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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無障礙法規之構成與圖說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國外無障礙法規之構成與圖說

1960 年美國衛生、教育和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Education and Welfare,簡稱 HUD)公佈一份調查報告,指出約有三千萬生理或肢體有障礙之 美國人(包括身心身心障礙者及老人),因為生活環境中之障礙,以致於生活品 質低落,且無法利用戶外空間及大眾交通工具,不易融入社會。美國國會依據 該報告於四年後(1964 年)通過住宅法(Housing Act),提出許多聯邦補助計 畫以提供適合身心障礙者居住之住宅,聯邦政府及地方政府亦陸續制定相關法 令,以積極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建置。(廖慧燕,2005)

美國於 1968 年公佈「無障礙建築法案」(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 強制規定受聯邦政府補助之新建築物,必須確保障礙者使用之便利性;1970 年 左右,建築模式法規(Building Code)將建築物之可及性訂定於該規範;1973 年「工作復健法案 504 條」(Section 504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規 定政府興建之住宅需有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之要求,而 1988 年修正「公平住 宅法」(The Fair Housing Act)明定四戶以上之集合住宅須確保障礙者使用之 便利性,1990 年發布「美國身心障礙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簡稱 ADA),規定所有建築及公共設施皆須符合無障礙生活環境之要求。(廖慧 燕,2005)

美國為聯邦國家,所以除憲法規定之基本人權等有關事項,由聯邦政府制 定法律一體適用外,其餘係由州議會自行制定。聯邦法律中與無障礙生活環境 有關者包括美國身心障礙者法(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及公平住宅法 1988 年修正案(The Fair Housing Act Amendment, 1988 ),

本章節將以美國多倫多市可及性設計指南(CITY OF TORONTO ACCESSIBILITY

與可用建築及設施設計標準(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

之圖說與我國規範進行比對說明。

本規範架構與我國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類似,針對建築之個別單元進行尺 寸規定與圖說說明,並且於圖說中加入許多情境元素,使閱讀者更容易了解該 規範所說明之狀態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圖 2-12 為說明扶手尺寸與形式之圖 說,與我國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規範扶手形狀之圖說(圖 2-13)表現法類似,

以剖面圖方式對扶手斷面寬度及與壁面距離進行說明,且利用手握持扶手的圖 示加強使用設備使用設計上的理解性,比起僅使用建築圖說方式更能夠讓使用 者得到共鳴;圖 2-14 為停車場圖示,同樣以平面圖說搭配停車情境作為表現,

除了對於停車空間的距離作出標示,亦在圖中標示出斜坡、無障礙標示、可觸 及的表單等設備的裝設位置,以及行動不便者下車後與車輛的關係,整體圖說 方式較偏重規畫設計的傳達與模擬使用狀態的構想。

圖 2-12 扶手尺寸與形式 圖 2-13 扶手形狀

圖 2-14 停車場

(資料來源:CITY OF TORONTO ACCESSIBILITY DESIGN GUIDELINES,2004、

內政部,2012,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該規範亦使用透視圖或同時搭配平面建築圖說作為部分較複雜建築單元構 件的尺寸說明,如圖 2-15 與 2-16 的樓梯與坡道便是於透視圖上註明尺寸作為 說明圖說的表現方式,其中樓梯的圖說中亦針對級高、級深、臺階角度以及止

圖 2-15 樓梯 圖 2-16 坡道

(資料來源:CITY OF TORONTO ACCESSIBILITY DESIGN GUIDELINES,2004)

對於需考量整體空間性質的規範內容,則以使用直接繪製該空間整體狀態 並標示各單元尺寸的方式作為圖說說明,如圖 2-17 於一般廁所盥洗室中複合入 無障礙廁所的公共廁所盥洗室規範中,直接繪製整體廁所之範例並標示各尺寸 之限制,圖中灰色區塊為行動不便者操作出入口、洗手台與無障礙廁所需要之 操作空間,於該圖說中不僅複合了三種應考量之無障礙設施設備,同時也給予 設計人員一個能夠直接作為參考的案例整體規劃,為值得參考的圖說說明方式。

圖 2-18 為住宅內的廁所,同樣以繪製整體平面圖的方式作為圖說解釋,由 此圖說可了解馬桶、洗手台及浴缸的尺寸與適合擺放的位置及尺寸,以及直徑 1500mm 的迴轉空間,圖中右下角為留設可增加浴缸長度的伸縮空間,整體而言 該圖說可視為供給設計者居家內無障礙廁所設計施作的最小基礎範圍模組,而 我國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內僅有對於廁所盥洗室部分有相關圖說,因 此該方向亦為可納入參考的改善圖說要點之一。

圖 2-18 住宅內廁所

(資料來源:CITY OF TORONTO ACCESSIBILITY DESIGN GUIDELINES,2004)

美國障礙者可及與可用建築及設施設計標準(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簡稱 ADA)為訂定歷史最為悠久、應用最為廣泛之無障礙 相關規範,亦為美國最常用之技術標準,同時也成為我國於訂定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時繪製圖說之主要參考資料之一;圖 2-19 及圖 2-21 為節錄美國 ADA 規範中說明坡道平台與坡道邊緣保護裝置之圖說,比對至我國無障礙規範 中相同章節之圖說(如圖 2-20、圖 2-22 所示),可以發現其表現方式十分雷同,

