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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及國際連續水質監測現況綜合比較

第三章 國內連續水質監測現況與綜合比較

3.3 國內及國際連續水質監測現況綜合比較

本節將以管理體制及經費來源、目的及內容與檢測方法進行國內及國際連續 水質監測現況之綜合比較,並彙整於表3-4與3-5。

3.3.1 管理體制及經費來源

歐盟是由各成員國所組織政治經濟聯盟,它既有國際組織的屬性,又有聯邦 的特徵,各成員國都有義務實施歐盟頒佈的條例、指令、決定等法律法規,而立 法和標準化是歐盟實現環境保護目標所採取的兩大手段,並以流域為概念進行跨 區域之水資源綜合管理及水體環境保護(张晓岭等,2012)。監測經費於歐盟而言,

歐盟委員會本身即提供基金申請,而各成員國亦因成員國之不同而有不同來源。

美國屬聯邦制,其水體環境監測分為聯邦及地方管理,其中,聯邦監測應用 於法律規定之各類法定監測活動,聯邦監測方法主要來自於美國EPA、USGS等政 府部門開發之監測方法(张晓岭等,2012),而其主要經費來源為國會預算。

中國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範,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 站設置,而各級環境監測機構依國家規範進行監測,共建立國家級、省級、市級、

縣級等四級環境監測站,以實現環境監測的全國網路化管理;「全國環境監測站 建設標準」第2點規定了省、市、縣三級每年最低之環境監測經費。

我國現階段水體水質測站之監測工作由中央統一委外,分北、中、南區執行 環境監測作業;近年我國為強化環境保護施政,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整合環境保 護、環境監測等業務籌組環境資源部,目前已研擬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並送立 法院審議(行政院,2016);監測經費來源主要為中央預算編列,另自2015年5月1 日起開徵之水污染防治費用,及同年9月7日修訂之「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之基金用途,皆可用於地面水體之水質監測。

3.3.2 目的及內容

歐盟將監測類型分為三種,即監督監測、運行監測及調查監測,其監測之目 的各異,然最終目的在於實現歐洲地區“良好狀態”及永續水資源管理目標。歐 盟連續監測之主要項目為水文因子,如水位及流量等,而場址選擇之依據亦因監 測類型而異。由於歐盟為一超國家組織,其許多規定皆須考量成員國之需求、技 術及經濟等能力,故於相關指令中會設置一基本原則,再依據各成員國條件自行 調整,如採樣頻率、監測項目及監測方式等。

美國進行連續監測之目的在於利用導電度、溶氧、水溫、pH及其他水質項目,

以評估全國地表水品質,並針對監測場址、顯示器選擇、檢知器檢測與校正方法、

實地程序、數據評估、校正與計算及記錄的審查與數據匯報流程等進行規範。

中國環境監測站建設之目的為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中國對地面水 主要進行連續監測之水質項目包括水溫、pH、溶氧、電導度、濁度、高錳酸鹽指 數、總有機碳、氨氮,湖泊水質自動監測站還另包括總氮及總磷;場址選擇依據 代表性、連續性、覆蓋範圍及點位類型等因素而定。另有關連續監測之監測方法、

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標準及機構、監測經費、監測用房、基本儀器配置、環境監測

報告編寫的組職及傳遞程序亦分散於各法令規章中。

為歐盟標準,並無條件轉化為各成員國之國家標準,如果國家標準與歐盟標準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中國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驗方法規範:pH、導電度、濁度、DO、高 錳酸鹽指數、氨氮、總氮、總磷、總有機碳、六價鉻、砷、鉛及鎘,共13項水質 監測項目,其規範內容包含:範圍、規範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測定範圍、

工作電壓與頻率、性能要求、儀器構造、檢驗方法、標示、操作說明書及校驗等。

我國自動監測設施法方法規範:SS、COD、水溫、pH、水中導電度、水量及 水中氨氮共7項水質監測項目,其規範內容包含:方法概要、適用範圍、干擾、設 備與材料、試劑、採樣及保存、步驟、結果處理、品質管制、精密度與準確度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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