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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缺失案例檢討及改善方案評估方法

3.2 缺失案例與相對改善方案說明

探討公共危險物品改善方案,應先經由全面之檢討分析,將各種缺失 剖析後並予歸類,以研判改善之方向。以下將針對有關易燃液體儲槽場所 業者自主檢查(內稽)、消防主管機關稽核(外稽)及歷年之執法疑議解 釋等案例,提出初步改善方案並評估方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3.2.1 自主檢查案例

1.業者為爭取更充裕之改善空間,可由負責工程師(保安監督人)主 導自行或委託專業人員實施自主檢查,以下案例為一年代較久之舊 廠委託專業人員對其發電機用之柴油儲槽場所診斷設置缺失並提 出改善提案。於本案例中,儲油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位置、構造及 設備現況及其缺失狀況,經由整理可歸納為七大類型,分別簡要說 明如下:

(1)供油幫浦及發電機使用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未有圍阻措施:現 場地面多未設置適當之傾斜度及集液設施,且其周圍未具有 同等效能以上之防止流出措施。

(2)未設置油水分離裝置:既設處理非水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 物品幫浦,未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並且應具有防止該危險物 品直接流入排水溝之措施。

(3)靜電接地設備不足:僅部份柴油儲槽槽體設有接地。多數柴 油注入口設備多未施以接地,有發生靜電火災之虞。

(4)洩漏時之安全處理裝置:未設置能將洩漏之儲存物侷限於特 定範圍,並導入安全槽之設備。

(5)缺乏漏液檢測設備:現場皆未設置漏液檢測設備(leak sensor)。

(6)儲槽場所之防火區劃不足:例如儲槽專用室之窗戶,未設置 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三十分鐘以上 防火時效之防火窗。

(7)滅火設備滅火效能不足:現場多為 10~20 磅手提式滅火器及 少數 50 磅大型滅火器,故應依設置標準第四篇之數量標準 檢討,例如第三種~第五種滅火設備。

2.評估改善方案時,除了依法規檢討外,為使改善措施能實質有效,

在經費與時程皆能配合下達到優於法規設計必要之萬全原則,建 議改善方案的擬定應再考慮以下要項:

(1)經由歷史案例之研討,以重新釐清儲槽火災危害風險因子,

進行風險評估,其方向應包含災變原因、空間特性、火災特 性、滅火特性、避難動態等因素。並探究廠內人員之防災自 救能力,檢討建築防火、避難、防災設備等有效改善之對策。

(2)現場勘查時發現,廠內儲槽存放之易燃液體區域內,多為平 時無人之場所,若發生洩漏時,人員將無法立即得知,須待 洩漏至儲存區域外或是人員進行例行巡檢時,才得發現異常 狀況,以進行緊急應變措施,故為及早發現,提昇緊急處理 時效,建議於儲槽存放區域內設置液漏感知器,並將訊號移 報至常時有人之處所(監控中心),以偵測洩漏之發生,並 及早進行應變處理。

(3)為處理易燃液體管路破損時之洩漏及殘液,建議增購洩漏處 理車,內置止漏工具、管路修補材料、化學防護靴、耐有機 手套、吸液棉、化學防護衣、防爆手電筒、破壞器具…等緊 急應變器材。

(4)該地下儲槽區域為與其它設備共同使用且密閉通風不良之處 所,為防止人員於其空間作業時,因蓄積一氧化碳過量,造 成人員之作業危害,故建議增設一氧化碳警報裝置,以維護 作業人員之安全。

(5)被動式結構防火區劃

儲槽應設置在主要工作區域的建築物之外,並與重要建築物 或設施隔離或分離。

應依可燃性有機溶劑之不同化學性質特性與存量空間比例 分別規劃儲存面積。

建議個別儲存區間應做二小時防火時效之無開口區劃間 隔,以侷限嚴燒。

每一防火區劃應個別獨立設置二個以上防火門出入口,其防

火等級等同於防火區劃之防火時效。

柴油儲槽區應有明顯化學品名標示與危險警告,嚴禁混合存 放。

管線貫穿之開口部份,應施予防火等級等同於防火區劃之防 火填塞。

應於防火門或選定適當之開口部設置洩爆裝置或結構。

(6)洩漏安全防護裝置

 收 容 化 學 漏 液 之 二 次 容 器 其 容 量 應 可 容 納 儲 槽 容 量 之 110%,併加計消防系統 20 分鐘之撒水量。

設置緊急排液系統,包含集液坑、排液泵浦等,以便將漏液 迅速排放至安全處理的場所。

(7)偵測系統

可燃性有機溶劑之揮發蒸氣應有專用氣體洩漏偵測器系統。

應有即時之火警與氣體洩漏警報訊號回傳中央監控場所。

火警探測器、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等現場火警 系統設備,應選用抗腐蝕材質與適配防爆等級並經 UL 或 FM 認可之產品。

