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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易燃性液體儲槽場所性能改善評估研究-以異丙醇儲槽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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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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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工學院產業安全與防災學程

碩 士 論 文

既有易燃性液體儲槽場所性能改善評估研

究-以異丙醇儲槽為例

An evaluation study on the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of existed flammable/combustible liquid storage site;

take Isopropyl Alcohol as an example

研 究 生 : 許 炎 邦

指導教授 : 陳 俊 勳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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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易燃性液體儲槽場所性能改善評估研究-以異丙

醇儲槽為例

An evaluation study on the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of existed flammable/combustible liquid storage site;

take Isopropyl Alcohol as an example

研 究 生: 許 炎 邦 Student:Yeng-Pang Hsu

指導教授: 陳 俊 勳 Advisor:Chiun-Hsun Chen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工學院產業安全與防災學程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Degree Program of Industrial Safety and Risk Management

College of Engineering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Science

in

Industrial Safety and Risk Management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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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易燃性液體儲槽場所性能改善評估研究-以異

丙醇儲槽為例

學生:許炎邦 指導教授:陳俊勳 國立交通大學工學院產業安全與防災學程 摘 要 本論文主要目的係探討國內高科技廠既有易燃性液體(第四類公共危 險物品)儲槽場所在國內現行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適法性問題,面對法規之溯及既往且輕則罰款、 重者停業之罰則,嚴重衝擊產業之營運,期能建立一套兼具合乎法令規 定、確保安全有效、合理工程技術等目標的性能式改善評估模式,提供產、 官在執法溝通上更有效及彈性的空間。 本研究首先搜集國內、外易燃性液體相關法規及文獻加以探討,並針 對危險物品及消防法規對儲槽場所要求之安全規範及「等效替代」方案加 以分析,整理成表單,應用在既設場所適法性問題實例檢討,提出可行改 善方案,在適用於法規上有窒礙難行之處,透過「消防性能式設計」概念 提出「危險物品性能式設計」模式,選擇國際上認同且適用之風險評估方 法,驗證改善方案之有效性。 最後以「異丙醇」儲槽場所違反法規為實例,以強化其構造與設備之 替代措施後,並先運用道氏火災係數(F&EI)實施初步量化危害分析,再 篩選出較高風險單元實施 HazOp 節點分析,視分析結果風險等級高低再決 定是否進一步執行失誤樹量化分析,將可行方案及分析報告列入改善計畫 書。經 HazOp 節點分析結果之風險等級屬可接受範圍內,驗證此評估模式 可突破條例式法規的限制,運用於危險物品場所改善案評估。 關鍵字:公共危險物品,性能式改善評估,等效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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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valuation study on the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of existed flammable/combustible liquid storage site;

take Isopropyl Alcohol as an example

Student:Yeng-Pang Hsu Advisor:Dr. Chiun-Hsun Chen Submitted to Degree Program of Industrial Safety and Risk Management

College of Engineering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main objective of this article is to investigate the law compliance issue of the currently existed storage site for flammable/combustible liquid (fourth category of public hazardous materials) in domestic hi-tech factory to current domestically implemented law of “The installation standard and safety management rules for public hazardous objects and flammable high pressure gas." Facing with the retroactive nature of law and regulation and the penalties ranging from fine for light case to business suspension for serious one, we have to care about the serious impact on the business; we thus hope that an evaluation model for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that meets the law and regulation, ensuring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and reasonabl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etc. can be set up so as to provide an efficient and flexible space of the communic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between industry and authority.

In this study, the law and regulation and literature for both domestics and oversea, which are related to flammable/combustible liquid, are collected for investigation first. In the mean time, the safety standards for the storage site of hazardous object as required by fire codes and the “equivalent replacement” project are analyzed and summarized into a table to be applied to the law-compliance issue of the existed site for case study. The feasible improvement project is then proposed. Furthermore, when it is found difficult to comply with the law, the ”performance design for hazardous materials” model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performance design for fire-compliance purpose” is proposed. Also the risk evaluation method that is internation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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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gnized and applicable is selected to verif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improvement project.

Finally, a case of “isopropyl alcohol” storage site, which was violated the law and regulation, was used as an example so as to reinforce the replacement of the structures and equipments. Meanwhile, Dow’s fire index (F&EI) was used to implement initial quantitative disaster analysis with units with higher risk was selecte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HazOp node analysis. Determined by the risk level of analyzed results, it will be decided whether further error tree quantitative analysis should be implemented, and eventually, feasible project and analysis report will be documented into the improvement report. After HazOp node analysis, the risk level was found within acceptable range, which confirms that this evaluation model can relieve the limitation of the regulatory law and be applied in the improvement evaluation of storage site for hazardous object.

Key words: Public hazardous materials, an evaluation for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equivalent repla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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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之撰寫過程承蒙陳俊瑜校長、徐啟銘教授、雷明遠博士、徐一 量博士等先進之指正與建議,最重要是恩師 陳俊勳教授的悉心指導,方 得以完成,謹此敬表謝忱! 論文撰寫期間也受到再枝、百朋學長以及敬桐、學穎、浩浰、聖安等 同學的協助與指教,另外公司內長官、同仁的協助與支持,得以在繁忙工 作中能完成研究,在此一併感謝。 求學過程,我的太太華生一路的體諒與支持,上班又肩負照顧小孩與 料理家務,讓我無後顧之憂,謹以此篇論文表達感恩之意! 許炎邦於交通大學 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 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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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中文摘要 ……… i 英文摘要 ……… ii 誌謝 ……… iv 目錄 ……… v 表目錄 ……… vii 圖目錄 ……… x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背景與目的……… 1 1.2 研究範圍與限制……… 2 1.3 研究方法與流程……… 3 1.4 相關名詞定義……… 4 第二章 法規文獻回顧與易燃性液體儲槽場所適法探討………… 6 2.1 國內相關法規……… 6 2.2 國外法規標準……… 21 2.3 書籍與論文等……… 31 2.4 易燃液體概述……… 35 2.5 儲槽(storage tank)……… 37 2.6 管理辦法探討……… 39 2.7 儲槽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探討……… 72 第三章 缺失案例檢討及改善方案評估方法……… 80 3.1 高科技廠使用化學品介紹……… 80 3.2 缺失案例與相對改善方案說明……… 84 3.3 等效替代方案……… 99 3.4 改善計劃評估………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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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評估方式……… 106

第四章 性能式評估案例分析……… 117

4.1 異丙醇(IPA)儲槽專用室簡介……… 117

4.2 IPA 儲槽 Dow F&EI 初步危害分析……… 119

4.3 IPA 儲槽 HazOp 分析(節點分析)……… 133 4.4 IPA 儲槽失誤樹分析(FTA)……… 161 4.5 評估結果及審查……… 16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66 5.1 結論……… 166 5.2 建議……… 166 參考文獻 ……… 169 附錄一 相關解釋名詞……… 171 附錄二 改善申請表……… 175 附錄三 改善計劃………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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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目 錄 頁次 表 1 管理辦法管理對象、適用場所及重要內容--- 7 表 2 管理辦法規範之範圍--- 7 表 3 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及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 13 表 4 國內安全資料 ISO 模式內容--- 19 表 5 儲槽與區內道路之距離規定--- 24 表 6 防液堤與儲槽壁板之距離規定--- 24 表 7 NFPA30 有關易燃性與可燃性液體分類儲存規定

