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建築聲學 ISO 標準 CNS 化之標準草案法制化

第三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建築聲學 ISO 標準 CNS 化之標準草案法制化

本研究依 CNS 3689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程式研擬 ISO 建築聲學標準 CNS 化之草案共 17 個,配合經濟部標檢局陸續進行法制化作業,方式如下:

一、國家標準制定流程及編撰構成方式

(一)國家標準制定流程

國家標準制定流程須依「國家標準制定辦法」辦理,主要規定內容如下:

1. 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主體:任何人、機關或團體得向標 準專機關提出,標準專責機關並適用前項規定依職權提出建議。

2. 建議案之公告:經審議認為有採行必要者,應於全國性標準化業務之刊物 上公告。

3. 編擬國家標準草案:由標準專責機關辦理,並得交由國家標準標準技術委 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專業機關、團體、學校、廠商或 專家辦理。

4. 標準建議書譯名之相關規定: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為科學名詞之譯名,

得附註外文原名;原係外文者,應檢附原本。前項譯名,有國家標準規定 者,依國家標準規定;無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依國立編譯館編譯之譯名。

5. 國家標準草案之審查及公告流程:

(1)徵求意見:

a. 國家標準草案經編擬後,由標準專責機關徵求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技術委 員會、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廠商、機構、機關、團體、學校之意見,

並應以通知與公告方式同時併行,其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

b. 標準專責機關收到前項徵得之國家標準草案意見,應編成審查意見彙 編。

(2)技術委員會審查:國家標準草案由相關類別之技術委員會,參酌審查 意見彙編及相關資料審查之。國家標準草案經審查通過後,應編成國家 標準稿。

(3)審查委員會審定:國家標準槁由審查委員會參酌審查節略及審查相關 資料審定之。審定所涉及之技術事項,除發現內容互相矛盾與政策、其 他法令或國家標準相抵觸外,只得就文字為修正。

(4)公告:國家標準稿經審定通過後,應賦予我國國家標準之識別符號及 編號,並編成國家標準審定稿,由標準專責機關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

並將標準名稱刊載於全國性標準化業務之刊物上,經公布後,應命名為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家標準編撰構成方式

我國國家標準有關標準之構成、表現形式及體裁於 CNS3689「中國國家 標準之程式」中有詳細之規定可供遵循。其中有關術語部份,該標準 6.3 規 定,術語及譯名應盡量採用教育部公布之名詞,其未備或已備但不適用於此 處者,得予另譯,並於初次出現時以括號加註英文。

二、CNS 建築聲學法制化進度

目前已公告之標準共 6 個,分別是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評 定-空氣音隔音、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評定-衝擊音隔音(CNS 8465-1、CNS 8465-2)及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建築構件空 氣音隔音之實驗室量測、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樓板衝擊音 隔音之實驗室量測(CNS 15160-3、CNS 15160-6)及聲學-迴響室之吸音量測、

聲學-建築物使用之吸音材-吸音量評定(CNS 9056、CNS15218)。聲學-建築 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重量級標準樓板樓板表面材之衝擊音降低量實驗 室量測及聲學-風管消音箱與空氣終端單元之實驗室量測程序-插入損失、

氣流噪音與總壓力損失等 2 個標準已通過技術委員會審議,待送審查會審

定。聲學-建築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具有抑制側向傳播之實驗室測試設 施要求、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精密資料之測定、驗證與應 用、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兩室間空氣音隔音之現場量測及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外牆構件及外牆空氣音隔音之現場量 測等 4 個標準已完成徵求意見。

2 個標準分別是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樓板衝擊音隔音 之現場量測、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小型建築構件空氣音隔 音之實驗室量測正辦理徵求意見。另外 3 個標準分別是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 件之隔音量測-輕量級基準樓板表面材傳遞衝擊音減低量之實驗室量測、聲 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聲強法隔音量測-實驗室量測及聲學-相鄰兩室間 空氣音及衝擊音側向傳播之實驗室量測-應用於連接影響不大之輕型構件等 已提交標檢局,待排定徵求意見。標準名稱及進度如表 3-2.1 所示。

表 3-2.1 本研究建構之建築音響隔音及吸音量測評定標準

CNS 15160-8 (ISO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