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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科技機關績效評估經驗

俗曰: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一個有效率的機關評估制度,必須經 過事先周延之規劃與評估,除了先要認清構成評估之要件外,對於評 估的原則、評估的方法,以及評估的步驟,皆須事先完整規劃。因此,

政府部門如要建立所管轄範圍之科技研究機關評估制度前,建議參考 先進國家科技機關及國內其他部會已經實施多年的各種機構評鑑作 業,可減少不必要之行政程序發生。對於已經實施績效評估作業之相 關單位,建議將評估作業之機制建立完整作業手冊,未來可因時間或 環境之變遷,逐年調整評估作業之機制,並將評鑑過程中之相關資料 建檔,除可達長期觀測機構評估之績效外,同時可建立政府部門知識 管理之功效,茲以分別以下二節說明之:

2.3.1 先進國家科技機關績效評估經驗

這一節彙整先進國家科技評估之經驗(陳信宏、王健全、承立 平、蘇顯楊、莊俊、陸煇雄,2002),分述如下:

一、 就 類 型 而 言 , 先 進 國 家 的 科 技 評 估 , 可 區 分 為 事 前 、 期 中 (Interim Monitoring)、與事後評估。三者各有其目的,評估方式 也 不 同 , 但 有 趨 於 三 者 混 用 的 現 象 。 科 技 評 估 (Technology Assessment)為歐美 80 年代及 90 年代為因應未來科技發展趨勢 之新興科技管理理念。就本質而言,科技評估是一種正視新科技 正、負面影響的“事前"分析。科技評估針對引起廣泛應用技術 之前提條件及其所造成的正、負面衝擊影響,進行全面及系統化 的分析。其成果一則有助於確認因科技之應用所導致經濟、社會 衝突之層面;另一方面則致力於探討為改善科技之選擇與應用,

所應採取的最適行為或最適科技的組合。這種事前評估的模式,

在歐美也被廣為引用在重要科技計畫的研擬過程中。例如,歐聯 的架構計畫,自成一個評估週期。前一期的架構計畫的期中評 估,可作為下一期架構計畫的事前評估,以及計畫研擬的重要參

二、科技績效評估有逐漸趨向於採用外部專家評估的趨勢。就執行

的建立與配套機制的建立。因此,美國有 GPRA,歐聯有 Sound and Efficient Management 2000,而日本有「國家研發評估方 針」。就建制化的配套組織或機制而言,歐聯在第十二總署(DG XII)下,設有 Evaluation Unit,負責相關的行政支援工作,以及 建置相關資料庫;而且歐聯並成立了 SPEAR Programme,以發 展 歐 聯 內 的 評 估 專 家 網 絡 。 相 近 的 , 日 本 也 有 Evaluation Forum,而瑞典有 National Technique Development Office 的設 計。

2.3.2 國內科技機關績效評估經驗

審視國內目前幾個實施較完備的評鑑制度如研考會、國科會及 經濟部等所屬之科技機關構,依據其評鑑對象、評鑑組織、評鑑作 業流程、評估基準、申覆機制及回饋制度等,比較各項評鑑制度間 之差異,以供未來政府部門規劃研究機構評鑑作業之參考,詳如表 2.7 所示(周霞麗,2003)。因此,這一節以前面各章的分析為基礎,

討論國內科技機關實施績效評估之經驗外,並提出體系建置之基本 原則(陳信宏、王健全、承立平、蘇顯楊、莊俊、陸煇雄,2002),

分別臚列說明如下:

一、漸進式

儘管行政院研考會和經濟部,已分別對各機關及科技專案 的績效加強評估,但是,就整體而言,我國的相關配套條件,

如評估方式、評估專業人才及相關資料等,仍未臻成熟。所以,

我國在這方面的改革,宜採取漸進式方法為之。一則以逐步強 化相關體系的基礎,再則可避免因制度驟然變革所導致之調適 成本。尤其就後者而言,我們需體認到,績效評估會牽涉到評 估成本,造成受評單位的行政與資源負擔,故有其抉擇問題。

二、初期採重點實施

科技績效評估有不同的層次,從重大政策、組織、個別計 畫(Programme 或 Project)到人員等。事實上,研考會與經濟部的 績效評估作業,已部分觸及到個別計畫與相關組織,而且國科 會目前也有另一套的科技績效評估制度。若再考慮政府採購法 規範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績效評估的要求,我國目前事實 上已有多個並行的績效評估機制,儘管他們不見得是特定地針 對科技預算與計畫而設。再者,站在行政院科技顧問組與行政 院(科技會報)的層級來看,績效評估宜「管大不管小」和擇重點 而為之。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建議以四年一次的全國科技會 議和國家型科技計畫為新制的評估重點。主要論據有二:第一,