-

1--- 26 表 8 NFPA30 有關易燃性與可燃性液體分類儲存規定

-

2--- 26 表 9 儲槽與周界之最小距離(NFPA30)--- 27 表 10 引用表 10 之參考資料(NFPA30)--- 28 表 11 各次法規對既有場所應改善規定--- 40 表 12 管理辦法法規檢討項目--- 41 表 13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檢討法條--- 41 表 14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檢討法條--- 41 表 15 各類儲槽場所應改善項目一覽表--- 43 表 16 儲槽場所適法性檢討及改善項目歸納整理--- 58 表 17 儲槽改善項目檢討及解決對策--- 68 表 18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73 表 19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74 表 20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 75 表 21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滅火設備種類--- 75 表 22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75 表 23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應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76 表 24 其它滅火困難場所應檢討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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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 危險物品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設置--- 77 表 26 儲槽場所滅火困難度分類檢討--- 78 表 27 儲槽場所滅火設備檢討項目--- 78 表 28 儲槽場所應設警報設備檢討--- 79 表 29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缺失及初步改善方案--- 88 表 30 易燃液體儲(存)槽場所稽核結果及檢討與初步改善方案-- 89 表 31 管理辦法中有「但…不在此限」例外規定之條文--- 99 表 32 管理辦法中有「但…得…」例外規定之條文--- 101 表 33 管理辦法中有「同等以上」效能規定之條文--- 103 表 34 性能式法規與條例式法規之優缺點比較--- 112 表 35 危害分析方法優點與缺點--- 116 表 36 MF 與 Nf 及 Nr 對照表--- 124 表 37 熱油熱交換系統危害點數--- 129 表 38 火災爆炸指數(F&EI)--- 134 表 39 損失控制信用係數(F&EI)--- 135 表 40 美國半導體協會風險評估規範(SEMIS-10 96)嚴重性等級 --- 138 表 41 美國半導體協會風險評估規範(SEMIS-10 96)可能性等級 --- 138 表 42 美國半導體協會風險評估規範(SEMIS-10 96)風險等級表 --- 139 表 43 美國半導體協會風險評估規範(SEMIS-10 96)改善建議執行表-139 表 44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節點對照表-IPA CCB --- 140 表 45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改善建議彙整表-IPA CCB --- 141 表 46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改善建議審核表-IPA CCB --- 145 表 47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節點對照表-IPA CTU --- 146 表 48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改善建議彙整表-IPA CTU --- 147 表 49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改善建議審核表-IPA CTU --- 151 表 50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節點對照表-IPA CDU ---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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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改善建議彙整表-IPA CDU --- 153 表 52 危害與可操作性分析改善建議審核表-IPA CDU --- 159 表 53 FTA 與 HazOp 之比較---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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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目 錄 頁次 圖 1 研究流程圖--- 5 圖 2 危險物品主管機關及及其相關法令關係圖--- 12 圖 3 防液堤容量示意圖--- 48 圖 4 防液堤相關規定及說明圖--- 49 圖 5 無閥通氣管--- 51 圖 6 儲槽側板頂部角鋼與屋頂板之接合部分防爆構造--- 52 圖 7 儲槽耐震及耐風壓結構計算--- 54 圖 8 化學品供應及廢液回收流程--- 81 圖 9 槽車供應系統架構--- 81 圖 10 桶裝化學品供應系統架構--- 82 圖 11 廢有機溶劑 & 廢酸回收系統--- 83 圖 12 改善方案評估作業流程圖--- 105 圖 13 危害分析流程圖--- 116 圖 14 IPA 儲槽專用室平面--- 117 圖 15 IPA 儲槽供應系統流程圖--- 118 圖 16 F&EI 計算流程圖 --- 120 圖 17 易燃性與可燃性液體釋放壓力--- 123 圖 18 儲存中的液體或氣體危害點數--- 124 圖 19 火燄設備危害點數--- 125 圖 20 毀損係數--- 127 圖 21 暴露範圍--- 128 圖 22 信用係數--- 129 圖 23 最大可能停工日數--- 130 圖 24 IPA CCB P&IDS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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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 IPA CDU P&IDS --- 135

