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2 建議
建立一套「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未來面對防火設施、設備必要改善時 之審查及勘驗標準作業模式,已有事實上之需要,雖然目前主管機關已提 供改善申請之簡易模式,但仍舊是依「法規條文」逐項檢討,對於替代措 施可行性之認定仍諸多爭議,希望藉本研究之初步成果得以拋磚引玉,匯 聚各方先進、學者專家集思廣益,指導更多寶貴的意見與建議以補充疏漏,
俾使本研究之後續效應更加久遠,得以提供未來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既設公 共危物品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改善申請時,實施實務作業之參考,因此
提出以下建議:
5.2.1 對主管機關之建議
1.訂定適用於高科技公共危險物品專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為補足對工廠(丁類場所)規範之不足,配合管理辦法,增 定第四篇,並針對高科技廠建築與環境之特殊性,目前已公告實施
「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指導綱領」,對園區廠商而言,此指導 綱領可以突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基準」一些限制和干 擾,相對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甫公布實施初期對園區廠商亦造成不少的困擾,幸賴消防 署接受廠商提供的解決之道,以但書方式處理解決不少問題,但根 本之道還是應提供修訂專法或專章來規範,使園區廠商更有彈性來 落實其防火安全設計。
2.訂定高科技危險物品性能評估法:國內消防性能式設計方法已陸續 運用在各種特殊空間場所(挑高空間場所、捷運地下場站、鐵公路 隧道、科計廠房潔淨室…等)案例,且已日趨成熟,對於公共危險 物品場所,本研究率先提出危險物品功能性設計評估模式,期待主 管機關參考研議,訂定高科技危險物品性能評估法,以落實運用。
5.2.2 對業者之建議
1.所有的安全評估固然重要,但如安全大師蓋樂所言:「只有安全文 化,而非單純的法規,才能使安全進步,且只有人及其行為才是決 定安全成功與否之關鍵」。
2.危機管理大師邱強統計「百分之九十的投資計畫因為意外而失敗,
企業平均有百分之七的資產因危機而損失」因半數以上災害之引起 是人員的疏忽與不注意,一般而言法規僅設立基本管理規範,鮮能 對個別情況作規範或要求,因此事業單位對於個別情況常需自己發 現問題、尋找對策並選擇解決方案,實施風險評估,而風險評估並 非一成不變,依面臨的危害而定,通常主要分成幾個主要工作項目:
(1)危害分析:
對危害的認知
分析意外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
(2)風險推估:
估計危害的不良影響之大小程度
估計事故及不良後果的可能性以機率或頻率表達
(3)風險評價:對以上各項分析結果作判斷並對估計的風險之重 要性作判斷。
(4)管理控制:採取改善措施或決策時,決策者以風險推估與評 價的判斷為基礎,並考量風險評估的不確定性,權衡成本效 益作最適當決策。大致可分五大階段進行
收集危險物質與作業情況資料。
估計風險的大小並予以評價。
控制並降低風險(含偵檢控制機制績效和訓練教導)。
記錄風險評估相關資料。
若有需要重新審閱以前風險評估的結論。
3.對化學品的管理應納入企業內部資訊系統,使MSDS成為人人可查閱 之電子資料,平時可供教育訓練及危害辨識,應變時可連結救災系 統,遇有新增化學品或儲存量變大、儲存場所區劃變更皆需經風險 評估及知會保安監督人後才可使用,以確保安全合法。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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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內政部,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6. 內政部,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標示板規格及設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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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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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日本東京消防廳,消防法,1998 年 12 月
19. SEMI(Semiconductor Equipment and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20. NFPA318 無塵室防護標準
21. NFPA30(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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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陳俊勳、林木榮、林明洲、嚴定萍、黃再枝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儲存槽及儲存倉庫設備及構造設施之研究成果報告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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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陳弘毅、吳喨生,火災學,六版,鼎茂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九十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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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訓練教材,鼎茂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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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張裕忠、陳仕榕,消防危險物品法令解說,初版,鼎茂圖書出版股份 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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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蔡雅惠,從安全管理層面探討加油站災害防治對策,Fire&safety 36 期 p74,民國九十七年五月
附錄一 易燃性液體危險物品相關解釋名詞 一、危險物品:
危險物品係指對人體產生危害的物質,其範圍相當廣泛,各種 定義如下:
1.依據美國防火協會(NFPA)出版「消防專用術語」的解釋,危險物 品(Hazardous Material)指具有爆炸、燃燒、有毒、腐蝕、氧化、
刺激或其它傷害性質,對人畜可能導致傷害或死亡的物質。
2.B.W.Kuvshinoff 等學者進一步指出,所謂危險物品係指具有燃 燒、爆炸、有毒等潛在特性,對人體健康、生命及財產安全具有危 害性的物質。
3.我國刑法所論及的危險物,係指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它相類似 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言,但此一界說範圍似較狹隘。
4.消防法規上,所稱之「公共危險物品」,則僅指「公共危險物品及 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列之氧化性固 體、可燃性固體、自燃及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
氧化性液體等六大類。
5.由火災預防之立場,危險物品之範圍,當然不僅止於上述之六種物 質,主要是這些物質,本身不但具有發火或引火之性質,亦具有促 進發火或引火之性質。一般而言,此類物質「發生火災之危險性 大」、「燃燒速度快,火災擴大之危險性強」、「滅火之困難性高」。
因此,處理上稍有疏失,即可能發生災害,而且災害一旦發生,損 害均極為慘重。
綜上所論,危險物品係指在製造、加工、運輸、儲存、販賣及 使用過程中,如有處置不當,便會產生傳染、刺激、爆炸、燃燒、腐 蝕、窒息、有毒、煙霧、蒸氣或輻射線等現象,人體一經接觸,不僅 會受到傷害,甚至對生命及財產也可能造成嚴重損失之物質,而本研 究所指危險物品乃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定義之公共危險物品。
二、易燃性液體(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易燃液體是指液體或液體混合物,或在溶液或懸浮物含有固體 之液體(如油漆、清漆、噴漆等),其閃火低於某特定溫度者,依其 特性,主要可以區分特殊易燃物(日本稱為特殊引火物)、酒精類、石 油類及動植物油等四種,或者區分為水溶性與非水溶性液體,非水溶
性者一般比水輕,不溶於水,且其蒸氣通常比空氣重,例如汽油、乙 苯及重油等,水溶性者性質恰巧相反,例如丙酮、丙烯氰、乙二醇等。
性者一般比水輕,不溶於水,且其蒸氣通常比空氣重,例如汽油、乙 苯及重油等,水溶性者性質恰巧相反,例如丙酮、丙烯氰、乙二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