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缺失案例檢討及改善方案評估方法
3.2 缺失案例與相對改善方案說明
探討公共危險物品改善方案,應先經由全面之檢討分析,將各種缺失 剖析後並予歸類,以研判改善之方向。以下將針對有關易燃液體儲槽場所 業者自主檢查(內稽)、消防主管機關稽核(外稽)及歷年之執法疑議解 釋等案例,提出初步改善方案並評估方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3.2.1 自主檢查案例
1.業者為爭取更充裕之改善空間,可由負責工程師(保安監督人)主 導自行或委託專業人員實施自主檢查,以下案例為一年代較久之舊 廠委託專業人員對其發電機用之柴油儲槽場所診斷設置缺失並提 出改善提案。於本案例中,儲油槽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位置、構造及 設備現況及其缺失狀況,經由整理可歸納為七大類型,分別簡要說 明如下:
(1)供油幫浦及發電機使用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未有圍阻措施:現 場地面多未設置適當之傾斜度及集液設施,且其周圍未具有 同等效能以上之防止流出措施。
(2)未設置油水分離裝置:既設處理非水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 物品幫浦,未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並且應具有防止該危險物 品直接流入排水溝之措施。
(3)靜電接地設備不足:僅部份柴油儲槽槽體設有接地。多數柴 油注入口設備多未施以接地,有發生靜電火災之虞。
(4)洩漏時之安全處理裝置:未設置能將洩漏之儲存物侷限於特 定範圍,並導入安全槽之設備。
(5)缺乏漏液檢測設備:現場皆未設置漏液檢測設備(leak sensor)。
(6)儲槽場所之防火區劃不足:例如儲槽專用室之窗戶,未設置 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三十分鐘以上 防火時效之防火窗。
(7)滅火設備滅火效能不足:現場多為 10~20 磅手提式滅火器及 少數 50 磅大型滅火器,故應依設置標準第四篇之數量標準 檢討,例如第三種~第五種滅火設備。
2.評估改善方案時,除了依法規檢討外,為使改善措施能實質有效,
在經費與時程皆能配合下達到優於法規設計必要之萬全原則,建 議改善方案的擬定應再考慮以下要項:
(1)經由歷史案例之研討,以重新釐清儲槽火災危害風險因子,
進行風險評估,其方向應包含災變原因、空間特性、火災特 性、滅火特性、避難動態等因素。並探究廠內人員之防災自 救能力,檢討建築防火、避難、防災設備等有效改善之對策。
(2)現場勘查時發現,廠內儲槽存放之易燃液體區域內,多為平 時無人之場所,若發生洩漏時,人員將無法立即得知,須待 洩漏至儲存區域外或是人員進行例行巡檢時,才得發現異常 狀況,以進行緊急應變措施,故為及早發現,提昇緊急處理 時效,建議於儲槽存放區域內設置液漏感知器,並將訊號移 報至常時有人之處所(監控中心),以偵測洩漏之發生,並 及早進行應變處理。
(3)為處理易燃液體管路破損時之洩漏及殘液,建議增購洩漏處 理車,內置止漏工具、管路修補材料、化學防護靴、耐有機 手套、吸液棉、化學防護衣、防爆手電筒、破壞器具…等緊 急應變器材。
(4)該地下儲槽區域為與其它設備共同使用且密閉通風不良之處 所,為防止人員於其空間作業時,因蓄積一氧化碳過量,造 成人員之作業危害,故建議增設一氧化碳警報裝置,以維護 作業人員之安全。
(5)被動式結構防火區劃
儲槽應設置在主要工作區域的建築物之外,並與重要建築物 或設施隔離或分離。
應依可燃性有機溶劑之不同化學性質特性與存量空間比例 分別規劃儲存面積。
建議個別儲存區間應做二小時防火時效之無開口區劃間 隔,以侷限嚴燒。
每一防火區劃應個別獨立設置二個以上防火門出入口,其防
火等級等同於防火區劃之防火時效。
柴油儲槽區應有明顯化學品名標示與危險警告,嚴禁混合存 放。
管線貫穿之開口部份,應施予防火等級等同於防火區劃之防 火填塞。
應於防火門或選定適當之開口部設置洩爆裝置或結構。
(6)洩漏安全防護裝置
收 容 化 學 漏 液 之 二 次 容 器 其 容 量 應 可 容 納 儲 槽 容 量 之 110%,併加計消防系統 20 分鐘之撒水量。
設置緊急排液系統,包含集液坑、排液泵浦等,以便將漏液 迅速排放至安全處理的場所。
(7)偵測系統
可燃性有機溶劑之揮發蒸氣應有專用氣體洩漏偵測器系統。
應有即時之火警與氣體洩漏警報訊號回傳中央監控場所。
火警探測器、火警發信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等現場火警 系統設備,應選用抗腐蝕材質與適配防爆等級並經 UL 或 FM 認可之產品。
應依儲槽空間分別定義個別之火警警報分區(Fire Zone)。
配管配線施工應採用抗腐蝕材質,並應有防爆處理工法與接 地措施。
(8)滅火系統
應設置手動操作之室內、外消防栓設備,分別配置於儲槽區 域內出入口附近與倉庫外周圍,水帶長度與水頭壓射程應可 涵蓋個別儲存區劃空間,其數量應符合設置標準之要求。