圖 27 HAZOP 分析流程圖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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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1.1 研究背景與目的 國內科學園區的高科技產業(以半導體及光電工業為主),不但是結 合高度專業知識、技術及附加價格高的產業,而且成長快速,是國內製造 業產值名列世界前茅的產業,長久以來,為我國經濟作了舉足輕重的貢 獻。然而高科技廠因其製程所需及生產技術的複雜特性,使用許多危害性 化學品,由於它們都有著火性、可燃性、毒性、酸鹼腐蝕性等本質危害性, 且製造技術因應國際競爭,不僅成長規模快速且更多新的化學物質與製程 被使用或創造出來,設備資產密集且更新替換迅速,導致製程中潛在危險 及損失風險隨之昇高,因此高科技廠房相對也代表高危險性工作場所,雖 然高科技與保險業者慣用之安全規範除符合國內法規外,另參酌國際安全 規範並藉由安全管理機制及工程技術以期提高科技廠房的災害預防及降 低災害損失風險,但是面臨產量需求的競爭,化學品儲存量負荷日益增 加,因此殘留風險猶存,尤以易燃性液體如光阻液、PGMEA、丙酮、異丙 醇(IPA)…等有機溶劑及其廢液,尚有發電機與鍋爐之燃料柴油,此類 可燃性液體因需求量大皆以儲槽方式儲存,儲存量負荷不斷增加,所衍生 相關適法性問題日益嚴重,面對管理法規溯及既往且輕則罰款、重者停業 之罰則,嚴重衝擊產業之營運,發展一套缺失改善方案評估模式,乃產業 當急要務。 本研究以高科技業之「既有易燃性液體儲槽場所性能改善評估」為主 題,並以異丙醇儲槽場所為實例,探討易燃性液體(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在「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 辦法) [1]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 [2] 之適法性檢討及既設場所改善評估模式。目的是希望藉此提供產業在規劃 舊案改善時方便運用,審慎評估留用既設消防防護設備之堪用性,繼之決 定加強必要設置之防護構造與設備,在安全防護性能之合法性、有效性、 合理性之間取得平衡點,達成規劃設計較佳化之考慮因素,使企業因適法 性問題對營運產生之衝擊降低,並同時達到以下幾點目標: 1. 合乎法令規定:以管理辦法第 79 條為主要依據,符合現行消防法 令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設施要求,通過消防主管機關之審查認可, 為改善評估模式之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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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確保安全有效:經過現場查勘與專業分析評估,除改善既設設備之 不足與缺失外,亦須確認建立有實質效果之防護性能。 3. 合理工程技術:審慎評估當前工程工法之合理應用,除有特殊應用 條件需求外,盡量避免不常用之特殊技術之引進,以避免日後維護 的困擾。 4.對於高科技廠房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管理辦法同等以上 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或設備,適用管理辦法確有困難,參酌其 第二條之但書:「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及其附 表五說明二「依上列改善項目進行改善確有困難,且經地方主管機 關同意者,得採其他同等以上效能之措施。」之「等效替代」措施, 在建築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3]第三條)及消防相關 法規(設置標準第二條)也有明定,足見在法規不盡廣泛適用且講 求實用之前題下可透過系統式的評估技術,用以界定不必要的成 本,進而在不降低性能的前提下,開發降低成本的替代方案,創造 「價值工程」。 5.透過舊案改善之經驗模式,可做為新建案之規劃依據,提昇設計品 質,事先防範,避免重蹈覆轍,節省不必要改善經費。 1.2 研究範圍與限制 1.2.1 範圍: 一般而言,高科技廠房(半導體、光電工業)在空間及製程特 性上涉及管理辦法檢討一部份為公共危險物品儲存(槽)場所(化 學品倉庫)及處理(生產廠房)場所,可燃性液體危險物品廣泛使 用於各製程中,雖然易燃性液體輸送至製程機台之處理過程,若一 日使用量超過管制量,則製造區域屬於管理辦法之「一般處理場 所」,亦為科技廠房火災之高風險地區,但在國內未有針對無塵室 空間結構特性訂定專法之前,以此為研究對象,難免於法無據,無 法說服主管官署與業主,檢討上勢必產生諸多爭議;另一部份則為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意旨氣體站(H2)等儲存場所,在物 質認定及檢討上雖較無爭議,但是管理辦法之第六條第二項「可燃 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 容器儲存室。」及第七條第二項「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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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對高科技廠(非可燃性高壓氣體 製造或販賣場所)之適用產生場所定義上的矛盾,故本研究排除「公 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討論。 因此本研究範圍主要以高科技廠房易燃性液體儲槽場所之為研究 對象。 1.2.2 限制: 誠如前言所述,在高科技廠危險物品場所適法性問題未改善 前,為避免因違法影響生產,而可能隱匿申報,規避查核,因此在 適法性案例資料收集上事涉敏感,若非公權力機構之調查,將受限 於資料收集不易,缺乏可供對照之樣本,難以比較量化,且皆以不 具名方式呈現。因此採用法規疑議解釋、個人審勘執業經驗及從事 保安監督業務…等相關案例收集匯整之綜論方式,予以分類歸納, 做成改善方案模式,並提出結論與建議,相信對相關產業及政府單 位在法規執行政策上仍有相當程度之助益。 1.3 研究方法與流程 1.3.1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規劃方法以文獻探討法、法規分析法、案例評估法等 為主要進行步驟,分述如下: 1.文獻探討法: 蒐集、整理國內外有關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性液體儲槽部份) 所需硬體設施、消防安全設備法令規定、設置基準…等建築、消防、 勞工、電氣相關法令,及其它防災設備之種類、構造、工程原理… 等相關文獻,作為評估改善工程規劃檢討實務之模式參考。 2.法規分析法: 將管轄法規如「管理辦法」及「設置基準」中之相關規定、等 效替代措施分析整理成表,作為比較、分析及擬定初步改善規劃之 準則。 3.案例評估法: 透過相關實際案例,取得與研究主題相關環境條件,場所設置 使用概況與防火設施設備設置、使用、維護情形,改善配合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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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條件之情況,作為比較、分析範例整理缺失結果,研擬改善工 法,提出初步改善規劃案。最後篩選適當風險評估方法,建立改善 評估模式。並選擇一實際案例,進行相關風險分析,驗證此評估模 式之可行性。 1.3.2.研究流程: 研究流程圖如圖 1 所示,各流程單元簡述如下。 1.確立研究主題: (1)說明背景與目的。 (2)研究範圍與限制。 2.文獻收集探討 (1)國內法規及標準。 (2)國外法規及標準。 (3)書籍與論文等。 3.高科技廠易燃液體儲槽場所適法性檢討 (1)易燃液體儲槽特性。 (2)管理辦法檢討與彙整。 (3)消防設備設置標準檢討與匯整。 4.缺失改善方案研擬與評估: (1)易燃液體儲槽場所缺失案例匯整。 (2)比對法規提出改善方案。 (3)等效替代與性能式設計探討。 5.改善方案可行性風險評估 (1)風險評估方法比較。 (2)建立改善評估模式。 (3)實例可行性風險評估 1.4 相關名詞定義 有關易燃性液體危險物品相關名詞定義詳見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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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研究主題 相關法規及文獻收集及探討 法規應檢討項目 分析與匯整 儲槽場所案例收集與 探討研擬改善方案 風險評估方法比較分析 圖 1 研究流程圖 YES 建立改善方案 評估模式 實例評估 NO 風險等級 其它替代 可接受? 改善方案 提出改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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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規文獻回顧與易燃性液體儲槽場所適法探討

