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內外建築隔音法令之現況分析

第二章 國內外建築聲學法令蒐集與分析

第一節 國內外建築隔音法令之現況分析

由於噪音對生活環境品質有很大的影響,世界各國常透過法令強制規定 噪音要求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舒適音環境。有鑑於噪音對生活的影響,國內的 噪音管制法令主要有環保署主管的噪音管制相關法系,另外於建築技術規則 有防音相關規定。

本研究蒐集日本、美國、英國及中國大陸建築隔音法規,與我國相關法 規進行比較分析,作為後續檢討與建議之依據。

一、日本建築法令及相關制度之建築隔音相關規定

日本在 2000 年 6 月修訂之建築基準法第 30 條及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22 條之 2 中,規定住宅隔音基準。此外在 1999 年 6 月通過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 及住宅性能表示制度基準,其中亦訂定音環境評估基準。

(一) 建築基準法、相關告示及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1.適用對象

建築基準法第 30 條中,訂定連棟住宅(長屋)或集合住宅(共同住宅)各戶 間之分界牆,須達閣樓或天花板內且為具有隔音性能之構造(係指對於鄰接住 宅日常生活所產生之聲音為減低至無礙衛生的程度,分界牆所應有之性能),

相關技術基準規定由國土交通大臣制訂,構造方法亦須採用由國土交通大臣 認定者。

2.性能基準

依建築基準法第 30 條,日本國土交通省對於連棟式住宅或集合住宅之隔 音分界牆構造方法告示相關規定:其中鋼筋混凝土造,磚造,石造,厚度在 10 公分以上者,此部分規定分界牆之構造厚度。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22 條之 3 中,規定分界牆隔音性能基準,125Hz、

500Hz 及 2000Hz 之透過損失須達表 2-1.1 所示之數值以上。其引用量測方法 為 JIS A 1417 建築物空氣音隔音性能測定方法,相對應之隔音等級比對 JIS A 1419-1 建築物及建築材料隔音性能評價方法-第一部:空氣音遮斷性能 中,有關之等級曲線 Dr,其等級相當於 Dr-40 之宣告值(現場等級)。

表 2-1.1 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之分界牆隔音基準

適用構造 空氣音隔音性能 透過損失 TL(dB)

衝擊音隔音性能 分界牆 125Hz 25

250Hz 40 2000Hz 50

--

樓板 -- --

(資料來源: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二)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及住宅性能表示制度基準

日本在 1999 年 6 月通過之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有關建築音環境之規定如 下:

1.第一條「確保住宅品質促進法」的目的 (1)確立住宅性能標示制度。

(2)設立因應住宅相關紛爭問題機關。

(3)新建住宅瑕疵明確化。

2.第三條確立住宅性能表示制度基準,其中列入音環境性能基準。

3.建築音環境性能的標示項目

針對住宅性能中的聲音環境性能,根據居民問卷調查結果、勘驗抱怨的 發生狀況、住宅金融公庫等國家標準後,規定下列性能項目

(1)分界牆空氣聲隔斷性能(集合住宅),共分 4 級,其中 1 級為建築基準 法規定之最低性能。

(2)樓板輕量樓板衝擊音隔斷性能(集合住宅),共分 5 級。

(3)樓板重量樓板衝擊音隔斷性能(集合住宅),共分 5 級。

(4)外牆(四個方位)開口部空氣音隔斷性能(獨棟建築與集合住宅),共分 3 級。

4.住宅性能評估書

(1)設計住宅性能評估書,用於評估設計圖階段。

(2)建設住宅性能評估書,用於評估完工後之住宅。

二、美國建築法規隔音相關規定

美國法規大致上分為三個位階,法律(Law);規則(Code)係針對不同地區 場所及時間進行規範;標準(Standard),詳細規定執行技術及操作上之各項資 料,協助規定項目及內容之相關查核方式。

美國建築法規係由各地方政府(州政府、市及郡政府)參考相關團體研擬 之法規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訂定,如 IBC(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或 UBC(Uniform Building Code)。

(一)美國建築法規 IBC

美國建築法規 IBC(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2006)於第 12 章室內環 境(Interior Environment)中,對建築隔音性能有明確規範,內容包括「適用對 象」、「空氣音隔音性能」及「構造傳音隔音性能」三個部分。

1.適用對象

適用於相鄰的住宅單元或住宅單元與公共區(例如大廳、走廊、樓梯或設 備區)間之分隔牆板或樓板天花板組合。

2.性能基準

(1)空氣隔音(air-borne sound)基準

居住單元之間、居住單元與公共區或設備區之間,其分隔之牆板或樓板 天花板組合應具有良好的空氣音隔音等級(STC),依 ASTM E 90 測試方法,

不得低於 STC 50 (現場測試則為 STC≧45),如表 2-1.2 所示。構造體貫穿 或開口之配管、電氣裝置、或風管應密封、阻絕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維持所需 的隔音等級。本規定不適用於住宅入口門扇,門扇應緊密固定於框架和門檻。

