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
第二節 成本與效益
一、總成本
安全帽數量之資料在國內有完整且有系統之統計資料,因此可以正 確的得知國內的安全帽數量。在本研究中,安全帽數量之資料是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分別取得 1997 年至 2001 年之資料。根據取得之資料發現,
於 1996 年以前,由於並未強制戴安全帽,所以內銷之安全帽數量一年為 120 萬頂;而於 1997 年時,由於開始實施「強制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政 策,致使安全帽內銷數量達至 610 萬頂,增加為 5 倍,為一驚人之倍數。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資料,得知 1997 年至 2001 年之安全帽數量各 為 610 萬頂、329 萬頂、421 萬頂、424 萬頂、433 萬頂。(表 4-5)
按照公式 1(詳第三章研究方法)計算,故每年使用於安全帽之成本 為:1997 年為 35 億 970 萬元;1998 年為 43 億 6 千 204 萬元;1999 年為 50 億 4 千 397 萬元;2000 年為 51 億 393 萬元;2001 年為 46 億 5 千 450 萬元。(表 4-6)
二、平均成本與效益
(一)衛生署機動車事故死亡人數
以整個衛生署機動車事故死亡人數為目標族群,以 1996 年為基準,
則歷年減少之死亡人數為 561 人、613 人、377 人、106 人及 633 人,歷 年平均挽救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626.6 萬元、711.5 萬元、1 千 337.9 萬元、
4 千 815 萬元及 735.3 萬元,總平均挽救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990.1 萬元。(表 4-7)
平均死亡年齡為 42.15 歲、42.60 歲、43.35 歲、43.27 歲、44.76 歲。
以平均餘命來看,平均減少損失的 YPLL 為 32.43 人年、32.23 人年、31.69 人年、32.03 人年、30.82 人年,而所有減少損失的 YPLL 為 18,193.26 人 年、19,755.36 人年、11,948.98 人年、3,395.57 人年、19,507.62 人年。平 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成本為 19.3 萬元、22.1 萬元、42.2 萬元、150.3 萬元及 23.9 萬元,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成本為 31 萬元。(表 4-8、
4-9)
以生產年齡層或工作年齡層(15 歲至 64 歲)來看的話,於機動車事 故中死亡的人數為 4,947 人、4,417 人、4,130 人、4,098 人、3,480 人,所 佔比例為 75.92%、74.83%、74.74%、75.61%及 72.70%。歷年生產年齡 層或工作年齡層減少之死亡人數為 407 人、530 人、287 人、32 人、318 人,平均死亡年齡為 36.25 歲、36.57 歲、36.79 歲、36.69 歲、37.37 歲,
平均減少損失的 WYPLL 為 27.75 年、27.43 年、27.21 年、27.31 年、26.66 年,所有減少損失之 WYPLL 為 11,293.00 年、14,539.78 年、7,808.07 年、
874.07 年、16,474.67 年。(表 4-10、4-11)
以生產年齡層死亡人數於機動車事故死亡中所佔比例當作安全帽之 成本中生產年齡層所佔之比例,則其成本為 26 億 6 千 456.6 萬元、32 億 6 千 411.4 萬元、37 億 6 千 986.6 萬元、38 億 5 千 908.4 萬元、33 億 8 千 382.2 萬元。歷年平均挽救生產年齡層一人生命之成本各為 654.7 萬元、
615.9 萬元、1 仟 313.5 萬元、1 億 2 仟 59.6 萬元、547.5 萬元,而總平均 挽救生產年齡層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904 萬元。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各為 23.6 萬元、22.4 萬元、48.3 萬元、441.5 萬元及 20.5 萬元,
而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為 33.2 萬元。(表 4-12)
利用人力資本法將減少損失的 WYPLL 轉換為其薪資所得之經濟損
失,則歷年平均一人減少損失之經濟成本為 1 千 284.1 萬元、1 千 269.9 萬元、1 千 257.9 萬元、1 千 255.8 萬元、1 千 192.7 萬元,而總平均一人 減少損失之經濟成本為 1 仟 253.6 萬元。所有減少損失之經濟成本各為 52 億 2 千 576.8 萬元、67 億 3 千 109.9 萬元、36 億 956.7 萬元、4 億 193.9 萬元、73 億 7 千 46.5 萬元。(表 4-13)
