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研究限制
一、本研究中,只推估關於政策之直接成本,而無推估間接成本,故 於政策整體成本之推估必有其不完整性。
二、安全帽之形式主要區分為三種:(1)Full Facial Coverage(覆面賽 車型):整個安全帽覆及臉部與下巴;(2)Partial Coverage(標準 型):僅只有覆蓋至眉毛與耳朵以上之部位;(3)Full(球盔型):
覆蓋至耳朵。三種形式之安全帽於外型上有非常大之不同,故於 製造之成本上有相當之差異,一般民眾購買安全帽之費用是覆面 賽車型>Full>Partial Coverage。在本研究中是用平均的安全帽費 用,作為一個計算之基礎,故與實際之購置費用會有一段差距。
三、本研究取得之安全帽數量,是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通過得以 內銷之全部安全帽數量,而與民眾購買安全帽之真正數量有所差 距,此一差距也會造成估計之不準確。
第四章 結 果
第一節 台灣地區機動車事故情形
觀察 1992 年至 2001 年的台灣地區事故傷害資料,發現其中運輸事 故之死亡人數及死亡率,自 1997 年之後有明顯程度之下降,死亡人數從 1997 年的 6,646 人,降至 2001 年的 4,868 人,而死亡率從 1997 年的每十 萬人口 30.72 人,降至 2001 年的每十萬人口 21.79 人;而運輸事故中的 機動車意外事故的死亡人數,從 1997 年的 6,516 人,降至 2001 年的 4,787 人,而機動車意外事故的死亡率,從 1997 年的每十萬人口 30.12 人,降 至 2001 年的每十萬人口 21.43 人。(表 4-1)
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自 1992 年至 2001 年底,24 小時內 死亡(A1 類)之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件數,或是死亡與受傷的人數,從 1997 年之後有明顯之減少。1996 年時,24 小時內死亡(A1 類)之道路 交通事故的發生件數為 3,619 件,而 1997 年時為 3,162 件,在 1999 年時 更減少為 2,487 件,減少之幅度由數字看來非常明顯(表 4-2),但是否具 有統計顯著意義,則有待進一步之檢驗,將於稍後再討論(表 4-21 至 4-23)。
1995 年至 2001 年因機動車事故於 24 小時內死亡之人數分別為 3,065 人、2,990 人、2,735 人、2,507 人、2,392 人、3,388 人、3,344 人,其中 與機車事故相關的分別為 1,308 人、1,318 人、1,214 人、1,042 人與 1,056 人、1,661 人、1,711 人,約佔 42.68%、44.08%、44.39%、41.56%、44.15
%、49.03%及 51.17%。而在與機車事故相關的死亡原因中,原因為頭部
外傷的死亡人數為 1,044 人、1,040 人、887 人、739 人、726 人、1,117 人及 1,135 人,其分別佔了 79.82%、78.91%、73.06%、70.92%、68.75
%、67.25%及 66.34%。(表 4-3,4-4)
由此看來,機動車事故於 24 小時內死亡人數中,機車事故的頭部外 傷的死亡人數,或是其佔有之比率,於強制戴安全帽政策實施後,由數 字看來,有明顯之降低,說明政策實行後,有達到降低機車事故因頭部 外傷死亡之目地。
第二節 成本與效益
一、總成本
安全帽數量之資料在國內有完整且有系統之統計資料,因此可以正 確的得知國內的安全帽數量。在本研究中,安全帽數量之資料是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分別取得 1997 年至 2001 年之資料。根據取得之資料發現,
於 1996 年以前,由於並未強制戴安全帽,所以內銷之安全帽數量一年為 120 萬頂;而於 1997 年時,由於開始實施「強制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政 策,致使安全帽內銷數量達至 610 萬頂,增加為 5 倍,為一驚人之倍數。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資料,得知 1997 年至 2001 年之安全帽數量各 為 610 萬頂、329 萬頂、421 萬頂、424 萬頂、433 萬頂。(表 4-5)
按照公式 1(詳第三章研究方法)計算,故每年使用於安全帽之成本 為:1997 年為 35 億 970 萬元;1998 年為 43 億 6 千 204 萬元;1999 年為 50 億 4 千 397 萬元;2000 年為 51 億 393 萬元;2001 年為 46 億 5 千 450 萬元。(表 4-6)
二、平均成本與效益
(一)衛生署機動車事故死亡人數
以整個衛生署機動車事故死亡人數為目標族群,以 1996 年為基準,
則歷年減少之死亡人數為 561 人、613 人、377 人、106 人及 633 人,歷 年平均挽救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626.6 萬元、711.5 萬元、1 千 337.9 萬元、
4 千 815 萬元及 735.3 萬元,總平均挽救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990.1 萬元。(表 4-7)
平均死亡年齡為 42.15 歲、42.60 歲、43.35 歲、43.27 歲、44.76 歲。
以平均餘命來看,平均減少損失的 YPLL 為 32.43 人年、32.23 人年、31.69 人年、32.03 人年、30.82 人年,而所有減少損失的 YPLL 為 18,193.26 人 年、19,755.36 人年、11,948.98 人年、3,395.57 人年、19,507.62 人年。平 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成本為 19.3 萬元、22.1 萬元、42.2 萬元、150.3 萬元及 23.9 萬元,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成本為 31 萬元。(表 4-8、
