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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依本研究所見,建築物無障礙標準圖說為協助了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 規範之工具之一,隨著時代變動與規範逐漸增修,尚須進行諸多研究,方可因 應不斷更新思維的未來,其後續發展建議如下:

一、標準圖說以 REVIT 建置於建築資訊管理系統(BIM)

將 CAD 建構之完整標準圖說以 REVIT 軟體繪製建模,以 BIM 建築資訊 整合系統進行整合,不但可增加建築設計單位於無障礙設計構圖與規劃之 便利性,亦可以軟體檢核無障礙設施設備於圖說中之設置正確性,進而降 低工程查驗單位於審核圖面之負擔。

二、台灣行動不便者/高齡者行為與環境的關係

台灣對於人因尺寸之研究已有相當的資源量,應以該資料為基礎,針 對行動不便者或高齡者進行行為與生活環境間相互關係的研究,以此研究 可做為固定輔具效能之分析,增加國人使用輔具之安全性與效率。

三、行動不便者電子輔具之相關研究

除一般的輪椅、行動不便者所使用之單拐、雙枴、助行器等,電動助 行器與電動輪椅已逐漸普及化,而現行規範所考慮之尺寸還是以機械性輔 具為主,於現行台灣之無障礙空間操作電子輔具是否會產生不便,為值得 探討之課題。

四、先進國家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功能性調查

國外之諸多先進國家已對於無障礙設施設備做出諸多方便且優良之設 備,但由於台灣之法規內文並無表列,礙於可能成為不符規範之設施設備 而無法裝設,為此,應對於日本、美國、英國等先進國家之無障礙設施設 備進行調查與了解,並針對適用於台灣之設備進行研究,將可助於行動不 便及高齡使用者之多樣性選擇。

附錄一 評選審查意見與回應

項次 審查成員意見 廠商回應

附錄二 期中簡報審查意見與回應

項次 審查成員意見 廠商回應

9. 圖面應為詳圖而不是示意圖,如圖 206.3.3.2造成完工後驗收不符。

10. 若為外國慣用者,如標兩支直桿組合

附錄三 期末簡報審查意見與回應

項次 審查成員意見 廠商回應

項次 審查成員意見 廠商回應

6

呢?然而實務上,依照各地方建築師公

長或代表進行深入訪談」;而第29頁第

附錄四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標準圖說

附錄五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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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贊成使用情境式圖說。

2. 斜坡的防勾撞處理是否一定需要使用立桿式?目前現在多為較輕巧的半圓形方 式,每三至四公尺一根立桿即可。

3. 樓梯扶手盡量延續,雖然法規於轉折處可不連續,但對高齡者而言連續的扶手才 有助於行走。

4. 建議繪製靠牆與跟沒有牆壁的兩種樓梯型式。

5. 目前無障礙旅館與宿舍的比重持續增加,但許多宿舍單元畫的不盡正確,建議宿 舍與客房的比重增加。

6. 獨立使用式浴室及供協助者進入式浴室應有所分類,例如使用者若需要有人協助 盥洗,就不適合使用乾溼分離式廁所,而需要較大空間,建議表現此種選擇性。

7. 排水口不宜放在洗手檯下方,容易積水造成危險。

8. 視障者的需求為牆壁轉折接縫處需有圓角,但規範中並未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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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斜坡需繪製 75 公分以上,兩旁繪製護欄。

2. 繪製前後兩面皆可開門的電梯。

3. 建議增加規範附錄二中的圖示,包括輪椅到桌子下方的寬度、櫃台等,雖然為參 考圖例,但事務所繪製圖面時也可能使用。

4. 本研究目的為提供建築師圖面繪製送照使用,於 100 年發布的標準內,已經說明 建築設計平面應標示的內容,目前的圖說為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內的圖說,比較 偏向標準圖,建議可以繪製設計中建築平面如何表達通路的入口到無障礙廁所這 類基本的標示,讓設計者了解圖面應如何標示,因為規劃設計者能夠從建築師公 會得到細部圖說的繪製方式,但較少實例方面的圖說。

附錄六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議記錄

一、開會時間:105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00 分 二、開會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5 樓第三會議室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三、主席:陳柏宗副教授 記錄:謝定蒼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八、綜合討論:

項次 與會專家意見與會議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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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若沒有於規範中訂定出無障礙設施設計的文字說明或圖樣繪製,各地方也不 會自行繪製圖說,若規範內只談原則,地方能夠做的程度就相對變少,這樣導致 中央必須以詳細的圖說方式規範地方能夠施做的方式,但一個整體性的圖說卻沒 辦法符合每一個地方生活圈的個體需求,因此需要以使用手冊來補充規範的不 足,因此標準圖說在規範與手冊中都佔了很重要的地位。

2. 目前所探討為無障礙環境?還是通用設計?甚至進步到友善環境?規範需要在這 三個階段裡達到什麼程度?