應依儲槽空間分別定義個別之火警警報分區(Fire Zone)。

配管配線施工應採用抗腐蝕材質,並應有防爆處理工法與接 地措施。

(8)滅火系統

應設置手動操作之室內、外消防栓設備,分別配置於儲槽區 域內出入口附近與倉庫外周圍,水帶長度與水頭壓射程應可 涵蓋個別儲存區劃空間,其數量應符合設置標準之要求。

可選用之自動滅火系統包含撒水系統、水霧系統、細水霧系 統、CO2系統、惰性氣體滅火系統、鹵化烷潔淨替代藥劑滅 火系統等。

為避免誤動作啟動,氣體滅火系統應有其獨立之火警偵測與 啟動控制系統,各防護分區應採二信號火警雙重確認之控制 方式。

各類滅火系統設計時,其滅火性能評估、滅火藥劑量或水源 需求容量、系統設備規格、施工安裝、驗收測試等應符合國 內現行法規與 NFPA 相關系統設置標準(如 NFPA12、13、15、

750、2001 等)之要求。

應注意油槽儲存區內是否存在禁水性物質,若有上述之物質 出現,則其儲存區域內不得設置水系統滅火設備。

設置水系統滅火設備應依防護對象空間之火載量(Fire Load)、防護面積妥善決定其流量密度(Flow Density),

並依此實施水力計算與核算適當之消防水源供應量。

為確保系統供水可靠度,應至少有二個消防泵浦與水槽可供 取水之用,消防泵浦應為自動啟動手動停止操作,其啟動、

運轉、停止、故障等訊號應連結至中央監控場所。

為確保氣體滅火系統可靠度,氣體藥劑啟動釋放前,應連動 關閉相關之空調通風系統、常開式門窗開口部等,以維持防 護空間之氣密條件與滅火持續時間濃度。

氣體滅火系統應設置獨立的排氣設備,達成滅火目的後,可 將殘餘氣體排放至安全之處所。

(9)其他消防與防災安全設備

 應 設 置 機 械 通 風 排 氣 系 統 , 通 風 排 氣 量 應 大 於 0.3m3/min-m2。應於適當位置設置通風排氣口,並聯結緊急 電源。

應設置供緊急避難疏散通知之緊急廣播系統,依國內設置標 準與火警警報系統連動啟動。

依國內設置標準之規定,須設置避難逃生設備:如避難方向 指示燈、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燈等。

(10)現場之油品輸送、消防設備管路及相關閥件並未進行流向、

開關狀態、管路名稱之標示,此標示不明之情況將造成人員 之誤判與操作失誤之情況。

3.針對上述缺失分類結果,清楚釐定改善之方針,提出改善之初步構 想,確認其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及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之改善對策 與執行方法,由於柴油儲槽常因施工操作、清洗油槽不慎、雷擊等 因素而釀成火災,且為能達到足夠運轉使用之油量,儲槽容量皆遠 大於管制量,依現代防災設計理念,除應使用 2.6.4 節表 16 檢討 管理辦法所規範之位置、構造、設備相關規定外,建議特別加強洩 漏圍阻措施與電氣火災防制規劃,以確保在儲槽發生大量洩漏與其 附屬設備運轉時產生之靜電火花所造成之危害,因此本案的改善規

劃,應以圍阻措施之檢討與相關防爆電氣設備性能為重點,而其它

3.2.2 主管機關稽核案例

2.門檻高度未達 20 公分 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消防署 95.10.2.消署危字第 0950023358 號函:查管理 辦法附表 1 第 4 類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性液體」之分級,係 以該液體閃火點高低進行分級,至有關如無法從其物質安全 資料表(MSDS)等資料研判其是否屬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及 其分類,則應委託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之化學實驗室、或中 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依照「公共危險物品試 驗方法及判定基準」進行判定。

另依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供應商有義務依化學 品實際成份提出 MSDS,如有涉及商業機密之顧慮,須向勞委 會依規定申請,建議以下方案:

要求使用單位在提出或變更化學品需求前向危險物品保安 監督人核報,並要求化學品供應商提供正確且齊全的MSDS 以供檢討,或要求供應商送認可實驗室進行危險物品屬性判 定。

關於廢液(如IPA廢液)之鑑定,以往高科技廠對於廢液之 後續處理均花費請廠商以廢液「清運」,由於回收技術更成 熟,部份有再利用價值者已改由清運商向高科技業者購買回 收,建議可由清運商委託合格實驗室,依據該辦法附表一判 定原則進行化驗。

將已鑑定屬於消防公共危險物品之化學品原料與廢液增列 於廠內化學品管理資訊系統,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以強化保 安監督業務,且建議主管機關已申報且認證過之通用化學 品,不須每廠都個案送驗,浪費重覆判定資源。

2.違反管理辦法第 33 條:閃火點未達 40℃之易燃液體室內儲槽場所 未另設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1)案例說明:

一般高科技廠房考量管線設計與設備投資太過龐大,為輸送

一般高科技廠房考量管線設計與設備投資太過龐大,為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