4-9)
以生產年齡層或工作年齡層(15 歲至 64 歲)來看的話,於機動車事 故中死亡的人數為 4,947 人、4,417 人、4,130 人、4,098 人、3,480 人,所 佔比例為 75.92%、74.83%、74.74%、75.61%及 72.70%。歷年生產年齡 層或工作年齡層減少之死亡人數為 407 人、530 人、287 人、32 人、318 人,平均死亡年齡為 36.25 歲、36.57 歲、36.79 歲、36.69 歲、37.37 歲,
平均減少損失的 WYPLL 為 27.75 年、27.43 年、27.21 年、27.31 年、26.66 年,所有減少損失之 WYPLL 為 11,293.00 年、14,539.78 年、7,808.07 年、
874.07 年、16,474.67 年。(表 4-10、4-11)
以生產年齡層死亡人數於機動車事故死亡中所佔比例當作安全帽之 成本中生產年齡層所佔之比例,則其成本為 26 億 6 千 456.6 萬元、32 億 6 千 411.4 萬元、37 億 6 千 986.6 萬元、38 億 5 千 908.4 萬元、33 億 8 千 382.2 萬元。歷年平均挽救生產年齡層一人生命之成本各為 654.7 萬元、
615.9 萬元、1 仟 313.5 萬元、1 億 2 仟 59.6 萬元、547.5 萬元,而總平均 挽救生產年齡層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904 萬元。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各為 23.6 萬元、22.4 萬元、48.3 萬元、441.5 萬元及 20.5 萬元,
而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為 33.2 萬元。(表 4-12)
利用人力資本法將減少損失的 WYPLL 轉換為其薪資所得之經濟損
失,則歷年平均一人減少損失之經濟成本為 1 千 284.1 萬元、1 千 269.9 萬元、1 千 257.9 萬元、1 千 255.8 萬元、1 千 192.7 萬元,而總平均一人 減少損失之經濟成本為 1 仟 253.6 萬元。所有減少損失之經濟成本各為 52 億 2 千 576.8 萬元、67 億 3 千 109.9 萬元、36 億 956.7 萬元、4 億 193.9 萬元、73 億 7 千 46.5 萬元。(表 4-13)
以效益成本比(BC Ratio,Benefit-Cost Ratio)來看,歷年之 BC Ratio 各為 1.96、2.06、0.96、0.10、2.18,總平均之效益成本比(BC Ratio)為 1.38。(表 4-14)
(二)以 24 小時內機動車事故中,機車頭部外傷死亡比例推估衛生 統計機動車事故中機車頭部外傷死亡人數
以 24 小時內機動車死亡人數中,是機車事故且因頭部外傷死亡之比 例,推算衛生統計機動車事故中,機車事故且因頭部外傷死亡之人數為 2113 人、1740 人、1677 人、1786 人、1624 人,減少之死亡人數為 348 人、373 人、63 人、-109 人、162 人,而歷年平均挽救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1 仟 8.5 萬元、1 仟 169.4 萬元、8 仟 6.3 萬元、-4 仟 682.5 萬元、2 仟 873.1 萬元,總平均挽救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2 仟 709 萬元。(表 4-15)
平均死亡年齡及平均減少損失的 YPLL 與表 4-8 所述相同,而所有減 少損失的 YPLL 為 11,285.64 人年、12,021.79 人年、1,996.47 人年、-3,491.27 人年、4,992.84 人年。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成本為 31.1 萬元、36.3 萬元、252.6 萬元、-146.2 萬元、93.2 萬元,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成本為 84.8 萬元。(表 4-16)
以生產年齡層或工作年齡層(15 歲至 64 歲)於機動車事故中所佔比 例,來推估衛生統計機動車事故中,機車事故且因頭部外傷死亡人數中 之生產年齡層人數,各為 1,604 人、1,302 人、1,253 人、1,350 人、1,181 人,平均死亡年齡及平均減少損失的 WYPLL 與表 4-11 所述相同,歷年 平均挽救生產年齡層一人生命之成本各為 1 仟 32.8 萬元、1 仟 80.8 萬元、
7 仟 693.6 萬元、-3 仟 978.4 萬元、1 仟 990.5 萬元,而總平均挽救生產年 齡層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2 仟 487.7 萬元。所有減少損失之 WYPLL 為 7,159.50 年、8,283.86 年、1,333.29 年、-2,649.07 年、4,532.20 年,平均 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為 37.2 萬元、39.4 萬元、282.7 萬元、-145.7 萬元、74.7 萬元,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為 91.1 萬元。(表 4-17、4-18)
利用人力資本法將減少損失的 WYPLL 轉換為其薪資所得之經濟損 失,則歷年所有減少損失之經濟成本為 33 億 1 仟 301.6 萬元、38 億 3 仟 496.3 萬元、6 億 1 仟 636.3 萬元、-12 億 1 仟 817 萬元、20 億 2 仟 762.5 萬元。(表 4-19)