第一節 法規文獻回顧 國內、外發生多起重大工安意外事件均與易燃性液體危險物品有關, 不但造成人員嚴重死傷、財物巨大損失及社會不安等現象,也間接影響國 家整體競爭及形象,因此政府相關單位相當重視,但在執法面所涉及相關 法令眾多繁複,不僅主管相關單位橫向分工、連繫或人民如何遵守相關法 令規定,都有其相當多執行上的困難點,也因此產生諸多執法上疑議,以 管理辦法分類,危險物品之場所可分為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而儲存場 所又可分為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 地下儲槽場所五大類,至於危險物品之分類更是相當複雜,例如以聯合國 編號分為九大類,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分 為五大類,而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分為六大類,但因各種公共危險物品之性質迥異,其造成之危害性更是各 不相同,本研究以高科技廠易燃性液體儲槽場所為主題,在管理辦法之六 類公共危險物品中屬於第四類「易燃性液體」,為有效擬定改善模式,並 提出其他防災相關建議,將有關公共危險物品相關法規及文獻摘要整理。 2.1 國內相關法規 包含國內建築、消防、勞工、電氣等與本研究主題相關法規及國家標 準,分述如下: 2.1.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 1.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內政部消防署成立,為落實目前公共為險物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安全管理,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內政 部、經濟部依據七十九年版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訂定「公共危險 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共計四章、三 十六條,法令主導權由經濟部移轉至內政部消防署,然由於該辦法 係倉促完成制定,執法上諸多實際困難,且在執行上亦面臨許多問 題,於是歷經數次修法。 2.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均屬易燃、易爆物質,其數量達某 定量(管制量)以上時,即具有一定程度之危險性,故根據消防法 第十五條規定,於上開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 合第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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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以強化其安全管裡,減少事故發生。 3.本辦法之管理對象、適用場所及重要內容如第二條「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 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整理如表 1。 表 1 管理辦法管理對象、適用場所及重要內容(本研究整理) 1. 公共危險物品 2. 可燃性高壓氣體 管理對象 1. 製造場所 2. 儲存場所 3. 處理場所 適用場所 1. 設置位置 2. 構造安全 3. 設備安全 重要內容 4. 管理辦法規範之範圍主要分為硬體及軟體管理部份,說明如表 2: 表 2 管理辦法規範之範圍 (本研究整理) 分 類 項 目 例 舉 項 目 位 置 安全距離、周圍保留空地、儲槽與境界線間距離等。 建物採用防火構造建造、屋頂採用輕質不燃材料建 造、地板採用不滲透構造、室外設施處理易燃性液 體設置防液堤等。 構 造 硬體部份 將可燃性蒸氣或粉塵排出屋外設備、防止公共危險 物品溢漏或飛散設備、測溫裝置、壓力計、防止壓 力上升安全裝置、消除靜電裝置、避雷設備等。 設 備 安全管理 保安監督制度、危險物品儲存或處理應行遵守之規 範。 軟體部份 5.鑑於現代科技日新月異,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 存、處理場所有可能有特殊用途構造,或引用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 之新的技術、工法、構造或設備,而無法適用本標準之狀況,特以 但書排除,有關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本辦法同等以上之 技術、工法、構造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者,其技術工法構 造或設備之認可方式將納入或比照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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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消防設備方式。 6.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 制量如管理辦法附表一。 7.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1) 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 場所。 (2) 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 場所。 (3) 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 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4) 室外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 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5) 地下儲槽場所: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 類物品之場所。 8.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 構造及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 可開工前,審查完成。完工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 會同消防機關檢查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合格後,始得發給使用執照。 9.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應於申請完工檢查前,委託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完成下列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文件。 (1) 滿水或水壓檢查。 (2) 儲槽容量在一千公秉以上者,應實施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 10.六類物品儲槽之容量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計算 11.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 十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12.室外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 十條相關規定辦理 13.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依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 十三條相關規定辦理 14.室內儲槽之幫浦設備應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辦理,地 下儲槽場所之幫浦設備應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相 關規定辦理 15.室內儲槽、地下儲槽場所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依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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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16.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六類物品容器之容量達管制量三十倍者 ,容器外部應標示緊急應變搶救代碼。 17.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 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 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 督相關業務。 18.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製造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應自修正施 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 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修正施行之日起 二年內改善完畢,屆期未辦理且無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既設合法 場所、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二 條之規定處分。 19.消防法第四十二條有關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為「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 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 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 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 處分。」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規定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係直接處以罰鍰,與違反消 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檢修申報等規定,先予限期改善,逾期不 改善再處以罰鍰之方式不同。 2.1.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 1.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依本標準之規定。但因場所用 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消防技術、工法 或設備,適用本標準確有困難者,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 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 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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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 2.一般場所(依第十二條各類場所用途分類)消防安全設計及設備 依設置標準之第一編~第三編進行檢討。 3.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加油站、加氣站與天然氣儲槽 等場所消防安全設計及設備依第四編進行檢討。 4.應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一般滅火困難場所、其它滅火困難場所 等常所特性決定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檢討。 5.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如下: (1)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2)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 (3)第三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 (4)第四種滅火設備:指大型滅火器。 (5)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 石或膨脹珍珠岩。 6.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應依附表選擇適當之滅火 設備。 7.選擇第五種滅火設備者應依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8.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第五種 滅火設備一具以上。 9.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第五種 滅火設備一具以上。 10.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符合第四編第二章規定。 2.1.3 建築技術規則[3] 1.總則編第三條: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 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 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 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 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2.設計施工編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第三節有關防火構造及第四節 有關防火區劃之規定。 3.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一節為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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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消防法[4] 消防法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六 ○一四號令制定公布,共七章、四十七條,主要宗旨為預防火災、搶救災 害、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民國八十四年二月 十五日,於台中市衛爾康餐廳發生大火,奪走 64 條人命,震驚全台,喚 醒了國人對消防的重視,於當年八月十一日立法院迅速三讀通過消防法之 修正。 消防法中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相關規定為第十五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 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 處理。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 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 定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此條文即為「公共危險物品及 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 另因危險物品種類龐雜,為避免同一場所,因管理機關、法令不一, 而形成不同規範,造成困擾,故於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明定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另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例如加油站、加氣站, 經濟部已依「石油管理法」訂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加氣站設置 管理規則」,內容已規範加油站、加氣站之用地、安全距離、設施構造、 設備安全及管理,為避免重覆規範或規範不一致,故有關加油站、加氣站 設置,以上開規則為主,有關各危險物品主管機關及及其相關法令關係圖 整理如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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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5] 1.為達化學品安全管理,首要步驟即是對化學品進行辨認與分類,依 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三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分成六大類,分類隨著歷次法規之修正有 所調整,鑑於其種類與特性之複雜性,而且各具有高度不同的潛在 危害,另因當今化學品配合產業製程不斷推陳出新,危險物品到處 充斥,因此建立一分類判定之試驗方法與基準,規範公共危險物品 鑑定歸類之試驗方法及其類別或分級之判定,以透過統一之試驗方 法進行有效分類,建立安全管理準則。 2.易燃性液體依物質引火性進行判定。有關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 及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如表 3,試驗物品屬於低閃火點者, 則閃火點測試儀必須加裝冷凍循環設備。 圖 2 危險物品主管機關及及其相關法令關係圖 註: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 法令: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放射性物質 法令:游離輻射防護法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危險物品 石油業儲油設備 法令: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 理規則 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公共危險物品 法令: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加油站 自用加儲油設施 法令: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法令:自用加儲油加儲氣 施管理規則 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實業用爆炸物 法令: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經濟部礦務司 高壓氣體 毒性氣體 法令: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可燃性高壓氣體 加氣站 法令: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令: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 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法令: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內政部 天然氣儲槽 消防署 法令: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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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各種不同測試閃火點儀器及所參考之歐美日及本國標準 閃火點測試儀 歐美日及本國標準 適用種類 ASTM D56 在 40℃黏稠度低於 5.5St,或在 25℃ 黏稠度低於 9.5St,且閃火點低於 93 ℃之物品。但瀝青不適用本測試標準。 TAG 密閉式 TAG 開杯法 ASTM D1310 閃火點低於 93℃之物品,如瀝青。 JIS K2265、ASTM D3278 閃火點介於 0℃至 110℃,同時在 25 ℃黏稠度低於 150St 之物品。 SETA 密閉式 ISO 3679、3680 ASTM D92、CNS3775 閃火點高於 79℃之物品。 克里排開放式 Pensky-Marte ns(閉杯法) ASTM D93 用於燃料油、潤滑油等物品。 3.以閃火點判定基準如下: (1) 閃火點≦-20℃且起始沸點<40℃者,為特殊易燃物。 (2) 閃火點<100℃且自然發火溫度<100℃者,為特殊易燃物。 (3) 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4) 閃火點<21℃者,為第一石油類(水溶性液體)。 (5) 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6) 21℃≦閃火點<70℃者,為第二石油類(水溶性液體)。 (7) 70℃≦閃火點<200℃者,為第三石油類(非水溶性液體)。 (8) 70℃≦閃火點<200℃者,為第三石油類(水溶性液體)。 (9) 閃火點≧200℃者,為第四石油類。 2.1.6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點[6] 1.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訂定。 2.第一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1) 內容: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別,分別標明「公共危險物品製 造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 室內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公共危 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公 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種販賣場 所」或「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等名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四公分以上乘以四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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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 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 之處。 3.第二種標示板規格如下: (1) 內容: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之最大數量及換算為管 制之倍數。

