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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實施長期照顧之法規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國內實施長期照顧之法規

長期照顧 需 求 源自 於疾病、衰老或 身心障 礙 等原因 , 雖然 需長 期 照顧的 人 口群 係 以老人為主,惟 實際上 各 年齡層 及 社 會 階層,只要有失能或失智等情 形,就有長期照顧的需求。一般 而言,家庭仍是提供照顧人力與經濟資源的第一線,由於我國 目前 分 別面臨 人 口快 速 老化、疾病型態 轉 變以及 家 庭照護 功 能 降低 等 三項因 素 (杜敏世、陳麗華, 2010),致使家庭已不 足以 滿足 其 成員的照護需求,而必須求助於社會與政府的介入,長 期照 顧 責任不 再 是家 庭 的責任,亦為國 家 社會的 共 同責任 ; 若 未能 適 時發展 完 善的 長 期照顧體系,將 難以滿 足 長期照 顧 者 多 元化 的 需求, 所 以長 期 照 顧 的 發 展 是 非 常 迫 切 、 重 要 的 議 題 。 線就 我 國長期 照 顧的 政 策、法規、資源發 展 分為四 個 階段詳 述,

如下 表 2-2 所 示。

表 2-2-1 我 國 長期 照 顧的 發展 階段

西 元 長 期 照顧 法 制 與 政 策 萌 芽 期

1980 1.老 人 福 利 法 正 式 公 布 實 施 。 2.老 人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布 實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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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 定 「 殘 障 福 利 法 」, 公 布 實 施 殘 障 福 利 機 構 。 1981 1.內 政 部 成 立 兒 童 福 利 、 老 人 福 利 、 殘 障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

2.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公 布 實 施 。

1986 1.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推 動 「 醫 療 保 健 計 畫 ─ 籌 健 醫 療 網 計 畫 」 中 , 規 畫 建 立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工 作 體 系 , 並 將 居 家 照 護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

1987 1.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以 實 驗 計 畫 方 式 委 託 台 北 市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 推 展 「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

2.內 政 部 開 始 撥 款 補 助 縣 市 政 府 及 老 人 扶 養 機 構 辦 理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並 免 費 照 顧 低 收 入 戶 者 。 1988 1.台 灣 省 政 府 訂 定 「 台 灣 省 安 老 計 畫 ─ 關 懷 資 深 國 民 福 利 措 施 」,其 目 標 包 括 老 人 健 康、志 趣 、康 樂 、 服 務 與 安 養 。

1990 1.1 月 24 日 修 正 公 布 「 殘 障 福 利 法 」 全 文 31 條 。 2.公 布 「 殘 障 福 利 機 構 設 施 標 準 」 (民 國 88 年 修 正 名 稱 為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機 構 設 施 及 人 員 配 置 標 準 」 )。

3.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建 立 「 全 國 醫 療 網 第 二 期 計 畫 」 續 訂 「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第 二 期 五 年 計 畫 」, 在 特 殊 醫 療 業 務 項 目 下,特 別 指 出「 加 強 復 健 醫 療 及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 1992 1.「 護 理 人 員 法 施 行 細 則 」 公 布 。

制 度 建 構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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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1.8 月 9 日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 制 定 公 布 。

2.衛 生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胸 腔 暨 重 症 加 護 醫 學 會 」辦 理 「 呼 吸 長 期 依 賴 病 患 照 護 計 畫 」, 提 供 呼 吸 器 長 期 依 賴 病 患 居 家 照 護 及 機 構 式 照 護 服 務 。

1995 1.修 正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療 發 展 基 金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 將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納 入 獎 勵 之 對 象 。

2.3 月 1 日,全 面 實 施 全 民 健 康 保 險,將「 居 家 護 理 」 列 入 給 付 範 圍 。

3.公 布 實 施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照 護 作 業 要 點 」。

4.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訂 定 公 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慢 性 疾 病 範 圍 」。

1996 1.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在 台 大 等 十 家 醫 院 實 施「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納 入 全 民 健 保 試 辦 計 畫 」。

2.護 理 之 家 比 照 居 家 護 理 納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 3.內 政 部 實 施 「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 整 合 社 會 福 利 。

資 源 快 速 發 展 期

1998 1.3 月 25 日 ,「 老 人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 修 正 公 布 。 2.4 月 8 日,「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布 實 施。

3.6 月 17 日 ,「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 修 正 公 布 。 4.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實 施 「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三 年 計 畫 」。

5.11 月 25 日,「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許 可 辦 法 」公 布 實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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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月 21 日 , 公 布 「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及 許 可 辦 法 」。

1998 1.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擴 大 辦 理 醫 院 「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建 立 急 性 醫 療、慢 性 醫 療 與 長 期 照 護 間 良 好 的 轉 介 管 道 與 關 係,全 年 輔 導 41 家 醫 院 推 動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

2.行 政 院 籌 組 社 會 福 利 推 動 小 組 。

2000 1.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召 開 「 因 應 九 二 一 震 災 導 致 重 傷 殘 者 照 護 計 畫 研 商 會 議 」,並 於 7 月 1 日 以 署 公 務 預 算 大 力 推 動 災 後 整 合 性 復 健 及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

2.行 政 衛 生 署 成 立「 長 期 照 護 諮 詢 委 員 會 」,規 劃 及 研 議 署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政 策 。

3.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研 訂「 新 世 紀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將 長 期 照 護 列 為 重 點 工 作 。

產 業 化 時 期

2002 1.行 政 院 修 正 核 定「 加 強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方 案 」,加 強 推 動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工 作 。