3. 無障礙環境基本上就是滿足視障、聽障、肢障等特殊障別,將現有環境障礙去除,

讓它變成一個這些特殊障別使用者可用的環境而已,所以是基礎的考量,但事實 上在操作過程中,有很多其他的族群也要使用這個環境,如孕婦、兒童、老人等 等,尤其高齡化社會中老人的比例越來越多,是否需要考量通用設計的概念?通 用環境觀念上就是盡量讓所有的人都非常容易使用這個環境,所以在無障礙設計 的觀念中,針對一個肢體障礙者或是視障者能夠給予 100 分的設計,這是無障礙 環境的要求,但在通用設計的環境裡必須包含每一種使用者,使得每一個環節都 無法達到滿分,但互相之間必須沒有構成衝突。

4. 各種使用者對於圖的需求都不一樣,設計者使用 2D 或 3D 都可以理解,但使用者 可能還需要要照片、斷面、文字說明,台灣的部分廠商使用手冊除了 2D 的平面、

3D 的立體圖,斷面、照片、文字都表達的非常清楚,根據就是把所有的使用對象 都包容在內,所以他是個通用化且友善的表現,從一個設施設備使用的行為開始 去分解,把這些通通表達給你,但這不應該在規範中呈現,因為對象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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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內政部已發佈「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施工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 標示事項表」,但發現建築師對此不夠熟悉,常直接套用設施設計規範的圖說,部 分建築師公會也有繪製各自的地區圖說版本,但也有些不全的部分,因此本研究 案主要希望圖說建置之後,讓公共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候的圖面會比較清楚,

讓施工者、營造廠或是小包施作準確,才不會常常發現無障礙設施施作錯誤。

2. 目前營建署在修法,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的修正,程序會比較冗長,經過法規委員 會、技術審議委員會再到內政部的法規委員會,還涉及規範圖說還在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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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者角度來看,標準圖說要更具「說明性」及「表達性」。

2. 可以有「專業版」及「形象-生活創意版」之兩種或三種版本之規劃。

3. 從設計者到施工者,一直修訂到一般人的習慣及理解,才能具有「公共告示」的 功能。

4. 法規及工程專業之圖相當具有專業性,但是與使用者會有差距,以後觀社會概念,

創意圖可以多版本設計,以突破人們的思考及使用功能,以符合不同年齡及不同 文化族群。

附錄七 第三次專家座談會議記錄

更清楚,不管是建築師或是建管課勘檢都很清楚。

後營造廠就知道該怎麼做。

3. 在現場很常發現開關或警示鈴位置不對,特別是距離地面 30 公分的那個按鈕,在 做的時候結構的高程跟最後室內裝修的高程,營造廠沒有考慮這麼多,距地面上 30 公分就留一個盒子在那邊,但一個室內裝修軟體施工就 7-8 公分,磁磚貼下去 剩 20 幾,只好再拉明線出來重做,如果後續的圖如果可能畫,是不是能夠試著提 醒這些裝修所需要的厚度,應該要考慮進去。

4. 目前圖說只繪製一側馬桶中心至扶手 35 公分,實際上建管單位在驗收的時候,另 一側也是要求 35 公分,建議這部分也要標示出來。

5. 小便斗下方的空間需要用砌磚或其他方式填滿?很多案子裡二股的主辦都要求把 它封死,因為擔心使用的人會勾到腳跌倒,法規上其實沒有規定。

6. 現行樓梯都是以雙轉梯在畫,那做到最頂層會出現 110 公分高的欄杆,但是如果 做的是ㄇ字型的樓梯,可能中間平台特別大,那一段是要算成樓梯扶手 75-85 公 分就好,還是要做到 110 公分?是不是該做個研究是平台多大需要抬高到 110 公 分?

附錄八 第四次專家座談會議記錄

圖說是把這些基本圖樣套再一起,我們設計者就把廁所平面圖套進來,其他細部

3. 有規範的逐條說明的確是好的,但可能在第三個層面,交接到施工單位,是不是

10. 很多地方會把小便斗放在無障礙廁所內,會被要求把他移出去,法規是說如果設 有男廁的話要把小便斗設在裡面,但如果規模小只有這一間無障礙廁所該怎麼 辦?例如銀行把無障礙廁所放在一樓,一般的廁所放在二樓的辦公空間,一樓就 沒有多餘的空間做一般廁所了,是不是有特殊情形可以放寬讓小便斗放在無障礙 廁所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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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02.4.1 輪椅觀眾席規定在中央要與螢幕小於 90 度,在兩側小於 60 度,這兩個規 定就是讓輪椅座盡量往後面放,平面上都 OK,但 702.4.2 剖面螢幕中心線夾角 30 這個事情,如果沒有螢幕而是舞台就沒辦法檢討,其實這兩個規定都是希望把輪 椅往後放,但在實務上有業主反映,行動不便者抗議每次都只能坐在邊邊角角或 是很後面,所以說只靠角度來規定行動不便者要坐在哪裡是不是有點不夠細緻?

設計電影院、音樂廳每個位子的考量都是商業考量,就是每個位子都不能被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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