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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立公園的概念傳入日本

第二節 日本國立公園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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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日本國立公園的設置

1873 年(明治 6 年),日本太政官公布關於設置公園的條件,以名勝舊蹟等 民眾遊覽的場所為宜,此為近代公園在日本最早的紀錄。78此時美國黃石國家公 園才剛成立不久,日本對此概念還尚未有顯著的討論,如前節所述,國立公園在 日本設置的歷史,約以 1911 年(明治 44 年)的第 28 回帝國議會上,有「將日 光作為帝國公園的請願」(「日光を帝國公園となすの請願」)被提出,此次提案 被時任內務省保健課長伊藤武彥視為國立公園運動的開始,也是促成往後〈國立 公園法〉的制訂。以此為始,日本各地興起設置國立公園的請願運動,每每在帝 國議會引起討論,於是日本政府於 1921 年(大正 10 年),基於國立公園是重要 的國民保健、休養、教化,且對經濟上有所幫助而選擇了全國 16 的地方作為國 立公園候選地並展開調查,於 1928 年(昭和 3 年)大致完成,最後在 1931 年(昭 和 6 年)通過〈國立公園法〉。79

由於當時設置國立公園過程中,常常與一般的公園混為討論,甚至在相關法 令中有提到公園的敘述,如〈國有林野法〉、〈要塞地帶法〉、〈土地收用法〉、〈礦 業法〉、〈森林法〉、〈狩獵法〉等有關於公園的法條,在特定條件下也應該包含國 立公園。例如在國立公園的土地取得方面與使用方面,由於國立公園和都市公園 皆具有公共性質,所以依照〈國有林野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道路、港灣、水道 與公園等項目),以及國有林野的有償或無償讓渡;或是原本基於國防安全而保 留的土地,依據〈要塞地帶法〉經過許可後也可以變更為公園的規定;以及〈狩 獵法〉在公園限制性獵捕鳥獸的規定(但時人認為雖可以捕獲,但除了基於學術 研究或驅除有害鳥獸外,應不得獵捕),國立公園應得適用。80甚至連內務省保

78 三浦義男,〈現行法令中に於ける公園と國立公園との關係〉,《國立公園》,5:12(東京,1933.12),

頁 2。三浦義男,法學士,時任職帝室林野局事務官。

79 伊藤武彥,〈國立公園法解說(一)〉,《國立公園》,3:7(東京,1931.07),頁 10-11。內務 省衛生局編,《國立公園候補地調査概要》(東京:著者,1930),緒言頁碼 1。丸山宏,《近 代日本公園史の研究》(京都:思文閣,1994),頁 294。

80 三浦義男,〈現行法令中に於ける公園と國立公園との關係〉,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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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課長伊藤武彥,依照當時法令精神,認為公園其實應包含國立公園的見解,只 是往後另立了〈國立公園法〉。81

然而,國立公園的保護精神,也與其他法律相似,例如「史蹟名勝天然紀念 物」制度與「保安林」制度。伊藤武彥做了簡單的區別,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雖 具有保存的價值,而其運用也是小規模的,而國立公園一樣具有保存,但在國立 公園之範圍內卻有保護與開發計畫。保安林制度,在其功能上是為國土保安、產 業保護,但其對象主要是森林,而國立公園則包含了河川、湖泊、原野等。82

(一)日本〈國立公園法〉的制定

國立公園議題在民間或官方都受到廣泛討論,加上自明治末年到昭和初期以 來,日本地方上對國立公園設置請願運動件數不斷上升,83終於在 1930 年(昭 和 5 年)1 月 14 日,依據〈國立公園調查會規程〉,於內務省內設置「國立公園 調查會」,是「國立公園委員會」設置以前,專門籌備國立公園相關事務的暫時 機關。84