以效益成本比(BC Ratio,Benefit-Cost Ratio)來看,歷年之 BC Ratio 各為 1.96、2.06、0.96、0.10、2.18,總平均之效益成本比(BC Ratio)為 1.38。(表 4-14)
(二)以 24 小時內機動車事故中,機車頭部外傷死亡比例推估衛生 統計機動車事故中機車頭部外傷死亡人數
以 24 小時內機動車死亡人數中,是機車事故且因頭部外傷死亡之比 例,推算衛生統計機動車事故中,機車事故且因頭部外傷死亡之人數為 2113 人、1740 人、1677 人、1786 人、1624 人,減少之死亡人數為 348 人、373 人、63 人、-109 人、162 人,而歷年平均挽救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1 仟 8.5 萬元、1 仟 169.4 萬元、8 仟 6.3 萬元、-4 仟 682.5 萬元、2 仟 873.1 萬元,總平均挽救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2 仟 709 萬元。(表 4-15)
平均死亡年齡及平均減少損失的 YPLL 與表 4-8 所述相同,而所有減 少損失的 YPLL 為 11,285.64 人年、12,021.79 人年、1,996.47 人年、-3,491.27 人年、4,992.84 人年。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成本為 31.1 萬元、36.3 萬元、252.6 萬元、-146.2 萬元、93.2 萬元,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成本為 84.8 萬元。(表 4-16)
以生產年齡層或工作年齡層(15 歲至 64 歲)於機動車事故中所佔比 例,來推估衛生統計機動車事故中,機車事故且因頭部外傷死亡人數中 之生產年齡層人數,各為 1,604 人、1,302 人、1,253 人、1,350 人、1,181 人,平均死亡年齡及平均減少損失的 WYPLL 與表 4-11 所述相同,歷年 平均挽救生產年齡層一人生命之成本各為 1 仟 32.8 萬元、1 仟 80.8 萬元、
7 仟 693.6 萬元、-3 仟 978.4 萬元、1 仟 990.5 萬元,而總平均挽救生產年 齡層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2 仟 487.7 萬元。所有減少損失之 WYPLL 為 7,159.50 年、8,283.86 年、1,333.29 年、-2,649.07 年、4,532.20 年,平均 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為 37.2 萬元、39.4 萬元、282.7 萬元、-145.7 萬元、74.7 萬元,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為 91.1 萬元。(表 4-17、4-18)
利用人力資本法將減少損失的 WYPLL 轉換為其薪資所得之經濟損 失,則歷年所有減少損失之經濟成本為 33 億 1 仟 301.6 萬元、38 億 3 仟 496.3 萬元、6 億 1 仟 636.3 萬元、-12 億 1 仟 817 萬元、20 億 2 仟 762.5 萬元。(表 4-19)
以效益成本比(BC Ratio,Benefit-Cost Ratio)來看,歷年之 BC Ratio 各為 1.24、1.17、0.16、-0.32、0.60,總平均之效益成本比(BC Ratio)
為 0.50。(表 4-20)
(三)以衛生署機動車事故死亡人數推估模型
以推估之統計模型,估算出當無實施強制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政策時 的機動車死亡人數,與實際之機動車死亡人數比較,發現減少死亡之人 數為 428 人、465 人、276 人、130 人、766 人。而歷年平均挽救一人生 命之成本為 820 萬元、938 萬元、1 仟 827.5 萬元、3 仟 926 萬元、607.6 萬元,總平均挽救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1 仟 98.5 萬元。(表 4-21)
平均死亡年齡及平均減少損失的 YPLL 與表 4-8 所述相同,而所有減 少損失的 YPLL 為 13,880.04 人年、14,986.95 人年、8,746.44 人年、4,163.90 人年、23,608.12 人年。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成本為 25.3 萬元、29.1 萬元、57.7 萬元、122.6 萬元、19.7 萬元,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YPLL 的 成本為 34.4 萬元。(表 4-22)
