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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規文獻回顧與易燃性液體儲槽場所適法探討

2.2 國外法規標準

由於同屬島國、地狹人稠之特性,日本消防法令常為我國相關消防法 規參考之對象,有關日本消防法令對於易燃液體儲槽之相關法令亦相當豐 富,僅擇其部份敘述,不難看出與我國法令有相似之處。

1.日本消防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易燃性液體為第四類分類危險物 品,指本身為液體,(若是第 3 類石油類、第 4 類石油類及動植物 石油類,則只限於一大氣壓下,溫度 20℃的狀態下為液態之物),

在判斷是否具有起火危險性而依政令規定進行的實驗中,顯示出具 有可燃性之物。

(1)特殊起火物:指乙醚、二硫化碳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著火溫度 在 100℃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 20℃,且沸點在 40

℃以下之物品。

(2)第一類石油類:指丙酮、汽油及其它在一大氣壓下,閃火點 未達 21℃之物質。

(3)酒精類:指指碳原子數在一到三個之間的飽和一價酒精,包含甲 醇、乙醇、丙醇(正、異)。依自治省令規定之物除外。

(4)第二類石油類:指二甲苯、煤油、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 火點在 21℃以上,未達 70℃之物質;若為塗料及其它物質,依自 治省令規定之物除外。

(5)第三類石油類:指重油(燃料油)、鍋爐油、木餾油及其他在一 大氣壓時,閃火點在 70℃以上,未達 200℃者。依自治省令規定之 物除外。

(6)第四類石油類:指潤滑油、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

閃火點在 200℃以上。依自治省令規定之物除外。

(7)動植物石油類:從動物的脂肪等、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 油脂。依自治省令規定之物除外。

2.防液堤有關之規定

(1) 防液堤之容積至少應為該儲槽之容積之 110%,但二座(以 上)儲槽共用防液堤之容積應為較大儲槽容積之 110%以上。

(2) 防液堤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高度 0.5 公尺以上。

(3) 設於共用防液堤內之儲槽不得過 10 座;但儲槽內容物之閃 火點(閉杯)在 60℃以上,且未滿 200℃者得為 20 座。

(4) 設於共用防液堤內之儲槽均應依表規定面對區內道路。但儲 槽內容物之閃火點在 200℃以上者或防液堤內儲槽之容量為 200 公秉以下之儲槽,面對不妨害消防活動之道路或空地者 不受此限制。

(5) 防液堤應依儲槽之直徑與儲槽壁板保持規定距離,但儲槽內 容物之閃火點在 200℃以上時不受此限制。

(6) 防液堤內之儲槽如為一座以上,且其總容量在 10000 公秉以 上時,應加裝第二道防液堤,並符合 :

第二道防液堤高度須為 0.3M 以上,其內容積為該儲槽區內 最大儲槽內容積以上。

貫穿第二道防液堤之排水溝等,在貫穿處應設閘門或同功 能之設備。

3.幫浦設備(包括馬達)有關規定

(1) 幫浦設備之周圍應保留 3 公尺以上之宽度之空地,但設有防 火上有效之隔離者,不受限制。

(2) 幫浦設備應固定於堅固基礎之上面。

(3) 幫浦房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且屋頂應為輕質不燃性構造。

(4) 幫浦房之門窗應裝設防火門窗(鐵拉門),使用之玻璃應為 夾金屬絲網玻璃。

(5) 幫浦房之地面應為不受危險物液體滲透之構造,其周圍需以 0.15 公尺高度之矮牆加圍。幫浦房之地面應有適當傾斜及集 液坑。

(6) 幫浦房應有處理危險物所必要之採光、照明及通風換氣之設 備。

(7) 可能滯留可燃性蒸氣之幫浦房,應具備將蒸氣排放於屋外高 處之設備。設於幫浦房以外場所之幫浦設備,其地面應不被 危險物液體滲透之構造,且周圍 3 公尺範圍需以 0.15 公尺 以上高度矮牆加圍。地面應有適當傾斜及集液坑設備(幫浦 洩漏液體為油質者,集液坑應有油水分離之功能,如 CPI 等)。