保安監督人之姓名及職稱。 (2)顏色:白底黑字。 (3)尺寸:短邊零點三公尺以上;長邊零點六公尺以上。 (4)字體大小:三公分以上乘以三公分以上。 (5)材質:應為具耐氣候及耐久性,所書寫之文字清晰易見且不 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6)位置:應設置於該場所之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 之處。 2.1.7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標示內容及位置注意要點[7] 1.內政部消防署於92年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定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第 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容器之容量達管制量三十倍者,應行於 容器外部標示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之事宜,爰就有關標示之內容及位 置,說明如下: 2.六類物品容器外部標示之緊急應變搶救代碼由一個數字及一至二 個英文字母組成;其標示內容分別如下: (1)數字部分:代表六類物品發生火災或洩漏時,於緊急處理使用 滅火劑之優先選擇。 (2)英文字母部分: 第一個英文字母代表應穿著之防護裝備及救災用之污水處理 方式。 第二個英文字母代表應疏散附近人員,且只限特定之六類物 品始有標示。 (3)代碼之說明如附件一,六類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一覽表如附 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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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六類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標示位置應在六類物品容器外部圖式 之正下方。所標示之數字及英文字母,每字最小尺寸為長四公分, 寬三公分。 2.1.8 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8] 1.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定防火 牆及防火水幕之設置基準。 2.假想火面高度為將儲槽水平剖面最大直徑乘以下表所列之數值。 公共危險物品之閃火點 數值 未達攝氏七十度 1.5 達攝氏七十度以上 1.0 3.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位置為自儲槽側板外壁起,以管理辦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附表四所規定距離之邊緣線(以下簡稱距離邊 緣線)與廠區境界線交點之間。 4.定義防火牆及防火水幕防護高度。 5.規定防火水幕有關配管、加壓送水裝置、緊急電源、水源容量及其 計算方式。 2.1.9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滿水水壓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基準[9] 1.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2.規範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滿水檢查、水壓檢查、地盤及基礎檢 查及熔接檢查之檢查方法、判定方法及注意事項。 2.1.10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劃書內容[10]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四十 七第條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 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 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 務。 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目的與適用範圍。 2.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3.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1)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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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3)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4)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5)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6)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7)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4.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 5.施工安全對策。 6.員工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教育訓練。 7.自衛消防運作對策 (1)自衛消防編組 。 (2)夜間、假日之運作編組 。 (3)緊急通報聯絡步驟 。 (4)非正常狀況緊急停機應變措施。 8.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9.震災預防措施 (1)地震時之緊急應變措施 。 (2)地震後之安全措施 。 10.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11.其他防災必要事項。 2.1.1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11] 1.有關特殊場所之用電設備之裝置,應依第五章「特殊場所」第一節 ~第八節有關配管、配線、接地施工法之規定,分別如下: (1)第二節:危險氣體、蒸氣場所。 (2)第三節:有塵埃場所。 (3)第四節: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4)第五節:火藥庫等危險場所。 (5)第六節:散發腐蝕性物質場所。 (6)第七節:潮濕場所。 (7)第八節:公共場所。 2.易燃液體場所適用第二節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空氣中因含有爆 發性氣體或蒸氣而其濃度足以引起火災或爆炸之危險場所)其電機 設備及配線之施設應依本節(第 295-312 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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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2872 建築物等用避雷設備(避雷針)[12] 1.第 3.5 節(4)規定,儲存火藥、可燃性液體、可燃性氣體等危險 物品或供作操作用途之被保護物所裝設之避雷設備,其受雷部之保 護角度應在 45°以下。 2.第 3.5 節(7)規定,設兩座以上獨立避雷針(指離開被保護物體 位置,另在地上獨立裝設針體做為受雷部之避雷設備)時,內側之 保護角度得以 60°以下設計。 3.第 3.5 節(8)規定,設獨立架空地線(指在被保護物體上方保持 適當距離位置架設導線作為受雷部,且與被保護物隔離而獨立的避 雷設備)由二條以上獨立架空地線所夾部份保護角度得以 60°以下 設計,獨立架空地線和被保護物體之間應保持 3m 以上之間隔,導 下電線和被保護物體之水平距離應有 2.5m 以上。 2.1.13 勞工安全衛生法[13] 1.第七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 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與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 注意事項。 2.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之資格、危險物及有害物之標 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14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4] 第八章 有關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規定如下: 1.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消防法規有關規定辦 理。 2.雇主對於高煙囟及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 建築物,均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3.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1)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 具或設備等。 (2)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 火。 4.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 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 除靜電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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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液槽車、儲槽、油桶等之設備。 (2)收存危險物之液槽車、儲槽、油桶等設備。 (3)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 (4)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 物及其附屬設備。 (5)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6)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5.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 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 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 (2)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 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 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 (3)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 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 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6.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 引起爆炸 、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 靜電等必要設施。 7.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 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8.有關儲槽場所之採光、照明及通風之定得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 定之設施規則第 309 條至 314 條規定辦理。 2.1.15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15] 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係指勞動檢查機構 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及設施之現場檢查規定。 1.甲類: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 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 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者。 2.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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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3.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1)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2)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3)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4)緊急應變計畫 (5)稽核管理計畫 2.1.16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16] 為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雇主對於有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之場所,均 應予以標示,並註明必要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其重要相關規定如下: 1.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規定之分類、圖式,及參照附表三之 格式明顯標示圖式及內容物名稱、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 防範措施、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2.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提供勞工必要 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簡稱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物質安全資 料表應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3.雇主為推行危害物質之通識制度,應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及製作危害 物質清單以便管理。