這兩者的政策重要性很高,全國科技會議攸關我國科技政策的 形成;而國家型計畫則旨在整合重點領域或技術之上、中、下 游的研發活動,並享有預算優先權。第二,這兩者都有較固定 的時程週期,尤其全國科技會議固定以四年為週期,而國家型

科 技 計 畫 則 大 體 上 以 四 年 為 週 期 , 所 以 兩 者 實 質 上 有 Programme 的性質,且自成體系,因此可以利用「評估週期」

(Evaluation Cycle)的概念,來設計相關制度。

三、容許差異性

我國的科技政策與計畫因層級、計畫類型、部會別及計畫 性質等面向而各有其特色。相關成效也會因此而有所差異,所 以很難以一套制式的標準,來套用於所有的政策與計畫,頂多 只能在一些重要的面向,做一些共通性的規範(例如核心指標應 包含的構面)。這事實上,也是美國 GPRA 所內含的分權化評估 精神,即讓相關部會在一定的規範下,有自由度可制訂目標和 選定評估指標。同樣地,「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評估要點」,

儘管要求年度績效指標應符合代表性、客觀性及量化性三大原 則,但是共同性指標與個別性指標,則授權各機關自行選列及 自行訂定。綜合來看,科技績效評估,或許必須要求某種程度 的一致性,但是這種一致性,可能是就較上位的層次而言(例如 核心指標應包含的構面),反之就較下位的部分,則要容許差異 性的存在。

四、以成果評估為主,效益評估為輔

理想中,科技績效評估,應能夠反映相關研發活動所能產 生之經濟社會影響,但是真正能夠做到這樣程度的評估,並不 多見。即便是歐聯的「影響衝擊分析」(Impact Analysis),究其 實質,也是以較即時可見的成效為主(例如計畫參與對象的特 色、已商業化的計畫數目等)。倒是一些執行歷史較長的政策或 Programme 則可能比較容易評量其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例如,

荷蘭曾利用量化的方式,評估其 WBSO(研發薪資租稅抵減;類 似我國的產業升級條例)政策的成效。不僅分析到使用的情形,

而且還評估了該政策對於研發投入成長、企業營收、市場佔有 率、就業的方面的影響(OECD,2000)。這是因為該計畫的實施

果,不能狹隘地界定為研發的產出(如專利、技術報告),而應包 括一些可立即見到之衍生成果(如技術移轉、商業化等)。其中,

成果評估部分,可利用現有的制度,由委辦單位與研究單位,

提供類似例行性的績效管考報告;而效益評估部分,可以成果 評估為基礎,利用外部專家進行評鑑,而其評估重點,則應將 相關成果放在較廣闊與策略性的情境下,來分析他們所可能會 產生的成效。

五、發展配套條件

評估體系的健全與否,有賴相關配套條件的配合。而這些 配套條件,從先進國家的經驗來看,包括資訊系統、評估專家 網絡、評估方法、乃至於相關的行政支援體系等方面的配合。

因此,這些要素應該納入未來我國相關單位的施政重點。尤其,

若外部專家評估要成為一個重要的評估方式,則評估專家網 絡,乃至於評估「市場」必須形成。甚且,歐聯的經驗也顯示,

從制度演進的角度來看,科技績效評估之評估與檢討,是完善 相關制度的基本課題。而這意味著在我國科技績效評估體系的 建置過程中,我們必須要有一套內建的機制,以使相關制度能 定期地被檢討,和與時俱進。

六、支援決策

科技績效評估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其用意在於能對重 大決策及科技預算分配,能產生參考與回饋的效果,即強化科 技績效評估與預算分配、科技政策形成間的聯繫程度。從計畫 的角度來看,行政院層次所應關切的重點,在於將科技績效評 估的成果,能有效地支援較上層的決策機制,而這包括全國科 技會議、科技顧問會議及科技會報。但科技預算的政治角力場 所,包括立法院。所以部分科技績效評估成果或報告應可鎖定 對科技事務較熱中的立法委員為閱聽對象。如此一來,立法院 的預算審查過程,比較不會淪為任意的「漫天開價、就地殺價」

的過程。反之,可以提供一個較有理性基礎的議事空間。

表 2.7 國內科技機關之評鑑制度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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