(8) 處理閃火點未滿 21℃液體之幫浦設備,應在易見處設置標 識,來顯示幫浦設備及防火要點。

4.消防器材有關規定

(1) 具有閃火點液體的儲槽,應每座配置 8 公斤型(20P)手提 乾粉滅火器二具以上。

(2) 儲槽之防液堤外部 5M 以內地點應設置消防栓等設備,形成 以有效半徑 35M 可保護該防液堤內全部地面狀態。

(3) 閃火點未滿 130℃液體的儲槽,其液體表面積 40M2 以上或儲 槽高度 6M 以上者,設置有效的固定型泡沫滅火設備及壁板 之冷卻撒水設備(水環設備撒水量為 2L/min.m2 以上)。

(4) 儲槽之泡沫滅火設備,其防液堤外至泡沫產生器的管線,應 以一條連接二個泡沫產生器。

(5) 儲槽之冷卻撒水設備(水環設備)應設於壁板頂端及每一風 樑(補強環)下面。此設備為四節以上,各連接專用送水管 至防液堤外部。

5. 儲槽與區內道路之距離規定:

表 5 儲槽與區內道路之距離規定(資料來源:日本消防法)

儲存閃火點未滿 70℃物質之儲槽

儲存閃火點 70℃以上 未滿 200℃物質之儲槽 儲槽容量(公秉)

5000 以下 6 公尺以上

8 公尺以上 6 公尺以上 超出 5000 至 10000

超出 10000 至 50000 12 公尺以上

16 公尺以上 8 公尺以上 超出 50000

6. 防液堤與儲槽壁板之距離規定:

表 6 防液堤與儲槽壁板之距離規定(資料來源:日本消防法)

儲槽之直徑 防液堤與壁板應保持之距離 未滿 15 公尺 儲槽高度之 1/3 以上距離

15 公尺以上 儲槽高度之 1/2 以上距離 2.2.2 SEMI [19]

美國斯麥半導體設備和材料國際組織(Semiconductor Equipment and Materials International;SEMI)成立於 1970 年,為一跨國性的法人機 構,目前世界各國半導體主要生產公司中,已超過 2,000 個公司加入為會 員。SEMI 主要的工作為提供會員最新的產業資訊和教育資源,並協助會員 拓展市場的機會和顧客服務、產業技術提昇等目的。SEMI 出版了很多受到 重視和被廣泛使用的半導體製造標準,包括:半導體的化學物製程、軟硬 體設備自動化、設備標準和安全指引等。SEMI 安全理念是基於製程設備在 設計、建造、安裝階段時就鑑認出未來運轉及維護中潛在危害。其目的在 預防這些危害發生失效或操作失誤時,即使無法清除亦不致使操作人員、

設備或社區直接暴露於危害中而造成傷害、死亡,或造成設備損失。所有 設備必須考慮有「本質安全」(Fail-Safe)或故障容許度設計

(Fault-Tolerant)之設計。該標準共有 11 種安全衛生方面的指引,分 述如下:

1.SEMI S1-90 視覺危險警告之安全指引 2.SEMI S2-93A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安全指引 3.SEMI S3-91 加熱化學槽之安全指引

4.SEMI S4-92 儲存於容器櫃內氣體鋼瓶之隔離/分類之安全指引 5.SEMI S5-93 流量調整器之安全指引

6.SEMI S6-93 通風之安全指引

7.SEMI S7-96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環境、安全和健康評估之安全指引 8.SEMI S8-95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人體工學/人因工程之安全指引 9.SEMI S9-95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電機測試方法

10.SEMI S10-1296 風險評估之安全指引

11.SEMI S11-1296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迷你環境安全衛生指引

對於以上各種指引,SEMI 於開頭時特別提醒應注意該指引並不是要敘 述所有和它們之使用相關的安全問題。使用該指引的人有責任去建立適當 的安全和健康的規範,並在使用之前確認指引適用之限制。同時,在列出 或修正時,所有引用的文件均是指採用標準的最新版本。