2.行 政 院 核 定「 照 顧 服 務 福 利 及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期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 共 同 發 展 照 顧 服 務 支 持 體 系 。 3.內 政 部 召 開「 全 國 社 會 福 利 會 議 」,將「 建 構 完 整 之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 列 為 議 題 之 一 。

2003 1.內 政 部 與 衛 生 署 會 銜 公 告「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 統 一 「 居 家 服 務 員 」 及 「 病 患 服 務 員 」 之 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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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 課 程 。

2004 1.衛 生 署 全 面 推 展 地 區 教 學 以 上 醫 院,辦 理「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

2.行 政 院 社 會 福 利 推 動 委 員 會 決 議 於 該 委 員 會 下 另 組 成 「 長 期 照 顧 制 度 規 劃 小 組 」, 就 長 期 照 顧 政 策 的 相 關 具 體 內 容 詳 加 規 劃 。

3.7 月 13 日 內 政 部 修 正 原 「 非 中 低 收 入 失 能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發 布「 失 能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

2005 1.衛 生 署 規 劃「 特 殊 照 護 模 式 暨 失 智 老 人 居 家 照 護 模 式 試 辦 計 畫 」。

2.5 月 18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 建 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實 施 計 畫 」。

3.8 月 31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加 強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方 案 」(建 議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實 施 計 畫、失 能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居 家 服 務 計 畫 ...等 亦 屬 重 要 行 政 規 則 , 應 予 納 入 )。

4.行 政 院 推 動 「 台 灣 健 康 社 區 六 星 計 畫 」。

2006 1.內 政 部 召 開「 台 灣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會 議 ─ 社 會 安 全 組 報 告 」。 針 對 有 關 高 齡 社 會 的 因 應 對 策 和 長 期 照 顧 議 題 建 構 完 善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

2007 1.3 月 14 日 , 行 政 院 通 過 「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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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 」,規 範 服 務 對 象、服 務 模 式、補 助 原 則、人 力 養 成 、 照 顧 管 理 制 度 , 預 計 十 年 期 間 提 撥 817 億 元 供 長 期 照 顧 發 展 。

2.6 月 6 日 , 立 法 院 通 過 「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 修 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障 別 鑑 定 將 在 五 年 後 改 採 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ICF)。

2009 1.9 月 23 日 「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 修 正 並 更 名 「 護 理 機 構 分 類 設 置 標 準 」。

資 料 來 源 :1.陳 惠 姿 等 (2002)。 長 期 照 護 實 務 。 台 北 :永 大 。

2.中 華 民 國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協 會 (2006)。 長 期 照 護 歷 史 軌 跡 。 取自 http://www.ltcpa.org.tw/。

3.內 政 部 (2004)。93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報 告 。

http://www.moi.gov.tw/upload/m_38526_4727430556.DOC 。 4.行 政 院 衛 生 署 (2005)。 衛 生 署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 http://www.doh.gov.tw/ufile/doc/200410_94 -97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4.pdf。

目前,各類型長期照護人力與 服務普遍不足,國內目前針 對長 期 照護特 定 人力 的 培訓尚未建立制度,目 前 醫療網 之 當 事 人員 組 組教育 課 程, 已 將 長期 照護 相關 專業 課程 納入 其中, 以 提高 醫 療專業 人 員及 照 護人員的照護品質 (楊志良,2010)。但 如此 方 式人員 培 訓, 成 長 速 度 緩 慢 , 無 法 因 應 大 量 人 力 需 求 。 而社 政 單位的 療 養機 構,其 醫 護 及照 護人 員更 因資 源缺 乏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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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足,少有機會接受在職訓練,嚴重影響照護技術的提升與 照護 品 質 (楊 惠 如、 呂 桂雲 、陳 宇 嘉 、 張 永 源 , 2006)。 此 外 , 現有 長 期照護 服 務普 遍 不足,大部份的 病 人只好 留 置家中,接 受非 正 式、非 專 業的 家 庭 照護 ;或至急性醫 療 機構接 受 過度的 醫療照護,必要時再另聘看護工,進而形成醫療資源與家庭照 護 資 源 的 雙 重 浪 費 ;或 將 長 期 照 護 病 人 送 至 未 立 案 之 療 養 機 構 , 接受 不 合品質 與 人性 的 照護。

長期照護 專 業 人員 應分階段培訓, 以強化 照 護能力 , 另透 過建 置 人力資 料 庫, 以 方 便整 合協 調資 源與 提供 人力。 也可 發 展認證機制,要求投入長照專 業領域人力應接受長照專業課程 訓練 , 以加強 人 員管 理 (楊 志良 , 2010)。

長期照護 費 用 缺乏 制度化之財務來 源,目 前我國 長 期照 護 的主要財源,仍以家庭為主,全民健康保險僅針對部份慢性病 人,及需居家照禮 之 病人 提供部份給付。 社會福 利 對長期 照 護 之病 人 ,則多 以 低收 入 戶為主要的服務及 補 助對象 (李 孟 羲、

江蕙 娟 、胡月 娟 , 2008)。

台灣長期 照 護 的財 務制度,尚未健 全, 有 待社政 與 衛生 單 位共同研擬,並作整體性之規劃。固然全民健康保險已經給付 部份 慢 性醫療 與 長期 照 護的費用,但藉 由 健康保 險 給付, 全 面 給付 長 期照護 服 務,並非 良 策;參考國外 發展長 期 照護之 實 例,

仍以 朝 向結合 年 金與 健 康保險制度,或 透過私 人 保險或 附 加 保 險, 為 主要發 展 趨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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