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國際減排架構與台灣目前的角色

第二章 國際減排現況與台灣之特殊處境

第一節 國際減排架構與台灣目前的角色

然而自從 1997 年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將已開發國家溫效氣體 減排目標與排放交易機制正式訂定為國際法律責任以來,國際上對於減排責 Platform),2014 年底在利馬所召開的 COP20 在會期經過數天延長之後,在 歐洲、美國、中國等經濟體力推之下,各國代表勉強達到共識,將採取各國 自提減排目標的方式,再於 2015 年巴黎 COP21 敲定最終減排議定書版本。但

1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1992, U.N., p2

2一般將京都議定書於 1997 年成功簽訂歸功於當年美國代表前副總統高爾,但高爾於 2000 年美國總統大選失利,

當選後的布希旋即宣布在他任內美國不會核可京都議定書。

年生效,將簽約當時的已開發簽約國名單列入公約的附件一(Annex I)之中,

並明訂頇於公約生效後 1 年內開始,1995 年舉行首次年度簽約國大會(COP),

並於生效後 4 年之內簽訂具體的法定檢排機制。1997 年第 3 屆簽約國大會 (COP 3)於日本京都舉行,大會期間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以定額交易(Cap-and-Trade)模式正式訂立了 Annex I 簽約國於 2008 年至 2013 年與 2013 年至 2020 年以兩階段做為減排計畫期間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限制,並依此決定 Annex I 簽約國每年所分發的排放配額單位(AAU, Assigned Amount Units)。

為了 提 升整體 減 排效率,京 都 議定書 也確立 了三大 彈性減排機制 (Flexibility Mechanisms),分別為聯合實行(JI, Joint Implement)、清淨 發 展 機 制 (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以 及 排 放 交 易 (ET, Emission Trading)4。聯合實行與清淨發展機制基本上都是以減排活動來抵 銷 Annex I 簽約國的排放配額單位:聯合實行即由附件一簽約國之間合作進 行減排活動,來產生減排單位(ERU, Emission Reduction Units);清淨發展 機制則是由附件二(Annex II)簽約國以資金與技術來幫助非附件一(non-Annex I) 簽 約 國 進 行 減 排 活 動 , 進 而 產 生 認 證 減 排 (CER,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5。(見次頁圖 1)

3 由於京都議定書於 2012 年後實質上失效,一般將 2013 年以後減排協定不確定的時期稱為「後京都(post Kyoto)時 代」。

4 Kyoto Mechanisms – Background http://unfccc.int/kyoto_protocol/mechanisms/items/2998.php

5Annex II 簽約國基本上都是 UNFCCC 簽訂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會員國,如歐盟 15 國、美加、日本、紐澳 等屬於具有領先地位的開發中國家,因此也全都是 Annex I 簽約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圖 1、京都議定書彈性減排機制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Annex I 簽約國每年都會由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秘書處配給一定 數量的排放配額單位,若實際排放量超過排放配額單位,則需取得減排單位、

認證減排與其他如除碳單位(RMU, Removal Units)來抵銷超過排放量的部分。

反之,若有 Annex I 簽約國實際排放量低於排放配額單位,則可將多餘的排 放配額單位釋出,以供其他 Annex I 簽約國購買,此排放單位的市場交易機 制,即為前述之排放交易。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

台灣於 2012 年的主要溫室氣體排放種類為二氧化碳,占總量的 96%以 上6,二氧化碳的年排放量則超過 3 億公噸,占全球總排放量約 1% (見圖 2)。

若以政治體系為單位排名,台灣的溫室氣體排量不論在總量或人均排放量上,

都在全球前 25 名之內7。因此若純以排名來計算,台灣理應納入 Annex I 簽 約國名單之中。然而由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法律效力僅涵蓋 1992 年 公約簽署時的簽約國,因此此公約對於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也未簽屬此公 約的台灣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就像京都議定書並未訂定台灣的減排責任,

台灣也無需參與前述所提出之任何彈性減排機制。

圖 2、 全球各國 2012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例圖

資料來源: 美國能源署

6 行政院環保署溫室氣體排放統計(2012)

http://oldweb.epa.gov.tw/ch/artshow.aspx?busin=12379&art=2009011715443552&path=12437

7 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statistics 2013

美國, 5270, 17% 德國, 788, 3%

俄羅斯, 1782, 6%

中國, 8548, 28%

印度, 1831, 6%

日本, 1259, 4%

南韓, 657, 2%

台灣, 307, 1%

其他國家, 10269, 33%

單位: 百萬噸二氧化碳

(carbon footprint)若過高,未來恐將逐漸降低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然而台 灣產業界認為實施減排措施後勢將增加額外的成本,將更直接地降低台灣產 放交易機制(EU ETS, 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每年逐 步降低歐盟區域的溫氣排放總量,使 2020 年的排放總量降低至 2005 年總量 的 79%。EU ETS 和京都議定書採用相同的定額交易(Cap and Trade)模式,先 訂立各國每年的排放總量上限,再以免費和拍賣方式將每年固定的排放減免 Linking Directive「串聯指令」8)與 2008 年開始執行的京都議定書減排機

8 DIRECTIVE 2004/10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