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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目前相關管制規定彙整分析

(ppm) 細菌

第二節 國內目前相關管制規定彙整分析

辦公建築室內空氣品質的管理維護涉及多方研究領域,國內相關部會為確保室 內人員健康工作的需求,雖已先後依職權所在陸續完成相關管制規定,然彼此之間 橫向的聯繫與資訊傳遞仍不夠充分。本計畫旨在作為增修訂建築及室內設計相關法 規的參考依據,故在研擬準則前以完成現有相關管制規定之整合為要。

一、室外空氣品質管制規定

室外空氣品質的良劣,直接影響室內空氣品質,兩者之空氣品質具有明顯的相 關性,唯有在良好室外空氣品質的前提下,引進新鮮外氣才得以視為改善室內空氣 品質的對策。為確保室外空氣品質,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空氣污染防 制法」加以管制,該法與室內空氣品質相關條文整理如表3-2 所示。

表 3-2 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條文編號 條文內容

第1 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4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 制之有關事宜。

第7 條 直轄市、縣 (巿) 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 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14 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 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 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第31 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 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 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 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 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33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 或人員。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 證書。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

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機關定之。

第4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 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 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法,2006)

二、室內裝修材料管制規定 基錫(TPT)與三丁基錫(TBT)。

四、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 產物。

五、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

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 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

六、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 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 產品。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綠建築標章 第七指標

室內建材裝修評估針對建築物中主要居室空間來評 估,其評估主要分為二方面來進行,一為減少整體裝 修量以節約地球資源;二為獎勵使用綠建材標章之建 材來減少甲醛及揮發性有機物質等室內空氣污染源,

藉以維護居住者之健康。

綠建材標章 健康 綠建材

健康綠建材針對建材所逸散之有機化合物進行定性定 量評估,以限制室內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質總質量濃 度。目前化合物限制主要以甲醛及總揮發性有機化合 物(TVOC)逸散速率兩項指標來評估,確保健康綠 建材的低逸散特性,

三、清洗空調設備管制規定

四、事務機具管制規定

(2)不得含有下列阻火物質(flame retardant):

A.多溴聯苯類(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s)

B.多溴聯苯醚類(polybrominated diphenylethers, PBDEs) C.含 10-13 個碳原子之含氯鏈狀烴類化合物(chloroparaffins)

且氯含量重量比超過50% (含)以上者

(2)不得含有下列阻火物質(flame retardant):

A.多溴聯苯類(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s)

B.多溴聯苯醚類(polybrominated diphenylethers, PBDEs) C.含 10-13 個碳原子之含氯鏈狀烴類化合物(chloroparaffins)

且氯含量重量比超過50% (含)以上者

2. 產品若採雷射式列印機體臭氧之排放不得超過 0.02mg/M3; 機體粉塵排放濃度不得超過0.25mg/M3

3. 產品中所使用之感光材料(photoreceptor)不得含有鎘、鉛、汞及 硒之化合物。

4. 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

5. 產品出貨時包裝上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標章,2007)

五、化學用品管制規定

2. 產品不得添加含氯漂白劑(Chlorine Bleach)、甲醛

(Formaldehyde)、三氯沙(Triclosan)及含氯添加 劑,且經合格檢測單位以符合偵測極限要求之方法 檢測,含量應不得檢出。

3. 產品中總磷、三乙酸基氨(Nitrilotriacetic acid,

NTA)、過硼酸鹽(Perborate)之含量應為 0.1%以 下。

4. 產品中乙二胺四乙酸(Ethylenediamine tetraacetic acid,EDTA)之含量應為 0.01%以下。

5. 產品中乙氧烷基酚(Alkylphenolethoxylate,APEO)

之含量應為0.05%以下。

六、室內人員活動管制規定

七、自然通風管制規定

八、機械通風管制規定

一、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

二、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

三、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

第102 條

(部分)

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時,通風量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綠建築標章 第七指標

本評估主要以中央空調之辦公建築及上述或前述以外 之建築類型,針對其新鮮外氣供應之有無進行評估,

檢核其是否有專用新鮮外氣供應系統或其他引入方 式。

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立方公尺/小時) 房 間 用 途

第101 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通風方式

101 條 第三款 通風方式 臥室、起居室、私人辦公室等容納人數不多者 8 8

辦公室、會客室 10 10

工友室、警衛室、收發室、詢問室 12 12

吸煙室、學校及其他指定人數使用之餐廳 20 20 衣帽間、更衣室、盥洗室、樓地板面積大於15 平方公尺

之發電或配電室 10

茶水間 15

公共浴室或廁所,可能散發毒氣或可燃氣體之作業工廠 - 30

蓄電池間 - 35

汽車庫 - 25

九、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