4.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可說是 化學品的身份證,記載著化學品的相關資訊,藉以判斷物質之分 類,勞委會為配合 ISO 14014 標準,於 90 年 1 月 1 日修訂其內容 修訂為十六項: 表 4 國內安全資料表 ISO 模式內容 項次 ISO MSDS 模式 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 物品與廠商資料 -物質中英文名稱 -同義名稱 -製造商或供應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諮詢連絡人及電話 -緊急連絡電話 一 二 成份辨識資料 -化學式 -危害物成份之中英文名稱 -含量(成份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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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 危害辨識 -進入人體之途徑(吸入/接觸/食入) -健康危害效應(急性/慢性及其它特殊危害) -暴露之徵兆及症狀 -危害概要 三 四 急救措施 -緊急處理及急救措施 滅火措施 -閃火點(℃)及測試方法 -爆炸界限 -滅火材料 -特殊滅火程序 -滅火者防護及注意事項 五 六 洩漏之緊急應變 -洩漏之緊急應變 七 處理與儲存 -操作與儲存注意事項 暴露預防措施 -個人防護設備(眼睛/呼吸/手套/其它) -通風設備 -個人衛生 -注意事項 八 物理與化學特性 -物質狀態(固狀/粉末狀/糊狀/液狀/氣狀) -外觀、氣味、PH 值、沸點、溶點 -蒸氣壓、蒸氣密度、比重、揮發速率 -水中溶解度 九 安定性與反應性 -安定性 -危害分解物 -危害之聚合 -爆炸性/易燃性/自燃性/氧化性/腐蝕性/ -不相容性 十 十一 毒性資料 -容許濃度 八小十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TWA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STEL 最高容許濃度 Ceiling -半致死劑量 (LD50) -半致死濃度 (LC50) -毒性類別(急毒性/慢毒性/刺激性/突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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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畸胎性) -其它毒性效應 生態資料 -生物蓄積性及分解性 -其它如環境流佈、環境毒性等 十二 廢棄處理與處置 -廢棄物處理與處置方法 -注意事項 十三 運送資料 -聯合國編號(UN.NO.) -危害性分類 -注意事項 十四 十五 適用法規 -適用法規 其它資料 -參考文獻 -製表者資料(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製表人/ 製表日期) 十六 2.1.17 消防署網站法令查詢系統危險物品疑議解釋(91 年~96 年)[17] 危險物品 (91 年~96 年) 為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法令查詢系統有關易 燃液體儲槽相關之解釋函令研究,可了解近幾年來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所衍 生之疑議,為各類場所的適用性及解釋上之爭議提供彈性與較明確的共 識,且部份解釋函令已透過修訂納入管理辦法中,對本研究在改善案例之 收集上有很大幫助。 2.2 國外法規標準:包含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相關法規規範 2.2.1 日本消防法[18] 由於同屬島國、地狹人稠之特性,日本消防法令常為我國相關消防法 規參考之對象,有關日本消防法令對於易燃液體儲槽之相關法令亦相當豐 富,僅擇其部份敘述,不難看出與我國法令有相似之處。 1.日本消防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易燃性液體為第四類分類危險物 品,指本身為液體,(若是第 3 類石油類、第 4 類石油類及動植物 石油類,則只限於一大氣壓下,溫度 20℃的狀態下為液態之物), 在判斷是否具有起火危險性而依政令規定進行的實驗中,顯示出具 有可燃性之物。 (1)特殊起火物:指乙醚、二硫化碳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著火溫度 在 100℃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 20℃,且沸點在 40 ℃以下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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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類石油類:指丙酮、汽油及其它在一大氣壓下,閃火點 未達 21℃之物質。 (3)酒精類:指指碳原子數在一到三個之間的飽和一價酒精,包含甲 醇、乙醇、丙醇(正、異)。依自治省令規定之物除外。 (4)第二類石油類:指二甲苯、煤油、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 火點在 21℃以上,未達 70℃之物質;若為塗料及其它物質,依自 治省令規定之物除外。 (5)第三類石油類:指重油(燃料油)、鍋爐油、木餾油及其他在一 大氣壓時,閃火點在 70℃以上,未達 200℃者。依自治省令規定之 物除外。 (6)第四類石油類:指潤滑油、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 閃火點在 200℃以上。依自治省令規定之物除外。 (7)動植物石油類:從動物的脂肪等、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 油脂。依自治省令規定之物除外。 2.防液堤有關之規定 (1) 防液堤之容積至少應為該儲槽之容積之 110%,但二座(以 上)儲槽共用防液堤之容積應為較大儲槽容積之 110%以上。 (2) 防液堤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高度 0.5 公尺以上。 (3) 設於共用防液堤內之儲槽不得過 10 座;但儲槽內容物之閃 火點(閉杯)在 60℃以上,且未滿 200℃者得為 20 座。 (4) 設於共用防液堤內之儲槽均應依表規定面對區內道路。但儲 槽內容物之閃火點在 200℃以上者或防液堤內儲槽之容量為 200 公秉以下之儲槽,面對不妨害消防活動之道路或空地者 不受此限制。 (5) 防液堤應依儲槽之直徑與儲槽壁板保持規定距離,但儲槽內 容物之閃火點在 200℃以上時不受此限制。 (6) 防液堤內之儲槽如為一座以上,且其總容量在 10000 公秉以 上時,應加裝第二道防液堤,並符合 :

第二道防液堤高度須為 0.3M 以上,其內容積為該儲槽區內 最大儲槽內容積以上。

貫穿第二道防液堤之排水溝等,在貫穿處應設閘門或同功 能之設備。 3.幫浦設備(包括馬達)有關規定

(36)

(1) 幫浦設備之周圍應保留 3 公尺以上之宽度之空地,但設有防 火上有效之隔離者,不受限制。 (2) 幫浦設備應固定於堅固基礎之上面。 (3) 幫浦房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且屋頂應為輕質不燃性構造。 (4) 幫浦房之門窗應裝設防火門窗(鐵拉門),使用之玻璃應為 夾金屬絲網玻璃。 (5) 幫浦房之地面應為不受危險物液體滲透之構造,其周圍需以 0.15 公尺高度之矮牆加圍。幫浦房之地面應有適當傾斜及集 液坑。 (6) 幫浦房應有處理危險物所必要之採光、照明及通風換氣之設 備。 (7) 可能滯留可燃性蒸氣之幫浦房,應具備將蒸氣排放於屋外高 處之設備。設於幫浦房以外場所之幫浦設備,其地面應不被 危險物液體滲透之構造,且周圍 3 公尺範圍需以 0.15 公尺 以上高度矮牆加圍。地面應有適當傾斜及集液坑設備(幫浦 洩漏液體為油質者,集液坑應有油水分離之功能,如 CPI 等)。 (8) 處理閃火點未滿 21℃液體之幫浦設備,應在易見處設置標 識,來顯示幫浦設備及防火要點。 4.消防器材有關規定 (1) 具有閃火點液體的儲槽,應每座配置 8 公斤型(20P)手提 乾粉滅火器二具以上。 (2) 儲槽之防液堤外部 5M 以內地點應設置消防栓等設備,形成 以有效半徑 35M 可保護該防液堤內全部地面狀態。 (3) 閃火點未滿 130℃液體的儲槽,其液體表面積 40M2 以上或儲 槽高度 6M 以上者,設置有效的固定型泡沫滅火設備及壁板 之冷卻撒水設備(水環設備撒水量為 2L/min.m2 以上)。 (4) 儲槽之泡沫滅火設備,其防液堤外至泡沫產生器的管線,應 以一條連接二個泡沫產生器。 (5) 儲槽之冷卻撒水設備(水環設備)應設於壁板頂端及每一風 樑(補強環)下面。此設備為四節以上,各連接專用送水管 至防液堤外部。 5. 儲槽與區內道路之距離規定:

(37)

表 5 儲槽與區內道路之距離規定(資料來源:日本消防法) 儲存閃火點未滿 70℃物質之儲槽 儲存閃火點 70℃以上 未滿 200℃物質之儲槽 儲槽容量(公秉) 5000 以下 6 公尺以上 8 公尺以上 6 公尺以上 超出 5000 至 10000 超出 10000 至 50000 12 公尺以上 16 公尺以上 8 公尺以上 超出 50000 6. 防液堤與儲槽壁板之距離規定: 表 6 防液堤與儲槽壁板之距離規定(資料來源:日本消防法) 儲槽之直徑 防液堤與壁板應保持之距離 未滿 15 公尺 儲槽高度之 1/3 以上距離 15 公尺以上 儲槽高度之 1/2 以上距離 2.2.2 SEMI [19]

