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上八個個案中,實施研究機構評鑑的背景與目的,並不完全相同。
其中,美國、德國與中國,是為了特定的政策目的;荷蘭是為了促 進各研究機構改善其競爭力;法國是為了瞭解各研究機構的國際地 位,並作為機構存續的參考;國科會的研究組織評鑑,目的是在於 分出研究機構的優劣,以作為政府評選委託單位時的參考;研考會 考核目的,除將考評結果作為各機關執行行政業務改進之參考外,
另一方面是作為所屬機關及相關人員年終辦理獎懲之依據。經濟部 的評鑑制度,一方面是要求各研究機構,能建立適當的管理制度;
另一方面是希望這些研究機構,能因取得科專計畫,而為經濟部展 現研究成果。
二、在評估的需求方面分析,可以發現評估具有以下六項特性:是公共 政策績效評估的一環,是一種組織評鑑,是一種管理制度的評鑑,
是一種研究能量的評鑑,是一種研究績效的評鑑,是一種委外計畫 績效的評估。每個個案其需求非單一,均採混合多種,以因應其機 關業務需要。
三、在指標的內容方面,每個個案大致都已經依其目的選擇相關的指標,
而指標的架構,也不出在組織能量理論所提的三個面向:組織動機、
組織績效及組織能量。
四、在受評機構的分類方面,美國在 1997 年以後,政府部門各單位全面 實施;荷蘭的制度與其評鑑制度相連結,亦即相同性質的大學或研 究機構,組成一個群集,然後採取相同的評鑑指標與制度進行評鑑;
法國則是依照研究機構所專精的學門,區分成 40 個部門,然後各自 訂定適當的指標進行評鑑;中國則是根據研究工作目標的差異,區 分成科學事業發展的貢獻、對經濟建設的貢獻及對社會進步的貢獻 三類,然後選擇不同的觀察指標進行評估,而對於其他面向的評估 則採取相同的指標。在國內,國科會及研考會等,對於所有的機構,
均採相同的觀察指標,但是除了共通指標(組織發展、管理制度及 人力資源)之外,其餘的指標允許機構自行訂定比重;經濟部對於 管理制度方面,所有的研究機構均一視同仁;而在研究績效方面,
則以基本的政策方向,區分出應有的績效構面,然後訂出相關的觀
察指標,並容許機構提出其他相關的重大績效資訊,供考評委員參 考。另外除了基本政策目標外,還允許研究機構,依其政策的特殊 性,另提出「其他」類的指標。
五、在指標的判定方面,除了國科會對於研發績效部分,幾乎完全採量 化指標進行評比之外,其餘的個案大都以量化指標為基礎,作質化 的判斷,此與 OECD(1997)所整理出的經驗相同。
六、在指標的評比方面,除了國科會、研考會等,係根據量化指標進行 相當嚴謹的統計方法排序,且所採用的量化指標均相同外,其餘的 個案,大致都以專家針對不同面向的指標與訪視結果評分,然後再 作整體的判斷。
七、專家的評分方式,也因面向的不同或評鑑的目的差異,所採的基準 而有差異。例如法國與中國,是依照其達成政策目標,作為評分依 據;國科會、經濟部與荷蘭,在研發績效方面,是依其達成組織目 標願景情形評分;對於管理制度方面,則要求研究機構達成特定水 準之後給分。
三、核能研究所研發績效評估案例探討
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為核研所)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屬之公務 機關之一,成立於民國五十七年,是我國從事於原子能科技研究與應用之 專責機關,且為國內唯一擁有原子能技術及設施之研究單位。主要任務有 配合政府政策執行之特殊任務,維護核能安全及輻射防護安全,以及拓展 原子能科技之和平民生用途等三項。成立至今,歷經中山科學研究院代管 階段(民國 57 年至 77 年)與歸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階段(民國 78 年至 91 年),以及目前配合政府組織改造,進入轉型改造的第三階段,其不同 階段有其發展願景與目標。首先,中山科學研究院代管階段(民國 57 年至 77 年),係以利用原子能科技強化國防力量為願景;建立本土化核燃料循 環科技為目標;其次,歸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階段(民國 78 年 91 年),
則以發展核能科技、確保核能安全、增進民生福祉為願景;建立本土化核 能安全技術、核能工程技術、輻射防護與偵測技術、原子能民生應用技術 為目標。現階段配合政府再造階段(研究機構朝行政法人化之趨勢),以成 為具有公信力與競爭力,受民眾肯定,員工引以為傲,技術水準與世界同 步,且能自給自足之原子能科技及民生應用研發機構為願景。更以為國家 不可或缺的原子能科技研發重鎮,技術與世界同步,以確保核安與輻安家 園;拓展原子能科技及其衍生技術之民生應用,以提昇產業之競爭力;精 進具產業競爭力之核心技術,2008 年前其績效指標每年成長 10%;2008 年技服及技轉收入達全所預算 30%(含人事費),其中權利金佔技服及技轉 收入之 2%;以及提昇員工之榮譽感及民眾之滿意度五大目標邁進。因此,
核研所為提升全所研發績效,期能達成未來的永續發展,參考國內外各種 績效考評制度,以及近年來政府對施政計畫績效評鑑之要求,如國科會、
研考會及經濟部等相關作業版本,分別於 92 年 2 月 12 日提出「核能研究 所研發績效考評原則」,經核研所內部相關同仁之討論、補充及彙整修訂相 關資料,並參考主管機關原能會 92 年 4 月版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 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及國科會九十一年版之「政府科技計畫 績效評估作業手冊」,復於 92 年 5 月舉行公開之「核研所績效考評作業說 明」。目前核研所採行之「考評原則」內各績效指標,為前述各類版本之綜 合體,以下列四節,分別詳細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