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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地保水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國內外文獻探討

1. LID 低衝擊開發雨水管理

低衝擊開發 Low Impact Development(LID)首先由美國馬里蘭州喬治王子 郡的環境資源部於 1990 年發展運用於基地保水,LID 低衝擊開發與水管理措施 運用自然排水的概念,強調現地處理,結合屋頂綠化、透水鋪面、雨水儲集等方 式,以三大原則為開發策略:

(1)盡量減少開發地區之不透水表面面積 (2)盡量保持原有的水文狀態

(3)盡量充分利用入滲能力、增加集流時間,以達到降低開發行為對水質水量 衝擊。

低衝擊開發種類分成綠屋頂、植被過綠帶、透水鋪面三種。

A. 綠屋頂(Green roof):分為粗放型、密集型及混合型三類,是以設計目標、

預算、載重能力及雨水貯流量作為區分方式,基本上只要是屋頂坡度小於 20 %的新舊建築都可以設置綠屋頂,其中粗放型所需的基質厚度最低,植物 也不需要養護,是最便宜又能夠達到綠化目的的方法,而密集型所需的基質 厚度最高,雖然需要定期養護,但是對減少逕流量是效果最顯著的綠屋頂方 法。無論是哪一種屋頂綠化方法,對於都市區這類因開發密集而透水面積稀 少的區域,都是理想的選擇。

B. 植被過濾帶(Vegetative Swales):是ㄧ種寬而淺、內部植草的排水道,可 施作於都市的透水層部分,以整地方式設置,能夠收集地表逕流後排放至下 水道,不僅有排水的功能,還能幫助地表逕流入滲,根據不同的植生形式可 分為草溝渠(grassed channel)、乾式溝(dry swale)、濕式溝(wet swale)

三類,一般所見的傳統排水溝是屬於草溝渠,雖然成本低廉但對於汙染物的 去除功力是最低的;而乾式溝則將現地土壤以砂土混合物取代,以符合最低

的透水需求;濕式溝需配合淺水池以供應濕地植物生長,具有較高的除汙效 果。植被過濾帶在大部分的區域都適用,且其施作方式是以線段施作,適合 用來處理高速公路或住宅區的道路逕流量,是常見的雨水管理及低衝擊開發 逕流抑制技術。

C. 透水鋪面(Permeable Pavement):為了使表層及基層都有良好的滲透性,

利用入滲和表面蒸發機制處理降雨逕流,使雨水可以透過鋪面的孔隙貯存在 碎石級配層中,目的是減少降雨逕流、減輕排水管負擔,以達到裸露地一般 的 滲 透 性 能 為 目 標 。 透 水 鋪 面 有 很 多 種 類 , 如 連 鎖 磚 ( Permeable Interlocking Concrete Pavement,PICP )、 透 水 混 凝 土 鋪 面 ( Pervious Concrete Pavement)、多孔性瀝青鋪面(Porous Asphalt Pvement)等,連 鎖磚是透過混凝土鋪面以交錯方式排列產生 5%到 15%的透水空間,不僅美觀 堅固、成本低廉,還具有能承受重型車輛的負荷力;而透水混凝土鋪面是在 混凝土中增強孔隙率以達到透水的作用,骨材減少顆粒較細的泥沙,使孔隙 達 15%~35%,適用於各種載重的區域,但磨損速度較快;多孔性瀝青鋪 面即具透水且透氣性質的瀝青,減少材料的細砂成份以提高透水性,可廣泛 應用在各種路面上,常被納入綠色城市基礎建設及低衝擊開發計畫。

低衝擊開發可以與傳統 BMPS 結合,成為 LID-BMPS(低衝擊開發策略下的最 佳化管理措施),用途多元化,可以跟地區景觀設計及規劃整合,讓暴雨逕流及 汙染管理可以很自然地融入到人類的開發行為當中,不但可以達到人類的發展目 標,還能有效降低土地衝擊。

2. 內華達州特拉基草原低衝擊開發-新的開發或重建區域之低衝擊開發規劃指 導(Truckee Meadows Low Impact Development Handbook - Guidance on LID Practices for New Development and Redevelopment, 2007)

提供新開發區或再開發、重建區使用,以提高都市開發後逕流水水質、減少 雨水逕流量為目標,透過低衝擊開發設計理念(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 說明使用者如何選址、設計、操作維護及檢查等參考應用,不僅能在規劃政策上

作技術指導,還適用於開發商、建築師、景觀設計師等等多方專業人士作參考。

3. 加州雨水水質協會 2003 年-最佳管理策略手冊

針對新的開發區、重建區、工商業區及市政方面等進行編撰,在新開發或重 建區域篇(Stormwater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 Handbook - New Development and Redevelopment, 2003)中主要提供新開發或重建的單ㄧ住戶或社區進行規 劃說明設計要點及執行與水管理、控制時之參考依據,內容包含圖說及配置方法,