美國斯麥半導體設備和材料國際組織(Semiconductor Equipment and Materials International;SEMI)成立於 1970 年,為一跨國性的法人機 構,目前世界各國半導體主要生產公司中,已超過 2,000 個公司加入為會 員。SEMI 主要的工作為提供會員最新的產業資訊和教育資源,並協助會員 拓展市場的機會和顧客服務、產業技術提昇等目的。SEMI 出版了很多受到 重視和被廣泛使用的半導體製造標準,包括:半導體的化學物製程、軟硬 體設備自動化、設備標準和安全指引等。SEMI 安全理念是基於製程設備在 設計、建造、安裝階段時就鑑認出未來運轉及維護中潛在危害。其目的在 預防這些危害發生失效或操作失誤時,即使無法清除亦不致使操作人員、 設備或社區直接暴露於危害中而造成傷害、死亡,或造成設備損失。所有 設備必須考慮有「本質安全」(Fail-Safe)或故障容許度設計 (Fault-Tolerant)之設計。該標準共有 11 種安全衛生方面的指引,分 述如下: 1.SEMI S1-90 視覺危險警告之安全指引 2.SEMI S2-93A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安全指引 3.SEMI S3-91 加熱化學槽之安全指引 4.SEMI S4-92 儲存於容器櫃內氣體鋼瓶之隔離/分類之安全指引 5.SEMI S5-93 流量調整器之安全指引

(38)

6.SEMI S6-93 通風之安全指引 7.SEMI S7-96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環境、安全和健康評估之安全指引 8.SEMI S8-95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人體工學/人因工程之安全指引 9.SEMI S9-95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電機測試方法 10.SEMI S10-1296 風險評估之安全指引 11.SEMI S11-1296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迷你環境安全衛生指引 對於以上各種指引,SEMI 於開頭時特別提醒應注意該指引並不是要敘 述所有和它們之使用相關的安全問題。使用該指引的人有責任去建立適當 的安全和健康的規範,並在使用之前確認指引適用之限制。同時,在列出 或修正時,所有引用的文件均是指採用標準的最新版本。 其中 SEMI S2-93A 半導體製造設備之安全指引,是針對用於半導體製 造所用之設備間的環境、健康、和安全上考量的最低標準規定。本指引之 範圍適用於半導體產品的製造、量測、組配以及測試用之設備,所有的設 備發展都應該要考慮工業標準、建築、電氣和防火規章、政府法令要求、 以及已經建立之良好的規範,在設備操作和維護所考量的範圍,包括:化 學品的危害、輻射危害、電氣危害、物理性危害、機械危害、環境的危害、 火災和爆炸、地震的活動危害、通風、人因工程。 2.2.3 NFPA318 無塵室防護標準[20] NFPA318 為一般高科技半導體廠及保險業所沿用標準,其目的為了保 護設備及無塵室內部免於火災及相關性危害,此標準希望提供合理的安全 保護措施,而這些措施希望提供對傷害、死亡、財產損失的保護,NFPA318 被認為提供一合理程度的保護免於火災及爆炸造成生命及財產的損失。 NFPA318 有關於潔淨室消防安全規範如下: 1. 潔淨室內之自動撒水系統應合乎 NFPA13 之要求,並達到 8.15 l/min-m2(0.2 gpm/ft2 ) 之單位面積撒水量,每一防護區域分 區不可超過 278.8m2(3000 ft2)。 2. 內裝可燃性氣體之鋼瓶其儲藏室內應裝設撒水頭。撒水頭宜使用動 作溫度為 135。F(57℃),撒水孔為 3/8in (9.5 ㎜)者。鋼瓶 氣體儲櫃內應裝設一只撒水頭。 3. 無塵室內使用危險性物質的工作站(work station),其為可燃性 結構者,廢氣抽氣管應裝設撒水設備或自動氣態滅火設備

(39)

4. 工作站廢氣排氣支管為可燃物者,其管內或抽氣管內應設撒水頭。

5. 作業場所空氣中可燃性氣體濃度有超出其爆炸(燃燒)下限 20﹪之

可能者,該場所應裝設可燃性氣體濃度探測器。

2.2.4 NFPA30(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 Code)[21]

1.在可燃物、引火源與助燃劑等化學品的管理上,可參考 NFPA30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 Code 易燃性與可燃性液體 法規)之分類規定(表 7 所示),根據化學品火災危害等級(依閃 火點分類),限制其儲存量(特別是極易引火之 Class Ι液體,如 表 8 所示),並相對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達到降低危害的目的。

表 7 NFPA30 有關易燃性與可燃性液體分類儲存規定-1 NFPA 30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 Code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 閃火點 閃火點 93.4℃ CLASS IIIB 93.4℃ 重質石油類 70℃ 70℃ CLASS IIIA 60℃ 60℃ 37.8℃ CLASS II 37.8℃ 32℃ 32℃ CLASS IC 22.8℃ 22.8℃ 中質石油類 21℃ 21℃ -20℃ 輕質石油類(管制量 200L) -20℃ 沸點低於 37.8℃ CLASS IA 沸點高於 37.8℃ CLASS IB 特殊引火物(管制量 50L) 表 8 NFPA30 有關易燃性與可燃性液體分類儲存規定-2 一般金屬或塑膠 (非 DOT 之容器) 1gal(3.8L) 1gal(3.8L) Container Portable tank

允許之最大尺寸 Safety Can 2gal(7.6L) 10gal(38L)

最大堆疊高度 5ft(1.5m) 5ft(1.5m) 每一堆疊最大量 660gal(2508L) 1375gal(5225L) 室 內 無 防 護 的 儲 存(Container) 最大總堆疊量 660gal(2508L) 1375gal(5225L) 最大堆疊高度 - 7ft(2.1m) 室 內 無 防 護 的 儲 存 每一堆疊最大量 不允許 2000gal(7600L)

(40)

(Portable tank) 最大總堆疊量 - 2000gal(7600L)

最大堆疊高度 10ft(3m) 12ft(3.6m)

室外的儲存

(Container) 最大堆疊量 1100gal(4180L) 2200gal(8360L)

最大堆疊高度 7ft(2.1m) 14ft(3.6m)

室外的儲存

(Container) 每一堆疊最大量 2200 gal(8360L) 4400

gal(16720L) 2.儲槽區的排放溝渠宜遵照 NFPA(美國消防協會)30 著火性即可燃性

液體規碼(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s Code.1980)中的 規定。 3.對於內容物為不穩定化學物之儲槽 NFPA30 建議儲槽與周界之最小 距離如表 9 所示。 表 9 儲槽與周界之最小距離(NFPA30) 儲槽型式 防護方式 與 既 有 或 可 確 立 之 境 界 線 的 最 小 距離,包括公共道 路的對面 與任何公共道路 的鄰側或同財產 範圍內的重要建 築物間的最小距 離 儲槽裝置下列任 何 一 種 防 護 設 備 : 合 格 的 灑 水、惰化、隔熱、 冷凍系統及阻絶 措施 表 9 值,但≧7.5 公尺 ≧7.5 公尺 暴露防護* 表 9 值的 2 倍,≧ 15 公尺 ≧15 公尺 直立式或臥 式儲槽,其 緊急釋放壓 力 不 超 過 2.5psig 表 6-4 值的 5 倍, 但≧30 公尺 ≧30 公尺 無 直立式或臥 式儲槽,其 緊急釋放壓 力 超 過 2.5psig 儲槽裝置下列任 何 一 種 防 護 設 備 : 合 格 的 灑 水、隔熱、惰化 **、冷凍系統 及阻絶措施 表 9 值的 2 倍,≧ 15 公尺 ≧15 公尺

(41)