「國立公園調查會」設立以後,一共召開三次調查會會議。第一次調查會會 議於 1930 年(昭和 5 年)7 月 11 日,地點在內務大臣官舍,此次會議處理議事 規則、報告國立公園調查經過、決定國立公園調查方針等議題,並在調查會下設 立「特別委員會」,會長由內務大臣擔任,特別委員會依職責分為「選定特別委 員會」與「制度特別委員會」,專門規劃國立公園的選定與調查。85其後經過特 別委員會前後十多次的討論,做成〈國立公園法〉及其施行令的綱要、以及國立 公園相關的內閣部會協定意見。同年 10 月 31 日,召開第二次調查會會議,地點 在內務大臣官舍,此次會議通過特別委員會所擬的國立公園制度,遂向第 59 帝 國議會提案。經國帝國議會之討論,於 1931 年(昭和 6 年)3 月 24 日通過,4

81 伊藤武彥,〈國立公園法解說(一)〉,頁 15。

82 伊藤武彥,〈國立公園法解說(一)〉,頁 15。

83 關於請願議案統計可以參考丸山宏的著作。丸山宏,《近代日本公園史の研究》,頁 302-309。

84 伊藤武彥,〈國立公園法解說(一)〉,頁 10。

85 厚生省国立公園部監修;財團法人国立公園協會編,《日本の国立公園》,頁 27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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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正式由政府公布〈國立公園法〉。於是內務省基於「國立公園是國家為了 保護開發自然的大風景地和提供國民保健修養教化而設立的公園」,在此意義 下,日本將對國立公園進行保護與開發利用。86

隨後,第三次調查會會議於 1931 年(昭和 6 年)9 月 29 日,在內務大臣官 舍召開,該次會議通過特別委員會所擬的國立公園選定方針議案,其選定方針內 容如下。國立公園評選依照選定標準要符合必要條件,才能成為國立公園;如果 有符合多項的次要條件也可以斟酌成立國立公園。而此必要條件必須是足以代表 日本風景的景觀地,具備吸引世界觀光客的魅力,還可以向海外炫耀。而必要條 件必須是:(一)在同類型的風景中必須是特出的、(二)區域廣闊、(三)地形 地貌雄偉或者是風景富於變化。次要條件為:(一)其自然特質適合多數人利用 以收保健之效、(二)具備神社佛寺、史蹟、天然紀念物、自然現象等豐富的教 化資源、(三)土地所有關係有利於公園設置、(四)位置有利於公眾的利用、(五)

水利電氣、農業、林業、畜牧、水產、礦業等各種產業和風景牴觸少、(六)已 經設置的設施,國立公園計畫上有效利用,將來開發容易且國立公園事業質性上 較便利的場合。國立公園之所以能成為國立公園,必須具備誇耀國家的形象,以 及區域廣大,美景堪稱一流的條件,而這樣的選定標準在「國立公園委員會」成 立後被延續。87

國立公園的區域劃設,是國立公園的核心,即是對自然環境保護區域的劃 設,所以在區域內的開發行為都因保護自然精神而受限。88依照〈國立公園法〉

的規定將國立公園區域內分為「特別地域」和「普通地域」。「特別地域」是嚴格 的保護區域,所以開發或破壞自然等行為都是被禁止的,如果要變更或開發此區 域就必經過審核認可,而「普通地域」則相較於前者規定上比較寬鬆但也受到一

86 伊藤武彥,〈國立公園法解說(一)〉,頁 11-12、14。

87 厚生省国立公園部監修;財團法人国立公園協會編,《日本の国立公園》,頁 34-36、277。伊 藤武彥,〈國立公園法解說(二)〉,頁 20-21。

88 伊藤武彥,〈國立公園法解說(二)〉,頁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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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限制。89

(二)國立公園的設置

「國立公園委員會」設置以後,直到戰爭期間,1941 年(昭和 16 年)3 月 29 日廢除為止,前後共召開 12 次的委員會會議。90第一次「臺灣國立公園委員 會」,於 1931 年(昭和 6 年)11 月 24 日,在內務大臣官舍召開,報告 14 個國 立公園候補地,設置特別委員會以及延續調查會時期選定方針的決議。1932 年

