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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水框架指令

第二章 國外連續水質監測現況

2.1 歐盟連續水質監測概況

2.1.1 歐盟水框架指令

歐盟議會和理事會2000年9月通過「歐盟水框架指令(2000/60/EC)」,並於 2000年12月22日生效,共計26條及11個附件(附件內容依次為主管機構清單中所

需資訊、水體特徵鑑定、經濟分析、保護區、水體狀況分類及監測、措施計畫清

(一) 第8條 地表水、地下水及保護區之監測

1. 各成員國應確保建立各流域區內一致與全面的水狀態監測方案。以地表水而 言,這種方案應包括:生態、化學狀態和生態潛勢,與擴及其相關的水量、

水位或流率。

2.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些計劃應在本指令生效執行日起6年內執行。監測內容 應依據附件V的要求執行。

3. 技術規格和分析以及水狀態監控標準方法應根據第21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二) 第11條 措施計畫

1. 如若監控或其他數據表明,第4條規定設置水體的目標不可能實現,則該成員 國應確保:

(i) 對可能的失敗原因進行調查,

(ii) 對相關許可和授權進行檢查,並酌情審查,

(iii) 對監測方案進行覆核並適當調整,

2. 如果這些是源自於特殊、不可預期的自然原因或不可抗力的情況所造成,特 別是極端的洪水和長期乾旱,則該成員國可依據第4條第6項決定不執行額外 措施。

(三) 第15條 報告

各成員國應於第一個流域管理計劃完成三個月內,提交一份總結報告,

內容包含依據第5條規定所要求的分析,及第8條規定所要求的設計監測方 案。

(四) 附件V

主要分為地表水及地下水之狀態分析。於此所概述的地表水分析內容主 要分為三大部分:生態狀況分類之品質要素、生態狀況分類之規範定義以及 生態與化學狀態之地表水監測。

1. 生態狀況分類之品質要素

規定將河川、湖泊、過度水域、近岸海域及人工地表水體,以生物、水

文地貌、化學、物理、一般特性及特定污染因子內容進行分類。以河川進行 分類時應考量的一般特性因子為例,其規定內容包括熱狀態、溶氧狀態、鹽 度、酸化狀態及營養狀態。

2. 生態狀況分類之規範定義

依據上述各項品質要素,將地表水依據分類定義大致分為優、良好、中 等、差及劣五個等級;生態狀態優係指每一個相關的生物、水文地貌及物理 化學品質要素均符合參考條件;良好的生態狀況指由於人類活動的影響,相 關的生物品質要素與參考條件相比只發生輕微改變,相關的物理化學品質要 素達到環境品質標準;中等的生態狀況指由於人類活動的影響,相關的生物 品質要素與參考條件相比發生中等程度改變;差的生態狀況指由於人類活動 的影響,相關的生物品質要素與參考條件相比發生重大變化;劣的生態狀況 指由於人類活動的影響,相關的生物品質要素與參考條件相比發生嚴重變化 (Griffiths et al.,2011)。另此部分亦為成員國制訂化學品質量標準程序。

3. 生態與化學狀態之地表水監測

地表水監測網應依據WFD第8條規定進行;監測網的設計使每個流域全 面及連貫的提供生態及化學狀態,並依據生態狀況分類之規範定義將水體劃 分為五個等級;成員國應於流域管理計劃內提供地圖或地圖顯示之地表水監 測網。

對於地表水來說,該附件將監測類型分為三種,即監督監測、運行監測 及調查監測,將分別說明如下,並依據各別之目標、監測點選擇(表2-3)、監 測項目選擇(表2-4)進行設計說明。另外亦對監測頻率(表2-5)、監測項目之 監測標準及地表水狀態之呈現方式給予規範。

(i) 監督監測

用以補充和驗證初始壓力和影響評價、評估自然條件的長期變化,以利於未 來設計高效之監測和管理計畫。

表2-3 監測點選擇準則彙整表5

監測種類 選擇準則

監督監測  流域內流速顯著之位置,包括流域面積大於2,500 km2

 流域、大型湖泊及水庫內流量顯著之位置。

 各成員國邊界重要水體處。

 歐盟資訊交換決策(77/795/EEC)內所規定之設置位置。

 其他包括用於估計跨越成員國邊界之污染負荷傳輸及 其轉移到海洋環境時所需之監測位置。

運行監測  對於顯著點源污染造成高風險壓力之水體,為評估其污 染程度及其影響,應於水體內設置足夠的監測點;其 中,水體受到多點點源污染之壓力點,可被選擇作為整 體評估之監測點。

 對於因顯著擴散源造成高風險壓力之水體,為評估其擴 散及影響程度,應於水體選擇範圍內設置足夠之監測 點。監測點之選擇應可代表因擴散源壓力造成時與實現 地表水良好狀態失敗時之相對風險。

 對於因顯著水文地貌造成高風險壓力之水體,為評估其 水文地貌之壓力大小及影響,應於水體選擇範圍內設置 足夠之監測點;監測點的選擇,應能顯示水文地貌壓力 的總體影響。

調查監測  無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ii) 運行監測

5 修正自 European Union (EU)( 2016)。

用來確定可能無法達到環境目標之水體狀況,並評估計畫實施帶來的變化,

有助於將寶貴之監測資源重點確實放在無法達標的水體上。

(iii) 調查監測

當不確定環境目標未能實現的原因,或還無法確定污染事故的程度和影響時 所實施的監測。

表2-4 監測項目選擇準則彙整表6

監測種類 選擇準則

監督監測  指示所有生物品質的項目。

 指示所有水文地貌品質的項目。

 指示所有一般生物、化學品質的項目。

 排放至河川主流及支流流域的首要污染物。

 排放至河川主流及支流流域具顯著排放量的其他污染 物。

運行監測  監測項目應能指出對水體壓力非常敏感的生物品質要 素。

 排放的所有首要污染物及其他具顯著排放量的污染物。

 監測項目需能敏感的辨識出水文地貌的壓力。

調查監測  無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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