以生產年齡層或工作年齡層(15 歲至 64 歲)於機動車事故中所佔比 例,來推估衛生統計機動車事故中,減少死亡之生產年齡層人數,各為 325 人、348 人、206 人、98 人、557 人,平均死亡年齡及平均減少損失 的 WYPLL 與表 4-11 所述相同,歷年平均挽救生產年齡層一人生命之成 本各為 819.9 萬元、938 萬元、1 仟 830 萬元、3 仟 937.8 萬元、607.5 萬 元,而總平均挽救生產年齡層一人生命之成本為 1 仟 104.4 萬元。而所有 減少損失之 WYPLL 為 9,017.02 年、9,544.53 年、5,612.94 年、2,684.38 年、14,846.47 年,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為 29.6 萬元、34.2 萬元、67.6 萬元、143.8 萬元、22.8 萬元,總平均減少損失 1 個 WYPLL 的成本為 40.4 萬元。(表 4-23)
利用人力資本法將減少損失的 WYPLL 轉換為其薪資所得之經濟損 失,則歷年所有減少損失之經濟成本為 41 億 7 仟 257 萬元、44 億 1 仟
858 萬元、25 億 9 仟 479 萬元、12 億 3 仟 441 萬元、66 億 4 仟 204 萬元。
(表 4-24)
以效益成本比(BC Ratio,Benefit-Cost Ratio)來看,歷年之 BC Ratio 各為 1.57、1.35、0.69、0.32、1.96,總平均之效益成本比(BC Ratio)為 1.14。(表 4-25)
第五章 討 論
在本研究中,對於花費於安全帽政策上的成本,使用經濟學之假設 方式推估,此種方法無法反映出真正與該政策相關之成本,只能盡量估 計出近似成本或主要成本,而與實際存在之情形有其差異存在。這除了 與估計方法、估計包含精確程度相關之外,與可獲得資料的完整程度有 關。
國內對於機動車事故之登錄並不是非常完善。警政署之機動車輛及 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於 1999 年以前,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僅包括 A1 類資 料(A1 類係指造成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之事故),而於 2000 年開始改變 其登錄方式,不只有 A1 類機動車事故,另增加 A2 類機動車事故(指造 成人員傷亡之事故)之登記;另外警政署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新修正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獎懲規定」,取消以車禍發生件數及 死亡人數增減作為警察單位績效評比的規定,而改以員警處理車禍案件 情形,做為個人獎懲之依據,回歸於車禍的真實面,這樣的作法能夠使 警政署的統計資料較接近於真實情形。故 2000 年交通事故件數及死、傷 人數皆較 1999 年大幅增加,應該是受警政署據實陳報交通事故發生情形 所致。
即使如此,與衛生署衛生統計的數字相比較起來,其中的統計數字 還是有頗大之差異,1997 年至 1999 年的機動車事故死亡人數,衛生統計 與警政署統計之差為 3354 人、3183 人、3039 人,而在 2000 年改變其登 錄方式,回歸到車禍的真實面,使統計資料接近真實情形,但仍然差距 2213 人、1645 人。
如此看來,建立通報統計制度,使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正確,這樣 才能有正確的資料做正確的交通安全分析與對策。
對於警察人員之成本支出,本研究中並無列入估計,主要是因交通 警察人員值勤之付出成本,屬於沈降成本(sunk cost)。由於交通警察 於尚未實行強制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時,已經於道路上執行取締違規、維 持交通秩序之任務,故於政策實施後,加強取締違規,是於其原有之職 務上加強執行,雖然當警察人員加重取締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騎士比例 時,對於其他所負責之任務比例可能就會降低;當其他任務之比例提高,
相對取締安全帽的比重也可能就會降低。但因為其他業務比例降低之成 本不易估算,所以於本研究中對於警察人員的人力成本無列入計算成本 當中。
本研究著眼於政策投入之成本,看其政策實施後之效益,而效益最 後以貨幣作為一個轉換的單位,以茲比較。著眼的效益有減少死亡的人 數、減少損失的人年、減少損失的工作人年、減少之經濟損失,但是還 有其他可能因政策實施而檢少損失之效益,如車禍者的醫療成本及罹病 成本、照顧者的薪資損失及生產力減少等,並沒有在本研究探討之效益 其中,主要的原因是本研究主要是想藉著主要成本與減少之經濟損失間 做一明顯比較,來看其政策是否達到經濟上所謂的效益。
於國內相關研究中發現,受傷民眾所花費之醫療成本比起死亡民眾 高出許多。由於本研究中,所探討之問題主要是減少死亡之人數,並無 考慮因機動車事故受傷的人數,故無考慮醫療成本之問題,且由文獻得 知,死亡民眾之所花費之醫療成本平均一位約 14 萬左右(洪純隆,1994), 相對於整體安全帽成本來說,比例甚低,故本研究中未列入計算,對研 究結果之影響可以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