(2)衝擊音 (impact sound) 隔音基準

居住單元之間、居住單元與公共區或設備區之間,其分隔之樓板天花板 組合構造應具有良好的衝擊音隔音等級(IIC),依 ASTM E 492 測試方法,

不得低於 IIC 50 (現場測試則為 IIC≧45),如表 2-1.2a 所示。

表 2-1.2a 美國建築法規 IBC 之隔音性能基準

適用構造 空氣音隔音性能 STC

衝擊音隔音性能 IIC

牆 ≧50

≧45(現場測試)

--

樓板 ≧50

≧45(現場測試)

≧50

≧45(現場測試)

(資料來源:文獻 38)

(二) 美國建築法規 UBC

美國另一建築法規 UBC(Uniform Building Code)有關建築隔音相關規 定。在 UBC 附錄第 12 章,列有聲音傳遞控制及聲音傳遞控制系統等兩節。

1.適用對象

居住單元或客房與其他空間分隔之牆壁、天花構件,例如牆壁提供室內 走廊及服務區域空氣音的隔音及地板天花板提供空氣音及衝擊音之隔音,引 用 ASTM 相關量測與等級評定標準。

2.性能基準

(1)空氣音隔音基準

所有的牆體,地板、天花板,須達隔音等級 STC 50 以上(現場測試則

為 STC≧45)建築構造物的管道間、電力設備、嵌箱、浴缸、屋頂牆壁接點、

(資料來源:UBC,Uniform Building Code)

三、英國建築法規(Building Regulations)

英國建築法規(Building Regulations 2000 Approved Document E 2003),

於 Part E「RESISTANCE TO THE PASSAGE OF SOUND」,訂有建築隔音相 關規定。

1.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包括住宅、住宿類及學校。新建或既有建築變更情形下,相 (Minimum values)

衝擊音隔音性能 L’nT,w dB (Maximum values)

新建 牆 ≧45 - (Minimum values)

衝擊音隔音性能 L’nT,w dB (Maximum values)

新建 牆 ≧43 -

建築隔音現場量測引用標準為 BS EN ISO140-4、BS EN ISO 140-7、BS EN 717-1、BS EN ISO 717-2 及 BS EN 20354 等。

現場量測資料必須由第三公證人認證後提供建管審查單位審查。除了性 能規定之外,英國建築法令也提供等同符合規定的構造方式圖說,包括 4 種 牆壁類型:磚石及混凝土構造、中空磚石構造、磚石及雙面板複合構造、輕 隔間構造,並附有平面、剖面及等角透視圖例說明。

此外 2006 年提出的修正案中除了保留原來住宅隔音性能基準略作修 正外(E1),增加住宅內部分隔牆及樓板隔音(E2)、外牆隔音(E3)、室內迴響 (E4)以及學校聲學設計(E5)相關規定。其中住宅內部分隔牆及樓板(E2)之隔 音基準採用實驗室測試值不得小於 Rw =40 dB。

四、中國大陸建築隔音設計法規

中國大陸現行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 係由中華人民共 和國建設部於 2005 年 5 月 9 日公告(建設部已於 2008 年 3 月改制為「住房和 城鄉建設部」)。而《民用建築設計通則》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 境保護部在 1988 年 11 月 1 日頒行之《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所制定。隔 音相關規定之條文,是在《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第七章室內環境第五節。

1.適用對象

針對住宅、學校、醫院及旅館四類建築不同空間別之容許噪音等級,並 規定各類建築不同空間之牆、樓板空氣音隔音標準、以及分隔樓板之衝擊音 隔音標準,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三級為最低限,但並非強制 性規定,如表 2-1.4 所示。

2.性能基準

各類建築不同空間隔音性能基準(三級)如表 2-1.4 所示。引用標準為 GB/T 19889 系列(翻譯引用自 ISO 140 系列)之隔音量測及等級評定方法。

表 2-1.4 中國大陸建築隔音性能基準

適用對象 空氣音隔音等級(三級)

R

w dB

衝擊音隔音等級(三級) L’nT,w dB

住宅 牆 ≧40 --

樓板 ≧40 ≦75

學校 牆 ≧40 --

樓板 ≧40 ≦75

醫院 牆(病房、測聽

室等) ≧35~50 --

樓板 -- ≦65~75

旅館 牆(客房) 外牆(客房)

≧30~40

≧20 --

樓板 -- ≦65~75

五、我國建築隔音法規

我國建築隔音法規主要是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46 條中,訂定 建築防音相關規定。

1.適用對象

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界牆,寄宿舍、旅館等之臥室或客房或醫院病 房相互間之分間牆及其他部分之分間牆。

2.性能基準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46 條並未規定隔音性能基準,而是列舉隔音 構造規範,約二十種。

在隔音量測及等級評定方法方面,我國 CNS 建築隔音標準,早年係參考

(資料來源:文獻 15)

日本 JIS 訂定,惟目前日本之標準,已經參考 ISO 國際標準完成修訂,與國 際標準接軌,我國相關標準亦參考 ISO 標準內容陸續進行修訂,目前制(修) 訂完成且公告之 CNS 聲學標準包括空氣音及衝擊音隔音、評定四個標準。

表 2-1.5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之隔音性能基準

適用構造 空氣音隔音等級 衝擊音隔音等級

牆 未規定

(但列舉 20 種構造)

未規定

樓板 未規定 未規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