工作的一块短板,臭氧污 染问题日趋严重。

VOCs 在大气化学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是近地面臭氧和二次 有机气溶胶的重要前体物,而且对大气的氧化能力、人体健康等都具有重要影响。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 号)已明确提 出强化VOCs 治理,要求重点城市应全面开展 VOCs 污染治理,大力推进 13 个 VOCs 重点行业整治;《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 府(2018)128 号)提出了 57 条具体工作任务,旨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确保完成VOCs 治理任务,有效改善空气质量,

亟需制定固定污染源VOCs 综合排放标准。

2.3 完善广东省 VOCs 排放标准体系的需要

目前,国家或我省已经出台了部分行业排放标准对VOCs 排放及控制,具体 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药、印刷、家具 制造、制鞋、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行业。

但由于广东省涉VOCs 排放的行业众多,单独依靠现有行业排放标准无法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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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全面覆盖VOCs 排放控制的目标。对于无专门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仍执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限值要求》(DB44/27-2001)。由于以上三 个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标准限值明显偏松,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VOCs 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不利于监管企业有效控制VOCs 排放。

我国多省市已经出台了工业VOCs 综合排放标准,以弥补行业标准缺失的不 足,对众多涉VOCs 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为适应我省更加严格的大 气环境管理需求,从严控制VOCs 排放,有必要制定固定污染源 VOCs 综合排放 标准,打破当前我省VOCs 环境监管面临的困局,使 VOCs 排放企业的大气污染 排放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标准的制定不但可以减少臭氧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的水平,

还可以减少VOCs 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对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 意义。此外,标准的制定还有利于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 发展,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因此,《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粤府(2018)

128 号)第 27 条明确提出研究制定重点工业行业 VOCs 排放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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