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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國立公園的設置

第一節 國立公園的醞釀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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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國立公園的設置

日治時期陸續進行的調查活動與原住民的征伐,對臺灣地理空間、森林資源 等的掌握越來越強化。96在土地利用上,日本統治者透過「臺灣土地調查事業」

(1898-1904)、「林野調查事業」(1910-1914)與「臺灣官有林野整理事業」

(1916-1921)大致掌握了土地利用情形。在空間上,原住民所居住的空間,被 稱為「蕃地」,而「蕃地」與臺灣官有森林面積有很大的重疊。97總督府進行的

「理蕃政策」與對原住民征伐(例如佐久間左馬太擔任總督期間,「太魯閣戰役」

(1914 年))的結果,是「蕃地」空間的有效掌握,而「理蕃政策」與各項調查 為往後山區開發利用提供了重要的基礎。由於過去調查成果具有甚高的參考價值,

而被相關單位所重視,例如由臺灣山林協會編著的《臺湾の山林—国立公園專号》,

將過去曾經發表於雜誌或是研究報告等資料有系統地分類,將三個國立公園候補 地內的植物、動物、地質、風俗與傳說、風景等內容,蒐集作為設置國立公園之 時,提供基礎性知識。98國立公園的設置過程,除了山區控制與調查成果提供的 重要條件之外,日本母國是如何影響臺灣、臺灣又有什麼反應,此為本章所要討 論的重點。

第一節 國立公園的醞釀與設立

1927 年(昭和 2 年)年末,臺灣總督府殖產局長高橋親吉,與田村剛接洽 到臺灣調查阿里山的相關事項。99 1928 年(昭和 3 年)1 月,臺灣總督府正式

96 日治時期對臺灣山林進行了各種調查。「警察本署時期至蕃務本署時期進行蕃地測量

(1908-1932),專賣局進行樟造林調查(1913)、樟木調查,營林所進行森林調查(1925),

殖產局林木調查(1904)、保安林調查(1908)、林野調查(1909),還有植物、地質(1918)、

礦物(1909)、害蟲調查(1906、1909)等」。引自:張素玢,《濁水溪三百年:歷史.社會.

環境》(新北:衛城出版:遠足發行,2014),頁 56。

97 李文良,〈帝國的山林—日治時期臺灣山林政策史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究所博 士論文,2001),頁 14-16。

98 臺灣山林,〈臺灣國立公園候補に關する重要資料〉,《臺灣の山林》,123(臺北,1936.07),

頁 241-260。

99 田村剛,《臺灣の風景》(出版資料不詳),頁 2。田村剛在這次臺灣調查結束後,在 1928 年(昭

《臺灣之林業問題》(臺北:臺灣銀行,1954),頁 52-55、61。李文良,〈帝國的山林:日治 時期臺灣山林政策史研究〉,頁 147-148。

109 臺灣總督於 1933 年 11 月 26 日正式指定為天然紀念物。李國玄,〈日治時期臺灣近代博物學 發展與文化資產保存運動之研究〉,頁【附錄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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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具備動物與植物的園地,對學者而言,會是相當重要的研究場所。110

如上所述,田村剛在調查報告書中呈現自然保護區的概念。但在此之前,1923 年(大正 12 年),森林學者金平亮三就已經在臺灣提出設置天然保護區的想法。

金平亮三基本上延續了日本對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的討論。111金平亮三認為,從 遠古以來就存在的原始森林,依照自然的原則進行林相的更新變化,這是學術上 非常珍貴的資料。而在從地質學上的角度來看,這些歷經多次破壞而能夠殘存下 來的遠古原始森林是相當稀少、也是很難得的。因此,天然紀念物的保存、設置 天然保護區、國立公園的制定刻不容緩。112

由於新高阿里山區域,特別是阿里山林場的伐木事業,在地表上來看是最明 顯的山林破壞,不僅如此,水力發電事業等對自然景觀的破壞也不容小覷,因此,

在被劃定為風景區域內的保存與事業開發就必須找到解決方案。田村剛對新高阿 里山的調查在規劃上,分為「絕對保存區域」與「相對保存區域」,在「絕對保 存區域」以非常嚴格標準保護,來達到區域內的自然環境被永遠保存,雖然,區 域內不該有人為因素介入,但是,為了保護還是需要畫設界線並且標示。113 除了嚴格的保護區外,報告書中還出現了「風致區域」(風景區域):「其次 是為了經營就有必要設定,以維持或增進為主要目的之風致區域。此區雖然保存 天然的狀態,但有時種植風致林,或為了保育特殊樹種而做修整,或基於經濟上 的利用而採取擇伐。本區域是依照風致林為標準而處理的區域。這種區域與登山 鐵道、登山道路等接壤,是絕佳的眺望位置,或與設施地區相鄰,或環繞洞窟等 其他特殊的風景地。」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田村剛所謂的「風致區域」(風景 區域),雖然強調天然的狀態,但相對於嚴格的「保存區域」,人為活動與設施卻 能夠在這樣的區域邊緣中出現。至於,被開發的森林以及已有人為設施的區域,

由於森林已被破壞而必須復原或美化;為了減少被破壞區和其他區的景觀協調

110 田村剛,《阿里山風景調查書》,頁 13、25。

111 1919 年(大正 8 年)日本公布了〈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村串仁三郎,《国立公園成 立史の研究:開発と自然保護の確執を中心に》,頁 20、24-26、32。

