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06 P人壽申訴案件險種分析
第三節 國內外投資型保險申訴案件分析
就國內外投資型商品爭議的問題,本研究以大陸的銷售誤導案件以及國 內保單轉換案件分別加以分析說明如下:
1. 大陸投資型保險申訴案件
50—大陸平安壽險公司平安投連型商品是因為以誇張不實投資報酬率造成銷售誤導的典型案 件,大陸平安人壽於 1999 年推出大陸第一張投連型保單「世紀理財」,銷售 話術以 16.14%的投資報酬率造成消費者趨之若鶩的投保熱潮,該公司展業教 材中除了歴數平安的投資業績外,並用煽動誇大的話術吸引客戶(30 歲的 你,選擇 20 年期,每年存入保費 1.206 萬元,總投資為 24.12 萬元,如果平 均投資報酬率 20%,50 歲時可以領取 1.88 萬元期滿給付金,領取 170.01696 萬元的滿期保險金,合計可以領回 171.89696 萬元..),因此,商品推出第 一個月就佔據了上海壽險業新契約保費 90%的收入。該「世紀理財投連險」
商品費用收取的架構如下表 4-5:
表 4-5「世紀理財投連險」商品費用表
費用科目 費用內容
主契約保險費 5.26%的買賣差價 資產管理費 每月 0.1%不等
投資轉換費 首次轉換免費,第二次轉換按投資單位 1%收取,且不得 超過 100 元
退保費
追加保險費 20 萬元以下客戶另交 5%手續費 20 萬元以上客戶按比例减收
50資料來源:大陸同業提供資訊
由於銷售教材中並未充分揭露各項費用,且收取的費用也相當高(最高 可高達總帳戶價值的 9.997%以上),事實上,平安自 2001 年以來在證券投資 基金上是巨虧的,基金上的收益率由 2001 年 27.4%銳減為 2002 年的 3.9%、
2003 年的 1.8%,而其投資型保單連結的基金也並未如原預期的投報率(2001 年 8 月投資報酬率甚至是-10.87%的負成長),因此商品熱賣一年後,原因為 聳動的投報率話術而購買的保戶紛紛轉向中國保監會(監理機關)投訴平安 銷售誤導的問題。
據中國保監會的統計,2001 年投連險保費收入高達 116.62 億元,同比增 加了 542.26%,但從 2002 年開始,一系列平安投連保戶的申訴不但使得平安 陷入了危機,連全體產業的投連險業績也受到牽連而開始急劇地萎縮不振,
2002 年大陸投連險個人業務保費收入為 57.5 億元,比 2001 年下降了 38%之 多。
在輿論壓力以及保監會的關注下,平安人壽爲此嚴重的銷售誤導緊急作 了以下後續的危機處理:
¾ 2003 年 6 月停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¾ 推出「關懷工程」,要求業務人員回訪客戶,確認客戶對於此商品的 資訊已有充份地了解。
¾ 客戶可以選擇 70%解約,轉換為傳統型終身壽險。
2002 年中國保監會修正頒布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有關問題』
的通知(見【附錄四】),同時 2003 年 6 月中國保監會也修正了『個人投資連 結險精算規定』(見【附錄五】), 該次修正的『個人投資連結險精算規定』
中特別於基本原則訂定:「投資連結產品以及投資帳戶均不得保證最低投資回 報率」外;並就投連保險產品的費用項目/收取方式、費用的上限、以及保險 費交付的上限、貨幣單位的進位方式(向上進位或是向下捨入)、基金淨值的 評估周期(至少每周要評價一次)以及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方式都一一作了非 常明確的規範,大陸投連型商品史上最大的銷售誤導爭議事件這才始告落幕。
2. 國內投資型保險申訴案件—I 壽險公司契約轉換專案
此契約轉換專案自 93 年由國內最大的外商壽險公司 I 人壽率先推出,目 的是針對原傳統型商品高預定利率的保戶,提供一些轉換的誘因,以紓解其 利差損的沉重包袱。該專案原定實施半年,延長迄今仍實施當中,自該專案 推出後,也有許多業者跟進;但是此契約轉換方式因為主動提供了業務人員 以及客戶端部份誘因,且限制高預定利率保單商品保戶為適用對象,顯然並 非全因客戶對投資型商品的需求而提供此契約轉換的權利;再者傳統型商品 與投資型商品風險承擔以及費用架構差異甚大,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導 致引發相當多的申訴案件。在此就此種保單轉換專案加以進一步討論分析,
先就 I 人壽的專案內容列示如表 4-6:
表 4-6 I 人壽傳統型契約轉換投資型專案內容
項目 專案內容
適用條件 2001 年以前的人壽保險保單
主契約轉出之保額需達原壽險主契約保額的 50%以上,且申請 日距契約滿期日需超過 2 年。
專案期間 原定 2004/3/1 起半年期間,但是目前持續進行中 對 銷 售 端 提 供
的誘因
新契約佣金不受保單置換規則51(Policy Replacement rule)影響 扣除(意即同時計算新契約業績)
對保戶的誘因 1、 除了原傳統型保單部份解約的解約金,另外由公司計算加 上當年度減少的保費合併轉入保戶的投資型保單的「台幣貨 幣帳戶」。
2、 當年度累積繳交的彈性投資(增額保費)未超過壽險主契約 轉出保額的解約金三倍額度範圍內,不收取 5%前置費用。
申 請 轉 換 成 功 保單數
14 萬件
申 請 回 復 的 案 件
因申訴爭議而回復的案件計有 300 多件
資料來源:同業資訊提供 本研究整理
51 保單置換規則:通常是指同一公司中新契約生效日前後六個月期間,如同一保戶的其他旣有保單辦 理展期、繳清、縮小保險金額或是解約,新契約業績、佣金都將扣抵。
歸納此傳統型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的專案提供了以下幾種誘因:
業務銷售端的誘因-
¾ 投資型保險新契約佣金不受傳統型壽險商品解約的影響。
¾ 另按件計酬,提供業務人員專案獎金,激勵業務人員找舊保戶辦理轉 換。
¾ 轉換後的投資型保險新契約可列入新契約業績計算。
對消費者的誘因-
¾ 可減免投資型保單的附加費用比率,不必以首年度附加費用率(通常較 高)計算。
¾ 業者另行提供簡易申請表單簡化了傳統型壽險部份解約的申請作業。
¾ 客戶可藉此專案以較低的費用購買自主性較高的新興商品。
¾ 對於風險承擔性較高的客戶而言,他們相信自行投資的獲利應可高於原 保單的預定利率(6%以上)或是保戶並不充分瞭解原持有傳統型商品 的保單預定利率。
對於這樣的轉換專案引發的申訴案件相當的多,因此多數跟進的業者也多在 主管機關的關切以及輿論的壓力下紛紛停止。目前針對此類傳統型保單(辦理解 約)直接轉換為投資型保單(新契約)的作業規範,主管機關已要求壽險業者必 須以契約轉換自律規範52(見【附錄七】)為方針,加強消費者需求以及風險的確 認、並彙整相關資訊揭露的轉換內容差異對照表,確保申請此類保單轉換的客戶 瞭解自身權益;此外,壽險業者必須提供三年內都可以讓客戶行使投資型保單新 契約的撤銷權,同時恢復原傳統型保單契約的內容。
52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2007.3.19),取自壽險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