可選用之自動滅火系統包含撒水系統、水霧系統、細水霧系 統、CO2系統、惰性氣體滅火系統、鹵化烷潔淨替代藥劑滅 火系統等。
為避免誤動作啟動,氣體滅火系統應有其獨立之火警偵測與 啟動控制系統,各防護分區應採二信號火警雙重確認之控制 方式。
各類滅火系統設計時,其滅火性能評估、滅火藥劑量或水源 需求容量、系統設備規格、施工安裝、驗收測試等應符合國 內現行法規與 NFPA 相關系統設置標準(如 NFPA12、13、15、
750、2001 等)之要求。
應注意油槽儲存區內是否存在禁水性物質,若有上述之物質 出現,則其儲存區域內不得設置水系統滅火設備。
設置水系統滅火設備應依防護對象空間之火載量(Fire Load)、防護面積妥善決定其流量密度(Flow Density),
並依此實施水力計算與核算適當之消防水源供應量。
為確保系統供水可靠度,應至少有二個消防泵浦與水槽可供 取水之用,消防泵浦應為自動啟動手動停止操作,其啟動、
運轉、停止、故障等訊號應連結至中央監控場所。
為確保氣體滅火系統可靠度,氣體藥劑啟動釋放前,應連動 關閉相關之空調通風系統、常開式門窗開口部等,以維持防 護空間之氣密條件與滅火持續時間濃度。
氣體滅火系統應設置獨立的排氣設備,達成滅火目的後,可 將殘餘氣體排放至安全之處所。
(9)其他消防與防災安全設備
應 設 置 機 械 通 風 排 氣 系 統 , 通 風 排 氣 量 應 大 於 0.3m3/min-m2。應於適當位置設置通風排氣口,並聯結緊急 電源。
應設置供緊急避難疏散通知之緊急廣播系統,依國內設置標 準與火警警報系統連動啟動。
依國內設置標準之規定,須設置避難逃生設備:如避難方向 指示燈、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燈等。
(10)現場之油品輸送、消防設備管路及相關閥件並未進行流向、
開關狀態、管路名稱之標示,此標示不明之情況將造成人員 之誤判與操作失誤之情況。
3.針對上述缺失分類結果,清楚釐定改善之方針,提出改善之初步構 想,確認其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及儲存場所公共危險物品之改善對策 與執行方法,由於柴油儲槽常因施工操作、清洗油槽不慎、雷擊等 因素而釀成火災,且為能達到足夠運轉使用之油量,儲槽容量皆遠 大於管制量,依現代防災設計理念,除應使用 2.6.4 節表 16 檢討 管理辦法所規範之位置、構造、設備相關規定外,建議特別加強洩 漏圍阻措施與電氣火災防制規劃,以確保在儲槽發生大量洩漏與其 附屬設備運轉時產生之靜電火花所造成之危害,因此本案的改善規
劃,應以圍阻措施之檢討與相關防爆電氣設備性能為重點,而其它
3.2.2 主管機關稽核案例
2.門檻高度未達 20 公分 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消防署 95.10.2.消署危字第 0950023358 號函:查管理 辦法附表 1 第 4 類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性液體」之分級,係 以該液體閃火點高低進行分級,至有關如無法從其物質安全 資料表(MSDS)等資料研判其是否屬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及 其分類,則應委託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之化學實驗室、或中 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依照「公共危險物品試 驗方法及判定基準」進行判定。
另依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供應商有義務依化學 品實際成份提出 MSDS,如有涉及商業機密之顧慮,須向勞委 會依規定申請,建議以下方案:
要求使用單位在提出或變更化學品需求前向危險物品保安 監督人核報,並要求化學品供應商提供正確且齊全的MSDS 以供檢討,或要求供應商送認可實驗室進行危險物品屬性判 定。
關於廢液(如IPA廢液)之鑑定,以往高科技廠對於廢液之 後續處理均花費請廠商以廢液「清運」,由於回收技術更成 熟,部份有再利用價值者已改由清運商向高科技業者購買回 收,建議可由清運商委託合格實驗室,依據該辦法附表一判 定原則進行化驗。
將已鑑定屬於消防公共危險物品之化學品原料與廢液增列 於廠內化學品管理資訊系統,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以強化保 安監督業務,且建議主管機關已申報且認證過之通用化學 品,不須每廠都個案送驗,浪費重覆判定資源。
2.違反管理辦法第 33 條:閃火點未達 40℃之易燃液體室內儲槽場所 未另設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1)案例說明:
一般高科技廠房考量管線設計與設備投資太過龐大,為輸送
一般高科技廠房考量管線設計與設備投資太過龐大,為輸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