繪製方式僅以說明規範條文為目的,因此僅使用單線方式繪製示意圖,而減少 細節說明,此種表達方式雖然有助於閱讀規範條文,但不適合做為輔助規劃設 計單位繪製設計圖說參考使用,應多考量細節表達以及單一圖說能夠傳達訊息

圖 2-19 平台規定

(資料來源:美國障礙者可及與可用建築及設 施設計標準)

圖 2-20 坡道 90 度轉彎

(資料來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圖 2-21 邊緣保護裝置

(資料來源:美國障礙者可及與可用建築及設 施設計標準)

圖 2-22 護欄

(資料來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以本法規經檢討整理後之特點而言,可提出三個對於改善我國法規之考量 的面向,其一為依照不同建築空間或設施設備之用途,增加與情境或使用相關 之圖說,可增加閱讀者對於該圖說之理解性;其二為利用透視圖作為較複雜或 較多細節構件之輔助圖說,能夠幫助建築從業者理解規範中條文敘述之相對尺 寸,也使一般民眾能較容易藉由透視圖掌握法規數據與實際環境之相關性;其 三為符合法規之最小尺寸空間的圖說建構,以法規限制之尺寸與操作範圍繪製 可容納基本功能設施設備之最小空間圖說,適用於廁所盥洗室、浴室、無障礙 客房等設施設備較多的複合性區域,可提供建築從業者作為規劃設計之用。

二、英國 技術規則(Building Regulations),針對各類型建築物訂定其最低之技術標 準,為原則性之規定,技術部份皆另訂規範補充,並於技術規則中明定各項技 術標準應引用之技術規範,目前之技術規範計有十三部份,如結構(Part A)、 防火避難(Part B)、隔音(Part E)等,其中無障礙生活環境部分為 Part M。

(廖慧燕,2005)英國之建築技術規則只做原則性規定,依循 1988 年發佈之無障 礙建築技術規範 Technical Guidance Document M 進行規劃設計,於 1992 年及 2000 年配合技術規則修正,於此本研究選用為 2010 年版本之 Technical Guidance Document M - Access and Use 進行檢討。

本建築技術規則共有三個章節,依其法令規定可分為「非住宅建築物」、「非 住宅的既有建築物」及「住宅」三部份,每章節皆對於通路、進出、循環路徑、

衛生設備、其他設施及輔助通訊系統六大項進行檢視及規範,其目的為使行動 障礙者、使用輪椅者、聽障或視障者等行動不便者能夠接近及使用該類建築空 間及設施,規範中除詳細尺寸及圖例說明外,於章節的第一部分皆特別說明該 章訂定之目的,例如第一章的「非住宅建築物」章節中 Approach to buildings other than dwellings 小節便述明需「提供能夠獨立進入建築物或建築周遭環 境或(多個)出入口的裝置或方法」。

圖 2-23 進出通路上的危害防護

(資料來源: Technical Guidance Document M-Access and Use,2010)

於圖 2-24 樓梯出入口主要尺寸與警示鋪面的圖說中,使用透視圖的方式將 樓梯、扶手、警示設施、欄杆組合於一個建築空間,可以清楚的以圖面瞭解警 示鋪面的設置方式、位置與尺寸,同時以文字說明標註扶手端部應注意的防勾 撞處理及連續性、梯階上反差材料的使用以及欄杆的高度限制,相較於僅使用 平面圖或剖面圖的建築圖說方式,雖然其語彙能夠適用於設計或施工者辨讀,

但透視圖更清楚也更容易使一般的使用者了解。

除法規中規範的數值大小與注意事項以外,該法規的圖說上同時也建議了 設計時可以納入考慮的要項;圖 2-25 為輪椅可進入的無障礙廁所範例,於規範 中必須考量尺寸及設置位置的馬桶、扶手、迴轉空間、洗手台等基本設備考量 之外,對於廁所內可設置之置物架、垃圾桶、飲水機、衣物掛勾等附屬設備亦 於圖上做出規劃建議,例如較大的洗臉盆需要的寬度與鄰近需考慮之設備、增 加的空間等,而圖 2-26 為圖 2-25 牆面 A 的立面圖示,用以進階說明牆面 A 上 可設置設備之高度與位置,包括衛生飲水機、自動烘手器、皂液器、衛生紙供 應器、緊急求助鈴及結腸造口更換架等設備,兩者圖說不僅能夠清楚輔助解釋 法規中對於無障礙廁所內設備之規範尺寸,同時能夠成為設計者於規劃設計 時,於最小空間中施作標準無障礙廁所的參考案例。

英國之無障礙規範發展雖晚於歐洲各國,但亦使其法規之建構與完整性更 為完備與進步,由 Technical Guidance Document M 規範內圖說之整體性可見 一般,不僅能夠充分說明規範內對於尺寸與注意事項之詳細規定,其詳細的說 明文字與表現法能夠使非專業者更為了解,建築專業者亦能夠參考由圖說所建 構出的範例進行設計,值得台灣於改善圖說時作為參考。

圖 2-26 可使用輪椅的男女通用廁所中牆 A 上各種設備的高度

(資料來源: Technical Guidance Document M-Access and Use,2010)

三、日本

日本早在 1949 年即制定身體障礙者福利法,但 1970 年代才真正開始考量

「無障礙生活環境」的問題,並制訂相關規範及推動鼓勵措施。因受「居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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