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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規範與我國內國法之適用分析

137 Se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Genome and Human Rights, UNESCO, R ECORDS

4.3 我國之適用與分析

4.3.2 國際規範與我國內國法之適用分析

國際規範該如何與內國法接軌,眾說紛紜。惟就台灣而言,分析成文 法、大法官解釋、法院判決等機制,可知台灣法制係不獨外於國際規範,分 述於下:

4.3.2.1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國際規範該如何適用,僅憲 法本文第 141 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促進國際合作」等有關164; 實則,此係憲法定明外交之原則,即積極地促進國際合作165。其中,就憲法

159 See UDHGHR Article 5 (c); IDHGD Article10.

160 See IDHGD Article 7 (a).

161 See UDHGHR Article 5 (b); IDHGD Article 8 (a).

162 See IDHGD Article 14 (a).

163 See IDHGD Article 14 (b).

164 此外,憲法第 38 條規定總統之外交權、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第 107 條第 1 款規定外交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165 法治斌、董保城合著,憲法新論,頁 373(2003);謝瑞智,憲法新論,頁 755

(1999);劉慶瑞,中華民國憲法要義,頁 292(1996);張治安,中華民國憲法最

第 141 條之「尊重」,其意為所指?有學者逕認為此「尊重」等同於「遵 守」166,有認為係指「具優先性167」,亦有學者提出「可否尊重而不遵守」

之疑問168

然而,該條文僅限於「條約」及「聯合國憲章」,則若台灣未簽署之國 際條約、公約、議定書及未參與之宣言等,有無該條規定應「尊重」之適 用?故單從條文係無法處理國際規範於台灣內國法適用之問題。

4.3.2.2 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於解釋憲法中,援引國際規範作為解釋基礎,並非少見,諸如釋 字第329、372、392、428、549、578、582、587 號解釋等。分析如下:

1.憲法「條約」之意,包括我國所締結之書面協定169。似是認為,倘我 國若未簽署,則不屬之。

2.我國有簽署之國際宣言援引為釋憲依據170,此係實質擴大國際規範於 內國法之適用。

新釋義,頁328-329(1997)。

166 吳嘉生,國際法學原理:本質與功能之研究,頁 150(2000)。

167 李志鵬,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檢索系統: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329 ( 最 後 點 閱 時間:2006 年 12 月 30 日)。

168 李念祖,案例憲法(一):憲法原理與基本人權概論,頁 238(2002)。

169 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文:「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 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 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檢索系統: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

329(最後點閱時間:2006 年 12 月 30 日)。

170 司法院釋字第 372 號解釋理由書:「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 權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司法院大法 官 解 釋 檢 索系 統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

372(最後點閱時間:2006 年 12 月 30 日)。

3.條約或公約,縱未簽署,亦為援引171,甚至作為修法指示172、釋憲法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392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2006 年 12 月 30 日);司法院釋字第 428 號解釋理由書:「……郵政法第 3 條規 定:『關於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如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萬國郵政公約最後議定書……即有與前開郵政規則相同之規定。我國雖非此公約之締約 國,仍可視之為國際間通郵之一般規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檢索系統: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428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2006 年 12 月 30 日)。

172 司法院釋字第 549 號解釋理由書:「……依前述解釋意旨……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

等通盤檢討設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檢索系統: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549(最後點閱時間:2006 年 12 月 30 日);司法院釋字 578 號解釋:「……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之規定,並衡量國家總體發展,通盤 檢討,併此指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檢索系統:http://www.judicial.gov.tw/con- 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578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 2006 年 12 月 30 日)。

P03_01_detail.asp?expno=587(最後點閱時間:2006 年 12 月 30 日)。

大法官解釋具補充、詳析憲法之地位,故其解釋係屬憲法法源175,針對 憲法為解釋,與憲法具同等效力176。是以,似得認為,台灣對於國際規範之 適用,係相當廣泛;甚至,縱為台灣未簽署或未參與之國際規範、國際慣 例,亦非全無適用之餘地(參閱表一)。

表一 國際規範與憲法法源之關係177

有無簽署/種類 條約/聯合國憲章 公約/雙邊或多邊協定 宣言 有簽署/參與 憲法第141 條 釋字329 釋字372 無簽署/參與 釋字392、428、549、578、582、587 尚無解釋

4.3.2.3 法院判決

憲法及大法官解釋具拘束普通法院判決之效力,是以成為憲法法源之國 際規範,即得為普通法院之判決依據。惟尚未承認之國際規範,如國際慣 例,尚未於釋憲實務中被承認,雖有論者認為,可透過憲法第 141 條之精 神,進而推論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之國際慣例,應予以尊重而遵守,惟 就「文字解釋」之角度而言,憲法第 141 條不能視為包括國際慣例178。此 際,普通法院於判決時,則能否成為判決依據?即有疑問。惟透過以下二判 決179,似得承認之:

1. 58 年台非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駐外使館在慣例上,若駐在國放棄管

175 謝瑞智,前揭註 165,頁 22。

176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頁 2-3(2003)。惟由於大法官解釋區分「解釋憲法」、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三種程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 14 條參照),是以透過此三種程序而做成之大法官解釋,似不能等量齊 觀;相同觀察點,劉慶瑞,前揭註165,頁 250。

177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178 吳嘉生,前揭註 166,頁 147。

179 以下二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查自:法源法律網,http://db.lawbank.com.tw/FINT/

FINTQRY01.asp(最後點閱時間:2006 年 12 月 30 日)。

轄權者,則得以我國境內犯罪論180

2. 79 年台非字第 277 號刑事判決之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機上發生刑 案,依國際慣例,非該航空器登記國亦有管轄權181

由上,在台灣普通法院實踐上,國際慣例已進入法院判決依據或訴訟理 由。目前雖尚未有國際慣例成為大法官解釋之標的,但既然國際慣裡已進入 普通法院判決之依據,就解釋上似無不許成為大法官解釋對象之理。