(昭和 7 年)10 月 8 日,於內務省會議室召開第二次委員會議,正式決定 12 個 國立公園候補地:阿寒、大雪山、十和田、日光、富士、日本アルプス(阿爾卑 斯)、吉野熊野、大山、瀨戶內海、阿蘇、雲仙、霧島。91第四回國立公園委員 會於 1933 年(昭和 8 年)12 月 19 日召開,將第三次會議中提案的雲仙、霧島、

瀨戶內海正式通過該三處為國立公園。1934 年(昭和 9 年)9 月 10 日,第六回 國立公園委員會決議設置阿寒、大雪山、日光、日本アルプス(之後改稱為中部 山岳)、阿蘇等五處國立公園。1936 年(昭和 11 年)1 月 15 日,第八回國立公 園委員會決議設置十和田、富士、吉野熊野、大山等四處國立公園。通過各地國 立公園之後,隨即依照〈國立公園法〉的規定,規劃國立公園計畫以及國立公園 事業,並將國立公園範圍內劃分成的「特別地域」和「制限緩和區」等區域。92

89 伊藤武彥,〈國立公園法解說(四)〉,《國立公園》,3:10(東京,1931.10),頁 23-27。

90「国立公園委員会官制等廃止ノ件」(昭和 16 年 3 月 29 日勅令第 311 号),「日本國立國會圖 書館-日本法律索引」。瀏覽時間:2015 年 6 月 14 日。瀏覽網址:http:

//hourei.ndl.go.jp/SearchSys/viewKaisei.do?i=%2F%2B%2FYZR5aDWvTQP48rW2igg%3D%3D。厚生 省国立公園部監修;財團法人国立公園協會編,《日本の国立公園》,頁 277。

91 阿寒(北海道)、大雪山(北海道)、十和田(青森、秋田)、日光(栃木、群馬、福島、新瀉)、 富士(山梨、靜岡、神奈川)、日本アルプス(長野、岐阜、富山、新瀉)、吉野熊野(大臺 臺原、三重、奈良、和歌山)、大山(鳥取、岡山)、瀨戶內海(香川、岡山、德島)、阿蘇(熊 本)、雲仙(長崎)、霧島(鹿兒島、宮崎),參考自:〈國立公園候補地分布圖〉,《國立公園》, 4:11(東京,1932.11),頁 7。〈第二次國立公園委員會總會の記〉,《國立公園》,4:11(東 京,1932.11),頁 36-38。厚生省国立公園部監修;財團法人国立公園協會編,《日本の国立 公園》,頁 40、253、277。

92 厚生省国立公園部監修;財團法人国立公園協會編,《日本の国立公園》,頁 27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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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日本國立公園分布圖

資料來源:綱島定治編纂;田村剛監修,《日本の國立公園》(東京:東邦經濟社,

1934),無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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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日本國立公園面積表(1936)

日本

國立公園 面積(陌)

阿寒 87,498

大雪山 231,929

十和田 42,862

日光 140,593

富士箱根 71,757 中部山岳 169,768 吉野熊野 55,378

大山 12,403

瀨戶內海 40,979

阿蘇 67,827

雲仙 13,029

霧島 21,560

資料來源:厚生省国立公園部監修;財團法人国立公園協會編,《日本の国立公 園》(東京:財團法人国立公園協會,1951),頁 253。

日本國立公園的籌備與設置過程中,發生自然保護與產業開發的衝突。日本 アルプス(中部山岳)國立公園候補地區域的黑部峽谷,進行與國立公園自然保 護目的相違背的水力發電開發。黑部峽谷水力發電開發事業在 1917 年(大正 6 年)調查規劃,由製鋁公司(東洋アルミナム)負責開發;為了運送水壩建材與

日本國立公園的籌備與設置過程中,發生自然保護與產業開發的衝突。日本 アルプス(中部山岳)國立公園候補地區域的黑部峽谷,進行與國立公園自然保 護目的相違背的水力發電開發。黑部峽谷水力發電開發事業在 1917 年(大正 6 年)調查規劃,由製鋁公司(東洋アルミナム)負責開發;為了運送水壩建材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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