做為開發商(工程師)、承包商(建築師)、市政代辦處(工程師及職員)及其他 管理機構所使用。

在 最 佳 管 理 策 略 - 工 業 及 商 業 區 域 篇 ( Stormwater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 Handbook -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2003)中內容主要提供都 市工業區及商業區發展時暴雨逕流抑制與水質改善,說明如何實施與選擇最佳管 理策略(BMPS),協助加州水質排放標準及整體性的計畫,目的是協助個體戶或 使用者完成工業或商業用途之暴雨水質排放認證。

最佳管理策略-市政篇(Stormwater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 Handbook -Municipal, 2003)手冊主要滿足執行市政方面的使用者,教授如何選擇 BMPS 並協助符合美國聯邦或州政府之自治條例之汙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提供政府機關、

工程師、規劃師等作為暴雨管理教育及參考依據。

4. 日本雨水貯留滲透技術協會-建築基地蓄洪滲透設施安裝(戸建住宅におけ る雨水貯留浸透施設設置マニュアル,2006)

手冊中說明說明建築基地(住宅)等設置雨水貯留滲透設施等所產生的功效,

內容包括提供蓄洪滲透設施的種類、說明水循環改善的效果以及設施的配置方法 等,透過圖說、標示等易懂解說方式,技術指導蓄洪滲透設施的配置方法,以透 過建築基地執行雨水貯留滲透,能有效抑制雨水出流、地下水的補助以及熱環境 的改善等。

5. 東京都地下空間浸水防洪對策方針(東京都地下空間浸水対策ガイドライン,

根據 2007 年 8 月的「東京都豪雨對策基本方針」制定,提供東京都市區 及鄉鎮等建築基地雨水貯留入滲設施規劃參考。由於東京都居民及其居住的地下 空間已成為在對浸水時脆弱防治的一環,因此提供本指導方針作為浸水對策的計 劃和事業的遵循依據,並可作為提供民眾對雨水貯留入滲設施等參考資料,此對 策方針提供雨水貯留滲透設施等種類、(技術)介紹、執行效果、選定方法以及 配置注意事項等,並提供說明及圖示。另外「東京都下水道局編著之雨水浸透施 設技術指針」(2002)執行京都市及特別地區等透過雨水貯留入滲的設施配置,

達到該區抑制雨水流出之目的,本指針適用於各家各戶建築基地內雨水排出抑制 設計、承包商及有關事業者排水設施設計、規劃整合、如何安裝設計以及建造及 維護管理等。

貳、 國內相關文獻回顧

1. 臺北巿公園開發都巿設計準則

第 4 條第 3 點公園之規劃規定,五公頃以上之公園應至少提供一處生態水 池(塘),且應具備維持水量穩定與利用自然降水之裝置,以潔淨水體並自動補注 水源,維持其經常有水。第 9 條第 1 點規定,為避免暴雨時園區逕流水溢流,

公園之地坪或鋪面宜使用透水性材質,減少使用不透水人工構材;且於適當地點 設置適當設施以儲存延滯地面之逕流水。

公園水道流速在每秒一 m 以下者,以植生方式保護溝岸腹地,並儘可能綠化 水道;流速在每秒超過一 m 者,視流速採用適合之卵石或塊石,以乾砌方式 保護溝岸腹地;另排水系統宜採用地下化之透水性構造,以增加逕流下滲率。

2.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

詳細劃分各地區以及相關建築規定,基於安全與環境保育為原則,該區域內 的活動限制也有詳盡的描述。

第四十三條寫道:「各該都市計畫區已訂定建築基地綠覆標準者,從其規定;

未規定者,屬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留設用地總面

積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屬其他建築基地內實設空地,應於扣除依規定無 法綠化之面積後,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或實設空 地,因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裝卸位、現有道路及車道,致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 積者,得於剩餘空地內種植花草樹木,並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立體綠 化規定,於屋頂、陽臺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明確規定綠化的重要性,並 且在第四十四條寫道:「 經本府公告之綠能屋頂示範地區之建築物者,屋頂應設 置二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說明了綠化的機動性,不指是空地可 以做綠化,陽台以及屋頂的空間也是很好的選擇。

第五十六條中說明都市永續發展的概念:「建築開發應保留法定空地百分之 八十的透水面積,且應設置充足的雨水貯留保水項目,貯留體積不得低於一百年 以上暴雨頻率之防洪規劃設計標準」對各項建築開發訂定雨水貯集利用的標準,

強制新開發建案需有雨水貯集規劃以達到永續的社會。

3. 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議技術規範

本規範係主要依據排水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訂定之。本規範訂定之目的,

係為實施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之審查建立其調查、規劃、設計及審查等技術準 據。其適用範圍主要提供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之通用性準則與設計參數。需受 審之條件包括基地面積達二萬 m2以上,以及基地排水出口連接之水道尚未完成 實施排水治理計畫等。需受審之對象包括基地開發之土地開發人、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議技術規

係為實施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之審查建立其調查、規劃、設計及審查等技術準 據。其適用範圍主要提供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之通用性準則與設計參數。需受 審之條件包括基地面積達二萬 m2以上,以及基地排水出口連接之水道尚未完成 實施排水治理計畫等。需受審之對象包括基地開發之土地開發人、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議技術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