以效益成本比(BC Ratio,Benefit-Cost Ratio)來看,歷年之 BC Ratio 各為 1.24、1.17、0.16、-0.32、0.60,總平均之效益成本比(BC Ratio)
為 0.50。(表 4-20)
(三)以衛生署機動車事故死亡人數推估模型
以推估之統計模型,估算出當無實施強制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政策時 的機動車死亡人數,與實際之機動車死亡人數比較,發現減少死亡之人 數為 428 人、465 人、276 人、130 人、766 人。而歷年平均挽救一人生 命之成本為 820 萬元、938 萬元、1 仟 827.5 萬元、3 仟 926 萬元、607.6 萬元,總平均挽救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1 仟 98.5 萬元。(表 4-21)
平均死亡年齡及平均減少損失的 YPLL 與表 4-8 所述相同,而所有減 少損失的 YPLL 為 13,880.04 人年、14,986.95 人年、8,746.44 人年、4,163.90 人年、23,608.12 人年。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成本為 25.3 萬元、29.1 萬元、57.7 萬元、122.6 萬元、19.7 萬元,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 成本為 34.4 萬元。(表 4-22)
以生產年齡層或工作年齡層(15 歲至 64 歲)於機動車事故中所佔比 例,來推估衛生統計機動車事故中,減少死亡之生產年齡層人數,各為 325 人、348 人、206 人、98 人、557 人,平均死亡年齡及平均減少損失 的 WYPLL 與表 4-11 所述相同,歷年平均挽救生產年齡層一人生命之成 本各為 819.9 萬元、938 萬元、1 仟 830 萬元、3 仟 937.8 萬元、607.5 萬 元,而總平均挽救生產年齡層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1 仟 104.4 萬元。而所有 減少損失之 WYPLL 為 9,017.02 年、9,544.53 年、5,612.94 年、2,684.38 年、14,846.47 年,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為 29.6 萬元、34.2 萬元、67.6 萬元、143.8 萬元、22.8 萬元,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為 40.4 萬元。(表 4-23)
利用人力資本法將減少損失的 WYPLL 轉換為其薪資所得之經濟損 失,則歷年所有減少損失之經濟成本為 41 億 7 仟 257 萬元、44 億 1 仟
858 萬元、25 億 9 仟 479 萬元、12 億 3 仟 441 萬元、66 億 4 仟 204 萬元。
(表 4-24)
以效益成本比(BC Ratio,Benefit-Cost Ratio)來看,歷年之 BC Ratio 各為 1.57、1.35、0.69、0.32、1.96,總平均之效益成本比(BC Ratio)為 1.14。(表 4-25)
第五章 討 論
在本研究中,對於花費於安全帽政策上的成本,使用經濟學之假設 方式推估,此種方法無法反映出真正與該政策相關之成本,只能盡量估 計出近似成本或主要成本,而與實際存在之情形有其差異存在。這除了 與估計方法、估計包含精確程度相關之外,與可獲得資料的完整程度有 關。
國內對於機動車事故之登錄並不是非常完善。警政署之機動車輛及 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於 1999 年以前,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僅包括 A1 類資 料(A1 類係指造成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之事故),而於 2000 年開始改變 其登錄方式,不只有 A1 類機動車事故,另增加 A2 類機動車事故(指造 成人員傷亡之事故)之登記;另外警政署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新修正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獎懲規定」,取消以車禍發生件數及 死亡人數增減作為警察單位績效評比的規定,而改以員警處理車禍案件 情形,做為個人獎懲之依據,回歸於車禍的真實面,這樣的作法能夠使 警政署的統計資料較接近於真實情形。故 2000 年交通事故件數及死、傷
國內對於機動車事故之登錄並不是非常完善。警政署之機動車輛及 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於 1999 年以前,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僅包括 A1 類資 料(A1 類係指造成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之事故),而於 2000 年開始改變 其登錄方式,不只有 A1 類機動車事故,另增加 A2 類機動車事故(指造 成人員傷亡之事故)之登記;另外警政署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新修正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獎懲規定」,取消以車禍發生件數及 死亡人數增減作為警察單位績效評比的規定,而改以員警處理車禍案件 情形,做為個人獎懲之依據,回歸於車禍的真實面,這樣的作法能夠使 警政署的統計資料較接近於真實情形。故 2000 年交通事故件數及死、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