112 金平亮三,〈天然保護區域の設置を望む〉,《臺灣山林會報》,2(臺北,1923.03),頁 2-8。

113 田村剛,《阿里山風景調查書》,頁 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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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因此在造林的樹種上必須慎選;而人為設施如旅館、娛樂與交通設施等也集 中在這個區域。114

田村剛調查完新高阿里山一帶之後,曾於嘉義公會堂發表演說,宣傳他對國 立公園的理解,事後被整理在報紙上,其重點有三:「第一,絕美的廣闊風景地。

第二,永遠保存天然物。第三,不論是誰,皆可利用。」此次調查被認為是新高 阿里山設立成國立公園的基礎。115因此,田村剛在規劃時,可以歸納如下:(1)

原本就基於國土保安或風景而保存的「保安林區」;(2)嚴格的「天然保存區域」;

(3)緩衝地帶的「風致區域」(風景區域);(4)已被開發的林場區域和人工設 施。

(二)相關協會的成立

1928 年(昭和 3 年),國立公園權威學者田村剛來臺,嘉義人士從田村剛 即將來臺、到調查動態、嘉義公會堂演講、回國,無不密切關注;而他於嘉義公 會堂的國立公園演講內容更被刊登在報紙,引起廣大的討論。116而日本經過討論 而對國立公園的設置愈來愈明朗化,終於在 1931 年(昭和 6 年)4 月公布〈國 立公園法〉。 臺灣地方受到田村剛的鼓吹與日本公布〈國立公園法〉的刺激,陸 續成立相關組織鼓吹設置的輿論。

1.阿里山國立公園協會

1931 年(昭和 6 年)4 月 20 日舉行的嘉義市勢振興調查會,雖然是討論嘉 義市產業經濟的會議,但是受到〈國立公園法〉的刺激,而在會議中通過設立「阿 里山國立公園協會」與協會相關會則,事務所設在嘉義市役所內,目的是鼓吹國

114 田村剛,《阿里山風景調查書》,頁 29-30。

115 〈就阿里山一帶創設一大國立公園(一)田村博士之大抱負〉,《臺灣日日新報》,1928 年 3 月 13 日,第 6 版。

116 〈阿里山一帶を 國立公園に する大計畫具體化 公園學の權威者 田村剛博士近く來臺〉,《臺 灣日日新報》,1928 年 1 月 27 日,夕刊第 2 版。〈就阿里山一帶創設一大國立公園(一)田 村博士之大抱負〉,《臺灣日日新報》,1928 年 3 月 13 日,第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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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新高阿里山》雜誌

資料來源:阿里山國立公園協會,《新高阿里山》,1(嘉義,1934.06)。

2.東臺灣勝地宣傳協會

繼嘉義成立「阿里山國立公園協會」後,位於東部的花蓮也在 1932 年(昭 和 7 年)3 月 27 日,於昭和會館召開評議會並通過設立「東臺灣勝地宣傳協會」, 事務所設在花蓮港街役場內,該會以太魯閣為中心,調查研究、籌設國立公園。

124同年 4 月全島實業大會於嘉義召開,會議中由花蓮港商工會提出以太魯閣為中 心的國立公園設置議案,並獲得支持。125該協會並於同年 6 月聘請田村剛調查太 魯閣峽谷和木瓜溪為中心的區域,之後田村剛將調查概要發表在日本的《國立公

〈雜誌紹介 新高阿里山(創刊號)〉,《臺灣日日新報》,1934 年 6 月 26 日,第 4 版。

124 〈東臺灣勝地宣傳協會創設さるその孟容成る〉,《臺灣日日新報》,1932 年 3 月 29 日,第 3 版。

125 〈國立公園皆見可決次囘在基隆〉,《臺灣日日新報》,1932 年 4 月 5 日,第 4 版。

ロコ峽(臺灣國立公園候補地)〉,《國立公園》,4:6(東京,1932.6),頁 13-16。

127 〈タロコ峽の國立公園問題 永井拓相が斡旋〉,《臺灣日日新報》,1932 年 7 月 29 日,夕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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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屯國立公園協會

相較於 1931 年(昭和 6 年)4 月成立的「阿里山國立公園協會」與 1932 年

(昭和 7 年)3 月成立的「東臺灣勝地宣傳協會」,位於臺北的「大屯國立公園 協會」則較遲至 1934 年(昭和 9 年)11 月 5 日才設立,會址設於於臺北州廳。

132雖然「大屯國立公園協會」較晚成立,但在鼓吹國立公園設置的運動中卻沒有 居於劣勢。由於鄰近臺灣的政治經濟中心,與總督府的溝通上較其他兩地較為便 利。協會成立之後,隨即進行協會人事任免,並討論來年協會相關活動的 預算。133

由於地方上的國立公園促進組織的刺激,總督府也於 1935 年(昭和 10 年)

8 月 1 日,於內務局土木課成立「臺灣國立公園協會」。根而據該會會則主要進 行國立公園的調查研究,增進關於國立公園思想的普及為目的。為了達到此目 的,該協會以:(一)舉辦研究會、講演會、講習會、展覽會;(二)調查風景名 勝地;(三)發行印刷物;(四)連結具有相同目標的團體;(五)達成其餘本會 目標有必要的事項,甚至可以行使關於前項以外的景勝地調查與介紹事業的附屬 事業。134

132 〈國立公園 開座談會 設立協會〉,《臺灣日日新報》,1934 年 11 月 7 日,第 8 版。

133 〈大屯及草山一帶國立公園計畫以後將見機要求〉,《臺灣日日新報》,1934 年 8 月 7 日,第 8 版。

134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指令第五八六七號國立公園協會經費補助(臺灣國立公園協會長)〉,

10645-9,頁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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