表 9 值的 4 倍,但 ≧30 公尺 ≧30 公尺 暴露防護* 表 9 值的 8 倍,但 ≧45 公尺 ≧45 公尺 無 註:1.*儲存液體隔鄰工廠財產範圍內的結構物可接受到隔鄰工廠自有消 防單位或消防隊所提供的消防水冷卻謂之。 2.**參考 NFPA69,暴露防護系統標準。 3.1psig=0.07kg/c ㎡=6.89kPa 表 10 引用表 9 之參考資料(NFPA30) 儲槽容量(V) 立方公尺 與任何公共道路的鄰側或同財產範圍 內的重要建築物間之最小距離,公尺 V≦1.045 1.5 1.045<V≦2.85 1.5 2.85<V≦45.6 1.5 45.6<V≦114 1.5 114<V≦190 3 190<V≦380 4.5 380<V≦1900 7.5 1900<V≦3800 10.5 3800<V≦7600 13.5 7600<V≦11400 16.5 11400<V 18 2.2.5 FM DATA SHEET 7-7 半導體製造廠相關設備[22] 根據高科技廠房例年意外事件,美國工廠互助保險研究公司 FM

( Factory Mutual Research Corporation ) 之 出 版 品 FM Data Sheet 7-7/17-12/7-7R 針對容易發生意外的系統提出工程設計規範及材質選用

分類,由於通風與排氣系統發生意外次數最多,因此對通風與排氣系統提

出嚴格建議,另有關易燃性液體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1.易燃性與腐蝕性液體的儲存控制與配送:

(42)

(1)易燃性及腐蝕性液體之儲存與配送應依據 FM data sheet 7-29(使用適當的容器儲存易燃性液體)及 7-32(易燃性液體 之操作)。腐蝕性液體應避免在潔淨室儲存。 (2)避免在生產區域儲存易燃性與腐蝕性液體;如果不可避免則:

易燃性液體應存放於經 FM 核准安全櫃(safety cabinet)中。

腐蝕性液體應存於金屬櫃或經 FM 核准之塑膠櫃(class 4910),該櫃子應可存放至少 110%之容量,且洩漏方式是可 預知的。 (3)穿牆櫃/室(pass-through cabinet/room)應避免儲存易燃性 及腐蝕性液體;若為既存之情形,則存放量應不大於 8 小時 內的用量。 (4)酸類與易燃性液體不可存放在同一櫃。 (5)易燃性液體應依下列事項:

使用壓力式不鏽鋼材質容器、安全罐(safety can)、壓力罐 (squeeze bottle)等之儲存位置應與生產區域分開。

使用於生產區域之易燃性液體,只能存放於且容量不大於 1 gal(3.8 liters)。若使用塑膠材質運送,應避免洩漏。 如果易燃性液體使用玻璃或塑膠容器盛裝,則運送期間應採 取相關措施避免洩漏。 (6)運送化學品應使用專用的運送工具,且考慮下列事項:

腐蝕性物質(酸鹼)不可與易燃性液體一起運送。

卡車內防止洩漏之的運送容器應該密閉,且有一個可避免運 送中最大容器洩漏量的盛裝容器(最大為 1 gal)。 載送易燃液體的卡車應為不可燃材質,如不鏽鋼。 運送卡車的容量最多不超出 25 gal(99 liters)。 (7)化學品不可存放在塑膠材質的化學槽。 2 大量化學品(Bulk chemical)之配送:

(1)當 bulk chemical distribution sys.有設置 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 (PLC),則 PLC 應依 FM data sheet 7-45 儀 器及控制於安全之考量。

(2)當 bulk chemical distribution sys.含大量可燃(flammable) 或易燃(combustible)液體,其結構應使用金屬材質。

(43)

(3)bulk chemical distribution sys.應至少有兩槽及連接廢水 廠/處理設備之排水收集管。 (4)對於供應管線網絡,應設置偵測警報系統並與供應系統連鎖。 偵測系統應於供應端及現場連續偵測。 (5)可燃或易燃化學品的運送應使用不鏽鋼金屬管線,若使用塑 膠管,則外部應包覆不鏽鋼金屬管線,且應避免誤理性衝擊 而破損。

(6)應裝置超流量閥(excess flow valve)或控制開關以切斷 bulk chemical 供應。

(7)腐蝕性物質應以同軸管(coaxial)或二重管(double contained) 輸送至 bulk chemical distribution sys.,同軸塑膠管亦可 使用。

(8)每個連接 bulk chemical distribution sys.的機台及區域應 裝置緊急手動開關。

(9)各種的 VMB(valve manifold boxes)設置應考慮以下:

不可設置在潔淨室內或鄰近地區。 含可燃或易燃之化學品/氣體的 VMB 應為金屬材質;若為腐 蝕性化學品/氣體則應使用經 FM 核准認可之材質。 含有液體之 VMBs 應裝置氣體/蒸氣洩漏的偵測器,偵測系統 應與供應系統連鎖,於供應端及現場連續偵測。 含有氣體之 VMBs 應裝置氣體偵測器,偵測系統應與供應系 統連鎖,於供應端及現場連續偵測。 VMBs 應該持續抽氣,抽氣情形應連續監測。 (10)當使用 bulk chemical 儲存槽,每個不同的化學品應有個別 的充填連接裝置(tank fill connection arrangement),其 供應商的充填管線也應對應之。

2.2.6 美國聯邦消防法規(Uniform Fire Code/ UFC)[23]

1.UFC 依據不同工作場所定義不同等級防護措施,部份章節因修訂後 有專門介紹科技廠房安全要求,因此常為國內外工程顧問公司及保 險公司依據設計及規範高科技消防工程。相關章節有:Article 51 半導體廠務設備(Semiconductor Fabrication Failities Using Hazardous Production Material)、Article 74 高壓氣體

(44)

(Compressed Gases)、Article 79 易燃液體(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Article 80 危險物品(Hazardous Materials)等。 2.UFC Article 51 規定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場所防火區劃面積上限依 所儲存量上限訂定,若超過一定量,則須另設儲存場所並利用及時 補貨的方式來供應製程所需的量,或利用管線輸送的方式,來降低 製程區單位面積危險物及有害物的儲存密度,因此區劃面積不是固 定數字,而是利用單位面積的火載量來限制。 2.3 書籍與論文等 2.3.1 中華民國燃燒學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槽暨儲存 倉庫設備及構造安全設施之研究[24] 內政部委託中華民國燃燒學會之研究,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需求來研訂國內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構造及設備的設置規範,以健全其管理;主要內容包 含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內儲槽及儲存倉庫、室外儲槽及儲存倉庫、地下儲槽 及儲存場所、移動式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槽及儲存倉庫等五項場所 之位置、設備及構造安全基準。 2.3.2 陳弘毅、吳喨生,火災學[25] 該書內容包含火災的基本原理、燃燒概論、各類型火災(爆炸、建築、 電氣、化學)的概論及滅火藥劑等主題,尤其是第六章電氣火災、第七章 化學火災(配合公共危險物品管理辦法修正加強內容),詳盡介紹各類危險 物品物理化學特性、火災成因及型態、滅火方法…等。 2.3.3 李清安 危險物品管理[26] 該書內容包含危險物品定義、理化特性與火災預防、儲運與處置、保 安監督制度、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與緊急應變等相關資訊及政府目前對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機制,同時介紹部份日本有關於危險物品管理官方之 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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