其中 SEMI S2-93A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安全指引,是針對用於半導體製 造所用之設備間的環境、健康、和安全上考量的最低標準規定。本指引之 範圍適用於半導體產品的製造、量測、組配以及測試用之設備,所有的設 備發展都應該要考慮工業標準、建築、電氣和防火規章、政府法令要求、

以及已經建立之良好的規範,在設備操作和維護所考量的範圍,包括:化 學品的危害、輻射危害、電氣危害、物理性危害、機械危害、環境的危害、

火災和爆炸、地震的活動危害、通風、人因工程。

2.2.3 NFPA318 無塵室防護標準[20]

NFPA318 為一般高科技半導體廠及保險業所沿用標準,其目的為了保 護設備及無塵室內部免於火災及相關性危害,此標準希望提供合理的安全 保護措施,而這些措施希望提供對傷害、死亡、財產損失的保護,NFPA318 被認為提供一合理程度的保護免於火災及爆炸造成生命及財產的損失。

NFPA318 有關於潔淨室消防安全規範如下:

1. 潔淨室內之自動撒水系統應合乎 NFPA13 之要求,並達到 8.15 l/min-m2(0.2 gpm/ft2 ) 之單位面積撒水量,每一防護區域分 區不可超過 278.8m2(3000 ft2)。

2. 內裝可燃性氣體之鋼瓶其儲藏室內應裝設撒水頭。撒水頭宜使用動 作溫度為 135。F(57℃),撒水孔為 3/8in (9.5 ㎜)者。鋼瓶 氣體儲櫃內應裝設一只撒水頭。

3. 無塵室內使用危險性物質的工作站(work station),其為可燃性 結構者,廢氣抽氣管應裝設撒水設備或自動氣態滅火設備

4. 工作站廢氣排氣支管為可燃物者,其管內或抽氣管內應設撒水頭。

5. 作業場所空氣中可燃性氣體濃度有超出其爆炸(燃燒)下限 20﹪之 可能者,該場所應裝設可燃性氣體濃度探測器。

2.2.4 NFPA30(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 Code)[21]

1.在可燃物、引火源與助燃劑等化學品的管理上,可參考 NFPA30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 Code 易燃性與可燃性液體 法規)之分類規定(表 7 所示),根據化學品火災危害等級(依閃 火點分類),限制其儲存量(特別是極易引火之 Class Ι液體,如 表 8 所示),並相對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達到降低危害的目的。

表 7 NFPA30 有關易燃性與可燃性液體分類儲存規定-1 NFPA 30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 Code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1gal(3.8L) 1gal(3.8L) Container

Portable tank

允許之最大尺寸 Safety Can 2gal(7.6L) 10gal(38L) 最大堆疊高度 5ft(1.5m) 5ft(1.5m) 每一堆疊最大量 660gal(2508L) 1375gal(5225L) 室 內 無 防 護 的 儲

存(Container)

最大總堆疊量 660gal(2508L) 1375gal(5225L) 最大堆疊高度 - 7ft(2.1m) 室 內 無 防 護 的 儲

存 每一堆疊最大量 不允許 2000gal(7600L)

(Portable tank) 最大總堆疊量 - 2000gal(7600L) 最大堆疊高度 10ft(3m) 12ft(3.6m) 室外的儲存

(Container) 最大堆疊量 1100gal(4180L) 2200gal(8360L) 最大堆疊高度 7ft(2.1m) 14ft(3.6m) 室外的儲存

(Container) 每一堆疊最大量 2200 gal(8360L) 4400

gal(16720L) 2.儲槽區的排放溝渠宜遵照 NFPA(美國消防協會)30 著火性即可燃性

液體規碼(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s Code.1980)中的 規定。 2.5psig

表 6-4 值的 5 倍, 2.5psig

儲槽裝置下列任

表 9 值的 4 倍,但

≧30 公尺 ≧30 公尺 暴露防護*

表 9 值的 8 倍,但

≧45 公尺 ≧45 公尺 無

註:1.*儲存液體隔鄰工廠財產範圍內的結構物可接受到隔鄰工廠自有消

註:1.*儲存液體隔鄰工廠財產範圍內的結構物可接受到隔鄰工廠自有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